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ED照明器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照明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9
决定日:2012-10-18
委内编号:5W1031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02578.2
申请日:2011-0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明波
授权公告日:2011-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柱联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F21S2/00,F21V17/10,F21V29/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证据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8月0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120002578.2、名称为“一种LED照明器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01月06日,专利权人为黄柱联。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LED照明器件,包括LED组件(1),LED组件(1)安装在线路板(2)上,线路板(2)的上表面有绝缘层(20),其特征在于:LED组件(1)包括有与LED芯片紧靠的金属导热柱(10),金属导热柱(10)的前端穿过线路板(2)的通孔(22)后与散热体(3)紧密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热体(3)为石墨散热体或者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导热柱(10)与散热体(3)之间通过导热胶相互紧密粘接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路板(2)的下表面与散热体(3)的上表面之间紧密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路板(2)的下表面与散热体(3)的上表面之间通过导热胶相互紧密粘接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线路板(2)为铝基线路板,铝基线路板的下表面为铝基金属裸露面,铝基金属裸露面与散热体(3)的上表面紧密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散热体(3)有凹槽(30),金属导热柱(10)的主体部位嵌入凹槽(30)内,金属导热柱(10)嵌入段的外表面与散热体的凹槽(30)内壁紧密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金属导热柱(10)包括嵌装在LED组件(1)壳体上的本体导热柱(11)和与该本体导热柱(11)连接的延伸导热柱(12),延伸导热柱(12)的大部分嵌入凹槽(30)内。
9.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LED组件(1)、线路板(2)与散热体件(3)之间有锁紧机构。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机构包括一安装套(4),安装套(4)的上部有LED组件嵌装孔(40),安装套(4)的下部有卡扣(41),散热体(3)的上部有与卡扣(41)对应的卡槽(32),通过安装套(4)的卡扣(41)与石墨散热体(3)的卡槽(32)之间的连接,将LED组件(1)和线路板(2)与散热体(3)之间锁紧,LED组件(1)的发光部从LED组件嵌装孔(40)突出。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LED照明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组件(1)为单灯珠组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蔡明波(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7、8、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18716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0月2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5、7、8、11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的是线路板,而证据1采用的是PCB焊接板,然而,线路板和PCB焊接板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证据1给出PCB焊接板这一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散热体为石墨散热体或者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由长条状石墨制成的石墨散热器,而用石墨和塑胶等其他材料混合是固化石墨的一种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采用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与证据1实质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简单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采用的是线路板而证据1采用的是PCB焊接板,而线路板和PCB焊接板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惯用技术手段,即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能够轻而易举地推论得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石墨散热体将金属导热柱的底部包住,而证据1仅将金属铆钉的侧面包住,这种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通过合乎逻辑的简单推理即可得知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5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0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2年0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7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线路板的上表面有绝缘层,b.金属导热柱,金属导热柱与散热体紧密连接,而证据1只公开了有导热铆钉和石墨散热体,并没有公开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c.散热体为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而证据1中只公开了石墨散热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d.金属导热柱与散热体之间通过导热胶相互紧密粘接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e.线路板为铝基线路板,下表面为与散热体上表面紧密连接的铝基金属裸露面;本专利权利要求7、8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f.金属导热柱嵌入段的外表面与散热体的凹槽内壁紧密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g.锁紧机构,而证据1并没有记载相关部件的锁紧机构;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在本专利之前,并没有任何的石墨散热技术能够在LED灯饰领域上产业化,不会想到将石墨散热器与金属散热柱之间紧密接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以便快速散热,虽然证据1公开了在石墨散热器上架设导热铆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普通石墨材料开洞后与导热材料金属连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专利的申请人创造性地将该材料应用于LED灯饰上,由于其具有可塑性,能够很好地与金属导热柱紧密连接,更快、更高效地将热量吸收并向外散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g带来了进一步高效传递和散发热量的技术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没有想到的;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g,其实现了使线路板、LED灯珠组件、散热器之间的简易连接,并且便于多个所述LED照明器件之间的组装使用,具有使用简单、结构紧凑的优点,是证据1中的复杂组装结构所不具备的;综上所述,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得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随后,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0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田、路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谭志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2.关于无效的理由和范围及其所使用的证据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7、8、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其中,证据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散热体为石墨散热体,焊接板的上表面是绝缘层的技术特征属于证据1的隐含公开,因为对于PCB焊接板来说,其上表面具有一些电路导线,其不可能都是导电而没有绝缘层部分,而且证据1中的连接是金属铆钉铆接在石墨散热器里面,而铆钉铆接于石墨散热器即相对于铆钉与石墨散热器紧密相连。此外,即使证据1与本专利因字面差异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不具有创造性,因为线路板和PCB焊接板只是名称的不同,它们实质上是相同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线路板的上表面有绝缘层;(2)金属导热柱与散热体紧密连接,而证据1中只公开了有导热铆钉和石墨散热体,并没有公开它们之间的紧密连接关系,而且在本专利之前并没有公开将石墨散热技术用于LED领域。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散热器由石墨制成,石墨塑胶混合物只是石墨的纯度问题,而且石墨塑胶混合物是已知的材料,其所具有的可塑性也是已知的特性,因而利用已知材料的已知特性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没有公开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而且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运用于LED灯能使其具有易于成型、快速散热的技术效果。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把导热胶涂在散热器的顶部上让散热器与导热铆钉、PCB焊接板紧密相连,通过简单的位置置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导热铆钉与散热体之间设置导热胶以使它们紧密相连而达到更好的导热效果。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石墨散热器与PCB焊接板之间通过导热膏连接。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铝基板作为线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为了散热将其下表面裸露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证据1已经公开了PCB焊接板与石墨散热器紧密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铝基板的确是本领域惯用的线路板,但是证据1并没有公开其下表面是否为裸露,而且证据1并未公开PCB焊接板与石墨散热器的连接关系。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8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证据1中的导热铆钉的头部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导热柱,导热铆钉的头部之外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延伸导热柱,导热铆钉本身的铆接固定作用则表明导热铆钉与石墨散热体紧密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石墨散热器与导热铆钉紧密连接。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PCB焊接板、LED灯及石墨散热器这三个部件是通过焊接的方式和导热铆钉固定在一起的,可以认为是一种锁紧机构,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卡扣、卡槽式的锁紧机构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锁紧机构是通过外部的机构把LED组件、线路板和石墨散热体锁定在一起,其便于组装、连接更为紧密,而证据1中是通过自身的铆钉来固定,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松动而导致不能紧密连接。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且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照明器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效散热的LED灯具,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采用石墨散热器作为灯具的散热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2、0022-0027段,附图1、2):LED灯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LED组件)、LED灯2焊接在PCB焊接板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线路板)上,导热铆钉31的顶部与LED灯2的底部接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LED组件包括有与LED芯片紧靠的金属导热柱),导热铆钉31前端穿过PCD焊接板1的通孔11后与石墨散热器3连接。此外,虽然证据1未明确记载所述PCB焊接板1上表面具有绝缘层,导热铆钉31与石墨散热器3紧密连接,但是PCB焊接板作为电路板,上表面必然具有一些电路导线,不可能都是导电部分而没有绝缘层部分,即PCB焊接板上表面具有绝缘层是其必定具有的结构,也就是说证据1隐含公开了PCB焊接板上表面具有绝缘层,其次,证据1中所记载的金属铆钉与石墨散热器之间的连接关系是铆接固定连接,而这种铆接固定则必然使石墨散热器与铆钉紧密相连,而且从证据1的附图1中也可以看出导热铆钉31与石墨散热器3之间并无空隙,应属于紧密连接,也就是说证据1也隐含公开了导热铆钉31与石墨散热器3紧密连接。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散热体为石墨散热体或者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然而,证据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1)已经公开了散热器为石墨散热器3。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采用石墨散热体作为散热体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如上所述,由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散热器为石墨散热器3,而石墨塑胶混合物作为已知的石墨基体混合物,其具有可塑性好、散热快的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而在证据1公开了采用石墨散热器作为散热器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易于成型的散热器时,容易想到采用石墨塑胶混合物制作散热器,并且这种设置也并不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采用石墨塑胶混合物散热体作为散热体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金属导热柱与散热体之间通过导热胶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
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2段仅记载了石墨散热器的上表面与PCB焊接板的下表面通过导热膏紧密连接,并未明确公开石墨散热器与导热铆钉之间通过导热膏相互紧密连接,但是,在证据1公开了将导热胶涂在散热器的顶部上使散热器与PCB焊接板紧密相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证据1已经给出了使用导热胶作为粘结剂的同时起到导热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使部件连接的同时实现散热功能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简单的位置置换,很容易想到在导热铆钉与散热体之间设置导热胶以使它们紧密相连而达到更好的导热、散热效果,即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线路板的下表面与散热体的上表面之间紧密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线路板的下表面与散热体的上表面之间通过导热胶相互紧密粘接连接”。然而,证据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了“所述石墨散热器上表面朝上固定于所述PCB焊接板的下表面,于该石墨散热器的上表面与导热铆钉的顶部涂设有导热膏”,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线路板为铝基线路板,铝基线路板的下表面为铝基金属裸露面,铝基金属裸露面与散热体的上表面紧密连接”。然而,采用铝基板作为线路板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为了快速散热并提高散热效率,使散热元件与发热元件紧密接触可更快传导热量,并且裸露金属表面也能使散热速度加快,因此将铝基线路板的下表面设置为裸露面并与散热器的上表面紧密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这种设置也并不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8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散热体有凹槽,金属导热柱的主体部位嵌入凹槽内,金属导热柱嵌入段的外表面与散热体的凹槽内壁紧密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导热柱包括嵌装在LED组件壳体上的本体导热柱和与该本体导热柱连接的延伸导热柱,延伸导热柱的大部分嵌入凹槽内”。然而,证据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公开了石墨散热器3上设置有容纳并使导热铆钉31穿过的孔,导热铆钉31的头部凸出于石墨散热器的上表面并与LED灯2的底部接触,导热铆钉31的下半部分嵌入所述孔内并从石墨散热体3的下表面伸出,由此可见,导热铆钉31的头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本体导热柱,导热铆钉31的其余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延伸导热柱并嵌入所述孔内,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对导热铆钉的各个部分分别命名,但从上述结构和效果分析,证据1中的导热铆钉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本体导热柱和延伸导热柱。此外,由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导热铆钉与石墨散热体嵌合的部分是紧密连接的,而且本专利中的凹槽和证据1中的所述孔都是用于容纳导热柱和导热铆钉,因而证据1中的所述孔能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综上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LED组件、线路板与散热体之间有锁紧机构”。然而,证据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公开了LED灯焊接于PCB焊接板,PCB焊接板与石墨散热器通过导热铆钉连接,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LED灯、PCB焊接板及石墨散热器之间通过焊接及导热铆钉固定在一起,因此证据1已经给出了三者之间需要连接固定的技术启示,至于是焊接、铆接还是通过其他锁紧机构来完成连接固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只是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
本专利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锁紧机构包括一安装套,安装套的上部有LED组件嵌装孔,安装套的下部有卡扣,散热体的上部有与卡扣对应的卡槽,通过安装套的卡扣与石墨散热体的卡槽之间的连接,将LED组件和线路板与散热体之间锁紧,LED组件的发光部从LED组件嵌装孔突出”。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锁紧机构,请求人认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如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9时所述的,锁紧机构本身在使不同部件连接方面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0具体限定了该锁紧机构的结构,该锁紧机构通过在安装套上设置卡扣,在散热体上设置卡槽,使卡扣、卡槽配合,一方面能够将内部安装部件限定在预定位置上,另一方面能实现拆装灵活、方便的效果,仅需将卡扣压入卡槽即可,无需其他组装部件或组装工序,然而证据1中的LED灯、PCB焊接板与石墨散热器之间是采用焊接及铆接的方式固定在一起,固定之后并不能对三者进行拆装,即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能给出解决便于拆装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LED组件为单灯珠组件”,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的附图1和2所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现有证据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002578.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9、11无效,在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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