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拉袋离心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拉袋离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8
决定日:2012-10-12
委内编号:5W1033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40923.1
申请日:2010-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04B1/04(2006.01);B04B7/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陈述的有益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这些有益效果也不能由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得到或必然由其产生,故这些有益效果不能用作重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从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这些有益效果同样不能用作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进步的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0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名称为“全自动拉袋离心机”的201020240923.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拉袋离心机,包括外壳、机盖、底板以及机座,外壳内设有转鼓,转鼓下方设有料斗,转鼓中心位置设有轴承箱,轴承箱内主轴由电机通过皮带轮带动转鼓回转,外壳和转鼓通过底板安装在机座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箱主轴内设有气缸,气缸顶端设有升降轴,升降轴上固定安装有刚性滤布支撑套,转鼓壁设有滤布,滤布上端通过固定圈分别固定在转鼓口和转鼓上端,滤布下端通过卡箍固定在刚性滤布支撑套上。”
针对本专利,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清楚、完整的公开,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90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2日,公开号为US5567321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780439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气缸10顶端设有升降轴3,升降轴3上固定安装有刚性滤布支撑套4,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转鼓2下方设有料斗14,B、轴承箱8内的主轴由电机17通过皮带轮9带动转鼓2回转,C、气缸10顶端设有升降轴3,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B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C与理由(1)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证据3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而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并且其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实质上均相同,故证据3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轴承箱8主轴内设置有气缸10”中主轴的结构及设置方式、主轴内设置的气缸10进行清楚、完整的公开,且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气缸10是设置在皮带轮9下方的,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描述明显不同,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升降轴3上固定安装有刚性滤布支撑套4”和“滤布15下端通过卡箍16固定在刚性滤布支撑套4上”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出刚性滤布支撑套4及其与滤布15之间的结构,缺少了类似证据1中的“拉袋板12”这样的刚性杆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外壳5、机盖1、底板6以及机座11等零部件仅进行了罗列式的描述,没有对它们的结构及相互连接关系进行描述和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鼓壁设有滤布,滤布上端通过固定圈分别固定在转鼓口和转鼓上端,而证据1中的滤布上端仅固定在转鼓上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不仅把滤布上端口延伸至转鼓口处,使得待分离物料始终处在滤布的有效作用范围,从而有效避免了因离心机的快速旋转而导致的部分待分离物料或滤渣通过证据1所述的滤布上端与转鼓上端固定的缝隙进入到滤布与转鼓内侧壁之间,从而污染滤液的问题;而且,在滤布上端口与转鼓口固定的同时,还在滤布的上端与转鼓的上端进行固定,从而较好地满足了滤布在离心机高速旋转状态下和转鼓壁的贴实问题,有效地提高了滤布工作的可靠性;同时,这样的固定方式,使得滤布和转鼓上端的固定相对于证据1更为简易、方便,证据1中没有给出任何有关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或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问题的惯用手段,采用这一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故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全自动拉袋离心机通过引入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证据2同样没有公开(1)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证据3同样没有公开(1)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了气缸10是设置在主轴内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技术含义是清楚的,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虽然可以看到气缸10的一部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出气缸10的另一部分是在主轴内的,故不能得出气缸10不在主轴内的结论,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支持;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显示了,滤布是与滤布支撑套下部的拉杆件相连接的,卡箍将滤布下端与拉杆件固定在一起,从而实现“滤布下端通过卡箍固定在刚性滤布支撑套上”的技术方案,而且,滤布支撑套的下端是拉杆件,拉杆与滤布相连接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滤布支撑套和滤布的结构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已经被清楚、完整的表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外壳、机板、底座以及机座的结构及相互连接关系属于现有技术的内容,因此,上述描述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明确。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27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证据2分别与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第(3)项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拉袋卸料离心机,主要包括:一个底座单元,其主要包括:底座1及安装在底座1上的机壳单元和动力传动单元;上述的机壳单元主要包括:机壳2和机盖5,进料装置7和布料装置8安装在机盖5上;上述的动力传动单元主要包括:电动机13通过传动机构驱动主轴20旋转,传动机构主要由主动轮14、皮带15及从动轮16组成,主轴20设置在轴承座21中,轴承座21安装在底座1上;另外还设置有能使主轴20停转的制动装置;还有一个过滤工作单元,其主要包括:转鼓3和滤袋6,转鼓3位于机壳2内,转鼓底9安装在主轴20上,滤袋6设置在转鼓3的内侧,在转鼓3的顶部设置有拦液板4,滤袋6的上端安装在拦液板4上;其特点是:在转鼓底9的外侧套装有内缸筒23,导向筒10固定安装在内缸筒23上,外缸筒11活动安装在内缸筒23和导向筒10之间,缸盖26与外缸筒11固定连接,拉袋板12的一端也与外缸筒11相连接,拉袋板12的另一端与滤袋6的下端相连接;在本实施例中,其设置有五块拉袋板12,并且弹簧32的上端与外缸筒11的上端相连接,弹簧32的下端设置在活塞25上,弹簧32设置在内缸筒23上的弹簧槽34中,活塞25位于内缸筒23和外缸筒11之间、并与内缸筒23相固定;在内缸筒23的侧壁上设置有气孔31,气孔31位于活塞25与缸盖26之间,如图2所示,在主轴20中设置有进气通道35,进气通道35与转鼓底9中的气道22相通,该气道22又通过内缸筒23与转鼓底9之间的内气道24而与气孔31相通;在实施使用中,另外再通过旋转接头28使进气管27与进气通道35相通。另外,在外缸筒11上设置有导向键30,在内缸筒23上设置有导槽33,导向键30可在导槽33中滑动;设置导向键30的目的是防止外缸筒11与内缸筒23之间发生相对转动、以防止滤袋6产生扭曲现象。设置导向筒10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物料进入到外缸筒11与内缸筒23之间而妨碍外缸筒11的正常运动。(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19行-第4页第18行,图1-8)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也公开了全自动拉袋离心机,包括机壳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机盖5、底座1(相当于本专利的底板)以及机座,机壳2内设有转鼓3,转鼓3下方设有料斗(参见证据1的图1),转鼓3的中心位置设有轴承座21(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箱),轴承座21内主轴20由电机13通过从动轮16(相当于本专利的皮带轮)带动转鼓3回转,机壳2和转鼓3通过底座1安装在机座上,转鼓壁设有滤袋6(相当于本专利的滤布),缸盖26与外缸筒11固定连接,拉袋板12的一端也与外缸筒11相连接(缸盖26、外缸筒11和拉袋板12三者相当于本专利的刚性滤布支撑套),滤袋6下端与拉袋板12的一端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轴承箱主轴内设有气缸,气缸顶端设有升降轴,升降轴上固定安装有刚性滤布支撑套;②滤布上端通过固定圈分别固定在转鼓口和转鼓上端;③滤布下端通过卡箍固定在刚性滤布支撑套上。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控制刚性滤布支撑套升降;②如何更加牢靠地将滤布上端固定在转鼓上;③采用何种方式将滤布下端固定在刚性滤布支撑套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承认其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采用卡箍来进行固定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将滤布上端通过固定圈分别固定在转鼓口和转鼓上端进行双重加固是本领域惯用的加固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的引入,给本专利带来了三个有益效果:(a)滤布上端口延伸至转鼓口处,使得待分离物料始终处在滤布的有效作用范围,从而有效避免了因离心机的快速旋转而导致的部分待分离物料或滤渣通过证据1所述的滤布上端与转鼓上端固定的缝隙进入到滤布与转鼓内侧壁之间,从而污染滤液的问题;(b)在滤布上端口与转鼓口固定的同时,还在滤布的上端与转鼓的上端进行固定,从而较好地满足了滤布在离心机高速旋转状态下和转鼓壁的贴实问题,有效地提高了滤布工作的可靠性;(c)这样的固定方式,使得滤布和转鼓上端的固定相对于证据1更为简易、方便。专利权人还认为,虽然上述三个有益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结构推知。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所述的三个有益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没有文字依据。其次,(a)离心机是在高速旋转时进料,低速旋转时卸料,而在离心机高速旋转时,滤布紧贴在转鼓内侧,不会出现待分离物料或滤渣通过滤布上端与转鼓上端固定的缝隙进入到滤布与转鼓内侧壁之间,从而污染滤液的问题;(b)滤布紧贴转鼓内侧,是由于离心力的作用,这与滤布上端如何固定并无直接关系;(c)本专利中滤布上端采用两次固定显然比证据1中的一次固定更加复杂,可见,这三个有益效果也不是由前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能直接带来的或必然由其产生的,因此,这些有益效果不能用作重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证据1)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从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基于相同理由这些有益效果也不能用作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进步的依据。
鉴于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4092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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