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蜂窝纸芯自动生产线用剪切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9
决定日:2012-10-19
委内编号:4W1015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27493.2
申请日:2008-04-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市申锡蜂窝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荷力胜(广州)蜂窝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谭颖
国际分类号:B26D1/04(2006.01);B26D5/08(2006.01);B31D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技术效果也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2月0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10027493.2、名称为“一种蜂窝纸芯自动生产线用剪切机构”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4月18日,专利权人为荷力胜(广州)蜂窝制品有限公司。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蜂窝芯板自动生产线用剪切机构,包括机架(1)、剪切装置(2),上述机架(1)上设有供蜂窝芯板剪切用的机台(11),其特征在于,在机台(11)的上方设有弧形的导纸板(12),在上述机台(11)下方设有可调节台面高度的升降机构(15),所述剪切装置(2)包括固定切刀(21)、移动切刀(22)、驱动机构(23),其中:
上述固定切刀(21)与移动切刀(22)呈上下相切的水平设置;
上述固定切刀(21)设置于导纸板(12)的下方,其刀背与机架(1)相接;
上述移动切刀(22)与驱动机构(23)相驱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剪切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驱动机构(23)包括电机(23a)、减速器(23b),在减速器(23b)的动力输出端连接有一套由曲轴(23c)、连杆(23d)构成的往复运动机构,上述移动切刀(22)连接在连杆(23d)的前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剪切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弧形的导纸板(12)为金属网状结构,在网面上还设有若干档纸杆(14)。”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无锡市申锡蜂窝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6年01月04日、公开号为WO96/00150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电机、曲轴连杆构成的往复运动机构、移动切刀以及移动切刀的位置等均己被证据1公开,而使用减速器来减小转速是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弧形导纸板为金属网状结构”己被证据1公开,而在网面上设置若干档纸板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4月0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固定切刀(21)与移动切刀(22)呈上下相切的水平设置”,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驱动机构与证据1的曲轴装置结构不相同,工作原理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在网面上还设有若干挡纸杆”,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2:公开日为1981年05月26日、公开号为US426934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证据1已经公开马达带动曲轴,曲轴带动连杆,从而带动连杆前部的动刀做往复剪切运动,而减速器属于公知技术,在马达和曲轴之间增加一个减速器没有创造性,同时减速器以及减速器的连接方式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弧形导纸板为金属网状结构”己被证据1公开,而在网面上设置若干挡纸板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6月01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2均为涉外证据,无法清楚其来源,因此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将不同位置处的标号124既翻译为“弯曲支座”,又翻译为“弧形导纸板”不准确,因此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③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证据1原文记载的“curved support 124”可知,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标号为“124”的部件应当统一翻译为“弯曲支座”。双方当事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此无异议。
④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对于该当庭转送的文件,口审结束后不再答复。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口审结束后当天,为了证明证据1-2的真实性,请求人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盖有公章的“公开日为1996年01月04日、公开号为WO96/00150A1的国际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公开日为1981年05月26日、公开号为US426934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在将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标号“124”统一为“弯曲支座”的前提下,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1中的机架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机架,且证据1的图4A中的落地部分就是机架,剪切装置15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剪切装置,纸芯平台19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供蜂窝芯板剪切用的机台,弯曲支座12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弧形导板,气动升降装置20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升降机构,定刀16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切刀,动刀15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动切刀,驱动马达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1)证据1是蜂窝纸芯的剪切机构,而本专利是成形的芯板之后再切割,是蜂窝芯板的剪切机构;2)本专利的机架1与证据1的机架22不是相同的部件,证据1的机架22是用于安装辊子的机架,与本专利不同;3)证据1的弧形导纸板不起导纸作用,从证据1译文的摘要部分可以看出来,所以证据1中的弧形不是起导纸作用的;4)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上下相切水平设置”和“刀背与机架相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蜂窝纸芯的生产设备,尤其是一种连续蜂窝纸芯的连续不间断生产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行至第24页倒数第1行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A-6D):“如图1B所示,设备(20)包括纸板(30-35)进料的第一工位(52)、第二工位(98)和第三工位(114)。如图3、4A和4B,第三工位(l14)还包括一个弯曲支座(124)。通常,弯曲支座(124)从牵引辊装置(116)向下伸至定刀座(163)边。根据本发明,弯曲支座(124)由丝网构成。尽管如此,弯曲支座(124)也可以用钻孔实心金属板制作。尽管建议使用金属纸板,但是弯曲支座(124)也可以选用其他使用的材质。与弯曲支座(124)相连的是一个弹簧装置(125,如图4A)。弹簧装置(125)包括一第一挡杆(126)。第一挡杆(126)位于胶水集管(112)前和牵引辊装置(116)后,垂直于设备(20)的宽度方向,靠托架(127)与弯曲支座(l24)的表面连接。弹簧装置(l25)还包括第二挡杆(128)。第二挡杆(128)位于牵引辊装置(l16)下,通常与弯曲支座(124)的中间段相邻,垂直于弯曲支座(124)的宽度方向,靠托架(129)与弯曲支座(124)的表面连接。弹簧装置(125)还包括一根弹簧杆(130)。弹簧杆(130)位于挡杆(128)下,垂直于弯曲支座(124)的宽度方向,靠刀座(163)顶部与弹簧杆(130)垂直的立架(131)连接弯曲支座(124)的表面。每个立架(131)包括一个固定的外构件(131a)和一个内构件(13lb)组成,内外构件(13la和13lb)靠铰链连接。弹簧杆(130)的端部分别连接内构件(131b)的上端。弹簧装置(125)还包括一根导杆(132)。导杆(132)通常与弯曲支座(124)的下端相邻,垂直于弯曲支座(124)的宽度方向,靠刀座(163)顶部的立架(131)连接弯曲支座(124)的表面。立架(131)垂直于导杆(132)。导杆(132)端部分别连接立架(131)内构件(131b)的上端。导杆(132)包括数个可转动的导轮(134),导轮(134)沿导杆长度方向间隔安装。每个导轮(134)上都有一个环形槽(136)。弹簧装置(125)还包括数根弹簧条装置(138)。弹簧条装置(138)紧挨弯曲支座(124)上部,沿弯曲支座(124)宽度方向平行间隔分布。每根弹簧条装置(138)包括一根弹簧 (140)和一根条状部件(142)。弹簧(140)的一端连接弹簧条(130),另一端连接导杆(142)。导杆(142)从弹簧(140)伸出,绕过下导杆(132)上的导轮(134),向上经过弯曲支座(124)表面后,穿到条状部件(128)和牵引辊(116)的辊(120)下,然后固定到上导杆(126)。尽管图上没有标出,但是每根弹簧条(138)的起始端也可以是导杆(128)而不是导杆(130)。弹簧装置(125)还包括一组条状部件(143),紧挨弯曲支座(124)上部,沿弯曲支座(124)宽度方向平行间隔分布。每根条状部件(143)的条状部件(143a)连接导杆(128),向上经过弯曲支座(124)上部的表面,穿过牵引辊装置(116)的辊(118和120),然后固定在弹簧条装置(138)对应条状部件(142)间的上导杆(126)上。条状部件(143a和142)在弯曲支座(124)上部区域内可互换位置。如图3、4A和4B,第三工位(114)在弯曲支座(124)下方还包括一个剪切装置(154)。剪切装置(154)包括一个垂直于弯曲支座(124)的切刀组(156),其中有一个动刀(158)和一个固定切刀(160)。固定切刀(160)安装在刀座(163)的底部;动刀(158)的细长刀片(161)安装在对应的刀架(162)上(见图6A)。刀架(162)后部固定了一对连杆(l64),另一端安装了一根导杆(166)(见图6A-6D)。如图5和6D所示,剪切装置(154)还包括一个与切刀装置(156)联动的曲轴装置(176),带动动刀(158)做横向来回剪切运动。曲轴装置(176)安装在切刀装置(156)后。曲轴装置(176)包括一个由凸轮(183和184)组成的转动曲轴(182)、一对飞轮(186)和一对连杆(187和188)。每根连杆(187和188)的一端处分别是凸轮(183和184),另一端与刀架(163)的连杆(164)端连接。根据本发明,凸轮(183和184)相互偏离约15-20度。用上文已提到的设备驱动马达(图上未标出)驱动曲轴(l82)转动。驱动马达通过牵引辊的齿轮马达,传动牵引辊装置(116),然后经绕在曲轴(182)一端滑轮(194)上的皮带(l92),为曲轴(182)提供转动动力。曲轴(182)的转动,带动凸轮(183和184),使连杆(187和188)纵向移动(见图6A-6D),继而驱动动刀(158)相对于固定切刀(160)做来回剪切运动。更具体而言,如图6A所示,剪切开始时,连杆(187和188)朝固定切刀(160)向前移动,其中连杆(187)的移动距离较连杆(188)逐步增加,从而导致动刀(158)的右半边绕中心(193)向前旋转,而左半边绕中心(193)向后旋转,右半边向前旋转的距离与左半边向后旋转的距离基本相等。剪切进行到一半或达到单边剪切点(见图6B)时,连杆(187)完成前移,开始向后移动,离开固定切刀(160),标连杆(188)继续向前移动,直至动刀(l58)的右半边完成剪切运动,开始绕中心(193)。向后旋转,离开固定切刀(160)。此时,动刀(158)的左半边绕中心(193)朝着固定切刀(160)向前旋转,开始剪切。剪切结束或达到双边剪切点(见图6c)时,连杆(188)继续向前移动,而连杆(187)向后移动,从而使动刀(158)的右半边继续后退远离固定切刀(160),动刀(158)的左半边向前移动到其在固定切刀(160)上的剪切位置。剪切口全部打开时(见图6D),动刀(158)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剪切;连杆(188)后退远离固定切刀(160)。此时,连杆(187)已经停止后退,再次朝着固定切刀(160)向前移动,开始下一次剪切运动(见图6A)。第三工位(114)还包一个推料装置(196)。推料装置(196)包括一个纸芯平台(198)和一根安装在动刀(158)前的拦纸杆(171)(见图3和4A-4B)。纸芯平台(198)下是一个气动升降装置(208)(见图4A和4B),用于调节纸芯平台(198)的高度。根据本发明,设备(20)生产连续蜂窝纸芯的过程如下:纸板(30-35)通过第一工位(52)进入第二工位(98),然后沿压辊装置(105),水平通过第二工位(98),被送往牵引辊装置(116)。在第二工位(98)上,纸板(30-35)重叠粘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六层的复合纸芯(232)。根据图4A,复合纸芯232顺着箭头B的方向穿过压辊装置105的辊100和106之间的区域,压实组成复合纸芯232的纸板30-35,以提高纸板之间的粘结力和复合纸芯232的完整度。根据图3和4A-4B,复合纸芯232向下穿过弯曲支座124的表面,到剪切装置154,然后与打打包置196的纸芯平台的表面形成毗邻关系。此时,用动刀158切掉条材238。根据之前的描述和图6A-6D,为切断条材238,动刀158必须完成全面的双剪刀切割周期。特别是,图6A和6B所说的动刀158能沿着宽度的水平方向(见图3)切掉复合纸芯232的左半边,而图6A和6B所说的动刀158能沿着宽度的水平方向(见图3)切掉复合纸芯232的右半边。完成切割周期之后,切割条材238,复合纸芯232再一次在下一个切割周期开始之前与纸芯平台198的表面形成毗邻关系,因此可进行下一条材238的切割工作。条材238的宽度由纸芯平台198的高度决定,长度同复合纸芯232的长度相同。根据此发明,弯曲支座124与弹簧条装置138和143允许持续进行填充的复合纸芯232穿过剪切装置154,在连续切割周期与纸芯平台198的表面形成毗邻关系,复合纸芯232不产生任何的弯曲或褶皱。为使生产的蜂窝纸芯厚度均匀,有必要把复合纸芯232切割成有相同宽度的条材238。为制造具有相同厚度的条材238,往剪切装置154移动的复合纸芯232上必须无任何的褶皱或者弯曲。为达到这一点,在切割周期开始之前,复合纸芯232要平整的抵在图3和4A的弯曲支座124和纸芯平台198上。这样定位之后,复合纸芯232就不会产生褶皱且可切割具有相同宽度的条材238。然而,在切割周期末, 由于往复式切刀158以及复合纸芯232朝纸芯平台198的持续向下运动,复合纸芯232开始膨胀或从弯曲支座124的表面脱离,因此形成了褶皱或弯曲(图4B)。为去掉这些褶皱,复合纸芯232必须在下一个切割周期开始之前返回到弯曲支座124的表面。这一任务由弹簧条装置138和143完成(图3、4A和4B)。由于同弯曲支座124的分离,复合纸芯232同弹簧条装置142接触并形成了外向的力使弹簧140附于弹簧条130上并开始发泡。一旦复合纸芯232完成其向内的起拱运动,弹簧140开始收缩,弹簧条装置142向复合纸芯232施加内向力,导致复合纸芯232在下一个切割周期开始之前返回弯曲支座124的表面”。
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蜂窝纸芯的生产设备,尤其是一种连续蜂窝纸芯的连续不间断生产设备,且纸板30-35在进入剪切装置154之前,已经在第二工位98上重叠粘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六层的复合纸芯232,且该复合纸芯232经过压辊装置105的压实,故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一种蜂窝芯板的自动生产设备;根据证据1附图1B所示的用于调节纸芯平台198的高度的气动升降装置208的位置,附图3所示的纸芯平台198的位置,附图4A、4B所示的气动升降装置208的位置以及纸芯机台198的位置,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位于纸芯机台198下方的落地部分即为机架,其与本专利中的机架相对应。
证据1中公开的“剪切装置15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剪切装置”;“纸芯平台19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机台”,且从证据1的附图4A、4B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纸芯平台198位于机架上;“纸芯平台198下用于调节纸芯平台198的高度的气动升降装置20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在机台下方设有的可调节台面高度的升降机构”;“剪切装置154的固定切刀16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切刀”;“动刀15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动切刀”;“驱动曲轴182转动的驱动马达”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机构”;“曲轴(182)的转动,带动凸轮(183和184),使连杆(187和188)纵向移动,继而驱动动刀(158)相对于固定切刀(160)做来回剪切运动”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动切刀与驱动机构相驱接”。
同时,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弯曲支座124从牵引辊装置116向下伸至定刀座(163)边;根据图3和4A-4B,复合纸芯232向下穿过弯曲支座124的表面,到剪切装置154;根据此发明,弯曲支座124与弹簧条装置138和143允许持续进行填充的复合纸芯232穿过剪切装置154,在连续切割周期与纸芯平台198的表面形成毗邻关系,复合纸芯232不产生任何的弯曲或褶皱;为制造具有相同厚度的条材238,往剪切装置154移动的复合纸芯232上必须无任何的褶皱或者弯曲。为达到这一点,在切割周期开始之前,复合纸芯232要平整的抵在图3和4A的弯曲支座124和纸芯平台198上。这样定位之后,复合纸芯232就不会产生褶皱且可切割具有相同宽度的条材238”,可以确定:具有导纸作用的“弯曲支座124”对应于本专利的“弧形的导纸板”,而且从证据1附图4A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弯曲支座124位于纸芯平台198的上方,而固定切刀160设置于弯曲支座124的下方,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机台的上方设有弧形的导纸板,固定切刀设置于导纸板的下方”。
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如图3、4A和4B,第三工位(114)在弯曲支座(124)下方还包括一个剪切装置(154)。剪切装置(154)包括一个垂直于弯曲支座(124)的切刀组(156),其中有一个动刀(158)和一个固定切刀(160)。如图6A所示,剪切开始时,连杆(187和188)朝固定切刀(160)向前移动,其中连杆(187)的移动距离较连杆(188)逐步增加,从而导致动刀(158)的右半边绕中心(193)向前旋转,而左半边绕中心(193)向后旋转,右半边向前旋转的距离与左半边向后旋转的距离基本相等。剪切进行到一半或达到单边剪切点(见图6B)时,连杆(187)完成前移,开始向后移动,离开固定切刀(160),标连杆(188)继续向前移动,直至动刀(l58)的右半边完成剪切运动,开始绕中心(193)。向后旋转,离开固定切刀(160)。此时,动刀(158)的左半边绕中心(193)朝着固定切刀(160)向前旋转,开始剪切。剪切结束或达到双边剪切点(见图6c)时,连杆(188)继续向前移动,而连杆(187)向后移动,从而使动刀(158)的右半边继续后退远离固定切刀(160),动刀(158)的左半边向前移动到其在固定切刀(160)上的剪切位置。剪切口全部打开时(见图6D),动刀(158)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剪切;连杆(188)后退远离固定切刀(160)。此时,连杆(187)已经停止后退,再次朝着固定切刀(160)向前移动,开始下一次剪切运动(见图6A)”及剪切装置的工作原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中固定切刀160和动刀158呈上下相切的水平设置,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特征“固定切刀和移动切刀呈上下相切的水平设置”。
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固定切刀(160)安装在刀座(163)的底部”及附图1B、3、4A、4B所示的刀座163的位置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到,固定切刀160的刀背与刀座163相接,刀座163与纸芯平台198相连(参见附图3),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特征“固定切刀的刀背与机架相接”。
综上所述,证据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除特征“减速器以及减速器的安装位置”以外的特征,而减速器是属于公知技术,因此在马达与曲轴之间增加一个减速器没有创造性;同时证据2公开了减速器以及减速器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通过动刀的摆动形成剪刀,是两次剪切,证据1和2公开的都是两套曲轴、连杆机构,而本专利是通过将定刀调整一个角度后,一次剪切,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驱动机构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经查,证据1中公开了“曲轴装置(176)包括一个由凸轮(183和184)组成的转动曲轴(182)、一对飞轮(186)和一对连杆(187和188)。每根连杆(187和188)的一端处分别是凸轮(183和184),另一端与刀架(163)的连杆(164)端连接。根据本发明,凸轮(183和184)相互偏离约15-20度。用上文已提到的设备驱动马达(图上未标出)驱动曲轴(l82)转动。驱动马达通过牵引辊的齿轮马达,传动牵引辊装置(116),然后经绕在曲轴(182)一端滑轮(194)上的皮带(l92),为曲轴(182)提供转动动力。曲轴(182)的转动,带动凸轮(183和184),使连杆(187和188)纵向移动(见图6A-6D),继而驱动动刀(158)相对于固定切刀(160)做来回剪切运动”,其中的驱动马达(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通过皮带192连接有一套由曲轴182、连杆187和188构成的往复运动机构,移动切刀158连接在连杆187和188的前端,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电机以及往复运动机构,而为了选择合适的剪切速度,对电机速度进行调节,在电机和运动机构之间设置减速器以实现调速目的是本领域中最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既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用,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声称的“证据1的曲轴装置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驱动机构不相同,工作原理也不相同,证据1公开的是两次剪切,是两套曲轴、连杆机构”,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已公开了由一个曲轴182、两个连杆187和188组成的机构,即使证据1中的运动方式为两次剪切,即首先动刀的右半边绕中心向前旋转,而左半边绕中心向后旋转,以切掉复合纸芯的左半边,然后动刀的左半边绕中心向前旋转,而右半边绕中心向后旋转,以切掉复合纸芯的右半边,但证据1中的两次剪切是由曲轴182及两个连杆187和188在一次旋转中实现的,曲轴182的一次旋转同样实现了复合纸芯在横截面上的一次切断,故证据1中的曲轴182及两个连杆187和188为一套往复运动机构,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弧形导纸板为金属网状结构”,而技术特征“在网面上设若干档纸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技术特征“在网面上设若干挡纸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弧形的导纸板为金属网状结构,在网面上还设有若干档纸杆”。首先,证据1中公开了弯曲支座124可以用钻孔实心金属板制作;其次,虽然证据1公开了利用一包括弹簧140和线142的弹簧装置138,用于将从弯曲支座124的表面膨胀的复合纸芯232推向弯曲支座,以防止复合纸芯弹离弯曲支座,但是该弹簧装置138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档纸杆的结构和设置位置不同,因而证据1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网面上还设有若干档纸杆”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027493.2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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