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螺纹保护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6
决定日:2012-10-23
委内编号:5W103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54859.X
申请日:2009-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颖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赵长青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兰琪
国际分类号:F16B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螺纹保护帽”的第20092025485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2月07日,专利权人为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纹保护帽,应用在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具有帽体,其特征在于:帽体内壁直径与螺母外接圆过盈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纹保护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帽体为弹性材料制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颖(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647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06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822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2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帽体为弹性材料制成”,其并不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改进,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涉及一种螺栓螺母防护罩,其具有罩体,防护罩的内径尺寸与螺母的外型公称尺寸过盈配合(参见证据1附图1、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第2段和权利要求1),显然该防护罩可以应用在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因此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公开了防护罩可选用橡胶等材料(参见证据1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第2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涉及一种螺栓护帽,其主体结构由具有弹性或塑性变形能力的凹形防护罩构成,该凹形防护罩的凹形腔的内侧壁面为棱柱或圆柱形,并与螺栓头部或螺母外缘相配,由此令凹形防护罩与螺栓头部或螺母紧密结合(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2页第3段、第3页第1-3段以及权利要求书),显然该凹形防护罩可以应用在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证据2并没有限定“帽体内壁直径与螺母外接圆过盈配合”,权利要求 1相对于证据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帽体与螺母紧密结合。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而言,很容易想到令凹形腔的内侧壁面的直径与螺母外接圆过盈配合,从而令其紧密结合,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1公开了防护罩的内径尺寸与螺母的外型公称尺寸过盈配合,且其中证据1中的作用也是实现帽体与螺母的紧密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螺栓护帽采用塑胶或橡胶制成,证据1公开了防护罩可选用橡胶等材料,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中螺纹保护帽的用途特征并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即使不同意该观点,在证据1、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螺栓螺母防护罩和证据2的螺栓护帽应用于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时,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6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12年08月2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10月1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经核实,证据1-2均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螺纹保护帽,应用在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具有帽体,其特征在于:帽体内壁直径与螺母外接圆过盈配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证据1的防护罩可以应用在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查明:证据1涉及一种螺栓螺母防护罩4,其具有罩体,其形状与螺母2和螺栓1相连接后的外形一致,罩体的下部是密封箍5,其尺寸内径与螺母2的外型公称尺寸过盈配合,起到密封和固持螺母2的作用。根据使用环境、目的的不同,防护罩可选用多种材料如塑料、橡胶、玻璃钢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
经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的螺纹保护帽、帽体、帽体内壁直径、螺母外接圆分别相当于证据1的螺栓螺母防护罩、罩体、罩体下部密封箍5的内径尺寸、螺母2的外型公称尺寸;同时权利要求1中“应用在渣浆泵拼接螺栓端部”这一限定也没有隐含要求保护的螺纹保护帽产品本身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在此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防护罩可选用橡胶等材料,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和证据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结论,应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5485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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