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抽取式茶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79
决定日:2012-08-17
委内编号:6W101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283388.6
申请日:2008-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刚
授权公告日:2009-1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丽
主审员:程云华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对于此类泡茶用具的外观设计而言,其组成部分以及形状的设计和整体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整体轮廓、两者的组成部分以及形状相同的情况下,当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其差别相对于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830283388.6、名称为“抽取式茶匙”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8日,专利权人为周丽。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刚(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D574185S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及其译文,共1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中的每一个视图均在申请日之前被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完全公开,因而应当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01日,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适用2001年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进行缺席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关于相同相近似比较的意见,请求人在坚持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发表了意见,其认为本专利包括茶匙芯和茶匙盖两部分,与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除了茶匙盖底部小孔的设计的差别之外,其他几乎完全一样。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号为USD574185S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及其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时间为2008年08月0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11月20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在先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使用。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公开了关于“泡茶器”的外观设计(以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抽取式茶匙”所属产品都是泡茶用具,其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作出如下对比:
本专利公开了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1.左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2.该产品为半透明的材料。”本专利分为端部和手柄两部分,端部为圆柱形,两端斜切成上端面大于底部的梯形,上端面整体设置有椭圆形区域并内凹,其上均匀分布有一些小圆孔,底部中央设有一个较大的椭圆孔,手柄的长度稍短于端部上端面的长度,尾部呈弧形下弯,手柄一面设有倒水滴形切面图案和椭圆形内凹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7幅视图,综合各视图可见,在先设计所示泡茶器的外观设计分为端部和手柄两部分,端部为圆柱形,两端斜切成上端面大于底部的梯形,上端面整体设置有椭圆环形区域并内凹,底部中央设有一个较大的椭圆孔,手柄的长度稍短于端部上端面的长度,尾部呈弧形下弯,手柄一面设有倒水滴形切面图案和椭圆形内凹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整体轮廓相同、各组成部分及其形状相同。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端部上端面的设计,本专利上端面的椭圆形区域内均匀分布有一些小圆孔,在先设计则没有小圆孔的设计。
本专利是用于泡茶的器具,此类泡茶用具内部为茶匙芯可以放置茶叶,外部为茶匙盖用于过滤茶叶以使容器中不会有茶渣。合议组认为,对于此类泡茶用具的外观设计而言,其组成部分以及形状的设计和整体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端部上端面有无小孔的不同,小孔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实现茶叶和水在杯中充分接触而又不漏出以方便使用者饮水的功能性设计,且属于所属领域中的常见设计手法,并且当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在整体轮廓、两者的各组成部分及其形状相同的情况下,上述差别相对于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283388.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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