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9
决定日:2012-08-16
委内编号:4W101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80110473.7
申请日:2003-10-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卓纸业瑞典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德里兹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D21B1/16(2006.01);D21C9/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多个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的200380110473.7号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10月02日,专利权人为安德里兹有限公司。本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中:木质纤维物质至少在一压力机中预处理,从压力机中排出的木质纤维物质膨胀时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浸泡,在磨浆机容器中两个相对旋转的盘之间对预处理的物料进行磨浆,形成温度至少为80℃的初级纸浆;
将初级纸浆在至少80℃时从压力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中;
在初级纸浆温度至少为80℃时,向中间管线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
混合中间管线溶液和初级纸浆,在中间管线中形成反应混合物;
将温度至少为80℃的反应混合物排放到保留容器中;
在保留容器中保持反应混合物,生成漂白过的物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磨浆机容器处于高压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磨浆机容器为常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磨浆机为初级磨浆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磨浆机为二级磨浆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中间管线设有进口部分,碱性过氧化物溶液从所述的进口部分注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中间管线连接压力容器和纸浆保留容器,纸浆在进一步处理之前保持在保留容器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纸浆在进一步处理之前在中间管线中保持一保留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压制后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浸泡的物料再次压制和膨胀,在所述磨浆机中磨浆前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再次浸泡。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磨浆机中也注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
11.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中间管线的放空阀之后立即向中间管线中的纸浆加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
12.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的温度小于80℃。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纸浆温度至少为80℃时将纸浆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
当纸浆温度至少为80℃时向中间管线中的纸浆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以及
混合中间管线溶液和纸浆,在中间管线中形成反应混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温度至少为80℃的反应混合物从中间管线中排放到保留容器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中间管线中的混合后,紧接着将混合物输送到纸浆分离器中,然后将分离的纸浆排放到所述的保留容器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的步骤包括在分离器之前立即加入中间管线溶液。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14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的纸浆的温度范围为80℃-155℃,浓度为20-60%。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保持在保留容器中的混合物的温度为60℃-95℃,浓度为20-40%。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反应混合物保持在温度为85℃-95℃的保留容器中,浓度为30%。
2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木质纤维物质为木片;
磨浆机为初级磨浆机;以及
保留容器为漂白塔。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有放空阀的中间管线后设有分离器,向中间管线中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的步骤包括在分离器之前立即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有放空阀的中间管线后设有分离器,向中间管线中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的步骤包括在分离器处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有放空阀的中间管线后设有分离器,向中间管线中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的步骤包括在分离器之后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漂白塔中漂白的初级纸浆进一步加工成漂白的二级纸浆。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漂白的二级纸浆通过下述步骤生产:
再次磨浆初级漂白纸浆;
将二级纸浆从二级磨浆机中排出到设有至少一溶液进口部分的中间管线中;
通过至少一溶液进口部分注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
混合中间管线溶液和中间管线中的二级纸浆;
从中间管线中排出物料;以及
将以木质纤维素为主体的物料保持一反应期。
2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的溶液含有0.3%的DTPA;所述的再次浸泡的溶液含有0.2%的MgSO4、4.4%的硅酸盐、2.8%的TA和2.8%的H2O2;以及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0.16%的DTPA、0.16%的MgSO4、2.3%的硅酸盐、含有0.5%残余物的1.8%的TA和含有1.1%残余物的2.4%的H2O2。
27.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的溶液含有0.5%的DTPA;所述的再次浸泡的溶液含有0.2%的DTPA、0.1%的MgSO4、2.0%的硅酸盐、1.6%的TA和2.6%的H2O2;以及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0.13%的DTPA、0.13%的MgSO4、2.5%的硅酸盐、含有0.1%残余物的1.2%的TA和含有2.1%残余物的2.1%的H2O2。
28.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的溶液含有0.3%的DTPA、0.05%的MgSO4、0.7%的硅酸盐、0.2%的TA和0.5%的H2O2;所述的再次浸泡的溶液含有0.1%的DTPA、0.08%的MgSO4、1.8%的硅酸盐、1.4%的TA和1.9%的H2O2;以及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0.22%的DTPA、0.11%的MgSO4、1.1%的硅酸盐、含有0.2%残余物的0.9%的TA和含有1.7%残余物的1.2%的H2O2。
29.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的溶液含有0.4%的TA、0.5%的H2O2、0.2%的DTPA、0.04%的MgSO4和0.5%的硅酸盐;所述的再次浸泡的溶液含有0.14%的DTPA、0.05%的MgSO4、0.5%的硅酸盐、0.4%的TA和0.6%的H2O2;以及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0.18%的DTPA、0.06%的MgSO4、1.8%的硅酸盐、含有0.1%残余物的1.2%的TA和含有1.1%残余物的1.8%的H2O2。
3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的溶液含有0.4%的TA、0.6%的H2O2、0.18%的DTPA、0.03%的MgSO4和0.3%的硅酸盐;所述的再次浸泡的溶液含有0.15%的DTPA、0.05%的MgSO4、0.4%的硅酸盐、0.4%的TA和0.7%的H2O2;以及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1.7%的TA和含有1.1%残余物的2.8%的H2O2。
3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磨浆机容器中的压力保持在至少为240KPa。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的纸浆的温度范围为80℃-155℃,浓度为20-60%。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浸泡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的温度小于80℃。”
针对本专利,美卓纸业瑞典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开日为2003年01月30日、国际公开号为WO03/008703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6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88年01月12日、专利号为US471898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3:《Pulp & Paper Canada》89:10 (1988) 的封面、封面内页、目录页、第T319-T324页登载的标题为《peroxide bleaching in the blowline of the TMP process》一文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本专利审查过程文本的复印件(共24页);
证据5:本专利的授权公告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4页);
证据6:本专利的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2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下述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参见证据6,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挤压木质纤维物质”和“用第一碱性过氧化物预处理溶液浸泡从第一压力机中排出的木质纤维物质,浸泡持续第一反应期”分别修改为“木质纤维物质至少在一压力机中预处理”和“从压力机中排出的木质纤维物质膨胀时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浸泡”;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木质纤维物质输送到第一压力机中”、“将浸泡后的木质纤维物质输送到磨浆机中,该磨浆机设有进口,磨浆机的压力容器中设有旋转盘”;增加了原权利要求1中没有的特征“在磨浆机容器中两个相对旋转的盘之间对预处理的物料进行磨浆”,而且参考证据4可知,专利权人未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给出合理的修改依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初级纸浆温度至少为80℃时,向中间管线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混合中间管线溶液和初级纸浆,在中间管线中形成反应混合物;将温度至少为80℃的反应混合物排放到保留容器中。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上述相应证据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2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下文中统称为证据2)和证据3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页,下文中统称为证据3),并根据译文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02日提交了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的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2的部分译文(共1页)和证据3的部分译文(共1页)。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原始文本的区别仅仅是表达方式上不同,其相对于原始文本,表达更加准确,得到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证据1披露了一种化学物质机械制浆的方法,其仅仅公开和教导了两处可以使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即在纸浆原料浸泡预处理时和在磨浆机中使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除请求人陈述的三点外,还包括:证据1的工艺是在磨浆机中加入碱性物质和过氧化物,而本专利不包括此特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在中间管线注入化学物质,可以减少磨浆机中生成的垢量,延长磨浆机的维修周期,同时有利于纸浆中纤维的剥离和纸浆的漂白。
3)证据2属于热机械制浆领域,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2中加入化学物质为碱和漂白化学品,加入位置在两级磨浆机之间,目的在于进行漂白,而本专利是在中间管线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主要目的是用于软化木质纤维物质和提高纤维物质的分离度,由此,证据1与本专利化学品的加入位置、目的和化学品的种类不同,故证据2未公开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证据2未给出除漂白的化学品外,还可使用其他类型的碱性物质和过氧化物,并将其用于化学机械制浆工艺中软化木质纤维物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证据3中的过氧化物也是作为漂白剂使用,并未给出除将过氧化物作为漂白剂之外的其它用途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3给出的教导是应在漂白塔中加入漂白剂,再者,证据3中漂白物质的保留温度和保留时间与本专利所要求的不低于80摄氏度的应用不同,加入化学物质的目的和种类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2-3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证据2的第4栏第4-22行的译文不准确,应翻译为“图5是本发明方法的流程图。木片410进入初级磨浆机,材料414,即纤维和纤维束,从磨浆机送到常压或加压的蒸汽旋风分离器418,蒸汽420在此和纸浆414分离。…排放到单独的化学混合器421…”,证据3第T324页右栏倒数第二段最后两句的中文译文为:“磨浆机吹出管线漂白和实验室漂白的对比:…结果表明两种漂白都有效。但是必须记住的是:只有当磨浆机之后的保留在较低的温度时(如50℃、2小时),吹出管线漂白获得的亮度才和实验室一致”。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5月23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2-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5、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6、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1、19和25-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6、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7、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3、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或为常用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或为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3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以及公证文件的翻译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
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文译文的相应部分应以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中文译文的其它部分以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修改意见,并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中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5)请求人表示不再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3日发出的转文通知书进行书面答复。
6)双方分别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5-6均为专利文献,证据3为外国期刊文献,证据4为审查过程文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公证认证手续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文译文的相应部分应以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即证据2的第4栏第4-22行的译文应为“图5是本发明方法的流程图。木片410进入初级磨浆机,材料414,即纤维和纤维束,从磨浆机送到常压或加压的蒸汽旋风分离器418,蒸汽420在此和纸浆414分离。…排放到单独的化学混合器421…”,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中文译文的其它部分以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修改意见,并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的第T324页左栏倒数第3段的中文译文“磨浆机吹出管线漂白和实验室漂白的对比:…结果表明两种漂白都有效。但是必须记住的是:只有当磨浆机之后的保留在较低的温度时(如50℃、2小时),吹出管线漂白获得的亮度才和实验室一致”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把木素纤维素原料送进第一压榨机;压榨木素纤维素原料;从第一压榨机放出木素纤维素原料;使用第一碱性过氧化物预处理溶液浸渍从第一压榨机放出的木素纤维素原料,并在第一反应时间内保持浸渍作用;把使用第一预处理溶液浸渍的木素纤维素原料送入在套内有一个进口和一个旋转盘的磨浆机;当把木素纤维素原料送入磨浆机时加入碱性过氧化物磨浆机溶液;在原料磨浆成为原浆时用磨浆机混合磨浆机溶液和木素纤维素原料;把原浆从磨浆机套转移到高浓度塔;在塔内保留原浆来制造漂白原浆;和进一步加工漂白原浆成为二级纸浆(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预调节步骤包含一个或两个常压压缩装置例如螺杆压缩机,木片原料通过进口加入,经过至少一个压缩区域和至少一个膨胀区域,然后出料,把化学活性的溶液(预处理溶液)加入原料中,一般同时在出料或接近出料的地方减压,以便使得溶液容易渗入到原料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3-第4页第4行);这里称作P-RC(预调节然后进行磨浆机化学处理)结合了在初级磨浆之前应用化学品例如碱性过氧化物对木素纤维素原料进行预处理的概念和在初级磨浆机中应用化学品例如碱性过氧化物的概念(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原料经过在1和/或2中预处理后,向木素纤维素原料中加入溶液可能更明确地在交叉传送装置10、螺杆压榨机下游和靠近磨浆机3之处发生,或在磨浆机自身内部例如带状运输机12、磨盘14的进口中心和/或磨盘16的盘面上的进口区域上发生(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3-16行);出料的方法,或者从高压磨浆机套通过出料阀20a出料或者从常压套20通过重力出料(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31-32行)。证据1还公开了:从初级磨浆机排放出的在旋风分离器上的纸浆的PH为9.3-9.7,这样的条件即使在所观察到的高温(80-90℃)下,过氧化物也容易稳定(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9页第21-23行),从初级获得的纸浆在第二阶段磨浆之前在有盖子的桶中保留15分钟(温度约为80-90℃)(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7页第22-24行),可见证据1公开或启示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初级纸浆和反应混合物形成以及输送阶段的温度范围。
经对比,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中向中间管线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混合中间管线溶液和初级纸浆,在中间管线中形成反应混合物,而证据1中对应地在磨浆机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相对较好的漂白效率,降低在高压磨浆期间或之前的高温和/或其他条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证据3公开了一种在TMP方法中的吹出管线中进行过氧化物漂白的方法,它根据漂白剂在制浆过程中的不同添加位点对纸浆的漂白效果等性能进行了实验和对比,并具体公开了:漂白液直接泵到制浆机出口侧上的吹出管线上,或到制浆机的眼部。磨制的纸浆在常压排除旋风器的出口处收集,使用大的聚乙烯袋子。纸浆收集进行1分钟,以便检测制浆机产品。处于处理的需要,袋子中较小的样本被去除。在给定温度下,待被保留的纸浆被封存在聚乙烯袋中一段很长的时间。使用温控水槽来保持升高的温度,袋子直接放置于水中。通过稀释纸浆,随后添加硫酸同时剧烈搅拌以将酸碱度减低到PH5.5来终止过氧化氢漂白反应。结果和讨论:漂白剂添加位点:为了避免在制浆机漂白方法过程中在制浆机板上形成硅酸盐沉淀的问题,一个实际可行的替换方法是能够在制浆机吹出管线中进行漂白。通过比较在制浆机和中间管线分别注入漂白液,根据表II可知,与制浆区漂白相比,吹出管线漂白产生稍高的亮度反应,并且制浆区漂白使得制浆机负荷趋于不稳定,这产生了制浆不佳的不均匀制浆(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4页有关“实验”部分以及图1)。由此可见,为了获得更好的漂白效果以及防止产生制浆机上结垢等不良效果,证据3中在吹出管线的初级纸浆中加入了碱性过氧化物溶液,而该溶液必定与初级纸浆混合,在吹出管线中形成反应混合物,因此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3给出了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3中的过氧化物作为漂白剂使用,因此证据3未给出将碱性物质和过氧化物混合后在磨浆前后或磨浆过程中用于浸渍(软化)木质的技术启示;(2)证据3给出的教导是漂白剂存在的时间太短,在吹出管线中加入漂白剂无益,而应在漂白塔中加入漂白剂;(3)证据3中漂白物质的保留温度和保留时间与本专利所要求的不低于80摄氏度的应用不同,由此可见加入化学物质的目的和种类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在磨浆后立即直接在木质纤维物质中加入化学物质能获得相对较好的漂白效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0007]段),可见,本专利在中间管线中加入化学物质,其主要作用在于漂白,而证据3中吹出管线中加入化学物质的作用同样在于漂白,因此二者在相同位置加入相同化学物质起到的作用也相同;专利权人提及在磨浆之后加入碱性物质和过氧化物溶液具有浸渍(软化)木质的作用,证据3在相同的位置加入同样的物质,显然也能实现浸渍(软化)木质的作用;(2)如前所述,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其并未给出在吹出管线中不能使用漂白剂这一技术启示,相反,其指出与制浆区漂白相比,在吹出管线漂白具有更好的效果(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6页第3-5行);(3)虽然证据3公开了在较低温度,例如50C下将纸浆保持2小时,但是其前提是可获得与实验室相同的漂白亮度,没有证据表明化学品种类和目的会因所采用的保留温度不同而不同。由此可见,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磨浆机的容器处于高压中”、“磨浆机的容器为常压”和“磨浆机为初级磨浆机”。证据1公开了磨浆机可以有一个常压套3A或一个高压套3B(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8行)以及用于实施步骤(ii)的磨浆机3是对化学机械制浆学科而言已知的传统尺寸、配置和操作条件的初级磨浆机(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5-6行),可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磨浆机为二级磨浆机。初级磨浆之后进行二级磨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二级磨浆机时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碱性过氧化物机械制浆的方法。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中间管线设有进口部分,碱性过氧化物溶液从所述的进口部分注入。证据3公开了中间管线上设有能注入漂白液的进口部分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附图T319)。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中间管线连接压力容器和纸浆保留容器,纸浆在进一步处理之前保持在保留容器中。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制浆工艺,其中碎片410进入初级磨浆机412和材料414,来自磨浆机的纤维和纤维束,从磨浆机去向常压或高压的蒸汽旋风分离器418,蒸汽420在此处与纸浆414分离;来自常压或高压的蒸汽旋风分离器418的纸浆419显示被直接传递或被排放到单独的化学搅拌器421,过氧化物漂白化学制品和碱425显示为在混合器的入口处被添加到纸浆;化学制品425可以在旋风分离器418的底部被添加到纸浆,混合器421则可以被省去;混合泥浆422被直接排放到漂白保留塔423(参加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15-24行以及附图5)。将证据2与本专利进行对比,证据2中的初级磨浆机4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压力容器,漂白保留塔42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保留容器,可见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下一步处理之前将经过初步处理过的纸浆进行保存处理,因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纸浆在进一步处理之前在中间管线中保持一保留期。证据2公开了纸浆从初级磨浆机通过中间管线流向漂白保留塔(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15-24行以及图5),其中纸浆必定在中间管线中保持一保留期,即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压制后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浸泡的物料再次压制和膨胀,在所述磨浆机中磨浆前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再次浸泡。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2行-第4页第4行,证据1公开了:预调节步骤(i),优选包含一个或两个常压压缩装置例如螺杆压榨机;木片原料通过进口加入,经过至少一个压缩区域和至少一个膨胀区域,然后出料;把化学活性的溶液(预处理溶液)加入原料中,一般同时在出料或接近出料的地方减压,以便使得溶液容易渗入到原料中,可见证据1公开了对木片原料进行多次压缩和膨胀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压制后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浸泡的物料再次压制和膨胀,在磨浆机中磨浆前用碱性过氧化物溶液再次浸泡。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磨浆机中也注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证据1公开了当把木质纤维素原料送入磨浆机时加入碱性过氧化物磨浆机溶液(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可见,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中间管线的放空阀之后立即向中间管线的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在中间管线的某个位置处加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浸泡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的温度小于80℃。证据1公开了通过在预处理引入化学品和/或化学稳定剂结合在初级磨浆机中加入化学品和/或化学稳定剂把更多的化学反应转移到磨浆阶段而获得更高的效率(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第2页第14-16行),可见证据1给出了混合化学品和化学稳定剂后,将所得溶液用于纸浆处理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中间管线和浸泡溶液中均采用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为了确保中间管线溶液的稳定性更好,本领域通常将混合溶液的温度设置为较低的温度,因而低于80℃的设置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13、14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纸浆温度至少为80℃时将纸浆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当纸浆温度至少为80℃时向中间管线中的纸浆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以及混合中间管线溶液和纸浆,在中间管线中形成反应混合物;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温度至少为80℃的反应混合物从中间管线中排放到保留容器中。参照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1公开或启示了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15、16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中间管线中的混合后,紧接着将混合物输送到纸浆分离器中,然后将分离的纸浆排放到所述的保留容器中;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向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溶液的步骤包括在分离器之前立即加入中间管线溶液。证据3公开了吹出管线中混合后,紧接着将混合物输送到旋风分离器中(参见证据3的图1)、磨制的纸浆在常压排除旋风器的出口处收集,使用大的聚乙烯袋子(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第16至第3页第1行),也公开了在分离器之前加入中间管线溶液(参见证据3的图1),可见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它们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或1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的纸浆的温度范围为80℃-155℃,浓度为20-60%。证据3公开了制浆机壳体的温度是135摄氏度到155摄氏度(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8-19行),可见证据3公开或启示了权利要求17中的温度范围,至于权利要求17中所限定的浓度,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1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关于权利要求18、19
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均对保持在保留容器中的混合物的温度和浓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从初级获得的纸浆在第二阶段磨浆之前在有盖子的桶中保留15分钟(温度约为80-90℃)(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7页第22-23行),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8、19中的温度范围,至于权利要求18、19中的浓度,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关于权利要求20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木质纤维物质为木片;磨浆机为初级磨浆机;以及保留容器为漂白塔。证据1公开了木片原料通过进口加入(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行)、磨浆机3是对化学机械制浆学科而言已知的传统尺寸、配置和操作条件的初级磨浆机(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5-6行)、从磨浆机放出的料直接或间接地进入任何本领域已知类型的高浓度漂白塔24(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20-21行),可见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关于权利要求21-23
权利要求21-23均在权利要求20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设有放空阀的中间管线后设有分离器,向中间管线中的初级纸浆中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的步骤包括在分离器之前立即加入或在分离器处或在分离器之后加入碱性过氧化物中间管线溶液。在有放空阀的中间管线后设有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证据3公开了吹出管线后设有旋风分离器,向吹出管线中的初级制浆中加入漂白液,该步骤包括在旋风分离器之前立即加入(参见证据3的图1),可见证据3公开了加入位置在分离器之前;证据2公开了化学制品425可以在旋风分离器418的底部被添加到纸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20-21行以及图5),可见证据2公开了加入位置在分离器处;证据2也公开了过氧化物漂白化学制品和碱425显示为在混合器的入口处被添加到纸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19-20页),而从证据2的附图5x中可以得到混合器的位置在蒸汽旋风分离器418之后,可见证据2公开了加入位置在分离器之后。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20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漂白塔中漂白的初级纸浆进一步加工成漂白的二级纸浆。证据2中公开了漂白塔423中漂白的初级纸浆经过稀释槽424、压力机430、二级磨浆机442等进一步加工成漂白的二级纸浆(参见证据2的图5x),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对漂白的二级纸浆生产步骤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了初级纸浆的加工方法,而对初级纸浆进一步加工成为二级纸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类似的方法加工二级纸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关于权利要求26-30
权利要求26-30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对浸泡溶液的成分和百分比作了进一步限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造纸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到浸泡溶液的成分和百分比,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关于权利要求31
权利要求31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磨浆机容器中的压力保持在至少为240KPa。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磨浆机的压力范围,该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32
权利要求32对权利要求3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的纸浆的温度范围为80℃-155℃,浓度为20-60%。参照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1公开或启示了从容器中输送到中间管线的纸浆的温度范围,纸浆的浓度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33
权利要求33对权利要求3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浸泡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含有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所述的中间管线溶液的温度小于80℃。证据1公开了通过在预处理引入化学品和/或化学稳定剂结合在初级磨浆机中加入化学品和/或化学稳定剂把更多的化学反应转移到磨浆阶段而获得更高的效率(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4-16行),可见证据1给出了混合化学品和化学稳定剂后,将所得溶液用于预处理和置于磨浆机内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中间管线溶液和浸泡溶液中均采用碱、过氧化物和稳定剂;为了确保中间管线溶液的稳定性更好,本领域通常将混合溶液的温度设置为较低的温度,因而低于80℃的设置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380110473.7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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