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3
决定日:2012-09-24
委内编号:5W1029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57979.6
申请日:2008-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东升镇亿利电机厂
授权公告日:2009-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麦德添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D05B69/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所具有的空间形状、结构及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进行的限定,并不是针对方法或工艺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1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的200820057979.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4月30日,专利权人为麦德添。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其特征在于:
一圆形薄板中心有圆孔,圆孔一边向外有翻边,一长轴对准该圆孔,沿圆孔翻边焊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圆形薄板为直接冲压成形,其外径b为120±10mm,厚度k为2~5mm。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长轴端部有一段螺纹,自端部螺纹段向里依次有凹槽I、II、III,轴底部成圆锥状,螺纹段有键槽,键槽的宽度o为5±2mm,深度p为2~5mm,长度n为38±5mm。
4、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长轴螺纹段直径m为12mm,长轴中段的直径i、h为15±5mm,凹槽III直径j为14.8±5mm,长轴的长度a为113±10mm,各段长度f、d、c、e、g,分别为24±5mm,60±5mm,12.5±5mm,12±5mm,1~3mm。
5、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圆形薄板中心圆孔外缘有若干均布的螺孔,螺孔的中心直径q为50±5mm。”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中山市东升镇亿利电机厂(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93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03月13日、公开号为CN11183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技术术语“一长轴对准该圆孔”、“沿圆孔翻边焊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等属于方法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制备平板轴的生产方法,并非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形状、构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手段或参数,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7日的美国专利US7007618B1的全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83年03月08日的美国专利US4375712的部分文本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05月26日、公开号为CN14996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00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7:《锻压机械》第3期封面及第66页“落料拉伸冲孔翻边复合工艺”一文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4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包括长轴和圆形薄板”及“长轴与圆形薄板在其中心处结合成为一体”的特征,证据5-7均公开了“通过将长轴焊接在圆形薄板之中心圆孔翻边上而结合为一体”的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之一与证据5-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参数,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0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5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的1983年第3期《锻压机械》的封面、目录页及第66页的复印件,用于证明证据7的真实性。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8年,应适用2000年经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1年开始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应变更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之一与证据5-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工艺参数,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未修改专利文件,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6是专利文献,证据7是期刊,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4为外文文献,请求人未提交其中文译文,因此证据4的公开内容仅以其附图为准,由于请求人仅主张使用该证据的附图3来证明其公开内容,但并未在其举证期限内提交该附图3,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考虑。鉴于证据1-3、5-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它们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技术术语“一长轴对准该圆孔”、“沿圆孔翻边焊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等属于方法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制备平板轴的生产方法,并非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形状、构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工业缝纫机电机的平板轴,该权利要求中“一长轴对准该圆孔,沿圆孔翻边焊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是对产品所具有的空间形状、结构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作出的限定,具体而言,“一长轴对准该圆孔”表明该长轴与圆孔之间的位置关系,“沿圆孔翻边焊接”表明该长轴与圆孔之间采用焊接方式进行连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显然是对长轴与圆形薄板的连接关系的限定,故这些特征实质上仍然是对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作出的限定,并不是针对方法或工艺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中的任一篇与证据5-7中的任一篇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工艺参数,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缝纫机用离合电机,包括经常旋转的电机本体1,固定在电机本体1的输出轴1a上的惯性轮2,支承在电机框架3上并能沿轴向移动的可动轴承4,可转动地支承在可动轴承4上的离合器片5,固定在电机框架3上用以使离合器片5停止的制动片6,用于使可动轴承4在轴向上移动的操作杆7,对操作杆7朝着将离合器片5推靠到制动片6的方向施力的操作杆返回弹簧8,同时该离合电机还设有中和弹簧9(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第3页第10行、附图1)。
证据2公开了一种缝纫机中的驱动装置,在离合器马达50中,马达机架51容纳有主马达转子52,转子轴53由轴承54可转动地支承;离合器61和伸到马达机架51内部的马达轴58的内端部构成一体,离合器盘61呈与飞轮面对面的形式(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7页末行-第15页第10行,附图1-3)。
证据3公开了离合盘523固定在输出轴522的后端部(参见该证据的中文译文和附图6)。
证据5公开了一种内置驱动电路的轴向空隙型无刷振动电机,其中偏心转子R1为了减少制动损失至少介由2枚层叠的推力垫圈S1可自由旋转地安装在前述轴2的前端上,此后,覆盖上由薄的非磁性不锈钢材料构成的罩部件10,前述轴2的前端通过推力垫圈S2插入形成于前述罩部件10中央的内缘翻边状孔10a中,在此,轴2的前端为了防止变形以不突出的状态从外侧激光焊接在前述罩部件10上(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11页第4段,附图2、6)。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动摩托车用随动闸,其中轴套22焊接在闸盒中孔翻边上(参见该证据的摘要及附图1)。
证据7公开了一种落料拉伸冲孔翻边复合工艺,其中指出:在冲压生产中,广泛采用翻边工序成形孔颈,用以同其他零件进行焊接或铆接(参见该证据第66页左栏第1-2行)。
由证据1或3公开的内容仅能得知离合器片或离合盘与一根转轴固定连接,但这些证据中并未公开具体的连接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或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圆形薄板上的圆孔一边向外有翻边,长轴沿圆孔翻边焊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平板轴的轴与平板连接不牢固、容易脱落。
而证据5公开的电机并非特定的缝纫机电机,不具有与本专利的平板轴对应的部件,其轴2与罩部件10的具体连接方式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该证据并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6、7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完全不同,这些证据均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将证据5、6、7中之一与证据1或3结合起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该平板轴带来了结构简单、连接牢固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6、7中之一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5、6、7中之一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证据2附图1-3中的图示可以看出该马达轴与离合器是一体形成的,但由图中并不能看出马达轴与离合器是两个部件通过连接方式组合在一起,离合器上也没有供马达轴插入的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圆形薄板中心有圆孔,圆孔一边向外有翻边,一长轴对准该圆孔,沿圆孔翻边焊接,使长轴与圆形薄板焊接连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平板轴的加工制造复杂,或轴与平板连接不牢固、容易脱落。
而由前述评述可知,证据5-7均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将这些证据分别与证据2结合起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平板轴易于加工,结构简单、连接牢固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6、7中之一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之一与证据5-7之一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5797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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