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壁炉(VA224)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6
决定日:2012-09-03
委内编号:6W102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087405.3
申请日:2009-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贤场
授权公告日:2010-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兆明
主审员:肖群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吴大章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1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主要相同点是壁炉的常见设计,而主要的不同点体现在对壁炉的炉顶、两侧壁、炉膛、底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形状及其表面雕花的具体设计,是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部分所作的设计,这些不同点使本专利产生了不同于在先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两者属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6月02日授权公告的第200930087405.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使用本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壁炉(VA224)”,其申请日是2009年08月31日,专利权人是何兆明。
针对本专利权,郑贤场(下称请求人)于 2012年0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200730110235.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都公开了嵌入式壁炉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和附件1所记载的外观设计炉口上面均有弧形,左右各有两对称圆柱,柱子上端有雕花,雕花的设计风格在视觉上为实质相同,将本专利和对比文件所披露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两者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该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6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照相关的规定在专利权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仍坚持原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认为本专利和附件1记载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并且就壁炉的惯常设计和可以做出设计变化的部分阐述自己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审理本案。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200730110235.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可以确认其真实性。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12月26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8月31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记载了名称为“仿真壁炉(8)”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的壁炉由授权公告的4幅视图表示,如本专利的视图所示,本专利壁炉的整体形状近似“口”字形,可以分成炉顶、两侧壁、炉腔和底座四个部分,其中炉顶、两侧壁和底座几个部分围成规则的正方形炉口,炉口内侧的空腔即为炉腔。本专利的顶部是平面,炉顶由环绕壁炉正面和两个侧面的一条水平凸棱分割为上下两部分,从产品正面看炉顶上部为花卉图案的雕花,炉顶下部中间位置为向上凸起的圆弧形雕花,圆弧的两端与炉口上部两个顶角相连,圆弧和炉口顶端之间有若干雕花;炉口左右两侧各有一组垂直分布的雕花,炉口下端内侧有一排带有雕花的格栅;左右两侧壁在炉顶的水平凸棱以下、底座之上的区域内各有两个圆柱,圆柱上部有花卉图案的雕花,圆柱下部为无任何装饰性雕花的立方体;底座为平板形状,表面有若干条平行的线条状雕花。(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由5幅视图表示,如在先设计的视图所示,其整体形状近似“口”字形,可以分成炉顶、两侧壁、炉腔和底座四个部分,其中炉顶、两侧壁和底座几个部分围成规则的方形炉口。在先设计的顶部是平面,其外轮廓线为前端中部有一长条状缺口的矩形;炉顶由环绕壁炉正面和两个侧面的一条水平凸棱分割为上下两部分,从产品正面看炉顶上部有若干矩形格子,每个格子内部有一朵雕花,炉顶下部中间位置为向上凸起的圆弧形雕花,圆弧两端与一条水平凸棱相交,圆弧与水平凸棱之间有若干雕花;炉口上部有若干条水平格栅;左右两侧壁在炉顶的水平凸棱以下、底座之上的区域内各有两个圆柱,圆柱上部有花卉图案的雕花,柱体中部表面覆盖网格状雕花,圆柱下部为两个圆台;底座为平板形状,前端中部有长条状缺口,底座表面有若干条平行的线条状雕花。(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两者的主要相同点为:其整体形状均近似“口”字形,可以分成炉顶、两侧壁、炉腔和底座四个部分,其中炉顶、两侧壁和底座几个部分围成规则的方形炉口,左右两侧壁均各有两个圆柱。两者的主要不同点为:①炉顶雕花不同。本专利炉顶上部的雕花为连续的花卉图案,炉顶下部的圆弧形雕花两端与炉口上部两个顶角相连,而在先设计炉顶上部的雕花呈矩形格子分布,炉顶下部的圆弧与一条水平凸棱相交,且炉顶各处雕花的具体图案不同;②底座形状不同。本专利底座为平板形状,而在先设计底座前端中部有缺口; ③炉口上部和两侧的装饰性雕花不同。本专利的炉口左右两侧各有一组垂直分布的雕花,炉口下端内侧有一排带有雕花的格栅,而在先设计炉口只在上部有若干条水平格栅,炉口两侧和下部无装饰性雕花;④两侧圆柱不同。本专利的圆柱上部有花卉图案的雕花,下部为无任何装饰性雕花的立方体,而在先设计圆柱的上部有花卉图案的雕花,柱体中部表面覆盖网格状雕花,圆柱下部为两个圆台。
合议组认为:作为壁炉的一般消费者,可以知道该类产品通常都由炉顶、两侧壁、炉膛、底座等组成部分构成,各个外观设计之所以能够形成其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其它外观设计形成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每项设计的上述组成部分的轮廓形状和其表面的装饰性雕花做出不同的设计。炉顶、两侧壁、底座构成的形状近似“口”字形是壁炉的常见设计,而壁炉的炉顶、两侧壁、炉膛、底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形状及其表面的雕花都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可以有多种变化,例如壁炉可以有底座,也可以没有,底座的形状和表面的具体雕花也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设计。综合分析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具有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本专利的上述区别点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两者属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记载的外观设计对比,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三、决定
维持200930087405.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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