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8
决定日:2012-08-20
委内编号:5W1020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9026.0
申请日:2007-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金振胜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梓平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B65D8/06(2006.01);A47G19/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49026.0、名称为“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为陈梓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包括一外壳体、一盖合于外壳体上的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体的下底面搂空形成一孔缺;而外壳体上端部内壁则呈缩颈状,于所述缩颈所形成的凸缘处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一内筒,所述内筒下端部与所述外壳体的间隙处填塞胶条并籍由盖合于所述孔缺上的下盖体给予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缩颈处内壁向内往下延凸一阻拦边而形成环凹槽,于所述环凹槽中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所述内筒。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筒与下盖体间串接一滤杯,并籍由套接在滤杯杯口凸缘上的密封圈使下盖体盖合时给予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23日作出第15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金振胜(下称请求人)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0日,公告号为CN24136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06年03月29日,公告号为CN27667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06年05月24日,公告号为CN27819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上下开启的由两个杯盖组成的保健杯,其同样具有双层杯体及上下杯盖结构,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壳上端部内壁呈缩颈状,与所述缩颈所西国内成的凸缘处藉由U型密封圈套接一内筒;内筒下端部与所述外壳体的间隙处填塞胶条。而证据2公开了设置在瓶胆上端和下端的硅胶密封圈,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样,都是起到增强其密封性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 08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所以,本次无效宣告审查请求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是在先生效的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在先生效的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证据1-3都是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包括一外壳体、一盖合于外壳体上的盖体,所述外壳体的下底面搂空形成一孔缺;而外壳体上端部内壁则呈缩颈状,于所述缩颈所形成的凸缘处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一内筒,所述内筒下端部与所述外壳体的间隙处填塞胶条并籍由盖合于所述孔缺上的下盖体给予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所述缩颈处内壁向内往下延凸一阻拦边而形成环凹槽,于所述环凹槽中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所述内筒。
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主张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上下开启的由两个杯盖组成的保健杯(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附图2),主要由杯上盖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盖体)、杯下盖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下盖体)、透明杯外套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外壳体)、透明杯内套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筒)组成。透明杯外套3与透明杯内套4两端固接14,中间有缝隙5,留有灌口13、将保健砂10与液体11灌进灌口13,内存有气泡12,然后固接14灌口13,将杯上盖1通过杯上口正螺纹8旋紧,将杯下盖2通过杯下口反螺纹9旋紧,杯上盖1内设有杯上盖密封垫6,杯下盖2内设有杯下盖密封垫7;该保健杯通过透明杯外套与透明杯内套中间有缝隙,缝隙内灌有保健砂与液体混合在气泡浮托作用下慢慢流向下处,形成幻画。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杯外套3与杯内套4两端固接,两者之间不可拆装,杯上盖1和杯下盖2上分别设有密封垫6和7,以避免从杯内套4的两端漏水。证据1中双层壁结构是由杯外套3与杯内套4两端固接所形成,并且在双层壁结构的上端具有灌口1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2中的盖体盖合于外壳体上,而证据1中的盖体盖合于内套上;②权利要求2中的外壳体上端部呈缩颈状,于外壳体的缩颈处内壁往下延凸一阻拦边而形成环凹槽,于所述环凹槽中藉由U型密封圈套接内筒,内筒下端部与外壳体的间隙处填塞胶条,并由下盖体的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内筒和外壳体之间形成可拆装方便的密封双层壁结构,并实现保温隔热功能。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热水瓶(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附图1),包括外壳1、瓶胆2、发热盘3、瓶盖和出水装置,瓶胆2是由耐热玻璃制成的圆筒形管;外壳1上端设有一带环形槽的连接环5,瓶胆2上端套接一硅胶密封圈6,该硅胶密封圈6处于连接环5的环形槽中;发热盘3上设有一环形槽,瓶胆2下端套接一硅胶密封圈7,该硅胶密封圈7处于发热盘3的环形槽中;发热盘3下方设有一发热盘压板8,发热盘压板8固定连接于外壳1上,并使瓶胆2上端、对应的硅胶密封圈6和连接环5紧贴而密封,同时使瓶胆2下端、对应的硅胶密封圈7和发热盘3紧贴而密封,形成一可煮水的容器,出水装置与该容器连通。发热盘压板8固定到外壳1上的结构是:发热盘压板8锁紧于一下连接环9上,该下连接环9固定连接于外壳1上。
证据2中的密封圈6通过独立设置的连接环5与瓶胆上端之间形成密封,而瓶胆下端藉由密封圈7与发热盘3紧贴而密封,使瓶胆形成一可煮水的容器以免漏水,并且发热盘压板8锁紧于一下连接环9上,该下连接环9固定连接于外壳1上。也就是说,证据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瓶胆与外壳体之间没有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也没有给出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内筒和外壳体之间所形成的密封双层壁结构,具有可拆装方便,保温隔热的效果。同时,由于证据2连接环5与外壳1分体设置,相对于本专利中由外壳体内壁上凸起的阻拦边而形成的环凹槽,其结构较复杂,且拆装不够简便。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请求人主张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茶杯(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附图1),其内部带有∩形滤网4的杯体1,所述的杯体1为中空柱体,其两端口分别设置有上下杯盖2、3;所述的∩形滤网4设置在杯体1的下部,其边缘向外翻出,直径大于杯体1的内径而小于杯体1的外径;所述下盖3将∩形滤网4与杯体1结合在一起。为方便装卸和增加互换性,所述的上、下杯盖2、3与杯体1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可见,证据3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0720049026.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