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坐便器(34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1
决定日:2012-10-23
委内编号:6W102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60963.0
申请日:2010-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邱树钿
授权公告日:2010-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树辉
主审员:肖群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座便器中马桶体的整体形状是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内容,鉴于产品使用情况,从正前上方观察到的正面和侧面是一般消费者通常关注的面,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马桶体在水箱顶部的按钮部位、以及水箱顶盖后侧倒角部位的上述区别点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容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坐便器(342)”的201030160963.0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4月28日,专利权人为苏树辉。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邱树钿(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930085245.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与涉案专利用途同为卫生洁具,且两者外观设计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6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将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对比,认为两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号为200930085245.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属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0年04月28日)之前申请、在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证据1记载了名称为“座便器(3988)”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由于坐便器通常由马桶体和座圈盖组成,并且其中座圈盖为可拆卸的部件,而涉案专利仅为坐便器的马桶体部分,因此下文仅对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马桶体部分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涉案专利包含5幅视图,分别为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一幅立体图,简要说明中未请求保护色彩,并写明: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从视图观察,涉案专利由上部的水箱和下部的桶身两部分组成,从主视图所体现的侧面看其整体形状类似字母“L”形状,其中水箱部分整体形状为直立的扁平状长方体盒子。从俯视图看,水箱顶盖前方两侧均为较圆润的圆角,水箱的顶盖中间有一个用来安装冲水按钮的圆孔。从主视图看,桶身侧面整体类似上大下小的倒梯形,两侧腰均为圆弧,靠后侧在水箱前端面的向下延长线上的桶身侧面有一条凸棱。从右视图看,桶身呈上部较大的酒杯状。从俯视图看,桶身前部的便坑为前端较圆滑、后端略宽且较方的形状。从左视图看,桶身后面为装管道和立柱的空腔,桶身与水箱连接一体呈矩形,整体高度和宽度比约为2:1。(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1包含6幅视图,分别为主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及一幅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中未请求保护色彩,并写明: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仰视图为不常见部位且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从视图观察,证据1的马桶体由上部的水箱和下部的桶身两部分组成,从右视图体现的马桶体的侧面看其整体形状类似字母“L”形状,其中水箱部分整体形状为直立的扁平状长方体盒子。从俯视图看,水箱顶盖为较圆润的圆角矩形,水箱的顶盖中间有一个小的圆角矩形的冲水按钮。从右视图看,桶身侧面整体类似上大下小的倒梯形,两侧腰均为圆弧,靠后侧在水箱前端面的向下延长线上的桶身侧面有一条凸棱。从主视图看,桶身呈上部较大的酒杯状。从俯视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看,桶身前部的便坑为前端较圆滑、后端略宽且较方的形状。从后视图看,桶身后面为装管道和立柱的空腔,桶身与水箱连接一体呈矩形,整体高度和宽度比约为2:1。(详见证据1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马桶体部分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是:均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均包括水箱、桶身,从马桶体的侧面看其整体形状均类似字母“L”形状,两者在水箱和桶身的整体形状和具体设计细节上均几乎相同。二者不同点主要是:(1)、涉案专利水箱的顶盖中间有一个圆孔,而证据1相同位置为一个小的圆角矩形的冲水按钮。(2)、从产品顶部看,涉案专利水箱顶盖后侧两个倒角的弧度小于证据1的,即证据1的水箱顶盖后侧两个倒角更为圆润。
合议组认为:座便器中马桶体的整体形状是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内容,鉴于产品使用情况,从正前上方观察到的正面和侧面是一般消费者通常关注的面,尽管涉案专利马桶体的水箱顶部尚未安装冲水按钮,仅留有一个圆形的安装孔,而证据1的水箱顶部已安装有一个小的圆角矩形的冲水按钮,但是冲水按钮在座便器最终销售和使用中必然会安装配备,加之冲水按钮属于整体形状的一个很小的部分,故该按钮部位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极小,而水箱顶盖后侧倒角部位的上述区别由于其位置处于消费者不易察觉的后方,在顶盖形状很接近的情况下,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也极小,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都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容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马桶体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1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03016096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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