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1
决定日:2012-10-26
委内编号:4W1016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67000.5
申请日:2008-10-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晓丽
授权公告日:2011-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2K5/167,H02K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9月21日授权公告的第200810167000.5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马达”,申请日为2008年10月06日,专利权人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马达,其特征在于,其包含:
一个基座,具有一个轴管:
一个轴承,设置于该轴管内,该轴承具有一个第一端面及一个第二端面,并设有贯穿该第一端面及第二端面的一个通孔,该通孔接邻该第一端面的部位形成一个凹陷部,该凹陷部具有接邻该轴承的第一端面的一个第一周缘及接邻该通孔的内孔壁的一个第二周缘,该第一端面所在的平面至该第二周缘具有一个轴向距离;
一个定位件,设置于该轴承的第一端面,该定位件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的内孔壁径向延伸出数个沟槽,各该沟槽之间分别形成一个扣持片,且该定位件由该穿孔的内孔壁至该轴承的通孔的内孔壁具有一个径向距离,该径向距离不大于该轴向距离;
一个转子,具有一个转动轴,该转动轴结合该轴承的通孔,且该转动轴的外周壁形成一个限位槽,该定位件的各扣持片伸入该限位槽;及
一个定子,具有一个组装孔,该定子通过该组装孔套设于该轴管的外周面。
2.一种马达,其特征在于,其包含:
一个基座,具有一个轴管:
一个轴承,设置于该轴管内,该轴承具有一个第一端面及一个第二端面,并设有贯穿该第一端面及第二端面的一个通孔,该通孔接邻该第一端面的部位形成一个凹陷部,该凹陷部具有接邻该轴承的第一端面的一个第一周缘及接邻该通孔的内孔壁的一个第二周缘;
一个定位件,设置于该轴承的第一端面,该定位件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的内孔壁径向延伸出数个沟槽,各该沟槽之间分别形成一个扣持片;
该轴承的第一周缘至该第二周缘具有一个距离,该定位件的各沟槽以该穿孔的内孔壁为起始点朝该定位件的外周缘方向径向延伸一个预定长度,分别形成一个末端部,各该沟槽自该穿孔的内孔壁至各该末端部分别具有一个径向长度,各该径向长度不大于该第一周缘至该第二周缘的距离;
一个转子,具有一个转动轴,该转动轴结合该轴承的通孔,且该转动轴的外周壁形成一个限位槽,该定位件的各扣持片伸入该限位槽;及
一个定子,具有一个组装孔,该定子通过该组装孔套设于该轴管的外周面。
3.依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定位件的各沟槽的末端部位于该轴承的第一周缘与第二周缘之间。
4.依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定位件的各沟槽的末端部与该轴承的第一周缘对齐。
5.依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轴承的凹陷部于该第一周缘及第二周缘之间形成一个倾斜切面。
6.依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轴承的凹陷部于该第一周缘及第二周缘之间形成一个凹弧面。
7.依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基座的轴管内设置一个固定环,该固定环抵压固定该定位件,将该定位件定位于该固定环与该轴承之间。”
周晓丽(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01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392799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TW200801339号中国台湾发明公开公报及新型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1日,复印件,共18页;
证据3:TW426103号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为2001年03月11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4:TW463989号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1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5:TW479895号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为2002年03月11日,复印件,共17页;
证据6:TW460085号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17页;
证据7:TW499103号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为2002年08月11日,复印件,共27页;
证据8:TW539062号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1日,复印件,共22页;
证据9:TW200726042号中国台湾发明公开公报及新型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开日为2007年07月01日,复印件,共33页;
证据10: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5页。
其具体无效理由为:
(一)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是轴承的凹陷部要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在此条件下轴承凹陷部必须要有足够大的三维空间才能容置定位件变形部分的体积,而本专利仅披露定位件的径向距离应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这仅涉及定位件与凹陷部的单一维度关系,但对于凹陷部及定位件的其他维度的体积、空间条件却没有任何陈述或说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均未对该单一维度关系之外的必要条件进行说明,在此情况下,即使凹陷部的轴向距离大于定位件的径向距离,凹陷部依然可能无法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内容根本无法得知应该如何设计轴承凹陷部及定位件才能使凹陷部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应的技术手段,但是采用该技术手段显然仍无法使轴承的凹陷部为定位件提供足够的变形空间,也无法达到提升组装便利性及避免组装时定位件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的目的。
可见,本专利没有清楚地记载实现其发明所需的全部的不可缺少的技术内容,而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有限内容无法具体加以实施,更无法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由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记载的现有技术的缺点及发明目的可以清楚了解,本专利的主要目的为提供轴承的凹陷部以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从而提升组装便利性,并避免组装时定位件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仅披露了:由定位件30的穿孔31的内孔壁至轴承20的通孔23的内孔壁的径向距离(D2)不大于轴承20的第一端面21所在的平面至凹陷部24的第二周缘242的轴向距离(D1),但对于凹陷部及定位件的其它体积、空间条件却没有任何陈述,然而,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即使凹陷部的轴向距离(D1)大于定位件的径向距离(D2),凹陷部依然可能无法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
由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至少因未披露“凹陷部在第一周缘241与第二周缘242之间的径向宽度(W)大于定位件的厚度(T)”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7也未披露“凹陷部在第一周缘241与第二周缘242之间的径向宽度(W)大于定位件的厚度(T)”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7也缺乏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使专利权人对目前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删除和合并,均无法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2、4、6、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6、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5)权利要求1、2、3、6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
(6)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
(7)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
(四)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7相对于证据2、或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不具备创造性。
(2)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3、或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4、或相对于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 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相对于证据5、或相对于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不具备创造性。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证据6、或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不具备创造性。
(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或相对于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不具备创造性。
(7)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6其中之任一与本领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8)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7与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3-6与证据8和本领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9)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9,以及证据2-7和本领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10)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9以及证据2-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6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9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的主要意见是:(1)关于定位件30的厚度和尺寸应当如何设置,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仅是应当知晓的,而且是必须的设置,否则只会出现不可能实施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完全能够加以实施,并得到本专利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在本专利中,扣持片33的厚度及宽度尺寸只能具有一个适当或较小的尺寸,才能制造或使用申请专利的发明,及解决相应的问题并产生预期的作用。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9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径向距离D2”、“轴向距离D1”及其之间的尺寸关系,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径向距离L”、“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D3”及其之间的尺寸关系,请求人从附图中所测量出来的尺寸作为证据公开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内容在证据1至证据9中无任文字记载,也无法从证据1至证据9的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上述证据及其组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2年08月24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2年08月15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3、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0作为证据使用;4、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5、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虽然在请求书中主张了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7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6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创造性的组合方式,以及证据9与证据2-8中的任意一篇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7创造性的组合方式,但在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没有进行补充说明,因此上述组合方式合议组不予接受;6、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4、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中任意一篇,或者附件9与证据2-7中任意一篇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或者附件9与证据3-6中任意一篇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6中任意一篇、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或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中任意一篇、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6、9中任意一篇公开。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4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0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的“扣持片33”的厚度及宽度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而且是必须的设置,那么同理,扣持片33相对于凹陷部24的径向长度尺寸也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上述技术内容不仅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而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做的技术选择。对于任一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如果希望利用扣持片的变形来完成转轴的装配,必然会为其留出必要的变形空间,否则装配便不能顺利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任由此装配损坏被装配的主部件;(2)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至少未披露“凹陷部在第一周缘241与第二周缘242之间的径向宽度(W)大于定位件的厚度(T)”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虽然证据1-7没有文字记载现有技术中马达的轴承未能提供足够变形空间的技术问题,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但是鉴于证据1-7均披露了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即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限定的定位件与凹陷部之间的尺寸关系, 因此证据1-7从客观上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9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1是一篇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而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有可能构成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2.无效的理由和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
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针对本案,请求人虽然在请求书中主张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结合公知常识、或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3-6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组合评述方式,以及证据9与证据2-8中的任意一篇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组合评述方式,但在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没有进行补充说明,因此上述组合方式合议组不予接受。
因此,经请求人当庭确认,并当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中请求人请求的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4、6中任意一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中任意一篇,或者附件9与证据2-7中任意一篇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或者附件9与证据3-6中任意一篇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6中任意一篇、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或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中任意一篇、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6、9中任意一篇公开。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对发明已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的公开充分。
针对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是轴承的凹陷部要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在此条件下轴承凹陷部必须要有足够大的三维空间才能容置定位件变形部分的体积,而本专利仅披露定位件的径向距离应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这仅涉及定位件与凹陷部的单一维度关系,但对于凹陷部及定位件的其他维度的体积、空间条件却没有任何陈述或说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均未对该单一维度关系之外的必要条件进行说明,在此情况下,即使凹陷部的轴向距离大于定位件的径向距离,凹陷部依然可能无法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内容根本无法得知应该如何设计轴承凹陷部及定位件才能使凹陷部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应的技术手段,但是采用该技术手段显然仍无法使轴承的凹陷部为定位件提供足够的变形空间,也无法达到提升组装便利性及避免组装时定位件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的目的。
可见,本专利没有清楚地记载实现其发明所需的全部的不可缺少的技术内容,而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有限内容无法具体加以实施,更无法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定位件30与现有技术的“扣环94”都可以借助“转动轴41”(轴心931)施力迫入该定位件30(扣环94)的穿孔31(中心孔941)。因此,该定位件30或“扣环94”的扣持片33的厚度为具有可变形的弹性厚度。而且,参照本专利图3所示“定位件30”或图2所示“扣环94”可知,其中该“扣持片33”的厚度及宽度尺寸,为具有可变形弹性的必要条件下的适当的尺寸,以实现使该轴承的内孔可供转轴安装的要求,也就是说,为使得凹陷部能够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定位件30的厚度和尺寸应当如何设置,不会出现不可能实施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进一步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由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记载的现有技术的缺点及发明目的可以清楚了解,本专利的主要目的为提供轴承的凹陷部以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从而提升组装便利性,并避免组装时定位件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仅披露了:由定位件30的穿孔31的内孔壁至轴承20的通孔23的内孔壁的径向距离(D2)不大于轴承20的第一端面21所在的平面至凹陷部24的第二周缘242的轴向距离(D1),但对于凹陷部及定位件的其它体积、空间条件却没有任何陈述,然而,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即使凹陷部的轴向距离(D1)大于定位件的径向距离(D2),凹陷部依然可能无法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
由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至少因未披露“凹陷部在第一周缘241与第二周缘242之间的径向宽度(W)大于定位件的厚度(T)”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7也未披露“凹陷部在第一周缘241与第二周缘242之间的径向宽度(W)大于定位件的厚度(T)”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7也缺乏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使专利权人对目前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删除和合并,均无法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轴承的凹陷部以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从而提升组装便利性,并避免组装时定位件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定位件的径向距离(D2)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D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主要通过各该沟槽之间所形成的扣持片在受到该转动轴迫压而向下弯曲变形的过程中,该轴承的凹陷部即可提供该扣持片足够的变形空间来实现本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请求人声称的“凹陷部在第一周缘241与第二周缘242之间的径向宽度(W)大于定位件的厚度(T)”的相关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中任意一篇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达,其包含:一个基座,具有一个轴管:一个轴承,设置于该轴管内,该轴承具有一个第一端面及一个第二端面,并设有贯穿该第一端面及第二端面的一个通孔,该通孔接邻该第一端面的部位形成一个凹陷部,该凹陷部具有接邻该轴承的第一端面的一个第一周缘及接邻该通孔的内孔壁的一个第二周缘,该第一端面所在的平面至该第二周缘具有一个轴向距离;一个定位件,设置于该轴承的第一端面,该定位件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的内孔壁径向延伸出数个沟槽,各该沟槽之间分别形成一个扣持片,且该定位件由该穿孔的内孔壁至该轴承的通孔的内孔壁具有一个径向距离,该径向距离不大于该轴向距离;一个转子,具有一个转动轴,该转动轴结合该轴承的通孔,且该转动轴的外周壁形成一个限位槽,该定位件的各扣持片伸入该限位槽;及一个定子,具有一个组装孔,该定子通过该组装孔套设于该轴管的外周面。
证据1公开了一种含油轴承密封结构和采用该含油轴承密封结构的风扇,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3段、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2行、第5页第3段第4-7行,说明书附图1、2、4、5)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所示,该风扇包括扇框10、定子20、可以相对定子20转动的转子30、含油轴承40、挡油环50。扇框10包括基座101和轴座102,基座101位于扇框10的中央位置,基座101的中央向上凸设形成轴座102,轴座102包括一封闭的底端及一具有开口的顶端103.基座101的中央形成一收容孔104。如图4、图5所示,含油轴承40通过轴座102的顶端103开口收容于轴座102的收容孔104内,含油轴承40两末端的内侧及外侧分别形成一圆弧倒角以便于该含油轴承40的安装,也便于转轴36穿设于该含油轴承40的轴孔中。一卡环60套设于转轴36的环槽364处,位于含油轴承40的顶端,卡环60中央形成一中心通孔62,该通孔62的直径小于转轴36的直径,卡设在转轴36的环槽364处,从而卡环60与环槽364共同限制转轴36的轴向运动。
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其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7页第3段至第8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1、3、4)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请参阅图1,本发明实施例一的风扇包括一扇框10、一转子20、一定子30、一滑动轴承40,滑动轴承40收容于轴套11中。滑动轴承40大致呈筒柱体状,其具有一筒柱形本体41和一位于本体41轴心的中心孔410。该转子20具有一本体22,本体22顶部中心形成一转轴座24,一转轴23自该转轴座24中央朝与侧壁同侧的方向垂直延伸而出且穿过滑动轴承40的中心孔410,该转轴23较上端与滑动轴承40顶部相应位置处开设一第一环形凹槽231。第一扣环50卡设于该第一环形凹槽231内且夹置于滑动轴承40本体的顶部与挡圈110之间,请同时参阅图3,该第一扣环50呈圆盘状,其具有一中心孔52及复数与中心孔52相连通且对称分布于中心孔52周围的开槽54,这些开槽54用以增强第一扣环50的弹性变形。
证据3公开了一种风扇扣合装置,其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7页最后1段至第8页第1段,说明书附图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阅第一图所示,一般小型直流风扇主要是包括有一扇叶组10、一自润轴承20、一设有电路板31的定子30与一容设该上述元件之外壳40,该扇叶组10于其底部之中央处延伸有一心轴11。该扇叶组10包含有一扣合于该颈部111之扣片12,该扣片12之中央处形成有一直径略大于该颈部111之结合孔121,并且由该结合孔121放射状延伸出复数条细缝122。该自润轴承20于其端面处形成有一可供心轴11穿设之贯穿圆孔201,且于相对于外壳40底部之端面形成有一凹槽202,同时该外壳40于其底部之中央处固设有一定位该定子组之轴套41。
证据4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改良结构,其中(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6页第1段至第7页第2段,说明书附图1、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首先请配合参阅第一、三图,本创作之散热风扇包含一风扇壳体(10)、一电路板(20)、一定子组(21)、一自润轴承(30)、一轴套(40)、一扣片(54)及一具心轴(51)的扇叶(50)等构件,自润轴承(30)为一内含润滑油之构件,其中央具有一相对扇叶(50)心轴(51)的轴孔(31),且于底部中央形成一保油槽(32)。心轴(51)近末端设有一可供扣片(54)扣制定位的扣槽(52),扣片(54)中形成一相对扣槽(52)内径的扣孔(541),并于扣孔(541)周缘设数缺缝(542),该扣片(54)之扣孔(541)具有可扩张的弹性。
证据5公开了一种直流无刷风扇心轴缓冲垫,其中(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看第一图及第二图所示,直流无刷风扇结构是具有一框体(10),框体(10)于其内部之容置空间下方处设有一定位座(11),定位座(11)中央突伸有一环状的套管(12),套管(12) 中可装设固定一轴套(13),轴套(13)的外周依序套设组装有电路板(30)及定子组(40),而且轴套(13)内部呈紧配合迫入固定有一轴承(14),再使风扇壳体(50)之心轴(51)呈贯穿于轴承(14) 中央,并配合一扣片(52)由轴承(14)底部扣固于心轴(51)端部即构成一直流无刷风扇结构。
证据6公开了一种直流无刷风扇心轴缓冲垫,其中(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看第一图及第二图所示,图示之风扇具有一风扇壳体(10),壳体(10)于其内部空间下方设有一定位座(11),并定位座(11)中央固设一轴套(21),轴套(21)外侧组装电路板(22)及定子组(23)而排成凤扇马达(20),另于轴套(21)内装设轴承(24),辅以扇叶(30)心轴(31)贯设轴承(24)中,并配合扣片(32)固定心轴(31),构成一无刷直流风扇结构。
证据7公开了一种转子之固定构造,其中(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至第7页第1段,说明书附图3、7-9)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请阅第三图所示,主要是由壳体1、轴管2、转子3、扣接件4及固定片5等构件构成。该壳体1具有一组装轴管2之轴座11,轴管2是被结合在壳体1之轴座11位置,且由轴管2外壁可以结合定子座22,该轴管2内设轴承21。如第三、四、五图所示,该扣接件4是具有一孔41,孔41之周缘具有数缺槽42,孔41之最小内径是略小于轴31之直径且略大于环槽32之外径,扣接件4可由该孔41供轴31以较大外力强压进入。
由此可见,证据1-7中的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径向距离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针对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7中附图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针对本案,请求人关于证据1-7中公开的上述尺寸关系的理由均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关系,并无文字说明,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7中的任意一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中的任意一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6中任意一篇的新颖性
根据前述4.1的论述,证据1、3-6中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针对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3-6中附图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针对本案,请求人关于证据1-7中公开的上述尺寸关系的理由均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关系,并无文字说明,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3-6中的任意一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6中的任意一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3权利要求3-4、6-7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6中的任意一篇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1、2、3或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均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或2,在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中的任意一篇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6中的任意一篇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6中任意一篇、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4、6中的任意一篇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中任意一篇的创造性
根据前述4.1的评述,证据2-7中的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径向距离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该马达于转子的转动轴欲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时,确可借助该轴承的凹陷部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因此,可使该转动轴更为容易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中,以提升整体组装便利性。更重要的是,由于该轴承可借助该凹陷部的设计,以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故该定位件较不易因该转动轴的强行迫入而造成该穿孔周缘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令该定位件可有效防止该转子于运转过程中脱离该基座,进而可确保本发明马达的产品品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中任意一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2-7中任意一篇的创造性
证据9公开了一种风扇马达,其中(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段至第12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4-8)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阅图4、5,本发明风扇马达的第一较佳实施例包含一壳体20、一定子30、一转子40、一扣环50,及一套环60。该壳体20是中心封闭不贯穿的结构,并包括一位于该容室23中且沿该轴线Z设置于该基壁21上的轴承24。该定子30包括一套接于该轴承24外的轴管31。配合图6、7、8所示,该扣环50是连接于轴承24之端面241且延伸至该轴心43的扣环槽431中,以限制该轴心43向上脱离,避免该转子40在高速运转下脱离该定子30的情形产生,该扣环50是封闭的环形,并具有一中心孔51,及多数由该中心孔51向外延伸且未将该扣环50截断的切口52,该扣环50可形成图6、7、8所示的任一结构,由于有该等切口52的设计,所以该轴心43能藉由施加重力穿设过该中心孔51,进而达成该扣环50卡入该扣环槽431的结构。
由此可见,并根据前述4.1的评述,证据2-7、9中的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径向距离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该马达于转子的转动轴欲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时,确可借助该轴承的凹陷部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因此,可使该转动轴更为容易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中,以提升整体组装便利性。更重要的是,由于该轴承可借助该凹陷部的设计,以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故该定位件较不易因该转动轴的强行迫入而造成该穿孔周缘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令该定位件可有效防止该转子于运转过程中脱离该基座,进而可确保本发明马达的产品品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2-7中任意一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的创造性
根据前述4.1的评述,证据3-6中的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该马达于转子的转动轴欲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时,确可借助该轴承的凹陷部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因此,可使该转动轴更为容易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中,以提升整体组装便利性。更重要的是,由于该轴承可借助该凹陷部的设计,以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故该定位件较不易因该转动轴的强行迫入而造成该穿孔周缘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令该定位件可有效防止该转子于运转过程中脱离该基座,进而可确保本发明马达的产品品质。”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4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3-6中任意一篇的创造性
根据前述4.1和5.2的评述,证据3-6、9中的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该马达于转子的转动轴欲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时,确可借助该轴承的凹陷部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因此,可使该转动轴更为容易迫入该定位件的穿孔中,以提升整体组装便利性。更重要的是,由于该轴承可借助该凹陷部的设计,以提供该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故该定位件较不易因该转动轴的强行迫入而造成该穿孔周缘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令该定位件可有效防止该转子于运转过程中脱离该基座,进而可确保本发明马达的产品品质。”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3-6中任意一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5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6中的任意一篇、或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3-6中任意一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或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3-6中任意一篇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6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定位件的各沟槽的末端部与该轴承的第一周缘对齐”。关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轴承的凹陷部提供定位件足够的变形空间,以避免组装时定位件产生破裂损坏等情形。对于具备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将定位件与凹陷部选择为任意相对位置,是仅取决于实际容置扣环变形空间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定位件各沟槽的末端部与轴承的第一周缘对齐,以使凹陷部可提供扣环足够的变形空间,这种对于定位件与凹陷部相对位置的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但是,证据3-6、9中的任意一篇均至少未公开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6中的任意一篇、或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3-6中任意一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6中任意一篇、或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3-6中任意一篇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7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或证据9公开。证据8披露了一种改良式散热风扇结构,其中参见证据8图5,含油轴承67的凹陷部与含油轴承67的上端交汇处的周缘、及该凹陷部与含油轴承67中心部分的通孔的交汇处的周缘之间形成一个倾斜切面。
证据8或证据9均未公开权利要求5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径向距离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或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8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中任意一篇、或证据9公开。证据2-6中任意一篇、或证据9均未公开权利要求6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径向距离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或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9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6中任意一篇、或证据9公开。证据2-4、6中任意一篇、或证据9均未公开权利要求7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径向距离不大于凹陷部的轴向距离”、或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定位件的径向长度不大于轴承的第一周缘至第二周缘的距离”,且上述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167000.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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