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2
决定日:2012-10-19
委内编号:4W101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28420.X
申请日:2001-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献明
主审员:王一娟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F16N33/00,F02B77/04,F01M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能够在产业中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1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5日、名称为“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艺”的ZL01128420.X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李献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一种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艺,其特征在于:它是按以下次序的步骤进行
1、将油箱内工作油全部排空,拆出油箱内启动油泵、交流油泵、直流油泵、注油器设备部件,并清理干净;
2、脱开卸下连接注油器至冷油器间的管道,卸下油箱外侧孔盖板,用法兰将清洗泵与冷油器进口连接,清洗泵的技术指标为H(扬程):20-32m;Q(流量):100-400m3/小时;法兰直径:108-245mm;
3、接好电源,空载确认正反向;
4、大修中揭缸吊出转子后,使用软管法兰短接各个轴瓦间的进回油管,形成回路,油箱回油管上加装可调截流板,并加装安全溢流管,打开或关闭需要清洗管线上的截止阀;
5、往油箱内注入高度为油箱高度的4/5,水温为35℃±5℃的除盐水;
6、启动清洗泵,观察接口,有无泄漏异常响声,同时进行截流装置的调整,要求:截流后回油管的液面最高点不高于软管短接法兰处;
7、清洗5-8小时后排掉废水;
8、再对油箱注入水温为35℃±5℃的除盐水至油箱的3/4高处启动清洗泵,并将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按2-4%的比例通过原料泵打入油箱里,使其在润滑油管路系统内进行闭路循环24-36小时;
9、每隔1小时取清洗液进行油污含量的监测,绘出坐标曲线,依据测绘曲线,在不同高低部位随机抽检联接法兰处的油污,用干净的棉布片擦拭管壁,无明显油污,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不合格则再向油箱内补加2-4%比例的清洗剂或依据测定换掉清洗剂,重复闭路循环清洗,直到合格,关闭清洗泵,放掉清洗液;
11、对油箱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后的油箱注入水温为35℃±5℃的除盐水至4/5处。打开清洗泵循环清洗,稀释留在管路系统里的清洗液,并对水质进行活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测定的活性物质含量小于5mg/L,为合格;
12、若活性物质含量大于5mg/L,重复步骤11并排污补水,直到检测活性物质含量小于5mg/L;
13、停泵排掉污水,并对油箱再一次进行清洗;
14、对油箱内注入透平润滑油至1/2处,并对油质进行允许指标化验,记录数据作为油冲洗后的对比依据,打开泵循环,循环4-8h,完成油置换后停泵,对油箱里的油进行滤油去水,并做油质化验,颗粒度检验,使化验指标达到油置换前的化验指标;
15、油质的化验合格后,按技术要求恢复系统原貌。”
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下称证据1):汽轮机油系统化学清洗的新工艺,林金珍,《福建电力与电工》第17卷第3期第63-64页(复印件),其公开日期为1997年9月30日;
附件5(下称证据2):汽轮机油系统的化学清洗,李玉山等,《吉林电力技术》1999第1期第44-47页(复印件),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2月;
附件6(下称证据3):汽轮机润滑油系统的化学清洗,吴三毛,《江西电力》第23卷1999年第4期第17-20页(复印件),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
附件7(下称证据4):汽轮机油系统清洗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刘政等,《东北电力技术》2000第8期第43-47页(复印件),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
附件8(下称证据5):《大功率汽轮机检修》,周礼泉,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第374-381页及封面和封底(复印件),1997年2月第一版。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发明性”;证据2公开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发明性”;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基本套用证据3的工艺步骤,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发明性”;证据4公开了汽轮机油系统化学清洗的技术特点及化学清洗重要性,文中叙述“从1996-1999年分别对锦州发电厂、通辽发电厂、朝阳发电厂、清河发电厂共计9台200MW机组的汽轮机油系统进行了化学清洗”,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发明性”;证据5介绍了油系统的结构特点及清洗的步骤和应用,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发明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2)关于实用性,请求人指出:a、权利要求的步骤1-3属于公知技术;b、权利要求的步骤2中清洗泵只与冷油器进口连接,并没有形成循环冲洗所具备的条件,清洗工艺无法实施;c、权利要求的步骤4中需要加装可调截流板,而国内的发电机组都无法安装可调截流板;d、权利要求的步骤8中提到的“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制剂”是一种什么物品?其成分含有有害物质或根本就不具备分解油垢的能力;e、权利要求的步骤5、8、11里提到“对油箱注入水温为35℃±5℃的除盐水”,在加入此温度的除盐水后,契合对其温度进行保持?f、权利要求的步骤7、10、13里提到“排掉废水”、“放掉清洗液”、“停泵排掉污水”,不能达到环保排放;g、权利要求的步骤9里提到“绘出坐标曲线”,请求人认定其从未有过,因实施单位没有在职化学工程师;h、权利要求的步骤11、12里提到“测定的活性物质含量小于5mg/L”,请求人认定其根本就达不到其标准,没有依据;i、权利要求的步骤14、15是公知技术;j、权利要求的步骤14只对油箱里的静态油进行滤油去水,使化验指标达到油置换前的化验指标,此时,系统中冷油器内还存有大量含水的油,对这部分油不进行滤油去水,这会对机组的安全运行造成严重的威胁,是不可实施的。
针对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3月2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有关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但关于创造性的具体意见,除了将请求书中的“新颖性和发明性”改为“创造性”之外,其它均与请求书相同。关于实用性,请求人的意见也基本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2月1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于2012年3月28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原因如下:
1、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4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化学清洗工艺所使用的清洗介质(清洗剂)不同。证据1-证据4均是以碱、酸强腐蚀性物质为清洗介质,而本专利使用的是较先进的表面活性剂无腐蚀性化学物质为清洗介质。第二,清洗工艺步骤不同。
2、证据5所述是陈旧的电厂发电机组润滑油管理系统的除污方法,早已被取代。
3、关于实用性,专利权人没有述及本案的事实,只是认为本专利具备可操作性,是很实用的工艺方法,每一步都能实际操作;请求人完成不了本专利全部的操作,不能说明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2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2年7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法定代表人陈庭荣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龙秀英、叶慧明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放弃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且不具有创造性,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证据5。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关于创造性,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具体描述本专利与请求书所列附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或技术分析,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的补正书中也没有补充具体说明。上述做法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因此本次庭审中对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实用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中所列a、e、g、h、i点所述内容,坚持b、c、d、f、j点所述内容。
对于上述请求人所坚持的几点内容,请求人的观点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b、c、d、f、j点所述内容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清洗方法步骤1-4为设备拆卸,是整个流程工艺的一部分过程,请求人只是单拿出其中的1条来说明,专利权人不能认同,步骤4中述及了形成回路,并且可以加装可调截流板,专利文件中提到了清洗设备肯定会安装截流板,而如何安装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生产表面活性剂的原料在市场上可以购买,可以由烷基苯硫酸盐、烷基苯磺酸盐、无机盐等多种化学物质构成;关于“排掉废水,达到环保的”的问题,表面活性剂本身没有添加酸、碱成分,没有腐蚀性,而且其包含的其他成分也是可以分解的;步骤14中清楚描述了滤油去水;本专利发明十年以来已经成功的为大亚湾发电站,九江发电站,张家口发电站等发电站的具体使用中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体数据可以由厂家提供,证明本专利具备实用性。
庭审过程中,合议组指出,有关实用性理由的d点内容,双方争论的内容实质上主要在于权利要求中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清楚,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步骤进行清洗能否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合议组当庭宣读了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法条内容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内容和含义。
请求人认为其关于实用性的意见实际上应该是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意见。专利权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本专利的清洗步骤与表面活性剂有关联,本专利核心保护的技术是清洗工艺和清洗剂。
口头审理结束之后,请求人未在口头审理记录上签字。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依职权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调查。该通知书指出:本专利中“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能否具体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而按照本专利所述的步骤进行清洗时能否实现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清洗后润滑系统内不含任何油垢”、“对周围的环境无任何影响”的效果,请专利权人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通知书,于2012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两份附件的复印件:
附件1: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大流量冲洗、净化,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附件2: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水基大流量冲洗,湖北洁达清洗工程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认为:合议组依职权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调查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专利的重点在于一种油垢清洗工艺方法,而不是清洗剂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清楚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品,可根据清理油质的对象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表面活性剂成分,“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在市场上可供采购的有上百个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针对性的选择清洗剂后,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目的。 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清洗工艺流程,适合本发明达到本发明目的的清洗剂有多个品种。老式的酸洗、碱煮对人体和设备有腐蚀致伤作用。结合提交的上述两份文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庭荣曾是本专利发明人创办的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06年从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离职后使用本专利实施了多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的化学冲洗,获取了巨额暴利,2010年陈庭荣合伙他人以请求人名义承接业务,其对外宣传册(上述附件1)全部照搬了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对外广告宣传册(上述附件2),并多次使用本专利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本专利,使专利权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于2012年2月14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具备新颖性、发明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于2012年3月28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中提出的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有关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的补正书中,均主张依据证据1-5,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然而其关于创造性的具体意见中,均没有具体描述本专利与证据1-5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或技术分析,属于请求人在其举证期限内未结合证据对相关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的情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和第4.1节的相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本案中,由于请求人在其举证期限内未结合证据对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本案合议组对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请求人关于实用性的无效理由所涉及的d点意见,即,权利要求1步骤8中提到的“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质?其物品的成分含有有害物质或根本不具备分解油垢的能力,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争论的内容实质上主要在于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清楚,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步骤进行清洗能否实现其预期的清除油垢的目的。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包括以下可以适用的情形: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上述d点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即本专利不相对应,本案合议组依职权将该d点意见有关的实用性无效理由变更为相应的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基于此,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以及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就本案而言,本申请是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仅包括一项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其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艺,即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一种方法,该方法所述的清洗工艺共包括15个步骤,共同组成了对于“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进行化学清洗的工艺流程,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法能够在产业中使用。按照该工艺流程记载的步骤对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的油垢进行清洗,通过采用一种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制剂,通过加装大流量清洗泵,短接进回油管,实行闭路循环清洗的化学清洗工艺,从而实现对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的油垢进行清洗时不需对系统进行解体分段人工清洗的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在产业中应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同时,权利要求1的方案没有违背自然规律之处而且具有再现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本案中,请求人共提出了如上文所述a-j共10点内容,质疑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并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和补正书中所列a、e、g、h、i点所述内容,坚持b、c、d、f、j点所述内容。关于请求人所述的b、c、d、f、j点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权利要求1共包括15个工艺步骤,不能仅根据步骤2判断是否能够形成循环冲洗。事实上,权利要求1的步骤4中记载了“大修中揭缸吊出转子后,使用软管法兰短接各个轴瓦间的进回油管,形成回路”,即权利要求1的清洗工艺形成了清洗回路,也即形成了循环冲洗所具备的条件。(2)请求人仅给出“国内发电机组都无法安装可调截流板”这样一个结论,并没有结合证据对上述结论进行具体的论述和说明,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国内发电机组都无法安装可调截流板”的情况下,对于请求人的该点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3)表面活性剂、水基化合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明确“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的技术含义,而且表面活性剂具备分解油垢的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没有证据表明以上这样的清洗剂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对于请求人的d点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4)是否能够环保排放不影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实施,因此其并非是实用性需要考虑的因素。(5)某个步骤是否会对机组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不是实用性需要考虑的因素。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围绕权利要求1步骤8中提到的“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争论的内容实质主要在于本申请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清楚,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步骤进行清洗能否实现其预期的清除油垢的目的。
请求人认为:不清楚“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质?其物品的成分含有有害物质或根本不具备分解油垢的能力。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重点在于一种油垢清洗工艺方法,而不是清洗剂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清楚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清洗剂是一种什么物品,“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在市场上可供采购的有上百个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针对性的选择清洗剂后,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仅包括一项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艺,并具体限定了该化学清洗工艺共包括15个次序的步骤,其中步骤8中提到“将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按2%-4%的比例通过原料泵打入油箱里”。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的化学清洗方法中,需要对系统进行解体、分段,使用汽油进行人工清洗;或将铜蕊高温碱煮,虽清除污垢却腐蚀了铜蕊。
基于上述缺陷,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括15个步骤的清洗工艺。由此,通过采用一种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制剂,通过加装大流量清洗泵,短接进回油管,实行闭路循环清洗的化学清洗工艺,从而对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的油垢进行清洗时,不需对系统进行解体分段人工清洗。
本专利说明书结合附图1和2对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进行化学清洗的工艺进行了说明,并且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也提到“将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按2%-4%的比例通过原料泵打入油箱内”(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行),而表面活性剂、水基化合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明确“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的技术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这样的能力,即从现有的、常见的表面活性剂中选择适当的清洗剂作为“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份的水基化合物”的清洗剂,以用于本专利的包括15个步骤的有关清洗工艺的方案中,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针对性地选择清洗剂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就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鉴于清洗剂为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水基化合物,不需要高温碱煮,也不会腐蚀铜,且闭路循环的清洗工艺无需对系统进行解体和分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对润滑油管路系统进行清洗的技术问题并产生清洗管路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对润滑油管路系统进行清洗的技术问题并产生清洗管路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1128420.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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