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适佩防弹防护头盔-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适佩防弹防护头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0
决定日:2012-10-09
委内编号:5W1024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41128.3
申请日:2002-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范维
授权公告日:2003-07-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东方上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41H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07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快速适佩防弹防护头盔”、专利号为02241128.3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原为张振民,后变更为北京东方上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速适佩防弹防护头盔,是由盔壳和悬挂系统组成,其特征是悬挂系统中的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此带体穿过设在头盔上相对于头后部的扣套,并在两侧反折,带体的两端头分别固定在头盔左、右前沿内壁上,在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可活动的锁扣固定件,该锁扣固定件与锁扣连为一体,另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可活动的吊环,该吊环上同时穿套一下颏调节带,此下颏调节带上并配有下托和锁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适佩防弹防护头盔,其特征是所说的穿套在一侧调节带上的吊环为长方形,环孔大小与两侧调节带和下颏调节带的截面长宽相适配,环孔的内、外周边为圆弧形过渡构造。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适佩防弹防护头盔,其特征是所说锁扣固定件的内孔为长方形,其大小与两侧调节带截面长宽相适配,孔的内、外周边为圆弧形过渡构造。”。

针对本专利,范维(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期为1999年11月16日、公开号为US598340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1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公开日期为1999年06月29日、公开号为US5915537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9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和2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头盔,包括外壳和悬挂系统,悬挂系统由通过锚固移动构件连接在一起的一堆鬓角带、一对后带以及设置在封条的下巴带组成;鬓角带一端固定在头盔前沿,由附图3可以清楚的看出:下巴带3穿套在一个可活动的吊环上,另一端有锁扣21的锁头;另一侧有一与锁扣连为一体的可活动的锁扣固定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下颏带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此带体穿过设在头盔上相对于头后部的扣套;b.下颏调节带上还配有下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头盔,从附图可以清楚的看出,两侧调节带穿过头盔后部的扣套,为一根带体。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这种方式,可以调节每侧调节带的长度,在每侧的调节带长度不需要调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取消锚固活动固件的连接方式,使得鬓角带和后带为一整体;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在下颏带上配有下托,使佩戴更加舒适,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11月06日、公开号为US6311338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
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头盔,从附图1可以清楚的看出,该头盔由盔壳和悬挂系统组成,悬挂系统中的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穿过设于头盔后部的扣套;带体的两端头分别固定在头盔左右前沿内壁上;一侧调节带上可活动的穿套锁扣固定件,该固定件下连接有锁头;另一侧调节带可活动的穿套一吊环,吊环下穿套一下颏调节带,下颏调节带另一端配有锁头;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下颏带上还配有下托,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的附图7公开,另外,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3中的后带由13a和13b两部分组成,分别固定在盔壳的后部;权利要求1为一根整体;2)对比文件3中右部前后带12b、13b端部相连接,设有聚焦点;权利要求1中前后带连接为一整体。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是,使调节带可以自由调节;
对比文件2中,调节带为一根整体,后带在头盔后部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采用调节带上穿套的扣环为可活动的情况下,为使活动的扣环在调节带上调节,显然可以很容易的想到取消聚集点,以使前后带12b、13b连接为一根带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有动机使另一侧调节带采用相同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从目的、方案、效果各个角度来讲都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书面答复,其认为:①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悬挂系统为四根带体,而本专利的悬挂系统为一根带体;②对比文件1是一种赛车头盔,从对比文件1的图1、2中都明确表明悬挂系统不仅与有孔的头盔为有孔连接,而且其悬挂系统明确为四根带体,这与本专利的悬挂系统为一根带体完全不同;③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维护头部温度、湿度等盔内气侯环境的野外运动保护头盔,也是一种盔体多处有孔的头盔,其悬挂系统与头盔为有孔连接,这与本专利的无孔头盔与带体的连接方式为无孔连接完全不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其可以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当庭转送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充分地辩论。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
①本专利由于悬挂系统中的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采用一根带体,使得穿戴调整十分方便,而采用可活动锁扣固定件和可活动的吊环,实现两侧均可以任意调节头盔下颏调节带,特别是由于两侧调节带上的扣均可在前后等多方向任意活动,戴上头盔后也可进行调节,即“用中调节”,达到最理想的舒适佩戴位置,实现快速调节成舒适、可靠、轻便的理想佩戴状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是不松开下巴带的情况下放松下巴带或系紧下巴带,其结构复杂,放松调整十分不方便;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头盔内部空气循环,以除去头盔中的湿气;对比文件3结构复杂,虽然两边长度可调,但调节时相互牵扯,无法方便调整到位;因此,对比文件1、2、3均未公开本专利所要达到的功效,也未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防弹头盔,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骑车和工人所使用的安全帽;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悬挂系统中的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而对比文件1中最少有4根带构成“两根鬓角带17和两根后带13”,无法同步实现左右调节;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此带体穿过设在头盔上相对于头后部的扣套,并在两侧反折”,对比文件1由于是多根带,不存在扣套反折等技术手段,而是固定在头盔壳上开洞设置的挂杆上;d.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体的两端分别固定在头盔左、右前沿内壁上”,而对比文件1的带则是挂在头盔壳上开洞设置的挂杆上,带伸到头盔外侧,此绝非防弹头盔可以接受的技术方案;e.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可活动的锁扣固定件,该锁扣固定件与锁扣连为一体,另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活动的吊环,该吊环上同时穿套一个下颏调节带,此下颏调节带上并配有下托和锁头”,该技术方案使得两边可调且可同步可调,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技术特征,而且由于构件15有三根带子连接,相互牵扯很难调整,更不可能同步调整;
③对比文件2用于冬季运动,并非防弹头盔,从其附图中也无法看出是“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其客观结构也不能从附图中看出或唯一看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另外,对比文件1和2也没有结合的启示,其发明目的、追求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
④由于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下述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防弹头盔,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骑车和工人所使用的安全帽;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悬挂系统中的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而对比文件1中最少有4根带构成“两根鬓角带17和两根后带13”,无法同步实现左右调节;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此带体穿过设在头盔上相对于头后部的扣套,并在两侧反折”,对比文件1由于是多根带,不存在扣套反折等技术手段,而是固定在头盔壳上开洞设置的挂杆上;d.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体的两端分别固定在头盔左、右前沿内壁上”,而对比文件1的带则是挂在头盔壳上开洞设置的挂杆上,带伸到头盔外侧,此绝非防弹头盔可以接受的技术方案;e.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可活动的锁扣固定件,该锁扣固定件与锁扣连为一体,另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活动的吊环,该吊环上同时穿套一个下颏调节带,此下颏调节带上并配有下托和锁头”,该技术方案使得两边可调且可同步可调,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技术特征,而且由于构件15有三根带子连接,相互牵扯很难调整,更不可能同步调整;
⑥对比文件2用于冬季运动,并非防弹头盔,从其附图中也无法看出是“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其客观结构也不能从附图中看出或唯一看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3和2公开,另外,对比文件3和2也没有结合的启示,其发明目的、追求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
⑦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3中均没有公开,孔的内外周边为圆弧过渡构造并非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对于本专利具有特别的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鉴于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所提及的主要意见、主张已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过,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请求人。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3均为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对比文件1、2、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3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对比文件1、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接近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和附图7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调整头盔并将其固定到使用者头上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两根鬓带17,从使用者的鬓角延伸到下巴,每根的一端固定在头盔的外壳5上,另一端与锚固移动构件15连接;设置有已知类型的封条或皮带扣21的下巴带3,两根后带13,在靠近使用者颈背处,每根的一端与构件15连接,另一端与外壳5连接;每个构件15大致为三角形,设置有从鬓角延伸到下巴供带子17通过的第一槽,以及从构件15延伸到外壳的颈背部分供后带13通过的第二槽;每个后带13包括弹性部分11,用作张紧装置并例如通过长条形螺旋形或涡卷形弹簧构成,弹性部分与适用于将头盔固定在使用者头上并将下巴带调整到所述张力的拉伸器7连接;拉伸器或拉伸装置7包括旋转杆9,例如绞盘式旋转杆,适用于在手动旋转时拉动弹性部分11并将张力施加给弹性装置11;释放按钮19设置在拉杆9附件,用来释放已经被杆9拉伸,即张拉的弹性装置11;在使用中,头盔3通过将带3穿过下巴下方并将可活动的皮带扣21的构件连接在一起,同时使带相对宽松被安装在使用者的头上,此时,为了拉紧下巴带3并将头盔5固定在使用者头上,使用者通过旋转反过来拉伸弹性装置11的杆9作用于拉伸器7;使用者按下松开将要恢复原来未拉伸长度的弹性装置11的释放按钮19,以便从头上取下头盔5;根据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如图1所示,用于使拉伸器7运转的杆9和释放按钮19都容纳在专用底座23中,底座构成或应用在头盔外表面的外壳上,并固定到外壳上;根据本发明的另一实施例,如图2所示,用于使拉伸器7运转的杆9固定在下巴带3的盖25上,盖通过传统已知的方式紧固到头盔上,在盖25紧固到头盔5上后,该实施例的运转与上述相同;本发明实施例已经特别参照骑车人用的安全帽进行了披露和阐述,但显而易见的是本发明还可应用于工人用安全帽、军用头盔以及其它类型的运动头盔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头盔,该头盔包括所选组合或所有的外壳、衬里以及舒适环,该头盔设计用于冬季运动,具有调节头盔内部的温度、气流以及湿气的气候控制功能;该头盔包括前后可调通风孔,用于通过头盔选择性地循环空气,以按照用户要求改变所述头盔内部的温度,保证舒适度;该头盔还包括用于在用户的外露部位,例如耳朵,提供耐磨性的舒适环;该舒适环还通过辅助去除湿气并防止湿气接触用户的皮肤灵活地用来控制头盔的内部气候(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1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护头盔,部分由具有纵向对称面的主外壳形成,并为具有用于使其紧固在使用者头部的固定定位装置的类型,其中所述固定定位装置具有用于调节带子长度的机构,该机构的至少一个单元由滑轮构成;根据该头盔1及其颚带11的优选实施例,前带12由前带的左部12a和前带的右部12b构成,后带13由后带的左部13a和后带的右部13b构成,前带12的左部12a和右部12b的端部固定在面部开口的上边缘靠近主外壳的侧边缘8的紧固点X上,后带13的左部13a和右部13b的端部固定在下边缘10的中心和后部;前带和后带的右部12b、13b的另一端部相连接,并可设一固定的聚集点50,左部的端部分别在聚集点51互相连接,优选地,两个聚集点50、51可通过一个或多个辅助带子部分53相互连接,辅助带子部分53用于经过下巴下方或围绕使用者的下巴,以紧固头盔1,如图4所示;另外,颚带11可打开,以实现头盔的定位,还可闭合,以确保其保持在使用者头部,为此,颚带具有用于释放辅助带子部分53的至少一个自连接和自断开扣19,根据一种有利设置,该自动扣其可活动地设置在前带12的左部12a和后带13的左部13a的聚集点51上,如图3所示;每个带子部分都具有长度调节机构,前带12的左部12a具有长度调节机构15a,前带12的右部12b具有长度调节机构15b;同样,后带13的左部13a具有长度调节机构16a,其右部13b具有长度调节机构16b;每个带子部分12a、12b、13a、13b都为具有有限长度的连续部,有限长度将聚集点50、51与附着在主外壳2上的钩接点连接,其调节机构15a、15b、16a、16b,具体如图9a、9b和10所示,分别由杆扣15、16的组件和辅助返回扣18构成,形成一种滑轮70,从而可调节其所处的各个带子部分的有效长度(参见对比文件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的构成不同:在本专利中,悬挂系统中的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为一根带体,而在对比文件1中,下颏带的调节带则由两根鬓角带和两根后带构成;
b.下颏带两侧调节带的连接方式不同:在本专利中,两侧调节带的带体穿过设在头盔上相对于头后部的扣套并在两侧反折,带体的两端头分别固定在头盔左、右前沿内壁上,而在对比文件1中,两根鬓角带17的一端固定在头盔的外壳5上,另一端与锚固移动构件15连接,两根后带的一端与锚固移动构件15连接,另一端与外壳5连接;
c.锁扣的连接方式不同:在本专利中,可活动的锁扣固定件穿套在一侧的调节带上,另一侧调节带上穿套一个可活动的吊环,该吊环上同时穿套一下颏调节带,锁头装配在下颏调节带上,而在对比文件1中,相互配合的皮带扣21则分别安装在鬓角带17和下巴带3上。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c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及预期的技术效果实际上就是在头盔的佩戴过程中,可得到一个两侧均可任意调节的头盔下颏调节带,特别是由于两侧调节带上的扣均可在前后等多方向任意活动,所以当戴上头盔后,也可前后微调节,即实现了快速调节,尤其可有“用中调节”的功能,保证了能达到理想的舒适佩戴位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
而对比文件2、3虽然也公开了具有不同悬挂系统及调节机构的头盔悬挂系统,但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就如何实现快速调节、“用中调节”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对比文件2、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2的附图1、7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的附图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主张,本案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附图1、7虽然也公开了头盔的某些外部结构特征及悬挂系统的一部分,但在无相关文字记载、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该附图不能确定下颏带的两侧调节带具有何种结构形式及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不能确定调节带的两端头通过何种方式固定在头盔上,也不能确定调节带上的锁扣固定件或锁头与调节带是否为活动连接,更不能就如何实现快速调节、“用中调节”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无相应佐证予以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的附图1、7中公开,也不能认定对比文件2的附图1、7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本专利权利要求2、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的无需理由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24112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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