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3
决定日:2012-10-08
委内编号:5W1031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29910.6
申请日:2010-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陆新霞
授权公告日:2011-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晏杰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C21B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4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的20102052991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5日,专利权人为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包括砖体和砖体上的通孔,其特征在于,砖体由外部砖体(1)和内部砖体(2)两部分构成,外部砖体呈等六面体,六面体的外角部有外弧形槽(7),两外弧形槽之间有均布的外半圆形槽(6),外部砖体上下面间有均布的通孔(4),内部砖体置于外部砖体内,构成一体结构,内部砖体上下面间均布有与外部砖体上的通孔(4)相同直径的通孔(3),内部砖体与外部砖体相连处,构成与内部砖体和外部砖体上的通孔排列相一致、且孔径大小相同的通孔(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通孔(3、4、5)均为上下面间等直径的纵向通孔,且圆心均布在从中心向外均匀辐射的直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通孔(3、4、5)构成内部砖体和外部砖体上下面间均布的37个通孔。”
针对本专利权,陆新霞(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55454U、申请号为200920276535.6、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8日、申请日为2009年12月4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58271Y、申请号为200420111816.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5日、申请日为2004年12月6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从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通孔的圆心均布在从中心向外均匀辐射的直线上已被证据1公开,通孔为上下面间等直径的纵向通孔已被证据2公开,且其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解决提供热风和粉尘通道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5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3、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证据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6和7段,及附图)公开了一种复合型37孔格子砖,包括砖体和通气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砖体和砖体上的通孔),砖体由外部砖体及其中心的内部砖体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砖体由外部砖体(1)和内部砖体(2)两部分构成),外部砖体上、下面均布有上、下贯通的18个外通气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外部砖体上下面间有均布的通孔(4)),内部砖体上、下面均布有上、下贯通的7个内通气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部砖体上下面间均布有通孔(3)),内部砖体外周壁上交替均布的内半圆形槽(4)和内弧形槽(5)与外部砖体内周壁上相对应的凹槽结合在一起构成37孔的通风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部砖体置于外部砖体内,构成一体结构),内半圆形槽和外半圆形槽的槽宽和内、外通气孔的直径相等,内弧形槽和外弧形槽的弧长均为内、外通气孔周长的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部砖体与外部砖体相连处,构成与内部砖体和外部砖体上的通孔排列相一致、且孔径大小相同的通孔(5)),砖体的横截面为正六边形(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外部砖体呈等六面体),相邻2个外半圆形槽和外弧形槽交替均布在外部砖体周壁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六面体的外角部有外弧形槽(7),两外弧形槽之间有均布的外半圆形槽(6)), 内、外通气孔的直径相等(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通孔(3)与外部砖体上的通孔(4)直径相同)。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说的通孔(3、4、5)构成内部砖体和外部砖体上下面间均布的37个通孔”也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段,及附图),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和3因不具备新颖性而应予无效,合议组不再审理请求人关于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被相同领域的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通孔的圆心均布在从中心向外均匀辐射的直线上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1),而通孔为上下面间等直径的纵向通孔虽然未被证据1具体公开,但证据2(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孔的纵断面是长方形(相当于通孔的上下面间等直径),且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通孔设置为等直径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解决提供热风和粉尘通道的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结合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52991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