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7
决定日:2012-10-17
委内编号:5W1032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82260.X
申请日:2011-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魏维信
授权公告日:2011-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希桥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郑鸣捷
国际分类号:B65H37/04,B65H3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已经被某一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120082260.X,申请日是2011年03月25日,专利权人是郭希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还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
用于对成卷放置的铜箔进行输送的铜箔装料机构;
用于控制输送至一送线切线机构中的套管的长度并对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进行切割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用于将铜线穿入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中,并切断所述铜线;
用于将穿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中的所述铜线与所述铜箔焊接在一起,形成半成品的焊接机构;
用于控制所述铜箔的长度将所述半成品切割为成品的铜箔输送切割机构;
所述套管输送切割机构、所述送线切线机构以及所述焊接机构设置串联成一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所述铜箔输送切割机构接入连接在所述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还包括:用于整理所述铜线,将其理直后穿入所述套管中,控制切断所述铜线长度的理线机构,所述理线机构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接入连接在所述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还包括:用于将穿接在所述套管中的所述铜线和所述铜箔焊接后,包覆设置胶布层的胶布包覆机构,所述胶布包覆机构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接入连接在所述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上。
4、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包括套管输送机构和套管切割机构,所述套管输送机构连接设置一电机,所述电机连接一步进电机控制器,所述步进电机控制器控制所述电机并驱动所述套管输送机构往复运动;
所述套管切割机构连接设置一气缸。
5、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线切线机构包括送线机构和切线机构,所述送线机构由一电机驱动将所述铜线穿入所述套管中;
所述切线机构连接设置一气缸将穿上所述套管的铜线切断。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还包括:空气过滤器,所述空气过滤器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接入连接在所述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 魏维信(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文本,共11页;
附件2(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6988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共16页;
附件3(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736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共8页;
附件4(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7967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共14页;
附件5(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21012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6月22日,共10页;
附件6:无效请求书附页,共1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2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证据3、4构成本专利抵触申请。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6基本都用功能特征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权利要求1-3属于纯功能性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4-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由于说明书没有对上述功能特征充分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这些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4分别公开,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3或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4分别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3或4分别公开,另一部分为可以直接置换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均不具有新颖性。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用于控制输送至一送线切线机构中的套管的长度并对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进行切割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用于将铜线穿入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中,关于该区别,证据2公开了在铜箔片的铜导线上穿设套管(绝缘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1公开,另一部分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证据1、2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2012年0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07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郑玉洁和公民代理人邸建凯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邸建凯为第一发言人,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其他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并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当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4为中国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并且由于证据1、2的授权公告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中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而证据3、4的申请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证据3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证据4的申请公布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其记载的内容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基本都用功能特征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权利要求1-3属于纯功能性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4-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说明书没有对上述功能特征充分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这些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以技术特征“用于控制输送至一送线切线机构中的套管的长度并对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进行切割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用于将铜线穿入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中,并切断所述铜线”为例,其限定了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具有能输送套管和切割套管的功能,送线切线机构具有能将铜线穿入套管和切断铜线的功能,在本专利提出了在铜箔焊接装置中应用具有所述功能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和送线切线机构、以自动替代手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容易实现具有所述功能的机构,因此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类似的,说明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中的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同样也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因此,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是对套管输送切割机构的组成机构及其驱动装置进行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中是对送线切线机构的组成机构及其驱动装置进行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是对空气过滤器及其安装位置进行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为现有技术或者在本领域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很容易实现,根据这些权利要求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如何实现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6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在一种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其中限定了该装置包括了机架、铜箔装料机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送线切线机构、焊接机构、铜箔输送切割机构等,并且限定了其中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送线切线机构、焊接机构、铜箔输送切割机构在同一生产线,这是对该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的具体构成的限定,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对各机构需要实现的功能的进一步限定,其也不属于纯功能性权利要求。类似的,权利要求2、3中首先限定了还包括理线机构或胶布包覆机构以及理线机构或胶布包覆机构的固定位置等,又进一步限定理线机构或胶布包覆机构要实现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2、3也均不属于纯功能性权利要求。对于上述技术特征,其在说明书中均有记载,并且如前所述,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是对套管输送切割机构的组成机构及其驱动装置进行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中是对送线切线机构的组成机构及其驱动装置进行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是对空气过滤器及其安装位置进行进一步限定,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一致,在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证据4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带穿套管铜箔电焊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0018]段至第3页第[0040]段、附图1-4)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本发明在点焊前先将套管穿在铜线上,可一次性自动完成送铜箔、送套管、切套管、送铜线、穿套管、压铜线、送锡线、点焊、切铜线、折弯铜线、送胶带、包胶带、整线、拉铜箔、裁切铜箔整个过程。本发明包括机架1,机架1上依次设有送铜箔机构2、铜线穿套管机构6、压铜线机构7、点焊机构3、折铜线机构8、背胶机构4、打线机构9、裁切机构5、给点焊机构3提供锡线的送锡线机构31、向背胶机构4提供胶带的送胶带机构41。送铜箔机构2(相当于本专利的铜箔装料机构)通过反复动作从铜箔卷料中提供张力恒定的铜箔供铜箔点焊机使用;铜线穿套管机构6包括输送套管的穿套管装置62、输送铜线的穿铜线装置63,输送套管将套管送进夹套管装置64中,并由夹套管装置64夹紧,通过套管移动气缸65将夹有套管的夹套管装置64推动到穿铜线装置63处,然后输送铜线将铜线送入夹套管装置64中并穿过夹套管装置64夹住套管中,完成穿套管工作,结合证据4中公开的上述整个工作过程可知,送套管之后还要切套管,送铜线之后还要切铜线(相当于本专利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和送线切线机构);点焊机构3(相当于本专利的焊接机构),将穿套管铜线焊接于铜箔上;裁切机构5,整个工作过程中还有裁切铜箔的步骤,则必然要将半成品铜箔送至裁切机构5进行裁切,此时必然具有将半成品铜箔送至裁切机构5进行裁切的机构,该机构与裁切机构5一起,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铜箔输送切割机构。由于整个工作过程一次性自动完成,则完成各步骤的机构必然设置在同一生产线上。综上,权利要求1的全部内容已经在证据4中公开,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还包括:用于整理所述铜线,将其理直后穿入所述套管中,控制切断所述铜线长度的理线机构,所述理线机构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接入连接在所述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上。证据4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穿铜线装置63设在机架1上,其输送铜线并将铜线送入套管中,自动完成穿套管工作,并且套管是准确无误地穿在铜线上,因此,必然需要在穿套管之前将铜线理直,因此必然包括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理线机构。而在穿套管之后,还有切铜线的步骤。而且由于整个工作过程一次性自动完成,则完成各步骤的机构必然设置在同一生产线上。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还包括:用于将穿接在所述套管中的所述铜线和所述铜箔焊接后,包覆设置胶布层的胶布包覆机构,所述胶布包覆机构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接入连接在所述穿套管铜箔焊接生产线上。证据4中公开了本发明在点焊前先将套管穿在铜线上,可一次性自动完成送铜箔、送套管、切套管、送铜线、穿套管、压铜线、送锡线、点焊、切铜线、折弯铜线、送胶带、包胶带、整线、拉铜箔、裁切铜箔整个过程,则完成各步骤的机构必然设置在同一生产线上。由以上整个工作过程可知,在穿套管和点焊之后,还有送胶带和包胶带的步骤,此外,证据4中公开了背胶机构4和向背胶机构4提供胶带的送胶带机构41都设在机架1上。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亦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包括套管输送机构和套管切割机构,所述套管输送机构连接设置一电机,所述电机连接一步进电机控制器,所述步进电机控制器控制所述电机并驱动所述套管输送机构往复运动;所述套管切割机构连接设置一气缸。证据4中(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0020]段、第3页第[0040]段、附图3)公开了:铜线穿套管机构6的焊接工作台61上设有输送套管的穿套管装置62、输送铜线的穿铜线装置63、将穿套管装置62输出的套管夹住的夹套管装置64、推动夹套管装置64在穿套管装置62与穿铜线装置63之间移动的套管移动气缸65、直线滑轨66。套管移动气缸65的输出端与夹套管装置64连接。穿套管装置62用于输送套管,将套管送进夹套管装置64中,并由夹套管装置64夹紧,通过套管移动气缸65将夹有套管的夹套管装置64推动到穿铜线装置63处。此外,证据4公开了可一次性自动完成送铜箔、送套管、切套管、送铜线、穿套管、压铜线、送锡线、点焊、切铜线、折弯铜线、送胶带、包胶带、整线、拉铜箔、裁切铜箔整个过程。从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4中利用穿套管装置62送套管,以及利用套管移动气缸65驱动夹套管装置64输送其夹住的套管,即套管移动气缸65连接并驱动输送套管的机构,而气缸和步进电机都是本领域进行驱动时的惯用手段,可以直接置换。另外,由于证据4中公开了送套管之后要切套管,则必然具有套管切割机构,此时必然需要包括气缸或类似惯用的驱动机构来对套管切割机构进行驱动令其进行切割工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4不符合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4应予宣告无效,且请求人放弃了利用证据3评述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四)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用于控制输送至一送线切线机构中的套管的长度并对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进行切割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用于将铜线穿入进入所述送线切线机构的所述套管中,关于该区别,证据2公开了在铜箔片的铜导线上穿设套管(绝缘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穿套管铜箔焊接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铜箔焊接加工机,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0036]段、[0049]段、附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从附图1看出,该铜箔焊接加工机设置在一机台上,铜箔供应装置11供应铜箔40至焊接装置13作业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用于对成卷放置的铜箔进行输送的铜箔装料机构),铜导线50被输送至铜箔40上方,焊接装置13将铜导线50焊接于铜箔40上,并于焊接作业的同时,透过剪线装置15将铜导线剪切至所需的长度,已焊接铜导线50的铜箔40会进入下胶带贴合单元20,以备与下胶带60接合,由于铜箔40的大小及长短会影响用于电子产品的电力输出的大小,利用铜箔裁切但与21将铜箔40依照需要的长度进行裁切,由于证据1是全自动化的作业,则上述各机构属于同一生产线。
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生产线上还有用于控制输送至一送线切线机构中的套管的长度并对所述套管进行切割的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并且送线切线机构将铜线穿入套管中。而证据1中没有套管。
请求人认为该区别被证据2公开,但是,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所起的作用是利用自动机构,实现自动将铜线穿套管,从而克服现有技术中采用人工操作将铜线穿入套管而耗费人力、延误生产周期的缺陷。证据2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1]、[0040]段、附图9)公开了一种铜箔胶带贴合结构,仅公开了铜导线11与铜箔片10连接的一端更可套设一绝缘套40,以增加绝缘效果,完全没有公开采用了能自动对套管进行输送和切割的机构,以及能自动将铜线穿入套管的机构,因此,上述区别没有被证据2公开,而且同时也没有相关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套管输送切割机构和送线切线机构应用于铜箔焊接装置的生产线中,以自动替代手动,实现自动将铜线穿套管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对证据1、2进行相应改变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动机,所以,证据1、2尚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亦相对于证据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120082260.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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