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实验室用纯水柱及设置该纯水柱的纯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3
决定日:2012-10-18
委内编号:5W103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50677.3
申请日:2008-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EMD米利波尔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C02F1/42,C02F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名称为“实验室用纯水柱及设置该纯水柱的纯水设备”,专利号为200820150677.3,其申请日为2008年7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实验室用纯水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柱(100)包括:
-设在所述纯水柱(100)上部的上盖(1);
-设在所述纯水柱(100)下部的下盖(2);
-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所述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设置在所述上盖(1)或所述下盖(2)上;以及
-设在所述纯水柱上盖(1)和下盖(2)之间的一体化纯水柱体(3);
-其中,所述一体化纯水柱体(3)由如下部件组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装填料(32)的筒体(31);
-设在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之间并连通所述筒体(31)的管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体化纯水柱体(3)包括四个可装填料(32)的筒体(31)。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
所述筒体(31)的轴线互相平行,其中所述筒体(31)的上端均与上盖(1)在同一平面上,且所述筒体(31)下端均与所述下盖(2)在同一平面上。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柱的筒体(31)、上盖(1)和下盖(2)部件为低溶出材料制得的部件。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溶出材料为热融法合成聚丙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
所述筒体(31)的长度与直径比例在1:4?1:4.5之间。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盖(1)与一体化纯水柱体(3)的上端之间设置上滤网(41),或
所述下盖(2)与一体化纯水柱体(3)的下端之间设置下滤网(42)。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柱,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设有标准螺纹接口结构。
9、一种纯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中从上游至下游设置:一个或多个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纯水柱、以及纯水收集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EMD米利波尔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0年7月31日、公开号为US494487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4年6月23日、公开号为CN1507419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9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14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3、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具体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附件1的教导下通过适当选择得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3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3、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于2012年7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口头审理记录表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无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基础
本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未进行过修改,故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关于法律的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三)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美国专利文献,附件2-3是中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文件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实验室用纯水柱。由于权利要求1中有“所述进水口和出水口设置在所述上盖或所述下盖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装填料的筒体”的表述,所以权利要求1可以划分为如下4个技术方案:
①包含“所述进水口和出水口设置在所述下盖上”和“两个以上的可装填料的筒体”
②包含“所述进水口和出水口设置在所述下盖上”和“两个可装填料的筒体”
③包含“所述进水口和出水口设置在所述上盖上”和“两个以上的可装填料的筒体”
④包含“所述进水口和出水口设置在所述上盖上”和“两个可装填料的筒体”
附件1公开了一种超纯水制备的装置(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第1页摘要、第3页发明内容、第4页第1行-第5页11行,图1-5),包括具有水处理元件的四个(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个以上”的范围)筒体1,其中水处理元件由上、下两个端面板2、3(相当于本专利的上盖和下盖)连成一体,将树脂和碳颗粒(相当于本专利的筒体内装填的填料)分别装入筒体1,筒体1和端面板2、3之间设有网6用于保持树脂或碳颗粒,筒体1中也可放入过滤器(11 12 16 17),过滤器通过垫片11导入并固定在筒体1中,垫片11使过滤器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保持密封,在下端面板3上设置有带孔的连接器5,连接器5具有一个待处理水的进水口、以及一个用于将处理完的水导入控制单元的出水口,其他两个不带孔的连接器4在将滤筒装配到控制单元时用于导向,在分割区7设置相应孔,从而使水流可在筒中流动,其中分割区7用于将凹槽8分开,凹槽8用于组装筒体1,根据实际需要,将筒体并联或串联排列,边缘10与星形部件9用于支撑薄网6,网6仅用于与装有树脂或碳颗粒的筒体相应的凹槽。对于装有过滤器(11 12 16 17)的筒体,水自下部端面板3流入,经过过滤元件17的外部流入其内部,经支撑过滤元件17的栅管16收集到的水通过垫片11流向上部端面板2以及下一个处理元件,塞子12经粘接或热熔连接到过滤元件17和栅管16上,用以密封过滤器的下部端面板,它的直径小于筒体1的内经以便水流流经过滤器元件,垫片11形状类似。位于中心的孔13用于收集过滤后的液体。水流经过该装置的流向可以是如附件1的附图1所示,水从下端面板上的进水口流入,向上流经四个筒体中的第一个筒体后从第二个筒体上部流入并向下流经第二个筒体,然后再从第三个筒体下部流入并向上流经第三个筒体,然后从第四个筒体上部流入并向下流经第四个筒体,最后从下端面板的出水口流出。根据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水流要在该装置的进、出水口之间的四个筒体中流动必然需要设置在进出水口之间并连通筒体的管道,附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管道。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①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②-④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进、出水口设置在上盖上和/或设置两个筒体。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处理需求,将进、出水口设置在上盖上或是设置两个筒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做到,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②-④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一体化纯水柱体包括四个可装填料的筒体”。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4页第8行-第5页第11行,图1、2、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筒体的轴线相互平行,其中所述筒体的上端均与上盖在同一平面上,且所述筒体下端均与所述下盖在同一平面上”。而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3页发明内容、第5页第1-9行,图1、2、3):四个筒体被切割为一定长度,采用两块形状完全相同的端面板组装四个筒体:竖直放置四个筒体,下部端面板3从上部装配到筒体上,然后采用粘接或热熔法将四个筒体同时粘接到端面板3上,将装配好的部件翻转,用树脂和碳颗粒分别装入筒体,将过滤器插入相应的筒体,上部端面板2采用粘接或焊接法从上部装配到筒体上。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纯水柱的筒体、上盖和下盖部件为低溶出材料制得的部件”。同属于纯水制备装置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实验室品质的超净水的系统(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2页倒数第2行,图1、6、7),此系统有唯一的一种包含在一排双外壳内的净化剂组合,用于容纳净化剂的双室介质外壳1包括一个壳体10,壳体10有一上部封闭盖12和一个底部封闭盖14,壳体10和封闭盖12、14可采用热塑性聚合物如聚丙烯(属于低溶出材料)制造。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达到更低的溶出度从而提高产品的纯净度,由此附件2给出了启示将上述内容用于附件1中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低溶出材料为热融法合成聚丙烯”,而附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聚丙烯制作壳体和上、下端的封闭盖(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热融法合成聚丙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地劳动就能做到,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筒体的长度与直径比例在1:4?1:4.5之间”。而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四个筒体的长度和直径与所需的处理能力及流量相匹配”(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在附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处理装置的处理能力及流量等要求能够选择适当的长径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与一体化纯水柱体的上端之间设置上滤网,或所述下盖与一体化纯水柱体的下端之间设置下滤网”。而附件1已公开了“筒体1和端面板2、3之间设有网6(相当于本专利的“上、下滤网”)用于保持树脂或碳颗粒”。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口和出水口设有标准螺纹接口结构”。而同属于纯水设备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进出水连接结构,在进出水口设有管接头,管接头的一侧端设呈外螺纹,外螺纹和外接水管的连接螺母直接螺固。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进出水口的连接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纯水设备,其技术方案为“所述设备中从上游至下游设置:一个或多个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纯水柱、以及纯水收集装置”。在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纯水柱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同属于纯水制备装置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水先流经第一双外壳A之后经过UV反应器,之后再流经第二双外壳B,进行净化处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页第4-12行,图1),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从上游至下游设置多个纯水柱,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具体选择纯水柱的数量、以及在纯水处理装置末端设置纯水收集装置,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设置一个或多个上述纯水柱和纯水收集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5067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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