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5
决定日:2012-09-17
委内编号:6W1023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03100.X
申请日:2010-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义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刚
主审员:袁婷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杯盖上端面位于外圈内部,且高度低于外圈最低处,由于公开的视图无法确定上端面整体的形状,因此,涉案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1)”的201030103100.X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1月26日,专利权人为胡刚。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武义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1030103110.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单行本打印件,共3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730120830.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共1页;
附件3:专利号为200730110341.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共1页;
附件4:专利号为200720303301.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单行本打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圆锥型外圈与杯盖上端面间是圆弧过渡还是直接过渡无法判断,杯盖顶部中央的圆形开关与上端面是相平还是高出或低于上端面无法判断,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附件1为同一申请人于同一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仅为涉案专利俯视图中央的圆形开关由两个半圆构成,附件1为两个圆环构成,但上述属于细微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涉案专利与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中的杯盖部分分别进行比较,区别点仅在于中部的开关及出水口的形状但上述区别属于细微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陈述其无效宣告理由为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2)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坚持其书面意见,涉案专利本身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且涉案专利与各附件的区别点仅为细微区别。专利权人陈述涉案专利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为直角连接,圆形开关与上端面的关系可以通过开关上的英文文字及图例得知,开的时候为凹陷状态,关闭的时候与上端面齐平;附件1与涉案专利的开关完全不同,功能也不同,从上面看属于完全不同的设计;附件2与附件3具有放气孔、出水口外圈有凹陷、外圈边缘为圆弧状、下部没有显示带螺纹的部分,以上与涉案专利相比较均为明显区别;附件4的视图很难反映开关和按钮的状态,盖板11会挡住出水口4导致出水口不可见,且出水口四周由凹陷等的设计、圆形开关12外圈有卡圈7,以上与涉案专利相比较均为明显区别。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审查
涉案专利公开了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简要说明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该外观设计产品主要有,杯盖顶部的中央设有两个半圆组成一个圆形的开关按钮,杯盖上设有向上凸起并有一定倾斜的圆锥状形外圈,杯盖顶部出水口设置在外圈最高侧,出水口为圆弧形。”如图所示,杯盖上部类似圆台型,外圈上部为倾斜,杯盖上端面位于外圈内部,其上有半圆形出水口位于外圈的最高侧,以及中部由两个半圆构成的圆形的开关按钮,按钮上具有“OPEN”、“CLOSE”两个英文单词及两个示意图形,杯盖下部直径小于上部,其上具有螺纹。(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合议组认为,结合涉案专利公开的视图及简要说明,其上端面的出水口位于外圈最高侧,开关按钮位于上端面中央,由于其外圈为倾斜,从外圈较低一侧看向较高一侧,即后视图所示,并未显示出水口及开关按钮,则表明杯盖的上端面整体低于外圈最低处所示的高度,由于上端面位于外圈的内部,公开的视图中仅俯视图中显示了杯盖上端面,而仅从俯视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是平面或是弧面或是其他形状,专利权人认为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为直角相连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由于根据涉案专利公开的视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因此涉案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3.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3010310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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