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1
决定日:2012-09-25
委内编号:1.4W101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108867.8
申请日:2009-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深圳市华彩威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萌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王一娟
国际分类号:G09G3/14,G09G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10108867.8、名称为“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步骤一,根据接收到的8位PWM数据,通过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生成相应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
步骤二,根据生成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驱动LED。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接收到的PWM数据,通过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生成相应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其步长变化的特征是从小到大的,即步长变化依据PWM的正常占空比大小变化,步长变化大小是从小到大,符合LED灯亮度的非线性特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接收到的PWM数据,通过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生成相应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其步长变化的特征是从小到大的,即步长变化依据PWM的正常占空比大小变化,步长变化大小是从小到大,符合LED灯亮度的非线性特征。”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华彩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5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1549),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下称证据I-1):公开号为CN1013603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2(下称证据I-2):公开号为JP特开平7-30665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5年11月21日,及其中文译文10页。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1)证据I-1针对线性调光的缺点,提出了对LED调光曲线进行非线性处理,以保证LED调光效果符合人眼的非线性生理特征,证据I-1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相同、仅是表述方式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为证据I-1没有明确提及根据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驱动LED,但通过在恒值电流上调制PWM信号来控制LED的亮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步长变化的特征是从小到大,证据I-1中图3、图4及说明书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公开了上述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并且为了降低人眼在低灰度时进行调光可能产生的不适现象,采取的措施一定是降低而不是提高灰度变化速率,从而步长变化在整体上是从小到大的,这是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I-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I-2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全彩LED显示模块,其中脉冲幅度调节电路将输入灰度数据进行非线性调节,同样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I-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5月3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下称证据I-3):公开号为CN15587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
结合该证据,第一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认为:(1)证据I-3公开了一种LED驱动控制装置和PWM驱动方法,其中非线性地改变PWM信号的占空比使得LED亮度变化特性为非线性,而本专利中的8位PWM数据属于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I-3的区别在于,占空比的步长变化特征是从小到大的、符合LED灯亮度的非线性特征,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I-3采用的两种非线性曲线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运用公知的数学知识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内容与权利要求2相同,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在补充意见中,第一请求人还提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但没有对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具体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6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5月3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专利权人分别于2012年06月15日和2012年0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技术中PWM宽度线性增加时LED发光亮度非线性变化的特征提出的,其接收8位PWM数据、采用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生成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根据波形信号驱动LED,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充分理解本专利中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的含义;而证据I-1恰恰是本专利所摒弃的技术方案,其是在进行灰度级数细分之后做非线性处理,非线性处理的脉冲宽度调制处理方案也不同于本专利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通过PWM调光器件驱动绝缘栅型N沟道场效应管来驱动LED组;此外,请求人对于其主张的公知常识没有举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I-2中通过调整占空比、调整振幅的技术方案均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不同,其非线性调制的处理对象是外部PWM信号,而本专利中是PWMCP生成电路产生的8位PWM数据,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证据I-3用于对车辆转向信号灯中LED的控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启动或者下降期间非线性地改变LED的亮度变化特性,其驱动LED灯的方式与本专利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不同,并且请求人认为8位PWM数据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人没有给出具体理由。因此,专利权人请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02日和2012年08月09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15日和2012年07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第一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I-1中所披露的DMX512数字调光系统每通道的数值在0-255之间变化,说明其只能接收8位数据,在对灰度调整时进行步长从小到大的非线性处理,与本专利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2)变步长是与等步长相对的概念,证据I-1中的非线性处理、证据I-2中非线性脉宽调制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仅仅是字面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性差异。

(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集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1587),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下称证据II-1):公开号为CN15587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与证据I-3相同),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2(下称证据II-2):公开号为US2008/011150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5日,及其中文译文22页。
结合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1)证据II-1公开了一种LED驱动控制装置,提供了一种非线性驱动LED的方法,证据II-2公开了一种状态指示器灯亮度的控制方法,其中公开了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证据II-1和II-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即使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II-1和II-2存在区别,区别也仅在于“PWM数据为8位”,而PWM数据位数的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占空比的步长变化特征是从小到大的,但该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3)说明书针对变步长脉宽调制时钟PWMCP生成电路、变步长脉宽调制控制电路没有做详细说明,即仅对LED驱动方法进行了理论阐述而没有详细说明如何通过电路实现该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驱动方法一定需要通过电路来实现,但说明书仅给出了电路图而没有对电路实现过程进行描述,对于占空比的步长变化从小到大的特征没有给出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波形信号无法直接驱动LED发光,电流是LED发光的必备条件,而权利要求1-3缺少实现驱动LED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下称证据II-3):公开号为CN1013603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与证据I-1相同),公开日为2009年02月04日。
结合该证据,第二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认为:(1)证据II-3公开了一种LED调光装置的调光方法,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2)即使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II-3存在区别,区别也仅在于“PWM数据为8位”,而PWM数据位数的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II-3公开,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中的“变步长”属自定义词,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0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针对第二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引用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1-3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7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第二请求人,告知第二请求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1654),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下称证据III-1):公开号为CN17709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0日。
结合该证据,第三请求人认为:证据III-1公开了一种LED的驱动方法,LED单元接收来自控制单元的非线性PWM驱动命令,并且PWM驱动值的转换函数呈指数形式,PWM信号的步长变化随着亮度增加必然是由小到大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三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再次提交了证据III-1并且还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下称证据III-2):公开号为CN1015789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3(下称证据III-3):公开号为CN1013603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与证据I-1相同),公开日为2009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4(下称证据III-4):公开号为CN15587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与证据I-3相同),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5(下称证据III-5):公开号为CN2009506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6(下称证据III-6):LED图象显示屏Gamma校正及在FPGA中的实现,续天翔,机械管理开发第23卷第6期,页码187-188,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第三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说明8位PWM数据和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的关系,权利要求2和3中LED灯亮度的非线性特征含义不清楚,从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按照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仍会出现LED亮度调整的跳动现象,缺少解决跳动现象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证据III-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评述权利要求1的证据结合方式包括,证据III-1结合数学常识、证据III-1结合证据III-4、证据III-1结合证据III-6、证据III-4结合证据III-5、证据III-5结合证据III-6,而证据III-1、证据III-3、证据III-6还分别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上述理由,第三请求人请求宣布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三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于2012年07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上述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第4W101549号、第4W101587号、第4W101654号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7日向专利权人及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9月06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陈振宇、吕平、郑云宏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瑛、公民代理人尹华平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曹抚全、王英鸿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第三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梁?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一)关于第4W101549号无效宣告请求案:
(1)第一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I-3作为证据使用。
(2)专利权人对证据I-1和证据I-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I-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且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相同。
(3)关于使用证据I-1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I-1中的技术方案就是将整个灰度区域分为高低两部分,在低灰度区域采用比较平缓的递增曲线,通过调整级变速度来保证LED调光的渐亮或渐暗效果,同样是一种变步长的调制方式,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相同,两者仅是表述方式不一致,DMX512是舞台灯光照明的国际标准协议,其中的PWM数据由8个数据位组成,最多可以支持512个调光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I-1是将灰度技术细分为1024级或1024以上的级数,然后进行非线性处理,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不同,本专利说明书对从小到大的变步长调制方式进行了说明。
(4)关于使用证据I-2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I-2中的对脉冲幅度进行调整的技术方案同样是一种变步长的调制方式;专利权人认为,证据I-2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
(二)关于第4W101587号无效宣告请求案:
(1)第二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II-1、证据II-2、证据II-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II-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二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并且认为变步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特征,但说明书中只给出了表格而没有详细说明,说明书只用了功能性的语言描述了电路构成但没有说明电路通过何种方式来构成;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通过表格的方式对变步长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说明,附图和表格同样能够起到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的作用,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二请求人认为,在说明书仅给出表格而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实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认为权利要求书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二请求人认为,PWM数据不能直接驱动LED,权利要求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认为权利要求中已经对技术特征进行了完整记载。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任何LED都要接收PWM的数值,具体的位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II-1和证据II-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步长从小到大和从大到小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证据II-3与本专利对于变步长和8位PWM数据的表述虽然不同,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专利权人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证据中公开的技术方案都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第4W101654号无效宣告请求案:
(1)第三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III-6的原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放弃证据III-2作为证据使用。
(2)专利权人对第三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在第三请求人的要求下,专利权人对PWM的含义解释如下:PWM指脉宽调制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根据接收到的PWM数据、通过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生成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步长变化从小到大,符合LED灯亮度的非线性特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
(5)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三请求人认为,证据III-1中的低8位数据即CAL对应于本专利中的8位PWM数据、经转换函数转换为指数规律的响应曲线,公开了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证据III-4图5中的占空比曲线以及相关文字说明可以看出是变步长的,证据III-6表中的数值可以看出是变步长的,证据III-5的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接收8位PWM数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III-1中的高8位和低8位相加是16位、与本专利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不同,证据III-4中曲线表示的调制方式与本专利中的变步长调制方式不同,证据III-6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证据III-5与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同、其中的8位数据的含义不同。
专利权人及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表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在口头审理之后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第4W101549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I-1和证据I-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I-2为日本专利文献并且提交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放弃证据I-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I-1和证据I-2的真实性,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I-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在第4W101587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II-1和证据II-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II-2为美国专利文献并且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II-1、证据II-2和证据II-3的真实性,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II-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在第4W101654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第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III-1、证据III-2、证据III-3、证据III-4、证据III-5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III-6为公开出版期刊中的中文文章并且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原件,第三请求人放弃证据III-2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III-1、证据III-3、证据III-4、证据III-5、证据III-6的真实性,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LED显示驱动的PWM驱动方法,包括两个步骤:步骤一,根据接收到的8位PWM数据,通过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生成相应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步骤二,根据生成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驱动LED。
证据I-1公开了一种LED调光装置的调光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LED的亮度调光是通过改变LED的导通时间来改变亮度的,实际应用中通过改变占空比来控制,DMX512数字信号协议是现今舞台LED灯具普遍采纳的控制协议,其每个通道数值只有0-255变化,只有256级的灰度调光曲线呈现锯齿状,在低亮度时级跳突变明显,人眼视觉对于亮度跳变敏感,无法做到渐亮或渐暗的柔性效果;现有技术中普遍采用线性调光方式,在增加相同占空比的情况下,低灰度值时比高灰度值时光增强率的数值大,在低灰度值时每变化一个小单位人眼会感觉到,随着亮度增加人眼对于光变化的敏感程度减小。(参见证据I-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附图1)
为了实现LED灯具调光的渐亮和渐暗、减小人眼对光变化的敏感程度,提出了一种LED调光装置的调光方法,其中调光装置包括微控制器、PWM调光器件和绝缘栅型N沟道场效应三极管,其调光方法是,a)由微控制器配合PWM调光器件对调光曲线进行灰度级数细分,细分为1024级或1024级以上的灰度级数,b)在灰度级数细分之后对LED调光曲线进行非线性处理,将灰度级数与亮度之间以函数的方式变化,其中为亮度,为灰度级数,和均为非线性函数、单调增函数,的增长速度快于的增长速度,与现有技术相比,非线性调光方法在灰度级数小于512级时呈现平缓的递增曲线、降低了LED灯具调光的级变速度,保证了LED灯具调光的渐亮和渐暗效果。(参见证据I-1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附图2、3、4)
调光装置中,微控制器1的输出端与PWM调光器件2的输入端连接,PWM调光器件2的输出端与绝缘栅型N沟道场效应三极管3的栅极连接,绝缘栅型N沟道场效应三极管3的漏极与LED组4连接。作为实施例一,在函数中,,其中,,其中;作为实施例二,在函数中,,其中,,其中。由此可见,在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中,和均为非线性函数、单调增函数,并且的增长速度快于的增长速度。(参见证据I-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3、4)
本案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I-1公开的LED调光方法可以概括为,由LED调光装置从外部接收采用DMX512控制协议传输的灰度级数数据,对接收到的灰度级数进行细分为1024级或以上级数,细分之后对调光曲线进行非线性处理,使得LED灯具的亮度在低灰度区域的增长速度低于在高灰度区域的增长速度。由于DMX512控制协议中每通道数值只有0-255变化,256级的灰度级数表明该数据为8位二进制数,且该数据就是通过占空比来控制LED亮度的PWM数据;对调光曲线进行非线性处理,其结果就是在灰度级数发生相同数值变化(即单位数值)的情况下,调光曲线的函数值产生大小不同的变化,即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述的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PWM调光器件2通过绝缘栅型N沟道场效应三极管3与LED组4连接,即利用经过非线性处理的具有不同占空比的波形信号来对LED进行驱动。证据I-1利用非线性处理来解决LED灯具线性调光方式中光突变明显、在低灰度区域人眼对光变化敏感的技术问题,实现了LED灯具调光的渐亮和渐暗,这与本专利针对的LED驱动控制中存在亮度调整发生跳动现象的技术问题、实现LED亮度调节更为平滑的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03、0007段)。由此可见,证据I-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只是在所使用的术语和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异,实质上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并且,证据I-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驱动方法中是否对灰度级数进行细分作出限定,没有对脉宽调制方式中变步长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限定,也没有对实现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的具体电路结构进行限定,专利权人用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来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I-1的技术方案不同,这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证据I-1的技术方案是在LED调光装置内部对灰度级数进行细分,而所接收的PWM数据仍然是符合DMX512控制协议的8位数据,这与本专利所述的8位PWM数据是相同的,而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采用更高级数的PWM调制、需要更多控制位、需要更多通讯带宽资源的技术方案不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I-1是本专利所摒弃的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主张不能成立;再者,本专利说明书中通过PWM编码表的方式给出了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的例子,其中,对于输入的8位PWM数据产生以“0,1/2048,3/2048,……,15/2048,18/2048,22/2048,……,62/2048,70/2048,……”规律变化的输出占空比信号,变化步长以1/2048,2/2048,3/2048,4/2048,8/2048的规律变化,并且通过附图2-7所示的脉宽调制时钟PWMCP生成电路、脉宽调制控制电路对上述变步长脉宽调制的具体实现方式和电路结构进行了说明,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上没有使用“对级数进行细分”的表述方式,但其实质上也是一种先进行细分(由8位数据表示的256级细分为2048级)、后进行非线性处理(步长由小到大、而非等步长变化)的脉宽调制方式,证据I-1与本专利从这一点上来看并无差异。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限定了在变步长脉宽调制方式中步长变化是从小到大的、符合LED灯亮度的非线性特征。证据I-1公开的LED调光装置的调光方法中,明确记载按照灰度级数的大小将转换函数分为两部分,在灰度级数小于512级时采用增长速度较小的、灰度级数大于512时采用增长速度较大的,从而在灰度级数小于512级时呈现平缓的递增曲线、降低了LED灯具调光的级变速度,保证了LED灯具调光的渐亮和渐暗效果,并且给出了采用不同转换函数的实施例一、实施例二作为非线性处理的具体例子(参见证据I-1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3、4)。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I-1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第4W101549号、第4W101587号、第4W101654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10108867.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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