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应急抢修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力应急抢修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9
决定日:2012-10-08
委内编号:5W1034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21620.8
申请日:2008-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汉奋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华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张建
国际分类号:B60P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结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和所具有的技术能力,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比对,如果证据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证据和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0820221620.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2日、名称为“电力应急抢修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9月25日,专利权人原为马玉良,后变更为陕西华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应急抢修车,包括驾驶室(1)和车箱(2),其特征在于:所述车箱(2)的顶部设置有能够水平和垂直转动的照明灯(3)和摄像头(4);车箱(2)的内部安装有发电机(5)和工具柜(6);所述摄像头(4)与设置在驾驶室(1)内的硬盘录像机(7)连接,硬盘录像机(7)连接有显示器(8);照明灯(3)、摄像头(4)和硬盘录像机(7)与发电机(5)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应急抢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灯(3)和摄像头(4)设置在升降杆(9)的顶部,升降杆(9)的底部与设置在车箱(2)顶部的升降驱动装置(10)铰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应急抢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8)安装在驾驶室(1)内挡风玻璃的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应急抢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柜(6)包括柜体(11),柜体(11)内设置有柜内照明灯(12)、工具架(13)、挂钩(14)、捆绑带(16)和隔板(17)。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应急抢修车,其特征在于:在驾驶室(1)的顶部安装有警示灯(15)。”
针对本专利,武汉奋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43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28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19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64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620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力抢修移动指挥平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指挥车,其披露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界定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5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6-8,其认为证据6-8均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实施的行业标准,各证据分别证明,在修理类改装车或应急类工程车上设置工具柜或工具箱属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另外,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第4自然段(结合图1)记载:保障系统8包括由相应控制系统控制的发电机组81、……完成车辆的自备供电……长排警示灯83采用……;由证据1的图10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以下结论,车顶摄像机65与硬盘录像机42连接,硬盘录像机42连接液晶显示器73、74。因此,如果将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相比较,其权利要求1或4的区别特征仅为工具柜,该区别特征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供了一个放置工具的空间,而证据6或7或8分别证明,在修理类改装车或应急类工程车上设置工具柜或工具箱并将工具固定属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补充的证据进一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或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补充的证据如下:
证据6:编号为YD/T 5114-2005、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7:编号为QC/T 41-1992、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环境监测车》的第122、124、125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8:编号为QC/T 493-1999、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修理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行业标准第145、146、152、156页的复印件,共4页。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专利在车厢顶部设置有能够水平和垂直转动的照明灯3和摄像头4;所述摄像头4与设置在驾驶室1内的硬盘录像机7连接;硬盘录像机7连接有显示器8。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4对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专利的摄像头4设置在车厢顶部,而证据4的“摄像及照相设备17”设置在微机指挥间;并且证据4所公开的“多功能指挥车”将“车体28”分成了三个独立工作的功能区间,除了驾驶间外,其将车厢内还分成了微机指挥间和发电机间,并且在其技术方案中,还在微机指挥间设有“电脑及打印18”。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车厢2并没有分区。并且,在证据4中提到:“摄像及照相设备17通过卫星接收装置26显示图像”,但是从证据4所公开的所有技术方案中,没有发现在其多功能指挥车上设置有显示器。而本专利是通过与硬盘录像机7连接的显示器6来实现对摄像头4所捕获的图像的显示功能。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中,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照明灯3和摄像头4设置在升降杆9的顶部,而证据1中用于照明的镝灯云台并没有安装在升降系统62上,而是升降系统62安装在镝灯云台上,且车顶摄像机65的安装也是在镝灯云台上。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工具柜的具体结构,该工具柜是为了适应本专利的电力应急抢修车而设计的,其是一种车载工具柜,而证据2所公开的绝缘工具柜并非车载工具柜,其是为了储放绝缘工具而设计的非车载式工具柜,是为了解决带电作业工具的干燥储放问题,另外,两者的柜内布置是截然不同的。证据3公开的工具柜与证据2类似,也是一种非车载式绝缘工具置物装置。证据5公开一种抢险维修车,但是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在其公开的抢险维修车上,并不具备摄像监控以及记录监控数据的功能。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9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4以及使用证据4否定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当庭出示了附有证明文件的证据6、7、8的复印件作为证据6、7、8的原件,其中证明文件为:(1)编号为0004842、名称为《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文献管咨询服务项目清单》的收费单据,共1页;(2)发票号码为40792581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共1页。专利权人核实后表示对证据6、7、8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6-8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5-8分别公开。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5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工具柜”,但是在抢修车中设置“工具柜”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工具柜用于电力抢修车,具有特殊的应用环境,与普通的工具柜有区别。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力抢修移动指挥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电力抢修移动指挥平台包括一由车厢和驾驶室构成的且由动力驱动的移动载体,其中还包括卫星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数字微波传输系统、图像监控系统、强光照明升降系统、一体化办公及数据处理系统、车载数据处理系统,其中:强光照明升降系统6包括大功率重型镝灯云台61、安装在镝灯云台上的气动升降系统62、云台镜头控制器63、安装在气动升降系统上的电动镜头64和车顶摄像机65。其中,大功率重型镝灯云台61完成照明灯的360度旋转、85度仰俯;气动升降系统62采用4米气动升降系统,完成照明灯升降:车顶摄像机65完成车外图像信息的采集。图像监控系统7包括主显示器74,完成主要信息的显示;保障系统8包括发电机组81,完成车辆的自备供电(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5页第1-4段、附图1)。该移动指挥平台可以通过车顶摄像机采集车外的图像,输入至视屏分配器,最后,在显示器上可以显示工况(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分析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电力抢修指挥平台包括驾驶室和车箱构成的移动载体(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力抢修车),同时安装有车顶摄像机,对车外图像进行采集,车顶摄像机和照明灯安装在气动升降系统上,照明灯能够360度旋转和升降;通过车顶摄像机采集车外的图像,通过视屏分配器在显示器上显示。还具有发电机组完成车辆的自备供电。
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限定有工具柜;b.权利要求1中的车顶摄像头与车内的硬盘录像机连接,硬盘录像机连接显示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工具柜的作用是用来放置工具。由于电力抢修车用于电力设备突发情况的抢修工作,因此抢修车必然配备有用于抢修的工具,因此要放置这些抢修工具,便于抢修工作也必然会有工具柜,故在电力抢修车中设置工具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至于该工具柜与普通工具柜有何不同,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因此该工具柜的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硬盘录像机的作用是监控的同时进行存储。证据1公开的是车顶摄像机,摄像机本身就能够在监控的同时进行存储,因此,采用摄像头与录像机两个部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单独采用摄像机是相同的,都是采集、存储车外的图像并显示在显示器上。而采用摄像头与录像机代替证据1公开的车顶摄像头,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替换,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照明灯(3)和摄像头(4)设置在升降杆(9)的顶部,升降杆(9)的底部与设置在车箱(2)顶部的升降驱动装置(10)铰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升降杆实现照明灯和摄像头的升降。但是,证据1公开了照明灯和车顶摄像机安装在气动升降系统上,采用气动升降系统完成照明灯和摄像机的升降。由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想到采用升降杆实现照明灯和摄像机的升降,因为采用升降杆实现物体的升降是一种常用的升降方式,并且升降杆与升降驱动装置铰接也是常规的机械连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显示器(8)安装在驾驶室(1)内挡风玻璃的上方”,这种设置方式是所属领域的常规设置方法,因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显示器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工具柜(6)包括柜体(11),柜体(11)内设置有柜内照明灯(12)、工具架(13)、挂钩(14)、捆绑带(16)和隔板(17)”。证据3公开了一种绝缘工具柜,其具有柜体4、横梁2和隔板,横梁上具有挂物杆(对应于工具架)或其它小装置(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1页第4-5段)。尽管证据3没有公开该绝缘工具柜用于电力抢修车,也没有公开其具有照明灯、捆绑带、挂钩,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存放电力抢修的工具,因此证据3已经给出了将该工具柜用于电力抢修车的技术启示,同时捆绑带、挂钩和照明灯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装的常规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驾驶室(1)的顶部安装有警示灯(15)”。证据1已经公开了其保障系统8包括长排警示灯83,完成车辆抢修任务的执行报警(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第4段),且报警灯一般都安装在车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22162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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