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炉具盖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3
决定日:2012-10-10
委内编号:4W101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53617.6
申请日:2004-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东海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4C15/12F24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其中,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炉具盖板”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53617.6,申请日是2004年8月11日,专利权人是李东海。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炉具盖板,它包括活动盖板,所述的活动盖板与炉具台面通过连接装置连接,所述的连接装置是安置在炉具台面后侧的左、右两个固定座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装置是由所述的活动盖板(1)相连接的盖板转轴(2)及设置在所述的盖板转轴(2)的左右两端的弹簧组件(3)所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盖板转轴(2)的上端设置一夹持槽(21),所述的盖板转轴(2)的下端设置一轴孔(22),所述的夹持槽(21)的一侧与所述的轴孔(22)的一侧由侧板(23)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孔(22)是由大径圆弧(24)与小径圆弧(25)所组成,所述的大径圆弧(24)与小径圆弧(25)的两个连接处各设置一径向定位面(27)与径向定位面(28)。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持槽(21)与活动盖板(1)的厚度相紧密配合,所述的夹持槽(21)与活动盖板(1)的配合表面上设置有齿槽(29)。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组件(3)设置一芯轴(35),所述的芯轴(35)上套置一扭转弹簧(32),所述的扭转弹簧(32)的一端连接一内固定座(31),所述的扭转弹簧(32)的另一端连接一外固定座(33),所述的内固定座(31)设置由大径圆弧(311)与小径圆弧(312)所组成的柱体,所述的大径圆弧(311)与小径圆弧(312)的两个连接处各设置一径向定位面(313)与径向定位面(314)。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大径圆弧(311)与小径圆弧(312)与分别所述的盖板转轴的轴孔(22)的大径圆弧(24)与小径圆弧(25)相配合;所述的盖板转轴(2)的下端设置一轴孔(22),所述的径向定位面(313)与径向定位面(314)分别与轴孔(22)的径向定位面(313)与径向定位面(314)相接贴定位。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固定座(33)设置由大径圆弧(331)与小径圆弧(332)所组成的柱体,所述的大径圆弧(311)与小径圆弧(312)的两个连接处各设置一径向定位面(333)与径向定位面(334),所述的大径圆弧(331)与小径圆弧(332)分别与所述的盖板转轴的轴孔(22)的大径圆弧(24)与小径圆弧(25)相配合,所述的径向定位面(333)与径向定位面(334)之间的夹角p大致为30度,并分别与轴孔(22)的径向定位面(313)与径向定位面(314)相转动定位。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固定座(31)的轴向中心设置一套置芯轴的孔(315),所述的内固定座(31)的轴向偏心设置一插入定位扭转弹簧(32)端头(321)的孔(316)。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固定座(33)的轴向中心设置一套置芯轴的孔(335),所述的外固定座(33)的轴向偏心设置一插入定位扭转弹簧(32)另一端头(322)的孔(336),外固定座(33)的外端固定设置一方头(337)。
10.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炉具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座(4)的外侧设置一方槽(41),所述的方槽(41)与所述的外固定座(33)的方头(337)相配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第173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5-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权,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5-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97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892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5月9日,公开号为CN12948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针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能够使活动盖板在任意旋转角度上定位的定位机构或装置,由于本专利相对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改进在于使活动盖板能够在任意旋转角度上定位,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扭转弹簧32在开启活动盖板时扭转变形产生扭转力,如果没有受到定位机构或装置的作用,当撤离开启力后,扭转弹簧32会释放扭转力自动恢复至变形前状态,这样活动盖板就恢复到了开启前的状态,因此,如何实现活动盖板能在任意旋转角度上定位,对本领城技术人员来说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6、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从附图中可以看出,技术特征“轴孔22由大径圆弧24与小径圆弧25所组成(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第4段)”、“大径圆弧24与小径圆弧25的两个连接处各设置一径向定位面27与径向定位面28(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第4段)”、“大径圆弧311与小径圆弧312的两个连接处各设置一径向定位面313与径向定位面314(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第6段)”、“大径圆弧311与小径圆弧312的两个连接处各设置一径向定位面333与径向定位面334(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第7段)”都有非常清楚的结构,不会造成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在扭转弹簧32作用下,就能够使活动盖板在任意旋转角度上定位,不需要其它定位机构或装置。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9月 7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随后又于2012年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明确表示撤回2012年6月18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8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删除其他的权利要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属于合并式修改,超过了《审查指南》规定的1个月的期限。对此合议组当庭宣布,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13日提交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并且专利权人在2012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明确表示撤回2012年6月18提交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是前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5-10。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3、5-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3、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1-3的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2、关于审查文本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第173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5-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本案中,专利权人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两次修改,其中第二次于2012年8月13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8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改为引用新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删除其他的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实质上是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8和9进行了合并,但因其修改时间已经超出了《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关于合并方式修改的期限,故合议组认为该修改文本不能接受。同时,鉴于专利权人在2012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明确表示撤回2012年6月18提交的修改文本,专利权人亦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故本决定以上述生效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5-10为基础作出。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其中,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请求人认为,如何实现活动盖板能在任意旋转角度上定位,对本领城技术人员来说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炉具盖板,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炉具盖板中活动盖板绕转轴转动、不能任意的在旋转角度位置上定位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能任意的在旋转角度位置上定位、又能控制与调节活动盖板开闭角度大小的活动盖板;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具体说明了所述活动盖板的操作过程为“当操作活动盖板1旋转时,即带动盖板转轴2及其相连一体的内固定座31旋转,又带动与其端头321连接的扭转弹簧32扭转,由于外固定座33不能转动,即扭转弹簧的另一端头322是被固定的,因而扭转弹簧32产生扭转力矩,其扭转力矩的大小是根据活动盖板1所需的旋转力矩的大小而匹配设计的,所以活动盖板能任意的在任何角度位置上定位。”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本专利相对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改进在于使活动盖板能够任意的在旋转角度上定位,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专利的扭转弹簧在开启活动盖板时扭转变形产生扭转力,如果没有受到其他力的作用,当撤离开启力后,扭转弹簧会释放扭转力自动恢复变形前状态,这样活动盖板就恢复到了开启前的状态;且当活动盖板在不同角度位置时,扭转弹簧产生的扭转力是不同的,只有在任意角度都存在与之相平衡的外力时,才可实现活动盖板任意角度的定位,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对旋转力矩的大小进行匹配设计,如何使得活动盖板在任意角度都能实现力的平衡从而进行任意角度的定位的相关内容,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有关实现活动盖板在任何角度位置上定位的内容。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缺少实现活动盖板在任何角度位置上定位的技术手段,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由此权利要求3、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实施例和附图均有清楚的结构,其中轴孔、内固定座、外固定座的结构非常清楚,不会造成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在扭转弹簧作用下,就能够使活动盖板能在任意的在旋转角度上定位,不需要其它定位机构或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仅陈述了上述结构是清楚的,并未就如何实现活动盖板能在任意的在旋转角度上定位进行任何说明或举证。也就是说,虽然说明书记载了轴孔、内固定座、外固定座、扭转弹簧的结构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内容,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仍然不知道如何设计才能使得活动盖板在任意角度都能实现力的平衡从而进行任意角度的定位。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鉴于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权利要求3、5-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的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不作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53617.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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