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撞调压消防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3
决定日:2012-09-18
委内编号:5W1022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8380.6
申请日:2003-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马克电机阀门有限公司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张峥
国际分类号:E03B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3228380.6,申请日为2003年0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1日,专利权人为上海马克电机阀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防撞调压消防栓,包括一本体,本体内贯穿一阀杆,其特征在于:阀杆下段自上而下依次穿套一上定位块、一鼓形活塞、一垫座、一固定螺母、一弹簧和一下定位块,上定位块和下定位块设有贯穿的水流孔并在径向与本体固定连接;在阀杆的略低于上定位块处设有肩楞;活塞、垫座被限定在肩楞和固定螺母之间,弹簧被限定在固定螺母和下定位块之间;活塞的底端与垫座间夹有一密封垫,活塞的顶端面设有贯穿的出水孔,活塞的侧面近底端处设有进水孔;活塞外周套装一夹座,夹座上嵌有密封圈与本体上的密封座偶配,活塞的顶端沿径向扩展形成凸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调压消防栓,其特征在于:在上定位块的上方处阀杆被截分为上阀杆和下阀杆两段,上阀杆和下阀杆由一接头螺母连接,接头螺母的中间内凹形成易折槽。”
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a-1:00227226.1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13日;
附件a-2:01272433.5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11日;
附件a-3:03228380.6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7页(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1的区别仅在于活塞4与阀瓣4’结构不同且更为复杂,并增加了夹座9、密封圈10,上述的不同并没有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a-1与附件a-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b-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号为ZL03228380.6(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9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请求人,并于2011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坚持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不需要庭后答辩。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a-1与附件a-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专利权人明确附件b-1仅供合议组参考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附件a-1、a-2,由于附件a-1、a-2均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a-1、a-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附件a-1、a-2的真实性,其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a-1(下称对比文件1)、a-2(下称对比文件2)可作为本案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撞调压消防栓,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地上消火栓的阀体,消火栓本体8(相当于本体),阀杆7(相当于阀杆)的下面是阀瓣4(相当于活塞),阀瓣4设置在密封口14与进水口13之间,阀座3设置在密封口14处,其周边有一环形凸边16,能更好地承受阀座由下向上的推力,因此环形凸边16起到了上定位的作用。阀体进水口13上端设有一横杆12(相当于下定位块),横杆12两侧是上下相通的,横杆12与阀瓣4之间设有一弹簧11(相当于弹簧),即该弹簧的上端与阀瓣4相连接,下端压在横杆12上。阀瓣4与横杆12之间连有一螺栓17,作为弹簧11的导向,水流通过外壳10与阀瓣4之间的环形通道流出阀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阀杆下段自上而下依次穿套的为一上定位块、一鼓形活塞、一垫座、一固定螺母、一弹簧和一下定位块,权利要求1中使用上定位块作上定位作用,并且上定位块设有贯穿的水流孔并在径向与本体固定连接;在阀杆的略低于上定位块处设有肩楞;活塞、垫座被限定在肩楞和固定螺母之间,弹簧被限定在固定螺母和下定位块之间;活塞的底端与垫座间夹有一密封垫,活塞的顶端面设有贯穿的出水孔,活塞的侧面近底端处设有进水孔;活塞外周套装一夹座,夹座上嵌有密封圈与本体上的密封座偶配,活塞的顶端沿径向扩展形成凸沿。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活塞与阀杆联动,在活塞运动过程中实现水流的全关闭、通过活塞内部出水和完全打开出水,因此可以对出水量进行充分调节。
由于对比文件1中水流通过外壳10与阀瓣4之间的环形通道流出阀体,因此如图1-4所示,阀瓣在向下运动过程中仅可对水流截止和开通,无法对出水量进行调节,也就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且包含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消防栓能够解决控制水量的技术问题,并能够取得通过二级行程实现水流调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阀杆下段自上而下依次穿套的为一上定位块、一鼓形活塞、一垫座、一固定螺母、一弹簧和一下定位块,使用上定位块作上定位作用,并且上定位块设有贯穿的水流孔并在径向与本体固定连接;在阀杆的略低于上定位块处设有肩楞;活塞、垫座被限定在肩楞和固定螺母之间,弹簧被限定在固定螺母和下定位块之间;活塞的底端与垫座间夹有一密封垫,活塞的顶端面设有贯穿的出水孔,活塞的侧面近底端处设有进水孔;活塞外周套装一夹座,夹座上嵌有密封圈与本体上的密封座偶配,活塞的顶端沿径向扩展形成凸沿;②在上定位块的上方处阀杆被截分为上阀杆和下阀杆两段,上阀杆和下阀杆由一接头螺母连接,接头螺母的中间内凹形成易折槽。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活塞与阀杆联动,在活塞运动过程中实现水流的全关闭、通过活塞内部出水和完全打开出水,因此可以对出水量进行充分调节;(2)一旦消防栓被意外撞断,上阀杆和下阀杆可自动分离,消防栓自动关闭。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1)公开了:阀杆为两截,通过处在上腔内位于限位装置上方的一段脆性材料连接,以使消防栓在收到外力撞击时能从此处断开。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区别技术特征②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使得消防栓自动关闭。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该区别特征中的结构也未公开有关活塞与阀杆联动以对出水量进行充分调节的这些部件。
综上,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且包含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消防栓能够解决控制水量的技术问题,并得到了通过二级行程实现水流调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22838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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