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3
决定日:2012-10-10
委内编号:4W1016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0954.5
申请日:2004-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B32B37/02,B32B27/00,B32B2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20954.5,申请日为2004年7月8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其特征是:(1)、使用在模具表面分布开设有若干连接负压源吸气孔的模具;(2)、将面料铺在模具表面上;(3)、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4)、在面料上涂覆粘接剂,然后铺覆纤维布,抹压;(5)、再涂覆粘接剂、铺覆纤维布,至所需层厚、强度要求;(6)、固化定形;(7)、起模,切边,得产品。”
针对本专利,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2003年第7期《汽车工艺与材料》的封面页、目录页、第15、16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李志良主编、1995年5月第1版、1995年5月第1次印刷、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玻璃钢手糊成型工艺》的封面页、版权页、出版序言2页、前言页、第2、3、126-129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3:公告日为2002年6月18日、公告号为US6406588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与附件1、2、3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附件1与附件2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和生产方法,两者没有结合性;附件2与附件1、3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和生产方法,三者没有结合性和结合可比性,与附件1、2、3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表示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要求口头审理结束后三日内补充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的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3、2,或附件2、1,或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4)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前述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强调,专利权人声称的技术效果没有依据,附件3、2的结合能够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公开出版物,附件3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3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结合,或附件2、1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1涉及一种玻纤增强聚氨酯汽车门内饰板的研制,具体公开了采用PVC革作为面层通过结构反应模塑(SRIM)工艺生产汽车内饰件,主要设备有聚氨酯高压浇注机、转盘生产线、加热炉及真空成型系统,模具带水道、面料夹持装置及附件固定装置、真空孔的铝合金模具;生产工艺过程为组合料上料→清理模具→夹持PVC革→烤革→真空吸塑→铺玻纤毡→注料→合模熟化→取件修整→切边冲孔→包装(参见附件1第15、16页)。
附件2公开了一种玻璃钢手糊成型工艺,其手糊成型的工艺过程是:先在清理好(或经表面处理好)的模具成型面上涂抹脱模剂.待充分干燥后.将加有引发剂(或固化剂)、促进剂、颜料等添加剂的树脂混合料涂刷在棋具成型面上,随之在其上铺放裁剪好的玻璃布(毡)等增强材料.并注意浸透树脂,驱除气泡;如此重复上述铺层操作,直至达到设计厚度,然后进行固化、脱模、加工修饰及检验等(参见附件2第2页及第3页图0-1)。在典型制品的生产实例部分关于波形瓦成型中,具体披露了“将另一聚酯薄膜覆盖其上,用刮板刷平使之紧密结合,并小心地将气泡排净”(参见附件2第12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也是进行汽车内饰板的制造,模具带有真空孔及负压源,负压源吸面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7),但是步骤(4)-(7)是传统的工艺,且该步骤(4)-(7)已经被附件2公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被加工产品固定在带有真空孔模具上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的是聚氨酯SRIM(结构反应模塑)技术,结构反应模塑设备包括真空孔的铝合金模具,附件1中所述的PVC革在被烤革后通过真空吸塑成型,其模具为带水道、面料夹持装置及附件固定装置、真空孔的铝合金模具,附件1中所述的真空吸塑用于将加热后的PVC革成型,包含通过水道使模具冷却的过程,属于真空吸塑成型。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制造方法中,模具表面分布开设有若干连接负压源吸气孔的模具并非用于真空吸塑成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作用在于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使其保持平整并与模具贴合,使面料具有与模具内型相同的形状,以避免在涂覆粘接剂时在产品表层产生气泡,使生产出的产品外表面平整、光滑。由此附件1所述的真空吸塑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玻璃钢手糊成型工艺,其中并未涉及负压源、带有吸气孔的模具,也未涉及将面料通过真空泵吸附在模具上,故附件2显然也未公开“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加工产品固定在带有真空孔模具上用以形成外观平整、效果好的产品外表面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无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7)是否被附件2公开、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都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吸气孔的模具”以及“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但附件1公开了带有真空孔的模具以及真空吸附面料,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置具有真空吸附功能的模具上设置面料,再在面料上使用附件2所述工艺糊制玻璃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同前所述理由,由于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置具有真空吸附功能的模具上设置面料,再在面料上使用附件2所述工艺糊制玻璃钢”缺乏依据。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结合,或附件3、2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
附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溶剂活化胶粘剂将座椅面套与泡沫垫层粘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提供面料层16和泡沫板14。将面料层16与泡沫板14其中之一置于模具表面20和模具22之上。在优选实施例中,将面料层16直接置于模具表面20之上。其后,将防渗粘接层18置于模具表面20上的面料层16之上。模具22优选多孔的。真空件24用于模具22的负压源吸气孔26中。在轮廓上,真空件24将面料层16、粘接层15与模具表面20拉住。褶皱可以用拉伸面料层16和粘接层18的方法去除。其后,溶剂活化剂28用于面料层16、粘接层18或泡沫板14。在使用溶剂活化剂的一分钟之内,将泡沫板14对着粘接层18摆放,并压住模具22,使用上压盘34将泡沫板14与面料层16压在一起,令其二者能被粘接层18相粘接。溶剂活化剂直接喷在粘接层18,品种为酮类。粘接层18通常是附加有酚醛丁腈的聚酸胺,粘接层18很薄,就像单层垃圾袋一样。一旦溶剂活化剂28用于粘接层18,粘接层18会扩散和面料层16和泡沫板14 。面料层16可以是垫衬、软布或布,一般用于制造汽车座位。皮革或乙烯基面料特别合适,因为它们不适合直接加热。图所示的粘接包含泡沫板14和面料层16的整个表面。然而,本申请涉及的方案中,泡沫板14和面料层16的粘接仅仅在二者相接触表面的一部分上有,这也是公知技术(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第1、2页,图1-3)。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3),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7),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被附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还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7),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3),附件3公开了带有真空孔的模具以及真空孔吸附面料,公开了前述区别,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第一,附件3公开的是座垫总成的制造方法,所述座垫总成主要用于汽车座垫总成中的座椅和靠背,其构成包括面料层、粘接层、泡沫板,该产品不属于玻璃钢产品,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其涉及的产品属于玻璃钢制品,由此,制造它们所使用的粘接剂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除非存在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难以想到将座垫总成的制造方法尤其是附件3所涉及的使用溶剂活化胶粘剂将座椅面套与泡沫垫层粘接的方法用于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的成形制造。附件2涉及的是一种玻璃钢手糊成型工艺,其制造工艺与附件3所述的制造工艺明显不同,其使用的粘接剂与附件3中的粘接剂完全不同,因此,除非存在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也难以想到将附件3、2进行结合。第二,附件3公开的是将面料层直接置于模具表面,其后将粘接层置于面料层上,真空件将面料层、粘接层18与模具表面拉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件3所述的真空件是在放置面料层和粘接层之后工作,即附件3中的负压源吸气孔的吸气是在设置粘接层之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在面料铺在模具表面上后即开启负压源,模具吸气孔吸气,此后才在面料上涂敷粘接剂。由此,附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铺设面料、模具吸气孔吸气、涂覆粘接剂之间的先后顺序。第三,附件3中所述负压源吸气孔26的吸气作用在于将面料层、粘接层与模具表面拉住,附件3中明确记载了“粘接层很薄,就像单层垃圾袋一样”以及“图所示的粘接包含泡沫板14和面料层16的整个表面。然而,本申请涉及的方案中,泡沫板14和面料层16的粘接仅仅在二者相接触表面的一部分上有”,再结合附件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3中所述负压源吸气孔26的吸气的作用是将设置在面料层之上的粘接层拉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通常具有楞线、弧度等构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明确限定了“成形制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的作用在于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使其保持平整并与模具贴合,使面料具有与模具内型相同的形状,以使生产出的产品外表面平整。由此可见,附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第四,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玻璃钢手糊成型工艺,其中并未涉及负压源、带有吸气孔的模具,也未涉及将面料通过真空泵吸附在模具上,故附件2显然也未公开“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加工产品固定在带有真空孔模具上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或附件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三.决定
维持200410020954.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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