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恒流、恒压节水龙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0
决定日:2012-08-31
委内编号:5W1034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7823.X
申请日:2007-1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08-1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F16K17/34(2006.01);F16K3/26(2006.01);F16K27/06(2006.01);F16K2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077823.X,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恒流、恒压节水龙头,该装置由水龙头组成,其特征在于:在水龙头的后端设有龙头母体(1),在龙头母体(1)内依次设有外套(2)、中间套(5)、内套(4)和弹簧(3),各部件组合为一改进型的水龙头结构,所述整个机构镶嵌于水龙头后端的龙头管径内;其中:
龙头母体(1)通过螺纹与外套(2)连接为一体,龙头母体(1)镶嵌于龙头管径内;
外套(2)与中间套(5)之间为过盈配合连接;
内套(4)与中间套(5)之间为间隙配合连接;
弹簧(3)内嵌于内套(4)中,与内套(4)之间为卡紧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套(4)中间设有进水口(6),内套(4)外圆上开有两个梯形缺口,和中间套(5)之间为相对运动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套(2)中间设有出水口(7)。”
针对本专利,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84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28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龙头母体为多余的部件,增加了成本,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证据1相比,内套与阀芯、外套的其余部分和阀座的其余部分、弹簧和弹簧、外套底部向内收缩的凸缘和挡板、中间套和阀座上部内壁上的凸台以及水龙头和出水管件一一对应,虽然证据1的阀座上部内壁的凸台和其余部分直接形成一体,权利要求1的外套的其余部分与中间套是通过过盈配合形成一体,证据1的阀座的其余部分与挡板通过螺纹连接形成一体,外套的凸缘和其余部分直接形成为一体,但这些结合方式是机械领域的惯用手段,且也在证据2中记载;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充分证明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在口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针对该意见陈述提出书面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
2、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
3、双方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以顺水流装配方式替代证据1的逆水流装配,不解决任何新的技术问题、不产生任何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的外套 中间套构成的组件代替证据1的阀座 挡板构成的组件属于要素等同替代,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逆水流安装和顺水流安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证据2已公开了本专利的外套和中间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和证据2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节水器和证据1的节水器属于两种不同装配类型的节水器,本专利属于顺水流装配型,证据1为逆水流装配型,两者的技术方案在整体上是不同的,证据2的自来水出水量调节装置虽然是一种顺水流方向装配的节水器,但其结构和原理与本专利有很大的区别,故证据1和证据2之间缺乏结合点,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恒流、恒压节水龙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节水器,该自动节水器的阀芯1(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套)是一个倒杯状构件,靠近杯底的壁上对称设有两个长圆形的调节孔,下端外圆上有限位凸起,阀座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套)是上端外圆上有安装定位凸缘的空心构件,其上部内壁有凸台,挡板4固定在阀座下部,挡板上有出水孔,弹簧3的两端分别作用于阀芯和挡板上,阀芯、阀座内外套合并可相对滑动,阀座上有与管路元件7联结的螺纹,图3所示的实施例3挡板为花洒(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第2页第1-5行及倒数第4行和附图1、3、5);由此可见,证据1的阀芯1相对阀座2可滑动即相当于阀芯1和阀座2之间为间隙配合,阀座2也通过螺纹连接于出水元件,阀芯1在进水压力达到设定值时,水压力推动阀芯下移,调节孔被阀座部分遮挡、流通面积减少,流体的流量和流体的压力、流通面积成正比,由此将压力较高的供水通过减小流通面积转化为压力、流量适合使用的稳定水流。
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为一种水龙头,水龙头后端设有镶嵌于龙头管径内的龙头母体;其作用在于将节流的结构应用于水龙头上;(2)外套和内套之间设有中间套,外套和中间套为过盈配合,内套和中间套为间隙配合;其作用在于装配时将内套放入外套后再安装中间套,使内套可在中间套内滑动,并由中间套在滑动方向上限位,从而实现结构的顺水流装配。
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来水出水量调节装置,该装置A安装于水嘴B和水嘴出水管C之间,其包含圆形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套),圆形壳体1上部形成环形的卡凸1a,下端形成排出孔6,内部形成结合孔3,活塞4可在结合孔3内上下升降,其由至少形成一个以上流入孔4b的凸缘4c和从凸缘4c的中心向下延伸的调节销4a构成,弹性部件5设置于壳体底部与凸缘4c之间,一固定环7与卡凸1a结合以防止活塞4从壳体脱离;当通过水嘴B排出的基本水压较高时,调节销4a向下方移动力的幅度也较大,与此相反,基本水压较低时,幅度较小,从而由基本水压的高低决定排出孔6可开放的面积,通过水嘴B排出的水量与水压成正比(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8行、第4页6-11行和附图1、4);其中,证据2的固定环7结合在卡凸1a,活塞4间隙配合于壳体1内从而可在其内滑动,该固定环7的内端形成对活塞4的限位以避免活塞从壳体内脱离。
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活塞4并未间隙配合于固定环7内而是置于固定环的下方,其仅在壳体1内滑动而不能在固定环7内滑动,因此,证据2中的固定环7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中间套,虽然证据2给出了一种将节水结构进行顺水流安装的结构,其调节流量的机理与本专利相同,均是当水压大时减小水流的流通面积,但是二者调节方式不同,证据2中的水压比较高时底部的孔6会由调节销4a通过而减小流通面积,并且证据2中的活塞4与本专利的内套外部轮廓不同,该活塞4的顶部结构不能通过安装中间套来限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证据2来得到设置中间套以使内套在中间套内滑动并限位,从而得到设置中间套使本专利的节水结构顺水流安装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安装中间套进行导向和限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针对解决本专利的顺水流安装的技术问题时,不能得到在外套和内套之间设置中间套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采用了中间套的结构,实现结构顺水流安装于水龙头母体,具有技术效果;而且,证据1的阀座上部内壁上直接形成的凸台由本专利过盈连接在外套上的中间套替代,证据1的挡板由本专利外套下部直接形成的内凸缘代替,虽然表面只是简单的替换,但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未给出技术启示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7782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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