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发光变换元件的发光半导体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1
决定日:2012-09-11
委内编号:4W101014
优先权日:1996-06-26
申请(专利)号:200310118179.2
申请日:1997-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朱芳芳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L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2011年06月24日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310118179.2、发明名称为“具有发光变换元件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1996年06月26日和1996年09月20日,申请日为1997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8日,本专利的申请人原为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股份有限两合公司,后变更为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ZL97197402.0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原母案)的分案申请。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其在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射电磁辐射,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来自紫外、蓝色和/或绿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
一个第一引线和一个第二引线,这两个引线分别与半导体主体作导电连接;
一个至少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含有至少一种荧光剂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其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其中
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变换成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该多个第二波长段来自相互不同的子光谱区,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第二波长段包括至少其中一些波长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的波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适合于在半导体器件工作期间发射紫外线,并且所述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该紫外线的至少一部分变换成可见光。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 中多色辐射的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至少有一部分位于互补色的光谱区域中,并且第一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混合产生白光。
6. 根据权利要求2的半导体器件,其中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和两个第二波长段产生叠加三重色,从而使半导体器件在工作期间发射白光。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所述半导体器件还包括一个形成了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所述缺口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
9.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括多个具有互不相同的波长变换特性的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无机荧光剂是从掺有Ce元素的石榴石组中选择出来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无机荧光剂是YAG:Ce。
12.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无机荧光剂的平均粒度为10μm。
1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有机和无机荧光剂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多种相互不同的材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染料分子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染料分子。
1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光散射颗粒。
1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包括具有光散射颗粒的透明包壳。
1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
1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包括一种透明包壳,该透明包壳具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
19. 一个全色LED显示装置,含有布置在全色LED显示器中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
20. 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在飞机舱内部空间照明的应用。
21. 一种用于照明显示装置的显示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与一个显示装置的结合。
22. 根据权利要求21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与一个显示装置的结合,其中所述显示装置包括一个液晶显示装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被另外一个透明包壳所围绕。
2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420nm和460nm之间的波长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2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相对强度最大值,并且光谱上可由发光变换元件选择性吸收的波长段位于此强度最大值之外。
2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半导体主体是发射蓝色光的半导体主体,并且通过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蓝色光谱段中的辐射的一部分变换到黄色光谱区域中。
2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基于掺有Ce元素的石榴石、硫代没食子酸盐、碱土金属硫化物或铝酸盐的无机荧光剂直接用于半导体主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公开号为JP特开平5-152609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3页,公开日为1993年06月18日;
附件2(下称证据2):公开号为JP特开平8-100173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96年04月16日;
附件3(下称证据3):公开号为JP平1-260707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1页,公开日为1989年10月18日;
附件4(下称证据4):公告号为KR10-0291911B1的韩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9月17日;
附件5(下称证据5):公开号为US511898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92年06月02日;
附件6(下称证据6):公开号为JP特开平8-64860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为1996年03月08日;
附件7(下称证据7):公开号为JP平2-91980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1990年03月30日;
附件8(下称证据8):公开号为JP特开平7-176794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为1995年07月14日;
附件9:本专利的原母案申请的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附件10: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24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和证据2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②其适合于发射来自自外、蓝色和/或绿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③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其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涉及的材料是公知的荧光剂材料,这些材料的任意选择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6、9、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5、7、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有技术手段可以获知;在证据4中公开了各种具有发光变换作用的无机荧光剂,证据2中公开了各种具有发光变换作用的有机荧光剂,因此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证据4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9中全色LED显示装置的技术特征;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发射光线的半导体芯片LED可以使用在各种设备作为背光源,因此权利要求20-22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4公开;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7月22日提交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和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证据4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9页,公开号为KR1996-0005735A,公开日为1996年02月23日;
附件2’(下称证据11):公开号为GB1332462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为1973年10月03日;
附件3’(下称证据12):发表于“Diamond and related materials 5 (1996)”的题为“III-V nitride-based light-emitting diodes”的论文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1996年04月,以及检索过程证明复印件共8页;
附件4’(下称证据13):发表于《日经产业新闻》的题为“白色LED灯(制造成本减半的更有效发光的白色LED等)”的文章复印件共3页,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3日,“宫腰亚生”出具的陈述书复印件1页、平成23年登记第0797号认证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5’(下称证据14):公开号为JP实开昭49-105065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1974年09月09日;
附件6’(下称证据15):公开号为JP实开昭49-15860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共14页,公开日为1974年09月09日,
附件7’: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8’: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9’:证据3的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10’:证据4的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11’:证据5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12’:证据6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13’:证据7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14’:证据8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5’:证据11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16’:证据12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17’:证据13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18’:证据14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19’:证据15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请求人补充下述无效理由:
(1)相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然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教导在各种化合物中掺入多少百分含量的哪种稀土元素,采用哪种方法而形成的哪种荧光材料,这种荧光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如何,平均晶粒尺寸多大,等等这些内容一无所知。所以,在说明书中根本就没有公开各种荧光剂的具体生产方法,它们的具体构成,它们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它们的晶粒尺寸等等参数。另外,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硫代没食子酸盐”不知道是何种物质;
(2)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基于与前述第(1)点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本就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3)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仅提及了:“并且含有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但是,根本就没有限定这些荧光剂的具体构成,它们的生产方法,物理化学性质,晶粒尺寸等等参数,所以其涵盖了非常宽的范围;
②在上述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在硅树脂中掺入一种或者多种荧光剂,但是,在说明书中根本就没有记载或者公开在硅树脂中添加无机荧光剂的内容,更没有记载: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③在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第二波长段的波长比第一波长段的波长长,而没有记载第二波长段的波长比第一波长段的波长短的情况,而技术特征“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包含了说明书没有公开的情况;
④权利要求1中关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或者公开,因此,包含该内容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⑤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关于“该多个第二波长段来自相互不同的子光谱区”的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波长段的范围不清楚,不能明确第一波长段是包括紫外、蓝和/或绿中的之一还是由它们构成的第一个封闭范围;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并且含有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在这里,不清楚如何从“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是全部选择,还是部分选择,还是择一选择;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根本就没有具体描述和限定无机荧光剂的构成,没有具体限定其生产方法,不清楚其物理化学性质,不清楚该无机荧光剂的晶粒尺寸等等参数;
②权利要求2含有不清楚的措辞“该多个第二波长段来自相互不同的子光谱区”;权利要求3含有不清楚的措辞“至少其中一些波长大于”;权利要求4中的“可见光”是混合光,不清楚是将该紫外线的哪些部分变换成作为混合光中哪种光;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其中多色辐射的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至少有一部分位于互补色的光谱区域中”,在这里,不清楚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的具体范围,不清楚至少有一部分是指第一波长段的至少一部分,还是第二波长段的至少一部分,还是二者的至少一部分;权利要求6中记载了“其中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和两个第二波长段产生叠加三重色,从而使半导体器件在工作期间发射白光”,在这里,不清楚第二波长段是否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出,如果第二波长段是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出,这种情况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产生矛盾;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在这里,在波长λ≤520nm处是一个非常宽的范围,那么,究竟在这个非常宽的范围中的哪个具体位置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在这里没有清楚地描述;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多个具有互不相同的波长变换特性的层”,在这里,不清楚地描述“互不相同的波长变换特征”是指什么特征;权利要求10记载了“所述无机荧光剂是从掺有Ce元素的石榴石组中选择出来的”,这里,不清楚“掺有Ce元素的石榴石组”是在石榴石材料中掺杂多少比例Ce的材料;权利要求11记载了“所述无机荧光剂是YAG:Ce”,这里,不知道所述无机荧光剂是在YAG中掺杂多少百分含量的Ce而形成的;权利要求14中的“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染料分子构成的组”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7中的“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不知道其是何种荧光剂;专利的权利要求26记载了“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一个相对强度最大值”,在这里,在波长λ≤520nm处是一个非常宽的范围,那么,究竟在这个非常宽的范围中的哪个具体位置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在这里没有清楚地描述,另外,“相对强度最大值”,是指“相对于”什么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也没有清楚地描述;权利要求27记载了 “其中基于掺有Ce元素的石榴石、硫代没食子酸盐、碱土金属硫化物或铝酸盐的无机荧光剂直接用于半导体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掺有Ce元素石榴石、硫 代没食子酸盐、碱土金属硫化物或者铝酸盐的无机荧光剂的具体构成,它们的平均晶粒尺寸,它们的物理化学性质。
(5)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权利要求1中对“无机荧光剂”的限定是原始说明书的重新概括,不能从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在说明书中根本就没有记载或者公开在硅树脂中添加无机荧光剂的内容,更没有记载“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因此权利要求1引入了原始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导出;在原始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第二波长段的波长比第一波长段的波长长,而没有记载第二波长段的波长比第一波长段的波长短的情况,而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引入了原始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导出;权利要求1中关于“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或者公开,因此,包含该内容的技术方案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导出;
②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染料分子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染料分子”属于在本专利审批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该内容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
(6)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缺少关于荧光材料的具体构成的必要技术特征。
(7)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由硅树脂形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6、证据14或者证据1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6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14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i)所述半导体主体,其适合于发射来自紫外、蓝色和/或绿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ii)所述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由硅树脂形成;iii)所述无机荧光剂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iv)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多色辐射,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iii)、iv),证据6、14、1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i),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4和证据6的组合、或者证据11、证据4和证据14的组合、或者证据11、证据4和证据15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被证据1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4、证据6和证据12的组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1、证据4、证据14和证据12的组合、或者证据11、证据4、证据15和证据1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2、6、9、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5、7、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有技术手段可以获知;权利要求13被证据4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证据4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9中全色LED显示装置的技术特征;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发射光线的半导体芯片LED可以使用在各种设备作为背光源,因此权利要求20-22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4公开;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1与证据6和证据2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i)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ii)其适合于发射来自紫外、蓝色和/或绿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iii)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区别技术特征i)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ii)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iii)中的部分材料被证据6公开,其他材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荧光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2和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1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⑦权利要求1与证据14和证据2相比,或者与证据15和证据2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i)其适合于发射来自紫外、蓝色和/或绿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ii)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从由以下物质构成的组中选择的无机荧光剂:掺有稀土元素的石榴石、掺有稀土元素的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掺有稀土元素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元素的铝酸盐和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5、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2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未提交证据4的公开文本,且未提交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09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于2011年08月08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紫外线和绿色的光谱范围的技术方案: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除了正硅酸盐以外涉及其它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10、11、12,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共22项权利要求)的替换页共3页;
附件1-2: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共3页;
附件1-3(下称反证1):本专利原母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原始PCT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9页,
附件1-4:反证1的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1-5(下称反证2):专利权人声称为Power TOPLED? long life的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1-6:反证2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1-7(下称反证3):专利权人声称为Golden DRAGON?的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1-8:反证3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1-9: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1-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著录项目页、说明书、附图复印件,共17页。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其在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射电磁辐射,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来自蓝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
一个第一引线和一个第二引线,这两个引线分别与半导体主体作导电连接;
一个至少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含有至少一种荧光剂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其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其中
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变换成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该多个第二波长段来自相互不同的子光谱区,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第二波长段包括至少其中一些波长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的波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多色辐射的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至少有一部分位于互补色的光谱区域中,并且第一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混合产生白光。
5. 根据权利要求2的半导体器件,其中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和两个第二波长段产生叠加三重色,从而使半导体器件在工作期间发射白光。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 值。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所述半导体器件还包括一个形成了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所述缺口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
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括多个具有互不相同的波长变换特性的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有机和无机荧光剂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多种相互不同的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染料分子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染料分子。
11.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光散射颗粒。
12.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包括具有光散射颗粒的透明包壳。
1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包括一种透明包壳,该透明包壳具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
15. 一个全色LED显示装置,含有布置在全色LED显示器中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
16. 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在飞机舱内部空间照明的应用。
17. 一种用于照明显示装置的显示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与一个显示装置的结合。
18. 根据权利要求21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与一个显示装置的结合,其中所述显示装置包括一个液晶显示装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被另外一个透明包壳所围绕。
20.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420nm和460nm之间的波长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21.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相对强度最大值,并且光谱上可由发光变换元件选择性吸收的波长段位于此强度最大值之外。
22.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半导体主体是发射蓝色光的半导体主体,并且通过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蓝色光谱段中的辐射的一部分变换到黄色光谱区域中。”
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在说明书(附件1-10)[0031]、[0032]段明确给出本专利所使用的无机荧光剂的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这些实施例,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无机荧光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蓝色LED产生混合光,特别是白光。这个技术问题是通过硅材料中无机荧光剂的有利组合来得以解决。本专利的重点并不在制造无机荧光剂本身。
(2)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①请求人所持有的本专利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的观点清楚地表明请求人也认为本专利是具有实用性的;②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和3是涉及本专利的两款产品,这两款白光LED灯产品包含了分散在硅树脂中的荧光剂;③请求人所认为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荧光材料的制备工艺从而导致专利产品不能够制造和使用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混淆了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而导致无法实施发明与发明本身因违反自然规律而导致不能够实施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3)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①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得到了说明书[0022]段、[0031]段、[0032]段的支持;②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得到说明书[0010]段中的第3-5行的支持,而且说明书也给出了从第一波长范围转换到第二波长范围的例子;③权利要求1包含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该技术特征得到了说明书[0014]段、[0015]段、[0077]段、[0079]段、[0087]段的支持;④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变换成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该多个第二波长段来自相互不同的子光谱区,”得到说明书[0011]段、附图8以及说明书[0087]段的支持。
(4)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只保留了蓝色的光谱范围,因此第一波长段范围是清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只保留了稀土掺杂正硅酸盐的技术方案,因此涉及无机荧光剂成分的特征是清楚的;关于荧光剂成分和生产方法方面,本专利的重点是选择适当的荧光剂并组合形成发光变换层/发光变换包壳以解决利用蓝光半导体本体来实现发出角度均匀的多色光的技术问题,对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给出明确的限定,亦即: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选择稀土掺杂正硅酸盐作为无机荧光剂。
②权利要求2-3、6-7、9、14、17、25的表述均是清楚的;
③权利要求4、10、11、27已被删除。
(5)本专利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内容的范围,具体理由为:
①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其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的修改基础在于:本专利的原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即反证1的第3页第14-20行、第4页第20-25行、第5页第6-11行;
②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的修改基础在于:本专利的原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即反证1的第7页第28行至第8页第3行;
③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的修改基础在于:本专利的原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即反证1的第11页第2-4行;
④关于权利要求14,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基础在于本专利的原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即反证1的权利要求24。
(6)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在于制造无机荧光剂本身,而是利用蓝光LED产生均匀混合光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通过采用设置包含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无机荧光剂的发光变换元件得以解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7)请求人主张的创造性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①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3的文本,专利权人无法确定证据13公开的信息,因而认为证据13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假定请求人提供的中文译文与证据13公开的信息一致,证据13并未披露有关正硅酸盐或含有无机荧光剂的硅树脂的任何信息。证据6、证据14、证据15所涉及的是红外到可见光转换的发光二极管。这些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器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将红外辐射全部转换为可见光,因而各自的荧光本体不传输初级辐射,从而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将不同波长段光相互混合,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3与证据6、证据14或证据15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11、证据14、证据15、证据6均仅仅涉及红外到可见光的转换。证据4仅仅披露了发出紫外光的LED。在证据3中,来自LED的光根本不进行任何转换。这些对比文件都没有披露一种发出多色混合光的器件,其中所述多色混合光包含来自发出蓝光的半导体主体的没有经过转换的光和经过转换的光。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1、4、6的组合、证据11、4、14的组合、证据11、4、15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③证据12只是对未掺杂GaN、p型GaN、n型GaN、InGaN的半导体材料的霍尔效应、X射线衍射等测量结果进行了概述,其中仅仅提及可利用氮化镓来制造蓝色、绿色、黄色发光二极管。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1、4、6、12的组合、证据11、4、14、12的组合、证据11、4、15、1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④证据2、证据6都没有公开由硅树脂和含有稀土掺杂的正硅酸盐的无机荧光剂的发光变换元件,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⑤证据1、2、4、6涉及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根本无法进行组合,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4、6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⑥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白炽灯,其中涂覆于玻璃球的荧光剂与灯丝之间的距离远远大于LED结构中的光转换元件与半导体本体之间的距离。这种巨大的结构差异导致证据5根本不能够作为对比文件来评述本专利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取消原定于2011年10月10日针对本案进行的口头审理。
请求人针对2011年09月0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其于2011年7月22日已经补充提交了证据4的公开文本和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取消原定于2011年11月30日针对本案进行的口头审理。
针对2011年11月04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了新的无效理由,并补充提交下述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6):德国专利申请DE19625622.4的公开文本DE19625622A1复印件共12页, 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2”(下称证据17):德国专利申请DE19638667.5的公开文本DE19638667A1复印件共14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3”(下称证据18):本案的欧洲同族专利EP0907969B1的无效相关资料共42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4”(下称证据19):本案的欧洲同族专利DE29724848U1的无效相关资料共26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请求人认为:对专利权人答复时所提交的反证1及其中文译文不予认可,认为本专利是分案申请,不是国际申请,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依据应该是其原母案,即证据9;此外重新整理和修改了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于2011年12月22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的事实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修改底稿有笔误,新的权利要求18引的权利要求21,原权利要求21改为权利要求17,重新编号有笔误,但修改方式在意见陈述中有清楚记载;合议组当庭告知,口头审理之后,专利权人补交相适应的修改稿;
(4)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放弃针对该转送文件的答复期限;
(5)本案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鉴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因此,关于无效理由部分,除了2011年06月24日以及2011年0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之外,其他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关于证据16和证据17,为本专利原母案的优先权文本,合议组予以接受,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6)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3的公证认证的原件,其中包括:宫腰亚生出具的供述书,对该供述书所作的平成23年登薄第0797号认证、总公证No130690号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出具的(2011)日领认字第0016074号认证书,以及加盖公证人“伊藤 刚”红色签章的发表于《日经产业新闻》的题为“白色LED灯(制造成本减半的更有效发光的白色LED等)”的文章复印件共2页;
(7)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其质证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4是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有异议;对于证据13,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证据13的公证认证原件,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收到的转送的证据13的复印件不清楚导致对其无法作出客观答辩,请求合议组给予补充意见的机会;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8)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2和3的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9)合议组当庭将反证2和3的公证书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
(10)请求人当庭核实反证2和3的原件,表示反证据2和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当庭明确表示不认可反证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反证2和3与本案没有关系。
(11)针对反证1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同意基于4W1010103案中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委托翻译件。
(1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应当自此次口头审理之日起7日内证明证据4和12是可以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认可以自本次口头审理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针对证据13的书面质证意见;
(1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关于本专利超出原母案记载的范围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此项无效理由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4)请求人当庭将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证据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5)请求人当庭明确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6、2、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2、3、6的结合;证据1、2、4、14的结合;证据1、2、4、15的结合;证据14、2、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5、2、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3、6的结合;证据13、14的结合;证据13、15的结合;证据11、4、6的结合;证据11、4、14的结合;证据11、4、15的结合;证据11、4、6、12的结合;证据11、4、14、12的结合;证据11、4、15、12的结合,以上15种组合方式均以为首的证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意见坚持与书面意见一致;
(13)对于创造性评述中使用的证据1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在答复期限内对其进行书面陈述意见。
(1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待反证1的中文译文翻译完成之后再进行审理;关于采用证据13的评述创造性的相关无效理由,鉴于专利权人收到的证据13不清楚,留待此次口头审理重新指定的答复期限后继续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权利要求),其中仅将权利要求18的引用关系从引用权利要求21更正为引用权利要求17。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其在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射电磁辐射,所述的半导体主体具有半导体多层结构,其适合于发射来自蓝色的光谱段的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
一个第一引线和一个第二引线,这两个引线分别与半导体主体作导电连接;
一个至少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含有至少一种荧光剂的发光变换元件,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对于所述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一部分是透明的,其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的另一部分变换成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其中
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变换成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该多个第二波长段来自相互不同的子光谱区,从而使该半导体器件发射包括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多个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多色辐射。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第二波长段包括至少其中一些波长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的波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多色辐射的第一波长段和第二波长段至少有一部分位于互补色的光谱区域中,并且第一和第二波长段的辐射的混合产生白光。
5. 根据权利要求2的半导体器件,其中由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第一波长段和两个第二波长段产生叠加三重色,从而使半导体器件在工作期间发射白光。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 值。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所述半导体器件还包括一个形成了缺口的不透光底座,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设置在所述底座的所述缺口中,并且所述缺口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
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括多个具有互不相同的波长变换特性的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有机和无机荧光剂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多种相互不同的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从由部分具有以及部分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和无机染料分子构成的组中选择出的染料分子。
11.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光散射颗粒。
12.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包括具有光散射颗粒的透明包壳。
1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包括一种透明包壳,该透明包壳具有一种发蓝光的荧光剂。
15. 一个全色LED显示装置,含有布置在金色LED显示器中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
16. 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在飞机舱内部空间照明的应用。
17. 一种用于照明显示装置的显示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与一个显示装置的结合。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与一个显示装置的结合,其中所述显示装置包括一个液晶显示装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被另外一个透明包壳所围绕。
20.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420nm和460nm之间的波长处具有发光强度最大值。
21.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所述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相对强度最大值,并且光谱上可由发光变换元件选择性吸收的波长段位于此强度最大值之外。
22.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其中半导体主体是发射蓝色光的半导体主体,并且通过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将半导体主体发射的蓝色光谱段中的辐射的一部分变换到黄色光谱区域中。”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完善证据12形式的附件(下称证据12-1),其中包括:
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1页,Diamond and related materials 5(1996)中的题为“III-V nitride-based light-emitting diodes”文章打印页5页;从国家图书馆检索该文件以证明该文件的公开日的过程打印页2页。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将口头审理期间所作的口头答辩进行书面整理。专利权人认为:
(1)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具备检测蓝光以及检测不同于蓝光的可见光的技术能力,在实际制造过程中,一方面检测相应的蓝光以及部分变换之后的光的混合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检测结果不断调整相应的正硅酸盐的相应参数,通过有限次的测试调整,就完全可以获得合适的正硅酸盐,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
(2)本专利产品完全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并产生积极效果所以完全具备专利法22条4款规定的实用性;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第[0014]、[0015]、[0022]、[0031]、[0032]、[0010]、[0014]、[0015]、[0077]、[0079]、[0087]段的支持;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第[0011]段的支持;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第[0027]、[0087]段的支持;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只保留了蓝色的光谱范围,因此第一波长短范围是清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只保留了稀土掺杂正硅酸盐的技术方案,因此涉及无机荧光剂成分的特征是清楚的;关于荧光剂成分和生产方法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给出明确的限定,亦即: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选择稀土掺杂正硅酸盐作为无机荧光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22均清楚地限定了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单一光源将蓝光变换为白光的转换效率高的长寿命的发光半导体器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2款的规定;
(6)证据4不具备合法性;证据13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 证据2 公知常识的组合、证据1 证据2 证据4 证据6的组合、证据1 证据2 证据4 证据14的组合、证据1 证据2 证据4 证据15的组合、证据14 证据2 公知常识的组合、证据15 证据2 公知常识的组合、证据13 证据6的组合、证据13 证据14的组合、证据13 证据15的组合、证据11 证据4 证据6的组合、证据11 证据4 证据14的组合、证据11 证据4 证据15的组合、证据11 证据4 证据6 证据12的组合、证据11 证据4 证据14 证据12的组合、以及证据11 证据4 证据15 证据1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对于请求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除上述十五种组合方式之外的新组合方式,专利权人请求合议组不予考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22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证据4的公证认证书(下称证据4-1)的复印件共70页,其公证书登记号为501,认证书为韩领认字第0001522号。请求人认为:根据韩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公开采用要件公开,从公开日起任何公众可以从韩国专利局复印整个申请文件,因此,该专利申请从公开日起就处于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所以,该证据2是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9日收到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出具的反证1的中文译文。
针对2011年12月29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下述附件:
附件2-1:专利权人声称为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出具的本专利木案PCT申请公开的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2-2:专利权人声称为德国法院对本专利作出的正面意见及部分中文译文,共73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4缺少公证认证手续;证据13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2)证据16、17、18、19的举证期限超出了法定举证期限。(4)附件1中的说明书第4页第15-19行的译文“硅”属明显笔误,应为“硅树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12月23日、2011年12月29日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于2012年01月19日出具的反证1的中文译文转送给双方当事人。
专利复审委员于2012年0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7日举行第二次口头审理。
针对2012年01月19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6日提交的完善证据12形式的证据12-1已经晚于口头审理日2011年12月22日,不应被接受。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1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2012年02月2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0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4-1仅仅是一份请求人自己的声明,无法证明证据4是从韩国专利局取得的,因而不能够完善证据4的公证人证手续。
针对2012年02月22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0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提供的反证1的中文译文存在下述两处明显瑕疵:说明书第4页第16行及权利要求14的译文“硅”属明显笔误,而说明书第9页第16行的译文“硅树脂”才是正确的;说明书第9页第30行和第10页第3行的译文“透光”应为“不透光”。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1日、2012年02月22日、2012年03月12日以及2012年03月22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下述五篇论文:
论文1:发表于1997年9月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第27卷第3期,题目为“纳米Y2SiO5:Ce3 的制备及光致发光”的论文复印件共5页;
论文2:发表于《动能材料》2010年论文集,题目为“Sol-gel法合成Y2SiO5:Ce荧光粉及其发光特性”的论文复印件共3页;
论文3:发表于2009年4月《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第38卷增刊1,题目为“煅烧工艺对YAG:Ce3 的荧光粉的显微形貌和发光性能的影响”的论文复印件共5页;
论文4:发表于2004年5月《光谱实验室》第21卷第3期,题目为“YAG:Ce3 的合成与光谱性能研究”的论文复印件共3页;
论文5:发表于1997年8月《无机材料学报》第12卷第4期,题目为“YAG:Ce3 微粉的制备及光谱性能”的论文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
(1)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21,其是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2和原权利要求25的合并,因此,请求合议组允许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增加的创造性组合;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8再次进行修改,也是合并式修改,这种修改违反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接受。
(2)关于证据4,无效请求人提供了该证据4的公开文本,申请文本,以及授权文本,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质疑是毫无道理的;关于证据13,我们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并且,在我们所提供的该证据13中,明确地写明了该证据的公开日期是1996年9月13日,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质疑是毫无道理的;关于证据16,17,18和19,由于专利权人在2011年9月23日做出的答复中,对权利要求18的修改是合并式修改,因此,证据16,17,18和19的提交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3)另外,在上述5篇论文中,明确记载了:Y2SiO5:Ce3 是发蓝光的材料,并且,不同的加工工艺和最终产生的粒径大小对Y2SiO5:Ce3 的激发出的荧光频谱范围有影响,而对于YAG:Ce3 ,不同的加工工艺和最终产生的粒径大小对YAG:Ce的激发出的荧光频谱范围有影响。上述论文供合议组参考。
第二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的事实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有异议,认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再次修改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18进行合并式修改。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对应于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2)原来引用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1(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由于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22,存在明显笔误,因此合议组在前次口头审理中明确告知专利权人应补交相适应的修改稿。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5)关于由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反证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认为其中存在亮出明显错误,具体为:说明书第4页第16行及权利要求14的译文“硅”属明显笔误,而说明书第9页第16行的译文“硅树脂”才是正确的,说明书第9页第30行和第10页第3行的译文“透光”应为“不透光”,对此请求人没有意见;
(6)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由于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合议组对其中的无效理由和附件不予考虑;
(7)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8、9的真实性有异议。
请求人分别于2012年06月15日和2012年0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因超出指定的答复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下称文本1),先后作出以下两次修改:
(1)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权利要求)(下称文本2),其中:①删除文本1的权利要求1中“紫外”、“和/或绿色”的并列技术方案,删除文本1中的权利要求1中的无机荧光剂选择为“掺杂稀土的石榴石、掺有稀土的碱土金属硫化物、掺有稀土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有稀土的铝酸盐”的并列技术方案,由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②删除文本1的权利要求4、10-12、27;③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2)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再次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18的引用关系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7。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21,其是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2和原权利要求25的合并,因此,请求合议组允许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增加的创造性组合;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8再次进行修改,也是合并式修改,这种修改违反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接受。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引用关系,文本2的权利要求18(对应于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2)原来引用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1(对应于文本2的权利要求17),因此,文本2中,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21属于2011年09月23日修改造成的明显笔误,应当允许专利权人予以纠正。上述修改不存在请求人主张的合并式修改方式,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经审查,上述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以及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9页及说明书附图第1-7页作为审查的基础。
2. 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声称反证1是本专利母案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原始PCT公开文本,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其没有异议,且合议组对此也未发现有不可采信的理由,故合议组对于反证1予以采信,其可以用来作为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
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基于本专利与4W101013案中的专利源于同一母案,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4W101013案中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委托翻译件。
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反证1的中文译文,在认为说明书第4页第16行及权利要求14的译文“硅”应为“硅树脂”才是正确的且说明书第9页第30行和第10页第3行的译文“透光”应为“不透光”的基础上,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达成一致意见。
3.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3.1 关于权利要求1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
请求人认为:在说明书中根本就没有记载或者公开在硅树脂中添加无机荧光剂的内容,更没有记载: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因此权利要求1引入了原始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导出。
专利权人认为:①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发光变换元件包括由硅树脂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或发光变换包壳”,根据反证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15-19行的记载,说明由硅树脂材料形成的发光变换层和发光变换包壳在原始申请中有明确的记载,且在反证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9页第16行也披露了包封可以用硅树脂材料制成;②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且含有的无机荧光剂是掺有稀土元素的正硅酸盐”,根据反证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6页第3-7的记载,说明了与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的表述是一致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虽然根据反证1说明书第4页第15-19行以及说明书第9页第16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发光变换包封或者发光变换层可以采用硅树脂材料形成,但反证1中并未记载在由硅树脂材料形成的发光变换包封或者发光变换层中添加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更未记载在由硅树脂材料形成的发光变换包封或者发光变换层中添加掺杂有稀土的正硅酸盐这种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
其次,虽然根据反证1说明书第5页第25行至第6页第7行的记载,本专利一种特别有利的实施方式中,为了产生不同的混色光,可以在发光变换元件中添加掺有稀土的正硅酸盐,然而,在说明书第5页第25行至27行中,明确记载了在这种实施方式中,发光变换元件至少部分地由透明的掺杂有无机发光材料的环氧树脂组成,并明确记载了无机发光材料能够有利地以简单的方式掺入环氧树脂中。也就是说,在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可以在由环氧树脂组成的发光变换元件中掺杂无机荧光剂。根据上述记载内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由硅树脂材料形成的发光变换包封或者发光变换层中添加掺杂有稀土的正硅酸盐这种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
再次,在针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的答辩中,专利权人反复强调,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蓝色LED产生混合光,特别是白光,这个技术问题是通过硅材料中无机荧光剂的有利组合来得以解决(参见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4页倒数第3段、第11页第1段,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2页倒数第2段);并相对于请求人举证的证据,例如采用环氧树脂或聚苯乙烯树脂的证据6(参见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12页倒数第4段),证据1的树脂膜具(参见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13页第2-3段)),着重强调采用硅树脂的有益效果是:“与无机荧光颗粒相结合,在固化处理过程中不会经历低粘度的阶段(颗粒不会直接沉淀到底部,而是几乎均匀地分散在硅树脂中),从而大大缩短了荧光颗粒的安放时间”和“与环氧树脂相比,蓝光光子对硅树脂的老化影响较小,提高了产品的使用寿命”。由此可见,将无机荧光剂掺入硅树脂中正是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并不能从反证1记载的在环氧树脂中添加掺有稀土的正硅酸盐这种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硅树脂中添加掺有稀土的正硅酸盐这种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根据反证1记载的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中利限定的在硅树脂中添加掺有稀土的正硅酸盐这种无机荧光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始母案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2 关于权利要求2-22
权利要求2-2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均未克服独立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超范围的缺陷。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2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以得出本专利被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310118179.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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