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中空丝膜滤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3
决定日:2012-08-16
委内编号:5W102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57406.0
申请日:2008-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金松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彭敏
国际分类号:B01D6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中空丝膜滤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57406.0,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为张金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空丝膜滤芯,包括作为滤芯固定件的丝膜滤芯盖及中空丝膜过滤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丝膜滤芯径向由外向内分别设置有外层丝膜保护网、中空丝膜过滤层,所述中空丝膜过滤层系将膜丝集束成筒块状或柱状形成,所述中空丝膜的膜丝为中空纤维状,其内部形成截面呈蜂窝状孔结构分布的3-7根毛细管通道,所述中空丝膜的膜丝壁具有可透水的膜孔隙率为50-85%的膜孔隙,所述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单丝的膜壁孔孔径为0.01-0.5微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块状或柱状的所述中空丝膜过滤层系将300-1600根膜丝集束而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块状或柱状的所述中空丝膜过滤层系将300-800根膜丝集束而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内部形成截面呈蜂窝状孔结构分布的毛细管通道为5个,所述中空丝膜的膜丝壁具有的膜孔隙率为75-85%。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单丝的膜壁孔孔径为0.01-0.1微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的膜壁厚为0.1-0.4mm,外径1.0-2.0m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丝膜滤芯盖和组成所述的外层丝膜保护网是用聚丙烯树脂塑料制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空丝膜膜丝材料选自下述材料之一:聚氯乙烯合金中空纤维、聚乙烯、聚丙烯、聚偏氟乙烯、聚醚砜或改性聚醚砜、聚丙烯腈、及聚氯乙烯。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丝膜过滤层由300-1600根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弯曲后,断口端经集束后与丝膜滤筒盖切齐封固,作为出水口,另一端呈自由弯曲端,作为进水底端部分。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丝膜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空丝膜过滤层系将300-1600根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二端切齐后,一端与丝膜滤筒盖切齐封固,作为出水口,另一端作为进水底端部分,中间形成滤芯中央的滤水通道。”
针对上述专利权,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23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2:“多孔中空纤维膜制备及后处理对膜性能的影响”,戎静等,塑料工业,第36卷第8期,2008年8月,第48-51页,共4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4年7月7日、公开号为CN15101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4月27日、公开号为CN16087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9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产品的结构、材料、进出水过滤方式、膜材料、出水量不同、膜的过滤比表面积、膜的使用性质、整个滤芯的工艺流程均不相同;本专利与附件2、附件3的结构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及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档案室于2011年12月26日出具并盖章的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徐证字第6668号公证书部分内容;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具状人为张金松的民事诉状(副本),复印件,共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1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随后,于2012年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4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5-6及其原件(附件5:饮用水深度净化与水质处理器,鄂学礼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封面页、书名页、正文第52、75页,复印件,共4页;附件6:膜技术,郑领英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1月,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正文第39、143页,复印件,共5页);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证据仅用于证明请求人侵犯本专利的专利权。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件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并用附件5加以证明,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用附件5、6加以证明,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空丝膜滤筒。附件1公开了一种轴式浸入式中空纤维膜组件,其包含(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中空瀑气轴、瀑气头、中空纤维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空丝膜过滤层)、上端头(相当于本专利的丝膜滤筒盖)、下端头、上端盖、下端盖、产水口、瀑气入口、保护网和粘接材料,保护网(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层丝膜保护网)。
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1公开的组件可知,被端头和粘结材料固定在一起的中空纤维膜在组件内呈筒块状或柱状,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内部形成截面呈蜂窝状孔结构分布的3-7根毛细管通道;中空丝膜的膜丝壁具有可透水的膜孔隙率为50-85%的膜孔隙,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单丝的膜壁孔孔径为0.01-0.5微米。
附件2公开了用于水处理的多孔中空纤维膜的一个纤维中有五个小管,小管之间有许多高透水性的泡沫组成了支撑结构(参见附件2第49页、图1),由于附件2的中空纤维膜也是用于水处理且纤维膜内部管道的设置是为了改善膜的过滤性能;附件3公开了用于各领域过滤或透析的使用复配的制膜添加剂的中空纤维产品,该膜的孔隙率50-90%,膜分离孔径(相当于本专利的膜壁孔孔径)0.01-1微米(参见说明书第1页、权利要求1),附件3中对膜孔隙率和膜分离孔径的调整也是为了控制膜的过滤性能。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3公开的中空纤维膜的基础上在附件1中采用一个纤维中有五个小管且膜的孔隙率为50-90%,膜分离孔径为0.01-1微米的中空纤维丝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的中空丝膜过滤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丝膜的单根处理能力、滤芯处理的水量等因素来选择膜丝的根数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对权利要求1的膜丝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中空纤维状的中空丝膜的膜丝内部形成截面呈蜂窝状孔结构分布的毛细管通道为5个”被附件2公开;附件3也进一步公开了膜分离孔径0.10μm、膜内径0.8mm,壁厚0.25mm(经计算,则外径为1.3mm),膜孔隙率为78%(参见实施例1、2),即权利要求4-6中关于膜孔隙率、膜壁孔孔径、壁厚、外径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公开了保护网的材料可选择腈纶、尼龙等有机材料,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之性质相似的保护网材料如聚丙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水处理用膜材料中选择有机高分子材料如聚丙烯、聚偏氟乙烯、聚醚砜、聚丙烯腈、聚氯乙烯(如附件5(参见第52页)),以及在此基础上选择聚乙烯、改性聚醚砜、聚氯乙烯合金中空纤维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纤维束的开口端浇铸成管板、以及选择进出水端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6(参见第39页)),因此,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应予无效,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5740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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