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7
决定日:2012-10-23
委内编号:5W1030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14920.3
申请日:2008-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汉唯特特种电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胜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4F7/007,F24F1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专利号为200820214920.3(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专利权人为洪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包括设置在户外的进风口,进风口与风门相连,该装置还包括风机,风机的出风口设置在室内;其特征在于:风门和风机进口之间设有过滤器,所述过滤器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隔板将壳体内的空间分隔成上部的出风腔和下部的除尘腔,除尘腔与风门相连,出风腔与风机进口相连,所述除尘腔内直立设置有若干管状的过滤芯,过滤芯表面覆盖有滤网,隔板上设有用于安装固定过滤芯的通孔,过滤芯上端开口与出风腔接通;所述出风腔经控制阀和管道与压缩空气瓶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上方设有防雨罩。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侧面下部设有清理门。”
针对本专利,武汉唯特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2715Y(专利号为2007200387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5152Y(专利号为9421648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被附件1和普通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属于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属于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3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4月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附件3、4作为证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4如下:
附件3:公开日为2008年5月28日,公开号为CN101187487A(申请号为200610118371.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6799Y(专利号为200720109696.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12年4月5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1、2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均不相同,请求人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没有进行单独对比,因此其得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是错误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未被附件2公开,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13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4月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附件3、4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结合方式。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进行过修改,故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为中国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文件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脉冲除尘式机房通风节能系统。附件3公开了一种小型通信机房通风换气机组,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2-3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该小型通信机房通风换气机组包括机箱1、风机2、过滤器3、出风盖板4和进风盖板5,机箱的中部设有隔板11,隔板中央设有引流口,风机2通过支架安装在机箱1内,并且使风机叶轮正对引流口;出风盖板4安装在机箱1的前侧端面上,出风盖板4上设有出风口41,位于出风口处的出风盖板上还设有可转动喷口42;进风盖板5安装在机箱1的后侧端面上,进风盖板上开有进风通道,过滤器3从机箱后侧上表面的开口处插入安装到机箱隔板11和进风盖板5之间,其作用是对引进的室外空气进行过滤,过滤等级及效率依照机房环境标准进行选择设计,外形尺寸按照过滤器标准系列选择设计,便于后期维护更换;机箱1后侧上表面的开口处设有过滤盖板31,其作用是对过滤器进行压紧和密封,因外界新风仅允许通过过滤器过滤后才可以进入机房内部,所以需要过滤器盖板31对过滤器进行压紧密封,以防止室外空气未经过滤而直接进入机房内部。本换气机组还具有位于室外配套使用的进风罩6,其端口设有风压阀61,风压阀61在风机2启动后依靠风机静压形成的内外气压差自行打开,并在风机停止后在自身重力下自行关闭,以阻隔室外空气。机箱1和机房墙体100采用整体壁挂式固定安装,其进风罩6安装在室外墙体上相应的位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的小型通信机房通风换气机组安装在室外墙体上的进风罩6以及墙体100上与进风罩6相应的开口形成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设置在户外的进风口,风压阀61相当于本专利的风门,风机2相当于本专利的风机,设在室内的风机2的出风盖板上的出风口41相当于本专利设在室内的风机的出风口,位于风压阀61和风机2之间的过滤器3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器。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采用了脉冲除尘式过滤器,并具体限定了过滤器的结构。对于该区别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过滤器滤网清洁,减小滤网脏堵的可能性,提高过滤器的工作效率。
而同属于空气除尘器领域的附件4公开了一种集尘器过滤袋脉冲脱尘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2页最后1行,附图):集尘器筒体1(筒体1的外壳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器壳体)由内隔板8分隔成下粉尘过滤室12(相当于本专利位于过滤器壳体内下部的除尘腔)和上洁净过滤气出口室2(相当于本专利位于过滤器壳体内上部的出风腔),内隔板8上均布排列开设有若干洞孔,各过滤布袋筒架10(相当于本专利除尘腔内直立设置的若干管状的过滤芯)的上端部安装固定于内隔板8的各洞孔(相当于本专利隔板上用于安装固定过滤芯的通孔)中、下端部垂直伸入粉尘过滤室并套装有过滤布袋11(相当于本专利过滤芯表面覆盖的滤网),粉尘过滤室12侧壁设有粉尘混合气进口接管9,底部成锥体形而设有粉尘排出口13,洁净过滤气出口室2设有与引风机相接的引排出口接管3(可见附件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出风腔与风机进口相连),同时安装有压缩空气进口接管5,在接管5上设有脉冲电磁控制阀4,而压缩空气进口接管5向洁净过滤气出口室内延接出若干根位于各排过滤布袋11袋口上方的支管6,各支管6底部设有分别插入各过滤布袋11袋口中心的短接管7(可见附件4已公开了压缩空气提供装置经过脉冲电磁控制阀4和管道与上洁净过滤气出口室相连)。也就是说,附件4已经公开了脉冲脱尘装置的具体结构,且这种脉冲脱尘装置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脉冲过滤器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过滤器滤网处于较好的清洁状态、提高过滤器工作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给出的启示下,有动机将附件4中的脉冲脱尘装置应用于附件3中的通风换气机组中作为过滤器以起到保证过滤器滤网清洁、提高过滤器工作效率的作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把附件4中的脉冲脱尘装置设置在附件3中时,将其下端的粉尘过滤室12(相当于本专利过滤器壳体内下部的除尘腔)与风门相连以将室外空气引入过滤器是显而易见的;采用本领域常用的压缩空气瓶作为压缩空气的提供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在撰写时没有写入在整个机房的出风口上设置了排风扇,在本专利的实际产品中是需要本专利图示的装置和上述未写入的排风扇相结合,才能实现本专利将脉冲除尘和小型机房结合在一起所达到的很好的节能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本身记载的内容为准,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的装置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能用于说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本专利将脉冲除尘和小型机房结合在一起达到很好的节能效果是通过机房出风口上的排风扇和本专利图示装置相结合才能实现,但在整个机房的出风口上设置了排风扇的特征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所以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本专利达到的很好的节能效果不能作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风口上方设有防雨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了(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5)小型通信机房通风换气机组在室外墙体上的进风口上方安装有进风罩6。附件3中的进风罩6与本专利的防雨罩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附件3中的进风罩6客观上能够起到防止雨水进入进风口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防雨罩具有保温隔音的功能,并且设置有过滤网。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中仅限定了设有防雨罩,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不能得出本领域通常的防雨罩具有保温隔音功能或者是其内还设有过滤网。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防雨罩仅记载了“为避免雨水进入室内,所述进风口上方设置有防雨罩”(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1行),本专利附图1中也未示出专利权人所强调的防雨罩具有保温隔音的功能并且设置有过滤网。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壳体侧面下部设有清理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了(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集尘筒体1下部粉尘过滤室12底部呈锥体形而设有粉尘排出口13。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4公开了在集尘器的底部设置粉尘排出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集尘器上设置用于清除灰尘的清理门并将其设置在集尘器底部或集尘器侧面下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附件4的粉尘排出口与本专利清理门结构不同,本专利清理门是一个过滤器,附件4的粉尘排出口则是把灰尘旋转到底面。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4中并未限定“清理门”是一个过滤器,而本专利说明书全文中只记载了“为方便将积聚在壳体底部的灰尘清理干净,所述壳体侧面下部设有清理门,必要时打开清理门,可将积聚在壳体底部的灰尘清理干净”,同样没有记载本专利的清理门是一个过滤器。在附件4公开了在集尘器的底部设置粉尘排出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为了实现清除集尘器所积灰尘的目的,容易想到在集尘器上设置用去清除灰尘的清理门并将其设置在集尘器底部或集尘器侧面下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五)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21492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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