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冷却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动机冷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8
决定日:2012-10-11
委内编号:4W101377
优先权日:2003-12-25
申请(专利)号:200410103449.7
申请日:2004-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 三菱自动车工程株式会社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郭晓立祁轶军董胜
国际分类号:F01P3/0292006.01);F02F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从该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10103449.7、名称为“发动机冷却系统”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2月25日、2003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三菱自动车工程株式会社。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动机冷却系统,包括形成于气缸盖(3)上的进气口(44),来自水泵(13)的冷却液被供给到所述进气口;以及气缸盖螺栓凸台(46),位于吸气口(8)的附近,用于将所述气缸盖(3)固定到气缸体(2)上的气缸盖螺栓相配合地通过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所述发动机冷却系统的特征在于包括:
进气室(44A),由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46)的外壁、所述吸气口(8)的外壁、以及所述气缸盖(3)的内壁隔开,以至于所述进气室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46)和所述吸气口(8)相邻设置,并且所述冷却液从所述进气口(44)被引入到所述进气室;
第一流路(47),形成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吸气口之间,以使得引入到所述进气室(44A)的所述冷却液沿着所述吸气口(8)的外壁流动;以及
第二流路(48),形成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气缸盖(3)的内壁之间,以使得引入到所述进气室的所述冷却液沿着所述气缸盖(3)的内壁流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流路(48)的横截面面积设定为大于所述第一流路(47)的横截面面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主通道(135),从所述水泵(113)排出的冷却液能够流入所述主通道,并用于将所述冷却液从所述气缸体(102)导引到所述进气口(44);
冷却水套(116),沿着所述气缸体(102)上形成的多个气缸(S)的外层而形成;
分隔壁(119b),用于将所述主通道和所述冷却水套隔开;以及
分流部分(m),其通过从所述气缸体的上表面切掉所述分隔壁而形成,以使得在所述主通道(135)内流动的部分所述冷却液被导向所述冷却水套(116)。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动机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形成于所述气缸体(102)上部的螺栓孔(A),并且所述气缸盖螺栓可通过所述多个螺栓孔;另外,所述主通道(135)位于所述气缸体(102)的最前端的所述螺栓孔附近,该处设置有传动链壳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动机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通道(135)至少由所述螺栓孔形成处的拱形外壁、沿着所述气缸体(102)的纵向延伸的外壁、和所述分隔壁(117b)所构成。”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2年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3份附件:
证据1:公开日为1991年9月25日、公开号为EP448525A1的欧洲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3页,下称证据1的中文译文1);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9月25日、公开号为特开2002-27636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2月23日、公开号为特开平5-44464A的日本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中纵向通道的面积大于?向通道的面积,并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第1冷却液流46由三个壁构成,其作用与权利要求5相同,证据3公开了螺栓孔形成拱形外壁作为构成所述冷却液导入室41的壁部之一,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能够直接得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2、3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4页)。
请求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交了证据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本案合议组于20012年3月2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2月9日和2012年2月13日提交的证据1、2、3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3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1存在两处译文有误之处,其中证据1的第3栏第14至第17行记载了“The two longitudinal ducts 11,12……the exhaust ducts 10”应译为“两个纵向的管道11、12通过布置在进气管道9和排气管道10周围的一系列横向通道与气缸盖1的内部区域相连通”,证据1第3栏第46至50条记载了“The liquid passes……chambers ”应译为“流体流过进气管道9和排气管道10并通过横向管道19、17、18进入循环腔室20以便流经燃烧室的顶部3”;证据1没有涉及任何为了发动机结构紧凑而设置冷动系统的问题,更没有涉及到有效地利用气缸盖螺栓凸缘的问题,证据1的技术方案也与本专利的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没有提供支持其为公知常识的证据;证据3的“冷却水导入室41”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主通道”,因此,权利要求2-5均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7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2日转送的文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记载的第1冷却水通道46仅设置在内燃机2的气缸体4的排气侧,证据2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主通道(135),从所述水泵(113)排出的冷却液能够流入所述主通道,并用于将所述冷却液从所述气缸体(102)导引到所述进气口(44)”,因此,即使考虑证据2和3,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明确请求无效的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证据1的译文以其于2012年2月13日提交的证据1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仅对证据1的第3栏第14-17行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的相关中文译文为准;③合议组当庭依职权对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为: 1)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8”是进水还是进气?2)权利要求1中的“以及气缸盖……用于将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如何理解,位置、连接关系如何?3)权利要求1中的“形成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进气口之间”中的“进气口”指哪个进气口?4)权利要求1中的“以至于所述进气室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进气口相邻设置”中的“进邻设置”是什么含义?④双方当事人当庭分别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凸台是位于进气口的附近”在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与排气管道10C与“进气口8对应”,证据1中支管台是靠近排气的,但设置在进气管或排气管实质上是等同的;特征“进气室”是证据1附图1可以看出,其中的进水口13和支管台、排气管道10C外壁之间形成的空间相当于进气室,水引入到气缸盖里面,所以进气室也包括气缸盖的内壁;特征“第一流路”实际上是证据1图1、3中的12所指示的流路;特征“第二流路”在证据1的图1、3中公开,图3右侧支管台和其右侧气缸盖内壁之间的空间是第二流路;⑤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可在庭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针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专利权人可在庭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发表了意见。鉴于其意见均已在口头审理时陈述过,故合议组对上述意见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3是外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明确证据1的译文以其于2012年2月13日提交的证据1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仅对证据1的第3栏第14-17行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的相关中文译文为准,故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于2012年2月13日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修正后的文本为准,其中该译文对原文第3栏第14至第17行翻译的内容“两个纵向的管道11、12通过布置在进气管道9和排气管道10周围的一系列横向通道相连通”修正为“两个纵向的管道11、12通过布置在进气管道9和排气管道10周围的一系列横向通道与气缸盖1的内部区域相连通”,证据2、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译文为准。
2、关于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口头审理时合议组依职权调查了如下问题:1)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8”是进水还是进气?2)权利要求1中的“以及气缸盖……用于将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如何理解,位置、连接关系如何?3)权利要求1中的“形成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进气口之间”中的“进气口”指哪个进气口?4)权利要求1中的“以至于所述进气室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进气口相邻设置”中的“相邻设置”是什么含义?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完整地阅读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或附图)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权利要求1限定“……包括形成于气缸盖(3)上的进气口(44),来自水泵(13)的冷却液被供给到所述进气口……”,可以确定此处“进气口(44)”是进冷却液的。“进气口(8)”在权利要求1中出现三处,其一其限定了气缸盖螺栓凸台的位置,另两处其分别用于限定了进气室(44A)和第一流路(47),但仅涉及了进气口(8)的外壁,即进气口(8)的外壁构成冷却液流动通道的一部分,因此,从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能判断出进气口(8)是进气还是进液的;其次,说明书第7页第1段对“进气口(8)”作出如下记载:“在图2中仅仅示出了进气和排气系统的进气口8和排气口9”,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进气口(8)”是进燃气的,是进排气系统的一部分,其含义是清楚的。
2)权利要求1记载“以及气缸盖螺栓凸台(46),位于进气口(8)的附近,用于将所述气缸盖(3)固定到气缸体(2)的气缸盖螺栓相配合地通过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表明还包括“气缸盖螺栓凸台(46)”,其中该凸台位于进气口(8)的附近,气缸盖螺栓配合地通过该凸台,该螺栓能将气缸盖固定到气缸体,同时,图2、5也图示出该气缸盖螺栓凸台。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
3)权利要求1记载“第一流路(47),形成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进气口之间,以使得引入到所述进气室(44A)的所述冷却液沿着所述进气口(8)的外壁流动”,由此可以确定第一流路是沿进气口(8)的外壁流动的,也就是说进气口(8)的外壁是第一流路(47)的一部分,而且权利要求1的前部还限定“所述冷却液从所述进气口(44)被引入进气室”可以确定,因此,在第一流路(47)中的“进气口”不是进气口(44),只可能是“进气口(8)”;说明书第11页第3段,参照图2和5还记载了“……面向一端部分39r、进气口P1的进气口形成壁45”,“气缸盖螺栓凸台46形成有分流元件,内部通道47(第一流路)形成于气缸盖螺栓凸台46和燃烧室形成壁45之间,作为内部支流s1的通道”,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解释也可以确定此处的“进气口”应为进气口(8)。因而,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与“进气口(8)”存在对应关系,是清楚的。
4)权利要求1记载“进气室(44A),由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46)的外壁、所述进气口(8)的外壁、以及这气缸盖(3)的内壁隔开,以至于所述进气室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46)和所述进气口(8)相邻设置”,对于其中的“相邻设置”专利权人认为表示进气室靠着螺栓凸台和进气口8,是挨着的关系。对于进气室44A说明书第11页第3段作出如下记载:进气室的周围由外圆周垂直壁39的向后部分39b和面向一端部分39r、进气口P1的进气口形成壁45、和气缸盖螺栓(图中未示出)相配合地穿过其中的气缸盖螺栓凸台46所围绕。参照图2可以看出进气室44A由气缸盖螺栓凸台46的外壁、进气口8的外壁和气缸盖3的内壁39b这三个壁围成,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可以确定此处的“相邻设置”表示进气室44A挨着气缸盖螺栓凸台46和进气口8,其含义也是清楚的。
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及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上下文的关系可以确定上述特征的含义,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日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并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公开,证据2公开了第1冷却液流46由三个壁构成,其作用与权利要求5相同,证据3公开了螺栓孔形成拱形外壁作为构成所述冷却液导入室41的壁部之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动机冷却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内燃机的气缸盖,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译文第2页左栏第6段至第3页第3段,图1-3):气缸盖1形成有供螺栓7插入的支管台,用于将其固定在气缸上,进气门的管形凸起4在其底部与相应的通向气缸盖1的侧部1a的进气管道9相连通,同时,排气门的管形凸起5与相应通向气缸盖1的相对侧部1b的排出管道10相连通。进气与排气管道9和10的上壁9c和10c从相应顶部3伸出。如图2和3所示,每个进气管道9由两个相邻部分9a、9b构成,每一部分都与相应的管形凸出4相连。类似地,每个排气管道10由两个相邻部分10a、10b构成,每一部分都与相应的管形凸出5相连。气缸盖1由供冷却液循环的内部通道构成。这些通道由沿气缸盖1的相应侧部1a、1b延伸并且在其一端1c与一个进口13相连通的两个纵向的管道组成。液压泵的双蜗壳体15与进口13相连接,散热片16排列在另一端1d冷却液出口。两个纵向的管道11、12通过布置在进气管道9和排气管道10周围的一系列横向通道与气缸盖1的内部区域相连通。在操作中,由液压泵向进口13输送的冷却液由壳体15分成分别通过纵向管道11和纵向管道12流动的两条流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流路”的特征已在证据图1、3、译文第2页右栏第3、5段中公开,附图标记12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流路。但证据1译文第2页右栏第3、5段仅记载纵向管道11、12与进口13相连通,并且第3页第3记载了冷却液流动过程:在操作中,由液压泵向进口13输送的冷却液由壳体15分成分别通过纵向管道11和纵向管道12的两条流路,因此,证据1的文字内容并未提及供螺栓7插入的支管台与纵向管道12的关系;图1、3也没有示出支管台与纵向管道12间的具体位置关系,也无法判定冷却液进入进口13后是否在支管台处分流进入纵向管道12。
因此,对比证据1的公开内容和权利要求1的方案,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第一流路(47),形成于所述气缸盖螺栓凸台和所述进气口之间,以使得引入到所述进气室(44A)的所述冷却液沿着所述进气口(8)的外壁流动”,而证据1的冷却液经进口13进入后,由壳体15分成分别通过纵向管道11和12流动的两条流路;②权利要求1的气缸盖螺栓凸台(46)位于进气口(8)附近,而证据1的支管台处于排气管道10附近。
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使冷却液在气缸盖内的冷却系统的结构更为简单。因此,证据1没有完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从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使用证据2、3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证明其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证据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41010344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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