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5
决定日:2012-10-25
委内编号:5W1029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12850.5
申请日:2009-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邹涤秋
国际分类号:B23Q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的200920112850.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9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包括配合安装在导轨(15)上的拖板(2),拖板(2)前端的上方固定安装有带刀架台(1)的工作台(17),导轨(15)后方设置有驱动拖板(2)的液压缸(8),该液压缸(8)通过电磁阀(20)与可编程控制器(19)相连,其特征在于:所述拖板(2)后端安装有带调节块(7)的尾杆(3),导轨(15)尾端左侧安装有控制液压缸(8)液压油流量的调节阀(6),且调节阀(6)上的旋纽(5)与调节块(7)上的拨杆(4)位置相对应;导轨(15)后端右侧安装有与可编程控制器(19)相连的极限开关(14),拖板(2)后端右侧安装有附杆(16),附杆(16)后端安装有调节螺杆(10),该调节螺杆(10)与极限开关(14)上的触头(13)位置相对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缸(8)通过固定板(12)固定在导轨(15)尾端中间,尾杆(3)的后端右侧安装有调节螺丝(9),该调节螺丝(9)与安装在固定板(12)上的碰头(11)位置相对应,且调节螺丝(9)与碰头(11)相触及的同时,调节螺杆(10)也与触头(13)相触及。”
针对本专利,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08月第1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编委名单页、第108页至第109页、第112页至第113页、第174页至第193页、封底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2: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04月第2版、1999年04月第6次印刷的《机床液压传动与控制》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第82页至第87页、第146页至第147页、第152页至第155页、封底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3:由北京机械工程学会主办发行的《机械工艺师》期刊(第1991卷第6期)1991年6月第129期登载的标题为《双列球轴承外圈沟道的磨削加工》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08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830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同时新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5:绍兴市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06月26日签订的关于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的《轴承套圈车削技术协议》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6:由绍兴市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省第03713843号至第0371384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7:请求人声称在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拍摄的与上述《技术协议》和发票相对应的机床构造和铭牌的照片(共10页);
证据8:由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出具的(2012)新证民内字第208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技术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照片可以证明2008年06月26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从绍兴市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4台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设备;证据8公证书可以证明新昌县金山轴承有限公司于2008年03月投入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机床设备与本专利的机械结构和工作原理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15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以及证据5至证据8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2年03月0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至证据4、证据8的原件,放弃对证据5至证据7的使用,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至证据4、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至证据4以及证据8的各子证据间的关联性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或被证据4所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04月10日下午16点在绍兴市新昌县金山轴承有限公司对证据8所涉及的产品实物进行现场勘验。
5)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本案合议组成员及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04月10日下午到达新昌县金山轴承有限公司拟进行现场勘验,由于该公司的负责人不予配合,勘验无法进行,因此,合议组决定取消此次对证据8所涉及产品实物的现场勘验。
针对2012年03月15日的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所含增值税发票的照片、车间机床的照片和会计账册的照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请求人的主张。
在上述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为教科书,证据3为期刊文献,证据4为专利文献,上述证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至证据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8为公证书,专利权人对证据8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主张:证据8公证书可以证明新昌县金山轴承有限公司于2008年03月投入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机床设备与本专利的机械结构和工作原理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
经审查,证据8包括新昌县金山轴承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公司)内一台型号为TMZC9206-01B的轴承外圈内孔自动车床的外部状况和公司周边环境的照片(共18张)、公司旁边的一幢房屋的外观及周边环境的照片(共3张)、2008年7月份的会计凭证装订封面的照片(共1张)、2008年7月31日的记账凭证的照片(共1张)、盖有浙江陀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陀曼公司)公章的浙江省第04630528、04630530、04630531、04630532、04630534、0463053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照片(共7张),公证员对这7张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了公证,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这7张发票显示金山公司于2008年06月27日向陀曼公司支付了购买型号为TMZC9206的球轴承套圈车加工自动线共计63.05万元人民币,表明金山公司于2008年06月27日从陀曼公司购买了TMZC9206型球轴承套圈车加工自动线,该公开销售的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证据8中自动车床的铭牌照片无明显人工刻划痕迹,其上清楚地示出“轴承外圈内孔自动车床”、型号为“TMZC9206-01B”、“浙江陀曼精密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08年3月 日”等字样,说明金山公司正在使用的轴承外圈内孔自动车床是由陀曼公司于2008年3月制造出厂,铭牌上的出厂日期在发票所示公开销售日期之前,照片中的轴承外圈内孔自动车床的型号“TMZC9206-01B”与发票中球轴承套圈车加工自动线的型号“TMZC9206”存在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自动车床的型号相较自动线的型号多出标号“-01B”,然而这属于生产线中某一产品的惯常标识方法,因此可以认定发票中的自动线具有与铭牌所示之自动车床同一型号的产品。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通常应该具有相同的结构,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应反证的情况下,通过上述证据链能够认定TMZC9206型球轴承套圈车加工自动线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该自动线的设备应当具备证据8所附照片中所示结构,因此发票的照片和自动车床的照片已经组成完整的证据链,TMZC9206型球轴承套圈车加工自动线反映的技术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8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8的车床照片可以看出TMZC9206-01B型轴承外圈内孔自动车床上具有拖板、尾杆、调节块、附杆,但从该照片中至少不能直接看出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与拖板配合安装的导轨,带刀架台的工作台,驱动拖板的液压缸,可编程控制器,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的电磁阀、调节阀、极限开关,调节螺杆,进而也未公开上述部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因此证据8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6.1关于权利要求1
6.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合机床及其液压系统,从图8.1中可以看出该组合机床包含动力滑台、动力头、主轴箱、刀架。YT4543型液压动力滑台由液压缸驱动。该组合机床的YT4543型动力滑台的液压系统用电液换向阀换向,用行程阀实现快进速度和工进速度的切换,用电磁阀实现两种工进速度的切换,用调速阀使进给速度稳定。这个系统能实现“快进→工进→停留→快退→停止”的半自动工作循环,其工作情况如下所述:(1)快进;(2)一工进,当滑台快进到预定的位置,滑台上的挡块压下行程阀8时,第一次工作进给便开始,这时,其余液压元件所处状态不变,但调速阀4接入系统,使系统压力升高,顺序阀2打开;限压式变量液压泵14自动减小其输出流量,以与调速阀4的流量相适应;(3)二工进,当第一次工作进给结束,挡块压下行程开关,使电磁铁3YA通电时,第二次工作进给开始;(4)停留,当滑台以第二工进速度行进到碰上死挡块时;便不再前进,开始停留;(5)快退,当滑台按调定时间在死挡块处停留后,时间继电器发出信号,使电磁铁1YA断电,2YA通电,先导阀11右位接入系统,控制油路换向,使换向阀12亦右位接入系统,因而主油路换向;(6)停止(参见证据1第190-192页)。由于证据1中的动力滑台在床身上滑动,因而床身上必定存在一导轨用于支撑动力滑台的滑动;其动力头也必定固定安装在动力滑台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动力滑台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拖板,证据1中的动力头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工作台,证据1中的主轴箱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刀架台,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组合用于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而证据1中的动力滑台用于组合机床;
(2)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固定安装在拖板的前端上方,而证据1中的动力头固定安装在动力滑台的上方;
(3)权利要求1中的液压缸通过电磁阀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而证据1中液压缸通过电磁阀与继电器相连;
(4)权利要求1中拖板后端安装有带调节块的尾杆,导轨尾端左侧安装有控制液压缸液压油流量的调节阀,且调节阀上的旋钮与调节块上的拨杆位置相对应;
(5)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导轨后端右侧安装有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的极限开关,拖板后端右侧安装有附杆,附杆后端安装有调节螺杆,该调节螺杆与极限开关上的触头位置相对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直接对控制刀架台运行的液压缸进行流量调整并实现车床工作台安全灵敏地反向的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的行程阀为滑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阀为转阀,二者仅仅是具体的机械触发结构不同,参见证据1的第108-109、112-113页和证据2的第83-86页,在不同的场合选择滑阀或者转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证据1中的行程开关和终点开关相当于本专利的极限开关。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涉及一种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根据证据1第192页的记载,在一工进时,当滑台上的挡块压下行程阀8时,调速阀4接入系统,使系统压力升高,顺序阀2打开,限压式变量液压泵14自动减小其输出流量,以与调速阀4的流量相适应,可见证据1并非仅仅通过行程阀来控制液压缸的液压油流量,而是通过行程阀、调速阀等共同作用来调节液压缸的流量,而本专利仅通过调节阀控制液压缸的液压油流量,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中速度换接部分的区别并不仅仅是行程阀与调节阀在触发结构上的不同;其次,证据1的第108-109页、112-113页和证据2的第83-86页均涉及换向阀,并不涉及流量控制阀,其不能用于证明其待证事实,因此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轴承加工数控车床中采用调节阀是一种常规选择;2)根据证据1第192页的记载,当第一次工作进给结束时,挡块压下行程开关,使电磁铁3YA通电时,第二次工作进给开始;在滑台停留和快退后,当滑台快速退回到原位时,挡块压下终点开关,滑台停止运动,可见证据1中的行程开关用于实现一工进和二工进的转换,终点开关用于实现滑台快退后的停止,而本专利中极限开关的作用在于传输信号给可编程控制器,使工作台反向,可见证据1中行程开关和终点开关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极限开关的作用不同,行程开关和终点开关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极限开关。
综上,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拨杆和旋钮式调节阀以及极限开关和调节螺杆,也未公开与它们相关的连接和位置关系,而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具有能直接对控制刀架台的液压缸进行流量调整、工作台组合结构简单、换向安全灵敏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1.2 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轴承加工的液压机床,该机床包括刀架01,刀架系由底板1、下导轨2(对应于本专利的导轨)、下滑板3(对应于本专利的拖板)、上滑板4、走刀油缸5(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缸)、让刀油缸6以及由触杆7、触点8、触块9、行程触点10组成的发令机构组成;下导轨与上下滑板行成滑动副,走刀油缸设置推动下滑板,触杆7和触点8为发令延时机构,可调触块9与行程触点10为下滑板工作进给的快、慢行程调整机构,此外,触杆7、11、13又是调整行程的死定机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18行以及附图1-3,6);刀架下导轨上设有定位触点、行程触点(参见权利要求1);当下滑板运动时,触杆7接触到钢球9发令,下滑板继续向前运动压缩钢球后部的弹簧,当触杆7的外围部分接触到下导轨2时,通过钢球9和触杆7实现发令与死定位(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13行以及附图6);里沟道M的车加工是:先把后刀架的上滑板用触杆11、13锁死,再将旋钮将43、44旋向,使前刀架不参与工作位置,操作旋钮41卡好工件,按动按键39,主动起动同时阀37得电换向,下滑板快速进给,当可调触块9接触行程触点10时,阀33得电换向,下滑板工作进给开始车里沟道M,当触杆7接触触点8的钢球时,延时的同时继续工作进给,当工作进给终了,下滑板定位光洁沟道M,延时经了,主轴仃,下滑板快速复位,操作旋钮41,取出工件(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11行以及附图1-3、6、9)。
由于轴承的加工需要使用刀具,而刀具必定要通过一刀架台来固定,因此证据4的上滑板上必定带有刀架台;又由于下滑板快速进给时,可调触块9接触行程触点10,因此可调触块9必定设置在下滑板上,且从图2中可以看出,可调触块9也设置在下滑板的后端,同样,由于下滑板运动时,触杆7接触到钢球9发令,因此触杆7也必定设置在下滑板上,且从图2中可以看出,触杆7设置在下滑板的后端;从附图2、3、6中可以看出,走刀油缸设置在下导轨2的后方,行程触点10和触点8均设置在下导轨的尾端;当加工里沟道M时,后刀架的上滑板用触杆11、13锁死,即上下滑板位置相对不动,此时上滑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工作台,上滑板固定在下滑板3上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固定在拖板上,从证据4的附图2、3、6中可以看出,上滑板的位置在下滑板3前端的上方。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
(1)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液压缸通过电磁阀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
(2)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拖板后端安装有带调节块的尾杆”;
(3)本专利中导轨尾端左侧安装有控制液压缸液压油流量的调节阀,且调节阀上的旋钮与调节块上的拨杆位置相对应,而证据4中采用行程触点与可调触块相触碰从而实现液压缸液压油流量的控制,证据4也未公开调节阀的位置位于导轨的左侧;
(4)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拖板后端右侧安装有附杆,附杆后端安装有调节螺杆”;
(5)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极限开关设置在导轨后端右侧,并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直接对控制刀架台运行的液压缸进行流量调整的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证据4采用行程触点、电磁阀实现快慢速的换接,本专利选用调节阀是一种常规选择,参见证据1和证据2中对快慢速换接回路的相关记载,虽然证据1和证据2中行程阀的触发结构与本专利调节阀的触发结构不同,然而无论选择滑阀或者转阀,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4通过阀33、调整阀26等共同作用实现流量的调节,而本专利仅通过调节阀控制液压缸的液压油流量,证据1和证据2中虽然记载了行程阀式速度换接回路和电磁阀式速度换接回路两种,然而这两种速度换接回路中均还包含单向阀和调速阀,因此证据1和证据2中的速度换接回路与本专利调节阀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触发结构的不同,即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所述的拨杆和旋钮式调节阀,由于证据4未公开拨杆和旋钮式调节阀,因此也未公开与其相关的连接和位置关系,由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上采用拨杆和旋钮式调节阀配合使用来实现液压缸液压油流量的控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拨杆和旋钮式调节阀及其连接和位置关系能够给本专利带来能直接对液压缸进行流量控制、工作台组合结构简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1.3 相对于证据4、证据3和公知常识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行程节流阀实现了快速进给和工作进给的转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上所述。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双列球轴承外圈沟道的磨削加工,为了解决工作台往复定位精度差及减少冲击,设计安装了行程节流阀19,当砂轮7退出并接近砂轮修整位置时,左压脚21压下行程节流阀19;当砂轮接近第1沟道5时,中压脚22压下行程节流阀;当砂轮接近第2沟道4时,右压脚11压下行程节流阀,用一只行程节流阀以实现个位置缓冲(参见证据3第36页右栏第11-16行)。
证据3中行程节流阀的作用在于实现在接近工件的第1沟道、第2沟道处和退出时在砂轮休整位置处工作台往返时的缓冲,而并非用于实现工作台进给速度与工作速度的转换,而且行程节流阀和调节阀的触发结构也存在差异,即证据3中的行程节流阀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旋钮式调节阀,左、中、右压脚也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拨杆,由于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钮式调节阀和拨杆,更未公开与此相关的连接和位置关系,同时证据3并未给出采用该相关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说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1.4 相对于证据8
如上所述,证据8未公开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与拖板配合安装的导轨,带刀架台的工作台,驱动拖板的液压缸,可编程控制器,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的电磁阀、调节阀、极限开关,调节螺杆,也未公开上述部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同时,没有证据表明在轴承套圈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的工作台组合上采用上述未公开的部件及其它们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均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 关于权利要求2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112850.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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