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远红外线烧烤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远红外线烧烤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0
决定日:2012-10-24
委内编号:5W1031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02341.4
申请日:2010-05-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培新
授权公告日:2011-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圣光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瑛琦
合议组组长:卢阳
参审员:滕蕾
国际分类号:A47J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又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实用新型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202341.4,申请日为2010年05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专利权人为浙江圣光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远红外线烧烤炉,它具有底座以及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烤板上方设置有远红外线加热装置,远红外线加热装置包括有一远红外线灯管,远红外线灯管固定在隔离罩内,隔离罩的底部通过网盘封闭,隔离罩上端依次设置有散热板、散热罩、以及上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红外线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隔离罩内还设置有反光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远红外线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上设置有活动连接的油盘。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远红外线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远红外线加热装置通过垂直设置的中轴与底座相连。”
请求人吕培新于2012年0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第200980000002.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10年03月31日,复印件10页;
证据2:第200920193486.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10年05月19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具有托架10(相当于底座),在该托架10的上方设置有旋转盘20(相当于烤盘),在该托架10的一侧具有支架30,在上述支架30的上端设有红外线照射部40(相当于烤盘上方设置有红外线加热装置)。该红外线照射部40包括围绕红外线灯43(相当于远红外线灯管)的灯罩42(相当于隔离罩,同时起到上罩的作用),以及可拆装地设在上述灯罩42下端的耐热玻璃板45(相当于网盘封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隔离罩上端依次设有散热板、散热罩。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降低隔离罩内温度,散掉反射板背面的热量,防止隔离罩内温度过高产生火患。证据2公开了一种烤炉,其反射板5与外壳1的底板、侧板之间有间隙,外壳1的侧板上有散热孔,外壳起到了散热作用,而且它也散发反射板5背面的热量。虽然证据2只有一块起散热作用的外壳,而本专利有两块散热板,但本专利两块散热板的作用分别是散热板起传导散热、散热罩起对流散热作用,而证据2的外壳的底板也起传导散热、侧板起对流散热作用。结合惯常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根据加热管功率选择最佳的散热方式和结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相比证据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创造性。(2)证据1中隔离板44具有反射功能。证据2中反射板5设在外壳1内,反射发热管2的热量。因此,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均不具有创造性。(3)证据1中接油盘12像抽屉一样能够从托架10的一侧拉出(相当于底座上设置有活动连接的油盘)。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4)证据1中托架10与支架30垂直连接,权利要求4已全部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书面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吕培新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依职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核实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1公开日2010年03月31日,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又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实用新型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远红外线烧烤炉,它具有底座以及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烤板上方设置有远红外线加热装置,远红外线加热装置包括有一远红外线灯管,远红外线灯管固定在隔离罩内,隔离罩的底部通过网盘封闭,隔离罩上端依次设置有散热板、散热罩、以及上罩。证据1公开了一种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其说明书及附图记载该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具有托架10,托架10的上方设置有受红外线照射就会被加热的旋转盘20,托架10的一侧设有支架30,支架30的上端设有红外线照射部40。红外线照射部40包括围绕红外线灯43的灯罩42,以及可拆装地设在灯罩42下端的耐热玻璃板45。上述红外线灯43可使用近红外线灯或远红外线灯中的任意一种,耐热玻璃板45具有防止食物汤水和油迸溅到红外线灯43上发生污染的功能。通过对比可见,证据1中托架10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旋转盘20相当于本专利的烤板,红外线照射部40相当于本专利的远红外线加热装置,红外线灯43相当于本专利的远红外线灯管,围绕红外线灯43的灯罩42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离罩同时起到上罩作用。耐热玻璃板45所具有的功能与本专利的网盘相同,其可拆卸地设在灯罩42下端,相当于本专利的网盘封闭隔离罩底部。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中位于隔离罩上端的散热板和散热罩。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隔离罩内温度,防止隔离罩内温度过高产生火患。证据2公开了一种烤炉,其中设有反射石英发热管热量的反射板,该反射板设置在外壳内,与外壳的底板、侧板之间有间隙,外壳的侧板上有散热孔。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张证据2中外壳的底板和侧板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板和散热罩,即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外壳的侧板开设散热孔,其目的确实是为了形成对流散热,散发反射板背面的热量。然而外壳设置底板的目的在于与侧板构成中空主体,形成部件安装空间,同时连接支撑脚支撑整个烤炉。因此,证据2中外壳的底板与本专利的散热板不能等同。
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又主张证据2中的反射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板,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0011]段中记载,反射板将石英发热管散出的热量反射到烤盘上,从而使烤盘受热均匀,而本专利的散热板功能在于降低隔离罩内温度,二者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因此,对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20234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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