
发明创造名称: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8
决定日:2012-08-16
委内编号:4W1014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61953.3
申请日:2008-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宝丽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泰能塑料机械厂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B29C59/04,B29C35/16,B29L1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的200810061953.3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5月30日,专利权人为杭州泰能塑料机械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它主要由机架机构(1)、传动机构(2)、模板机构(3)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机构(1)包括垂直固定的、上端带有顶块(11)的四根立杆(12)以及固定的下梁固定架(13),对应的前后两根立杆(12)上的顶块(11)上分别固定有牵引上梁(41);而对应的前后两下梁固定架(13)上分别固定有牵引下梁(42);在所述的牵引上梁(41)和牵引下梁(42)上分别环绕有由铰链板(82)、加强板(83)、铰链轴(84)、滚轴(81)组成的、由传动机构(2)带动的封闭环,且在铰链板(82)上固定有上下定型模板(5),以构成所述的铰链机构(8);所述的封闭环上多个夹置于加强板(83)与铰链板(82)之间铰链轴(84)上的滚轴(81)分别被置于牵引上梁(41)和牵引下梁(42)的环形面上可以运动;所述的传动机构(2)包括由电机(21)带动的皮带传动轮(22),并经过两个蜗轮减速机(23)分别带动两根垂直布置得传动轴(24),传动轴(24)上通过牵引齿轮(25)分别与铰链板(82)上的齿条相互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牵引上梁(41)和牵引下梁(42)两侧分别固定安装有由固定板(61)、吊紧板(62)及轴承(63)构成的链条托起机构(6),固定板(61)横向固定在牵引上梁(41)和牵引下梁(42)上,其上通过螺栓(64)垂直固连有吊紧板(62),并在该吊紧板(62)的下方通过固定轴(65)安装有与铰链板表面接触的轴承(6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牵引上梁(41)和牵引下梁(42)的两侧上还分别固连有由风机(71)和风机接口(72)组成的风冷机构(7),风机(71)通过螺钉(73)将风机(71)与风机接口(72)连接在一起,并分别用螺钉(74)固定在牵引上梁(41)和牵引下梁(42)的侧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牵引上梁(41)固定在机架机构(1)立杆上部顶块上;所述立杆(12)下部相连的连杆组合(14)与一气缸(15)相连,并构成升降式机架机构;所述的立杆(12)与固定的下梁固定架(13)之间成滑动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牵引上梁(41)与传动机构(2)中的传动轴承座(28)固定连接,且该传动轴承座(28)与传动轴(24)滑动配合;传动轴(24)与固定在牵引下梁(42)上的齿轮固定套(27)也采用滑动配合。”
针对本专利,杭州宝丽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5336Y,专利号为03269257.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89688Y,专利号为200620080438.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今日管业》,2005年第14期,封面页、目录页、宣传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1-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3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3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诸文农主编,机械工业出版设出版,1986年12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履带推土机结构与设计》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前言页、第318、319、324、325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立杆、顶块、下粱固定架、牵引上梁、牵引下粱、上下定型模板,附件2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牵引上梁、牵引下粱、上下定型模板、电机、皮带传动轮、减速机、传动轴、牵引齿轮,附件4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铰链板、加强板、铰链轴、滚轴,以上各附件的简单组合后,技术特征“传动轴通过牵引齿轮分别与铰链板上的齿条互相啮合”未被公开,但铰链的驱动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另外,附件4还公开了托轮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链条托起机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3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供合议组参考,但不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5(编号续前):孙建东、李春书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基础》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54-57页复印件,共7页。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为: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与附件1、附件4和公知常识结合;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
3、专利权人对附件1、2、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后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附件1、2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4为书籍,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附件4于1986年12月第一次印刷,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机构(包括垂直固定的、上端带有顶块的四根立杆以及固定的下梁固定架)、牵引上梁、牵引下梁、上下定型模板、电机、皮带传动轮、减速机、传动轴、牵引齿轮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有如下两个区别:1、构成封闭环的组成部件,其组成部件为滚轴、铰链板、加强板、铰链轴;2、牵引齿轮分别与铰链板上的齿条相互啮合。同时附件1也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立杆、顶块、下梁固定架、牵引上梁、牵引下梁、上下定型模板等技术特征。对于上述两个区别,区别1被附件4公开:附件4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履带,附件4中对称的两个链轨节所起到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铰链板、加强板相同,其中的衬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滚轴,销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铰链轴,且其相互之间的组合方式、连接关系均与权利要求1相同;而区别2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分子导流板成型机,它是由电动机1和减速箱4与锥齿轮箱9构成传动机构,动力轴7上设置两只锥齿轮箱9和主动锥齿轮8与从动锥齿轮11,链轮17和导轮13与模块12由主动锥齿轮8与从动锥齿轮 11驱动,轨道板15上设置轨道14,轨道14呈阶梯式复合曲线,模块12为凹凸不平成型模具,高分子平板10和模块12与高分子导流板19由冷风机21的风嘴18进行冷却;电动机1的动力输出到减速箱4减速,采用变频调节,使传动速度和转矩达到所需,经连轴器5将动力均匀地传递到动力轴7上,动力轴7经锥齿轮箱9中的主动锥齿轮8与从动锥齿轮11驱动链轮17和导轮13与模块12沿轨道14阶梯式运动曲线前进(参见附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
附件1公开了一种立式塑料波纹管成型机,包括机架、安装在机架上的导轨以及安装在导轨上的带动模块运动的滑动底座,机架包括上机架和下机架两部分,上、下机架共同安装在四根立柱上,上、下机架上安装有机架高度调整装置,安装在上、下机架上的导轨均为竖向闭合形式,所说的机架高度调整装置为丝杆、丝母机构,在上、下机架上的导轨返回部分的两侧各有一根安装在机架上的模块回送螺杆,螺杆上带有一条变螺距螺纹,该变螺距螺纹在螺杆的两端部分为小螺距,在螺杆的中间部分为大螺距,两螺杆上的螺纹的螺距相同,旋向相反(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及图1)。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在所述的牵引上梁和牵引下梁上分别环绕有由铰链板、加强板、铰链轴、滚轴组成的、由传动机构带动的封闭环,……,以构成所述的铰链机构(即相当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区别1)。附件4公开的是履带推土机的结构与设计,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塑料琉璃装饰瓦成型机相差较远。并且其中的链轨节的作用只是将各个履带连接起来,没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铰链板、加强板的作用;其中的衬套、销轴也与权利要求1中的滚轴、铰链轴不同。因此,该区别特征并没有被附件4公开。此外,附件1也没有公开与之相关的技术内容,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能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与附件1、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10061953.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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