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的渣浆泵叶轮、前护板组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渣浆泵叶轮、前护板组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6
决定日:2012-10-19
委内编号:5W1033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54856.6
申请日:2009-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颖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谭颖
国际分类号:F04D29/18(2006.01);F04D29/60(2006.01);F04D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证据所公开,且二者的作用相同,则上述两份证据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名称为“改进的渣浆泵叶轮、前护板组合结构”的200920254856.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进的渣浆泵叶轮、前护板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叶轮(1)与前护板(2)对应的端面加工有能够形成径向密封的滑动组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渣浆泵叶轮、前护板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叶轮(1)进口处加工有一个突起,前护板(2)上加工有配套的凹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渣浆泵叶轮、前护板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叶轮(1)进口处加工有一个凹槽,前护板(2)上加工有配套的突起。”
针对本专利,常颖(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655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08月25日,公开号为CN122664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88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能够形成径向密封的滑动组合”为功能性限定,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而说明书中仅提供了“突起”与“凹槽”配合的特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方式来完成,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用的术语“滑动组合”不清楚,说明书中也没有对“滑动组合”做出明确的定义,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在叶轮与前护板对应的端面上加工滑动组合,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不清楚,均概况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要求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于2012年09月1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2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均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耐磨渣浆泵,包括托架9、叶轮3和泵轴8,泵轴8安装在托架9上,叶轮3通过螺纹联接固定在泵轴8上,护套1、前护板2和后护板5过流件组成封闭的泵腔,泵体6与泵盖4设置在泵腔的外围。(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18-21行,图1)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渣浆泵的叶轮3、前护板2组合结构,保护叶轮1与前护板2。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叶轮与前护板对应的端面加工油能够形成径向密封的滑动组合。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介质对叶轮进口处磨蚀,减小介质经由叶轮与前护板之间间隙的泄漏量。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速离心泵,当流体内混有一定数量的固体砂粒时,这些固体砂粒随回流流体穿过密封间隙,会加速前置密封的磨损,造成循环泄漏量增大,直接影响泵的吸程、扬程和流量效率,缩短使用周期。本发明的高速离心泵,包括泵壳及其上的前端盖3,泵壳中的叶轮8及其叶轮轴21,叶轮前置密封,叶轮后置密封,叶轮排水口密封。在叶轮与前端盖之间有由至少一对相配合的密封环13和密封槽12、14构成与密封用的给水通道22连通的曲折形流道的迷宫式密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6、17-22行,图1、7)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叶轮8与前端盖3(相当于本专利的前护板)对应的端面加工有能够形成径向密封的滑动组合12-14,即证据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因为流体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固体砂粒,当其穿过前置密封(即叶轮与前端盖配合)的间隙,会加速前置密封的磨损,造成循环泄漏流量增大。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3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均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叶轮(1)进口处加工有一个突起,前护板(2)上加工有配套的凹槽”、“所述的叶轮(1)进口处加工有一个凹槽,前护板(2)上加工有配套的突起”。证据2中记载了叶轮8进口处加工有一个突起的密封环13、前端盖3(相当于本专利的前护板)上加工有配套的凹槽,即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中记载了叶轮8进口处加工有密封槽12、14、前端盖3上加工有配套的突起,虽然证据2中叶轮8进口处加工有两个凹槽,但加工有一个凹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相关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5485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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