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4
决定日:2012-10-09
委内编号:4W1016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20636.4
申请日:2008-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国兴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4F5/00,F24F6/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1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810120636.4、申请日为2008年8月28日、名称为“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乐国兴。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包括基座、设置在所述的基座上的吹风装置及与所述的基座连接的前罩板和后罩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吹风装置的前端设置有雾化电机,所述的雾化电机的前端面上连接有雾化盘,所述的雾化盘的前端连接有弧形状的雾化轮,所述的雾化轮通过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在所述的雾化电机的输出轴上,所述的雾化盘周边设置有齿槽,所述的雾化盘上设置有喷水装置,所述的喷水装置包括喷水嘴,所述的喷水嘴的出水口正对所述的雾化轮的内表面,并靠近所述的雾化轮的内表面,所述的喷水嘴的进水口通过进水管连接有密封水箱,所述的密封水箱内设置有水泵,所述的进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的水泵连接,所述的密封水箱设置在与所述的基座连接的底座上,所述的进水管上设置有雾量调节旋钮,所述的雾量调节旋钮通过设置在所述的后罩板上的旋钮孔固定在所述的后罩板上,通过所述的雾量调节旋钮调节水的流量实现雾化大小的控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锥形螺母和橡胶保护塞,所述的锥形螺母的下部与所述的雾化电机的输出轴连接,所述的锥形螺母的上部与所述的橡胶保护塞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锥形螺母的下部设置有内螺孔,所述的内螺孔与所述的雾化电机的输出轴螺接,所述的锥形螺母的上部设置有内六角工作孔,所述的橡胶保护塞包括六角形连接部,所述的六角形连接部嵌入所述的内六角工作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水箱包括箱体、箱盖及设置在所述的箱体与所述的箱盖之间的密封装置,所述的箱体上设置有用于人工加水的加水槽,所述的加水槽通过托架组件连接在所述的箱盖上,所述的箱体的下部设置有放水机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箱体内垂直于水平面方向设置有向外凸起的定位槽,所述的定位槽内设置有水位查看器,所述的后罩板上设置有与所述的定位槽配合的观察孔,通过所述的观察孔查看所述的水位查看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雾化盘的下沿设置有水回收装置,所述的水回收装置包括水回收导槽和设置在所述的水回收导槽的底部的水回收嘴,所述的水回收嘴与所述的密封水箱相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槽均匀分布在所述的雾化盘的周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水嘴中设置有用于暂时储存水的储水腔,所述的储水腔分别与所述的喷水嘴的进水口和所述的喷水嘴的出水口相通。”
针对本专利,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19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88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69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5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6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7月11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请求人于2012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
合议组于2012年8月6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9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6月25日、2012年7月11日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没有进行意见陈述,也没有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或3所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除上述之外,无其他证据和理由以及评述方式。在口审当庭,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是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加湿功能的风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雾电风扇,由常规的风扇装置和共用电源的喷雾装置二部分组成;风扇装置由底座8、电机4、风叶5、风叶罩6、转向机构7组成,底座8是台式结构,底座8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座,风叶5和转向机构7相当于本专利的吹风装置;风叶5前端的电机4经改制,其也为雾化电机,电机4的前端输出轴套装固定雾化盘2,固定雾化盘的周边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小孔,孔中设有焊固的铜制雾化齿21,固定雾化盘2的前方在电机4输出延伸端设有通过碗形垫圈18和带肩螺母19固定的甩水盘1,该甩水盘1呈波纹状与电机轴同步旋转,甩水盘1相当于本专利的雾化轮;进水管3穿过固定雾化盘2,进水管3的出水口(相当于本专利的喷水嘴)对准甩水盘1接近中心位置的波纹处,且靠近甩水盘的内表面;进水管3通过出水孔 12连接密封水箱9,密封水箱9中设置水泵10,密封水箱9设在底座8下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与所述的基座连接的前罩板和后罩板,(2)连接雾化轮和电机轴的装置也是安全防护装置,(3)所述的进水管上设置有雾量调节旋钮,所述的雾量调节旋钮通过设置在所述的后罩板上的旋钮孔固定在所述的后罩板上,通过所述的雾量调节旋钮调节水的流量实现雾化大小的控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风扇的风罩,(2)如何预防孩童将手指与电机轴接触,(3)如何调节加湿量。
关于区别特征(1),尽管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公开风叶罩6可分为前罩板和后罩板,但是,在本领域中,通常由前罩板和后罩板组成风叶罩。此外,为了提高喷雾电风扇的整体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电机等部件也设置在前罩板和后罩板内,并且,通常将前罩板和后罩板与基座连接以实现装配。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甩水盘1由碗形垫圈18和带肩螺母19固定在电机的输出轴上,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带肩螺母19的前端是否封闭,但是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电机轴裸露在外,同时为了防止孩童伸手到螺母孔中,通常选择前端封闭的螺母,此时,前端封闭的螺母和碗形垫圈18除了紧固连接甩水盘1外,还可消除孩童将手指伸进去的安全隐患。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雾化冷却风扇,包括调节阀4,其安装在方形立柱内,连接在方形立柱内供水管路的上、下接头之间,雾化的大小可以通过调节阀控制水的流量大小来实现(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段、附图1-4)。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节阀,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雾量调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另一种常见的调节装置,即调节旋钮。此外,雾量调节旋钮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将雾量调节旋钮通过设置在所述的后罩板上的旋钮孔固定在所述的后罩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上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安全防护装置的具体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甩水盘1由碗形垫圈18和带肩螺母19固定在电机的输出轴上(参见对比文件2的具体实施方式第二自然段及附图1、4),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带肩螺母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锥形螺母,而为了防止人手伸入而在其上部设有橡胶保护塞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将与电机轴的连接部分设置在锥形螺母的下部和将与橡胶保护塞的连接部分设置在锥形螺母的上部,也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对锥形螺母、橡胶保护塞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甩水盘1由带肩螺母19固定在电机的输出轴上,带肩螺母19必然带有内螺纹孔以与输出轴螺接。而内六角工作孔是常用的螺母工作孔形式,采用内六角工作孔的螺母与橡胶保护塞相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对密封水箱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水箱9上设有箱盖和位于箱盖上的加水孔13(参加对比文件2的附图1、2、4),而为了提高密封水箱的密封性能,再在箱体上增加密封装置,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技术手段,而将加水槽通过托架组件设置是在箱盖上,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灵活的排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水箱的底部设置放水机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对水位查看器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便于观察液位,设置水位查看器以及观察孔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其具体设置位置和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水回收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高速旋转的甩水盘1将水珠甩出与雾化齿21撞击而形成雾化,未被击碎的水滴通过设在固定雾化盘下沿的回水挡板17经回水管16接向水箱9而回收,回水管与进水管同插入水孔12内(参见说明书正文第3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2的回水挡板17和回水管16也是一种水回收装置。而水回收导槽和水回收嘴是常见的部件,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水回收导槽和水回收嘴”代替对比文件2的回水挡板17,且这种替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齿槽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固定雾化盘的周边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小孔,孔中设有焊固的铜制雾化齿21(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2页倒数第2段),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喷水嘴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暂存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喷水嘴中设有用于暂存水的储水腔,并将储水腔分别与喷水嘴的进水口和喷水嘴的出水口相通,以形成进水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基于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120636.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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