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6
决定日:2012-09-25
委内编号:5W103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50394.2
申请日:2010-1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亮
授权公告日:2011-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俭良
主审员:王一娟
合议组组长:杨加黎
参审员:吕东
国际分类号:G09D3/12,G09G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6月2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20650394.2、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2月9日,专利权人为刘俭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芯片、控制芯片系统电路、电源电路和显示模块,所述控制芯片系统电路和显示模块连接至控制芯片,所述电源电路分别连接控制芯片、控制芯片系统电路,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为一显示矩阵,显示点排列到由n条地址线和m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所述显示模块中的显示点的总数为30至260个,
所述控制芯片中用于控制扫描顺序的I/O口为扫描顺序控制端口,用于显示点亮灭控制的I/O口为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所述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所述显示模块的数据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中的显示点由多个发光二极管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中同一地址线或同一数据线中的每7个显示点组成一个LED七段8字形数码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7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或16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的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6条地址线×22条数据线或22条地址线×6条数据线的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7条地址线×18条数据线或18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的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6条地址线×21条数据线或21条地址线×6条数据线。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8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或16条地址线×8条数据线的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9条地址线×14条数据线或14条地址线×9条数据线的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8条地址线×18条数据线或者18条地址线×8条数据线的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周亮(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2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658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
附件2(下称证据2):页面下方显示有“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打印”字样的关于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打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作为对上述请求理由与论述的参考。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5月30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2年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2份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下称证据3):“89C2051驱动LED数码管的方法”,李杰,电子世界,2003年第11期,第35页的复印件;
附件4(下称证据4):编号为G123386的关于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在坚持请求书中所提出的无效理由的基础上补充认为:即使证据1未在文字上直接表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以及“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但所述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并且其在证据3中也能够起到降低成本和均匀度不够的问题,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从而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作为对上述请求理由与论述的参考。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6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2年8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所述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上述区别特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电路特征上,控制芯片和显示电路之间省去显示驱动电路,实现电路结构上的直接连接;二是电气特征上,显示模块地址线与控制芯片的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一对一直接连接,能保证控制芯片扫描顺序控制端口输出的电路提供给显示模块,且能够给本专利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由于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并且提交了以下两份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反证1:《新编单片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潘永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5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40、249页的复印件共4页。
反证2:《单片机原理及其接口技术》,胡汉才,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1998年1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65页的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以上两份证据的原件,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加盖有深圳南山图书馆红章的证据3复印件,并且明确表示放弃证据2和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10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证据1中只省略掉了一个驱动电路,即数据线是一对一直接连接的,但地址线不是直接连接,所以证据1没有公开“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而本专利中省略了所有的驱动电路。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强调如果认为关于“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的特征在证据1中没用文字说明,这一区别被证据3所公开。
专利权人认可 “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被证据3公开,但无论证据1还是证据3都没有公开同时省略地址线和数据线的驱动,因此证据1和证据3不能结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LED是电流器件,为防止芯片被烧坏和亮度不够,所以要加驱动单元,这在所有的教课书中都有体现,反证1、2即用于证明这一点。所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偏见,证据3和证据1不能结合。
对此,请求人认为反证不足以说明所有的芯片都需要驱动电路。
2、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请求人的理由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但是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10的创造性
请求人的意见与请求书中的意见相同。
专利权人不认可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认为选择7左右的地址线或数据线效果好。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明确用作本案证据的是证据1、3,其中证据1为专利文献,证据3是期刊的复印件,并且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出具了加盖有深圳南山图书馆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由于证据1和证据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反证1和2,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反证1、2均是教科书,其提交的期限也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举证期限,并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证据1公开了一种LED数码万年历,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行-第4页第7行、附图1-2):一种LED显示万年历,电路包括主控芯片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芯片)、显示模块2、键盘模块3、测温电路4;LED显示万年历的电路还包括振荡电路(参见证据1附图2中主控芯片1左侧连接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芯片系统电路);键盘模块3、振荡电路、显示模块2连接至主控芯片1;电源电路分别连接主控芯片1、键盘模块3和振荡电路;显示模块2包括数码管21、发光二极管22,显示模块为四行五列的一个显示矩阵,四行五列七段数码管矩阵中共140个显示点(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30至260个显示点的范围内),所述矩阵包括对应管脚c1~c5的5条地址线和对应管脚o1~o28的28条数据线(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19行、附图2),LED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所述主控芯片1具有作为显示矩阵行驱动数据总线的驱动I/O管脚o1~o2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所述显示模块的数据线一对一连接的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以及输出显示模块列地址信号的管脚c1~c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连接的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主控芯片1驱动I/O口与显示模块的数码管、发光二极管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模块的数据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
证据3公开了一种89C2051驱动LED数码管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5页文字部分及附图1):由于89C2051的I/O脚吸入电流可达20mA,故可直接驱动LED数码管;附图1示出了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89C2051的相应I/O脚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
专利权人认为:无论证据1还是证据3都没有公开同时省略地址线和数据线的驱动,因此证据1和证据3不能结合。反证1、2能够证明在公知技术中LED需要通过驱动单元驱动,本专利克服了公知技术中的技术偏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对于专利权人提到的反证1,反证1第240页对于该论述的原文表述是“LED工作电流较大,而MCS-51系列CPU的P1~P3口I/O引脚负载能力仅为四个TTL门电路,一般不能直接驱动LED发光二极管”,由此可以看出,该反证1中仅明确提到了MCS-51系列CPU一般不能直接驱动LED发光二极管,即仅提到特定系列CPU不能直接驱动LED发光二极管,而对于其他的CPU是否能直接驱动LED发光二极管并无提及。类似的,反证2第265页图7-32图示了“8031通过8155对LED的接口”,可以看出,其中也仅是针对特定系列CPU对LED的驱动而对于其他的CPU是否能直接驱动LED发光二极管并无提及。可见,反证1、2都没有公开所有的芯片都不能直接驱动LED,其不能够证明现有技术中只能采用驱动电路驱动LED,也即不能证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技术偏见的存在,因此反证1、2不足以作为证据1和3不能结合的依据。其次,如上文所述,显示模块的数据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而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并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也应当能够实现专利权人所强调的从电路结构上简化电路设计及线路板的加工生产工艺、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可靠性提高,以及提高控制芯片对显示模块的控制更灵活等技术效果。也就是说,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示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还认为: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电路特征和电气特征两层含义。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证据3中公开,也即所述电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并且由于证据3与本专利中地址线与显示模块的连接方式是相同的,因此相应地也具有相应的电气特征。因此,专利权人的这一意见也不能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显示模块中的显示点由多个发光二极管组成”、“所述显示模块中同一地址线或同一数据线中的每7个显示点组成一个LED七段8字形数码管”。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19行、附图1):显示模块的同一地址线的每7个发光二极管组成一个七段8字形数码管。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0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显示矩阵中地址线与数据线的数量进行了的进一步限定。
专利权人认为地址线和数据线数量的选择不是公知常识,选择7左右的地址线或数据线的电路板效果好。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显示矩阵中地址线和数据线的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LED数码万年历这类产品,其显示矩阵通常是由七段8字形数码管构成的,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显示矩阵也都是由七段8字形数码管构成的,因此选择7左右的地址线或数据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如选择7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或16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6条地址线×22条数据线或22条地址线×6条数据线等显示矩阵结构,而且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65039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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