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罗茨鼓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3
决定日:2012-09-25
委内编号:4W101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23994.9
申请日:2007-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东燕
授权公告日:2009-10-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郑鸣捷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F04C27/00、F04C18/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且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对比文件从而得到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罗茨鼓风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710023994.9,申请日是2007年7月3日,专利权人是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罗茨鼓风机,包括主动齿轮(1)、从动齿轮(2)、齿轮箱罩(3)、左墙板(4)、机壳(5)、转子(6)、右墙板(7)、轴承(8)和轴承盖(9),其特征在于:转子(6)的叶轮轴(6-1)上具有梯型外齿(12)或转子(6)的叶轮轴(6-1)上固套的迷宫轴套(11)上具有梯型外齿(12);而左、右墙板(4、7)轴孔中的迷宫套(10)上具有矩型内齿(1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罗茨鼓风机,其特征在于:迷宫套(10)采用铸铝材料制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罗茨鼓风机,其特征在于:迷宫套(10)是由迷宫外套(10-2)和迷宫内套(10-1)紧固而成,迷宫内套(10-1)上具有矩型内齿(1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罗茨鼓风机,其特征在于:迷宫外套(10-2)采用铸铁材料制成,而迷宫内套(10-1)采用铸铝材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罗茨鼓风机,其特征在于:叶轮轴(6-1)上或迷宫轴套(11)上的梯型外齿(12)与迷宫套(10)的矩型内齿(13)的齿数均为3~11个齿。
6.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罗茨鼓风机,其特征在于:叶轮轴(6-1)上或迷宫轴套(11)上的梯型外齿(12)与迷宫内套(10-1)上的矩型内齿(13)的齿数均为3~11个齿。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罗茨鼓风机,其特征在于:梯型外齿(12)与矩型内齿(13)均为环形齿。”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东燕(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3;其提交的附件1-3如下: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420005279.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9日;
附件2:专利号为ZL9623433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11日;
附件3:《机械工程手册》第14卷机械产品(四),机械工程手册、电机工程手册编辑委员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年8月第一版,包括封面、版权页、序言页2页、编辑说明页、目录页2页、第76-98页至第76-100页的复印件,共10页,1984年8月第二次印刷。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3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或附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并且是常规技术、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各部分的连接关系,没有记载达到密封性能好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3月13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2年4月9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附件4-5(编号续前)。
附件4:《机械工程手册》第5卷机械设计(二),机械工程手册、电机工程手册编辑委员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包括卷目页、封面、版权页、编辑委员会名录、序言页2页、编辑说明页、目录页2页、第23-102页至第23-106页、第23-108页至第23-109页的复印件,共16页,1982年3月第一次印刷;
附件5:《化工装置的工艺设计》第四册,E.E.路德维希编,化学工业部化工设计院组织翻译,化学工业出版社,1980年4月第一版,包括封面、扉页、出版说明页、目录页、第68-72页、版权页,共10页,1980年4月第一次印刷。
在补充意见中,请求人补充了:附件4公开了迷宫密封中气流流经迷宫密封的结构,其迷宫密封为结构为矩形齿对梯形齿,且公开了密封齿数与漏泄系数的关系;附件5中公开了轴套采用钢,而迷宫密封采用铝。
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于叶轮轴上或迷宫轴套上采用了梯形外齿且迷宫套或迷宫内套采用了矩形内齿,两者相配,允许叶轮轴有一定量的轴向位移,可降低加工和安装的精度要求,又采用铸铝材料制造迷宫套或迷宫内套,利用铸铁材料制成的墙板或迷宫外套的膨胀系数与迷宫套或迷宫内套不同,可以进一步减少两齿之间的密封间隙。而附件1中并没有该具体结构,附件2中虽提到了迷宫密封,但也没有对迷宫密封的结构型式做详细说明,附件3中公开了平滑型及曲折型迷宫密封结构,而平滑型结构只是简单的采用多个梯形密封齿与光面相对的非接触式密封,为了保证装配和使用,两者必须留有足够的间隙,密封性能差,而曲折型密封结构,采用的是长短齿结构,密封效果好,但安装及维修不便。附件2、3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迷宫式密封结构,其密封原理与本专利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已经将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做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该些部件的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2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2年7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2年4月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3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附件4与附件3中公开的密封齿型式一样,都仅公开了迷宫密封结构中含有矩型齿对梯型齿这种结构形式。但附件3、4中的矩型齿对梯型齿的密封结构形式与本专利的设计原理有本质差异,且实际使用效果也明显不同。附件5中公开的离心压缩机部件材料的一般规格中提及的“迷宫(内部的)及(轴的)材质为铝、铅”,该轴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迷宫轴套”是不同的两个零件,本专利中的迷宫轴套上设有梯型齿,与迷宫套上带有的矩型齿相配合,形成一套气封组合体,以达到封气的效果,而附件5中的“轴套”没有此作用。附件5提供的是离心压缩机上气封的材质,而非罗茨鼓风机的气封材质,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贾海芬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刘方、姚浩群、李萌祖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1、关于审查范围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附件1结合附件2和附件4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或使用附件1结合附件2和附件3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3或附件5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附件1结合附件3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附件3、附件4或附件5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附件3或附件4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附件3或者附件4或者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发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了关于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5的原件,合议组将其转交专利权人进行了核实。
专利权人表示对于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
合议组还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关于创造性
(1)对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表示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迷宫套的设置位置和具体结构,而附件2中公开了迷宫套的设置位置;附件3中公开了具有矩形的内齿和具有梯形外齿的迷宫密封结构。附件4中也公开了密封结构为矩形齿和梯形齿的结构,该手段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梯形外齿是相同重复等高的等腰梯形。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关于设置迷宫套的位置是现有技术,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矩形齿和附件1的结构材质均不相同,且本专利的梯形外齿是两角对斜角的与附件3中一高一低的梯形外齿结构不同,本专利的梯形外齿具有导流的作用,且密封效果更好。
(2)对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附件3和附件5中分别公开了密封齿的材料可以采用铝片或者铜片,且从附件3中可以推断出迷宫套也和齿使用的材料一样是铝的,在附件5中也公开了迷宫的轴和内部的材料为铝、铅。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仅公开了密封齿的材料,没有提到具有矩形内齿的迷宫套使用的是铸铝材料;而附件5中的离心压缩机和本专利提到的罗茨鼓风机是不同的,且其迷宫的内外都是铝的材质,与本专利不同。
(3)对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迷宫密封可以分为多部分,附件3中公开了密封齿可嵌入在密封体上制成。迷宫密封采用不同材料,以达到较好的密封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间隙密封和迷宫密封是不同的,附件1中公开的并不是本专利的迷宫的内外套完全不同,本专利设置内外套是为了采用不同的材质,使得受热膨胀时迷宫套的内外套膨胀量不同,可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
(4)对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附件3、4都公开了密封齿可采用铝、铜以及不锈钢等,而采用铸铁制造机械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4中还公开了利用材料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间隙,并考虑热膨胀系数来采用不同的材料,本专利的迷宫密封原理与附件中公开的一样。专利权人不认为选择材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的迷宫密封套原理与附件中公开的完全不一样。
(5)对于权利要求5-6
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公开了密封齿在3-6个,附件4中公开了泄漏系数与齿数的关系。专利权人认同附件3、4中公开齿数3-11,但本专利是优选达到了更好的密封效果。
(6)对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附件3、4中均公开了内齿和外齿均为环形齿,且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也认同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所公开,但附件1-5都没有公开迷宫套设置为内套为铝,外套为铁结构时,由于两种材料的热膨胀系数不同,从而起到更好的密封效果。
3、关于专利法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记载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也没有清楚记载齿与槽还是齿与齿相对的结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其技术方案,无法从该技术方案达到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专利权人认为从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中可以明确其结构是齿对齿的。
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于2012年6月30日专利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表示在口头审理当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不需要在庭后进行书面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3、4、5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罗茨鼓风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三叶叶轮风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16行、附图1),其中该三叶叶轮风机的主动三叶叶轮(9)装在主动轴(2)中部,通过键与主动轴(2)联接,右挡板(7)的轴承孔中装有调心滚子轴承(3),左挡板(10)的轴承孔中装有圆柱滚子轴承(14)。调心滚子轴承(3)和圆柱滚子轴承(14)支承主动轴,调心滚子轴承(16)和圆柱滚子轴承(24)支承从动轴。风机的右挡板(7)通过螺栓组与机壳(8)联接,风机的左挡板(10)通过螺栓组与机壳(8)联接。主动斜齿轮(15)通过键与主动轴(2)联接,主动斜齿轮(15)与从动斜齿轮(26)啮合,从动斜齿轮(26)通过键与从动轴(25)联接,从动三叶叶轮(20)安装在从动轴(25)中部。主动轴(2)上的右挡板间隙密封件(6)与右挡板孔套(5)形成间隙密封,右挡板迷宫密封件(4)与右挡板孔套(5)形成迷宫式密封;主动轴(2)上的左挡板间隙密封件(11)与左挡板孔套形(12)成间隙密封,左挡板迷宫密封件(13)与左挡板孔套(12)形成迷宫式密封。从动轴(25)上的右挡板间隙密封件(18)与右挡板孔套(19)形成间隙密封,右挡板迷宫密封件(17)与右挡板孔套(19)形成迷宫式密封;从动轴(25)上的左挡板间隙密封件(22)与左挡板孔套(21)形成间隙密封,左挡板迷宫密封件(23)与左挡板孔套(21)形成迷宫式密封。
其中,主动斜齿轮(15)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动齿轮,从动斜齿轮(26)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斜齿轮,左、右挡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左、右墙板,调心滚子轴承和圆柱滚子轴承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主动三叶叶轮和从动三叶叶轮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子,主动轴和从动轴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轴,由附图1中可见主动斜齿轮和从动斜齿轮外设有箱罩相当于本专利的齿轮箱罩,调心轴承和圆柱滚子轴承外设有盖体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盖,右挡板迷宫密封件17和左挡板迷宫密封件13相当于本专利的迷宫轴套,右挡板孔套5和左挡板孔套12相当于本专利的迷宫套。
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转子的叶轮轴上具有梯形外齿或转子的叶轮轴上固套的迷宫轴套上具有梯形外齿,而左、右墙板轴孔中的迷宫套上具有矩形内齿。
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中迷宫密封的位置: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主动轴(2)上的右挡板迷宫密封件(4)与右挡板孔套(5)形成迷宫式密封;左挡板迷宫密封件(13)与左挡板孔套(12)形成迷宫式密封;从动轴(25)上的右挡板迷宫密封件(17)与右挡板孔套(19)形成迷宫式密封,左挡板迷宫密封件(23)与左挡板孔套(21)形成迷宫式密封,即公开了在主动轴和从动轴上设置的迷宫密封件,分别与在左、右挡板的孔套形成迷宫式密封。附件2中也公开了一种负压罗茨鼓风机(参见附件2第2页第7-12行,附图1),该负压罗茨鼓风机包括逆流冷却机壳体(1)、墙板(2)、主动转子组(3)、从动转子组(4)、支承轴承(5)、小轴承(6)、齿轮箱(7)、付油箱(8)、主动齿轮(9)、从动齿轮 (10)、密封(11)、甩油盘(12)构成,所说的主、从动齿轮(9、10)为直齿,其与轴的配合为圆锥配合,密封(11)为迷宫密封。其中由附图1中可见,该密封(11)安装在主动转子的轴与墙板之间以及从动转子组的轴与墙板之间。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迷宫密封的具体结构,附件4的《机械工程手册》中公开了迷宫密封的具体结构(参见附件4第23-102页至第23-106页、第23-108页至第23-109页),其中由表23.5-14和表23.5-15可见,迷宫密封采用的是矩型齿对梯型齿的配对结构。根据附件4所公开的迷宫密封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在附件1中的迷宫密封部件中采用梯形外齿和矩形内齿配对的方式设置其结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的附件4所公开的矩型齿对梯型齿的密封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附件中的梯型外齿是一高一低的与本专利的等高重复的梯型齿不同,且其设计原理也和本专利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迷宫密封的具体密封结构是矩型内齿和梯型外齿配对的结构,并没有限定其梯型外齿的梯形必须是等腰且等高重复的梯型齿,因此将附件4中公开的迷宫密封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同,所以,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迷宫套采用铸铝材料制成。而附件3中还公开了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的密封结构(参见第76-99页至第76-100页),其中表76.5-9中公开了迷宫式密封结构,该曲折型迷宫密封结构通过直接在密封体上车出的密封齿或用铝片、铜片、不锈钢片嵌入密封体中制成,即公开了密封套可采用铸铝材料制成。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梯型外齿和矩型内齿的齿数均为3-11个齿。而附件4中的表23.5-12中公开其齿数可以选择3、4、5、6、8、10等数,在齿数超过15个后再增加齿数对减少漏泄系数的作用不大,因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6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迷宫套是由迷宫外套和迷宫内套紧固而成,迷宫内套上具有矩型内齿。
请求人用附件1结合附件3评述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附件1公开了安装在右、左挡板上的右、左挡板孔套5和12以及右、左挡板孔套19和21,而附件3公开了密封齿可采用铝、铜以及不锈钢嵌入密封体上,由于密封齿都为环状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的就可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附件3公开了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的密封结构(参见第76-99页至第76-100页),其中表76.5-9中公开了迷宫式密封结构,该曲折型迷宫密封结构通过直接在密封体上车出的密封齿或用铝片、铜片、不锈钢片嵌入密封体中制成。根据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3中公开的密封齿嵌入密封体得到的迷宫密封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将迷宫套设置为内、外套,并在内套上设置矩型内齿的结构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迷宫套设为内外套是为了采用不同材质制作,并利用不同材质热膨胀系数不同,来使得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而附件3中仅公开了关于密封齿的通常制造方式,并没有给出利用将迷宫套设置为内外套,并进一步可以利用材料的不同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的技术启示。另外,附件1也未公开迷宫套是由迷宫外套和迷宫内套组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附件1和附件3想到将迷宫套设置为由迷宫外套和迷宫内套紧固而成这样的结构。所以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可知,附件3中公开的密封结构的设置方式不同于本专利采用内外套结构,且附件3和附件1均没有给出将迷宫套设置为内外套结构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以权利要求3为引用基础的从属权利要求4、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梯型外齿和矩型内齿均为环形齿。而附件4中公开了迷宫密封由若干个依次排列的环形密封齿组成(参见附件4第23-102页左栏倒数第2行),齿与转子间形成了一系列节流间隙与膨胀空腔,对通过的工作介质产生节流效应而起密封作用。因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在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3和4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在引用权利要求3或4时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因此关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023994.9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5以及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4、6以及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3或4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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