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8
决定日:2012-08-16
委内编号:5W1025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09028.6
申请日:2003-10-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冯巧克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萧山传鸿建筑仪器厂
主审员:李雪霞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B29C6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20109028.6,申请日是2003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是杭州萧山传鸿建筑仪器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在温度显示盒(3)的一端接有带插头电源线(1)和手柄(2),温度显示盒(3)的另一端依次连接隔热板(4)和隔热罩(5),加热板(6)和熔接头(7),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温度显示盒是热熔温度智能显控盒(3),外部配置温度显控面板(8),内装显控处理电路板(12),温度显示控制面板(8)的引线连接到显控处理电路板(12);
温度显控面板(8)上设置有熔接温度数显器组(9),温度状态指示灯组(10)和温度设置输入键组(11);
显控处理电路板(12)上装有单片机(13)、温感信号放大器(14)、按键输入模块(15)、加热控制模块(16)、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17)、温度数显段码电路(18)、温度数显位码电路(19)和温度数显器组(20);单片机(13)分别与温感信号放大器(14)的输出端、按键输入模块(15)、加热控制模块(16)、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17)、温度数显段码电路(18)、温度数显位码电路(19)和温度数显器组(20)相连接;
置于加热板(6)中部的温度传感器(21)的输出电线经隔热罩(5)和隔热板(4)的孔道,接到显控处理电路板(12)上的温感信号放大器(14)的输入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其特征在于:温度显控面板(8)上部设置有熔接温度数显器组(9),面板左上侧设置一组温度状态指示灯(10),在温度数显器(9)的下部装有温度设置输入键组(11)。
3. 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其特征在于加热板(7)内的温度传感器(21)为包括铂电阻、铂铑热电偶的温度传感元件,埋入加热板(6)中部,获取加热温度实时变化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其特征在于加热板(7)内的温度传感器(21)为包括铂电阻、铂铑热电偶的温度传感元件,埋入加热板(6)中部,获取加热温度实时变化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其特征在于:
加热温度设定值通过按键输入模块(15)和显控处理电路板(12)上单片机CPU(13),送到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17)存储;
温度补偿值和温度报警值由智能显控处理电路板上单片机CPU(13)软件设定,送到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17)存储。”
针对上述专利权,冯巧克(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和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02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97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1、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熔接温度的控制方式上,附件1采用四级放大电路实现控制,权利要求1则采用微机处理技术实现熔接温度的智能控制,该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应用已经被附件2公开和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5中“单片机(13)”、“温度信号放大器(14)”、“按键输入模块(15)”、“加热控制模块(16)”、“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17)”与附图2所示不一致,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3和4为同一内容重复限定,且“加热板(6)”和“加热板(7)”交替使用,造成权利要求3和4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用于评述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其中补充的附件为(编号续前):
附件3:刘春英等,单片机实现温度自动控制系统研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第10卷第3期,2000年9月,第33-3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龚红军,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电气时代,2002年第10期,第66、67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1、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4公开;权利要求4同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隐含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于2012年1月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3-4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12月15日和2012年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没有修改专利文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3月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上述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2010)浙杭知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3、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3的结合,附件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常设计;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为惯常设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没有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公开性没有异议,且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4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完全重复的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但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其未对权利要求3构成进一步限定而与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致使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两项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予无效,因此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温度智能控制塑料管材熔接器。
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管材熔接器(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以及附图1),在电器盒2的一端接有带插头电源线9和手柄10,电器盒2的另一端依次连接隔热体12、加热体11和热熔头8。附件1具有DT温度传感器。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电器盒实现控制功能的面板对应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温度显控面板,其温度控制线路板4对应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显控处理电路板。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温度显控面板由名称可知具有温度显示和温度控制双重功能,附件1的电器盒上方设有温度显示器、电器盒内设电子温度控制装置,并不具有本专利所述的温度显控面板;附件1的温度控制线路板采用四级放大电路,本专利则采用微机处理及时实现智能控制,二者并不能对应一致。
因此,与附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外配温度显控面板、内装显控处理电路板的温度显示盒,其中温度显控面板上设置温度状态指示灯组和温度设置输入键组,显控处理电路板具有特定的模块和构件设置。
①请求人主张显控处理电路板被附件2公开,温度设置输入键组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IC卡存储全自动电熔焊机(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1和2),在机壳(14)内装有功率主电路板(11)、控制电路板(12)和微机控制板(13),机壳的一个侧面引出与功率主电路板连接的输出电缆(1),另一侧面引出与功率主电路板连接的电源线(10),并在此侧面上设有IC卡读卡器(5)、通讯接口(6)、报警器(7)、电源开关(8)、风机散热窗口(9)。机壳的顶部设有显示屏(2)、按键(3)、环境温度传感器(4),内置IC卡读卡器(5)通过数据线与微机控制板(13)连接。功率主电路板(11)、控制电路板(12)和微机控制板(13)采用已知电路。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涉及的熔接器与附件2公开的电热熔焊机的工作原理不同。已知塑料管材熔接器是通过加热板加热熔接头使其达到设定温度,用熔接头同时对管材的外表面和管件内表面进行融化,到一定时间后将熔接头从管材与管件中退出,把熔化好的管材按一定深度插入管件,完成承插连接。电热熔焊机则通过对预埋于电热熔管件内表面的电热丝的通电使其加热,从而使管材的外表面和管件的内表面分别熔化,冷却到要求时间后达到焊接。本专利的熔接器通过设置在温度显示盒内的显控处理电路板处理来自加热板中部的温度传感器的信号来控制熔接头的表面温度。附件2的熔焊机则是通过读取IC卡中的焊接电压、焊接时间、环境温度补偿系数、管件型号等来保证焊接质量。其次,二者的控制对象及功能模块设置不同,本专利由于要对温度进行控制,在所述电路板中相应设置了连接加热板中部温度传感器的温感信号放大器、用于输入设置温度的按键输入模块、加热控制模块、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等,附件2由于不对温度进行直接控制,因此至少没有设置加热控制模块以及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等模块或构件。由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关显控处理电路板的具体构件和连接关系的特征被附件2公开的主张不成立。其次,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来支持其“温度设置输入键组为公知常识”的主张。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温度显控面板相关的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和2公开或者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②请求人主张显控处理电路板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通用的以单片机实现温度自动控制的系统(参见其1系统的组成以及图1和图2),其包含单片机、温度传感器、小信号放大器、键盘、执行器以及4位LED数码管显示,以及它们与单片机的连接关系。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3的温控系统至少不包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温度设置数值寄存器。附件3中单片机自带RAM,而本专利中寄存器独立于单片机设置,实现储存温度补偿值和温度报警值等温度设置的功能,该寄存器的设置及其实现的功能没有被附件3公开。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关显控处理电路板的具体构件和连接关系的特征被附件3公开的主张不成立。此外,附件1和附件3都没有公开或者启示与温度显控面板相关的特征;同时,附件3也没有给出其公开的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能应用于附件1所述的塑料管材熔接器的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③请求人主张显控处理电路板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通用的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参见其第1页文字部分以及图1和图2),包含单片机8031、温度信号滤波与放大模块、键盘、调功电路、EPROM2764、RAM6116、LED数码显示,以及它们与单片机的连接关系。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含温度显控面板和显控处理电路板两方面,尽管附件4公开了其中与显控处理电路板相关的特征,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温度显控面板相关的特征,且也没有给出启示可将所述单片机温度系统用于熔接器中并设置相应的温度控制面板,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3、5均直接和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具有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常设计;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为惯常设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0902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1-3、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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