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1
决定日:2012-10-25
委内编号:5W103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24700.9
申请日:2008-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博山万明泵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博山真空设备实业公司
主审员:郭丽娜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F04C18/344(2006.01);F04C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在于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充分公开内容的支持,而不能孤立地评价某一个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的20082022470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8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是博山真空设备实业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泵体的泵腔(1)内有偏心安装的转子(21),转子(21) 上安装有旋片(2),对应泵腔(1)设有吸气管(6)和排气管(20),其特征在于油气分离器和四通阀(19)与泵体设计为一体式结构,油气分离器由油室(3)和油气分离室组成, 油室(3)设置在吸气管(6)一侧,排气管(20)置于油室(3)中,吸气管(6)内壁上设有泵腔进油口(7),连接泵腔进油口(7)的供油管(4)的另一端插至油室(3)底部,吸气管(6)直接连通四通阀(19)的一个通路,排气管(20)的出口上设有油室挡油罩(17),油气分离室由隔板分隔为油气分离大室(15)和油气分离小室(11),油室(3)的上方连通油气分离大室(15),油气分离大室(15)的进气管上设有分离室挡油罩(9),油气分离大室(15)底部设有通向油室(3)的回油孔(16),油气分离大室(15)通过隔板顶部的通气孔与油气分离小室(11)连通,油气分离小室(11)的底部设有通向油气分离大室(15)的回油孔(13),油气分离小室(11)的出气口通过中间连通管(8)连通四通阀(19)的另一 个通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油室中排气管(20)上对应油室挡油罩(17)设有挡油罩挡板(18)。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油气分离大室(15)中 进气管上对应分离室挡油罩(9)也设有挡油罩挡板(12)。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油气分离小室(11)的出气口上有设置在油气分离小室(11)中的挡油管(10)。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其特征在于隔板呈L形,油气分离小室(11)的回油孔(13)位于L形隔板(14)的底面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淄博博山万明泵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601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63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2日,公开号为CN19554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①说明书中出现了两个“回油孔”、“挡油罩挡板”,“L形隔板”的形状不清楚,没有公开油室挡油罩的挡油结构和安装结构,分离室挡油罩位置、结构描述不清楚,上述缺陷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②权利要求1的特征“隔板”属于实施例中L形隔板的上位概念,无法确定其它形状及其合理变形隔板的效果;特征“在油气分离大室的进气管上设有分离室挡油罩”与说明书附图显示的位置信息不一致;上述缺陷导致权利要求1-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③权利要求1中缺少油室挡油罩如何设置在排气管上的结构及其如何实现阻挡作用的结构,这两点是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特征,这一缺陷导致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2、3都记载了同一个部件??挡油罩挡板,其位置不清楚,故权利要求2、3不清楚。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2年06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7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012年08月2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通过本次口头审理,明确了如下重要事项:
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30日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此次转文进行书面答复。
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③请求人当庭陈述的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附图中的标号13、16均指代“回油孔”,标号12、18均指代“挡油罩挡板”,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附图中隔板14的形状明显不是L形;油室挡油罩的结构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采用何种结构的“油室挡油罩”才能实现挡油的目的,如何将这种“油室挡油罩”安装在排气管出口上;附图显示分离室挡油罩设置在油气分离大室的内顶壁上,而不是如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述设置在进气管上,故其位置、结构描述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挡油罩就是一个罩子,油室挡油罩和分离室挡油罩是大同小异的,说明书附图示出了清晰的气流走向和两个罩子的安装位置,说明书结合附图可知,两个罩子的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附图的理解要结合说明书相应的文字描述来进行。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如下文字内容“对应油室挡油罩17设有挡油罩挡板18┅对应分离室挡油罩9也设有挡油罩挡板12”,“油气分离大室15的底部设有通向油室3的回油孔16┅油气分离小室11内L形隔板14的底面上设有通向油气分离大室15的回油孔13”清楚地说明了两个回油孔、两个挡油罩挡板的不同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明确区分而不会影响到技术方案的实现。
另外,机械制图易受到视图方向、剖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而具有显示信息的偶然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一般技术常识,可以判断出附图1中L形隔板的弯折方向并不代表其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弯折方向,而仅表示一种放置方向,本专利的重点在于L形这一具体形状,其L形隔板的弯折方向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说明书附图1清楚地显示了油室挡油罩和分离室挡油罩的具体结构、安装位置,以及气流的走向,说明书文字部分亦详细介绍了本专利真空泵的结构及其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即可得知两者的具体结构和安装位置,而将它们固定在相应部件上的具体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说明书中所指出的“在油气分离大室的进气管上设有分离室挡油罩9”意在说明书分离室挡油罩与进气管之间的上下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能够明了分离室挡油罩的安装位置。
总之,本专利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实现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如说明书所述,L形隔板可以保证油气分离小室底面的油能及时流入油气分离大室底面,同时能防止后者的油反向流入油气分离小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隔板”包括了除L形之外的其它形状,无法确定其它形状的隔板是否能够实现上述效果,例如竖直隔板。另外,特征“在油气分离大室的进气管上设有分离室挡油罩”与说明书附图显示的位置信息不一致。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隔板的效果是形成等级,即油气分离小室在油气分离大室里面由隔板隔离成彼此独立的空间,两者之间是依靠气孔和油孔相通的,只要保证油气分离小室的回油孔在小室底部,其它形状的隔板也能实现L形隔板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在于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充分公开内容的支持,而不能孤立地评价某一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与隔板有关的其它特征“油气分离室由隔板分隔为油气分离大室(15)和油气分离小室(11)┅油气分离大室(15)通过隔板顶部的通气孔与油气分离小室(11)连通,油气分离小室(11)的底部设有通向油气分离大室(15)的回油孔(13)”均表明,隔板不是孤立存在的部件,而是与其它部件关联在一起,也即,隔板将油气分离室分隔为大室和小室两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大室和小室仅通过隔板顶部的通气孔和底部的回油孔连通。无论隔板的形状如何,只要隔板能够实现上述分离空间、通气、回油的功能即可,说明书具体实施例描述的L形隔板只是一种优选的形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测出其它形状的隔板也能够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换言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已经明确了隔板应当满足的要求,竖直隔板显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中并不包括采用竖直隔板的技术方案,故而对于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能够合理预测出其它形状也具备上述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油室挡油罩如何设置在排气管上的结构及其如何实现阻挡作用的结构,这两点是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在工作时内部具有气流的真空泵,其所要解决的是由现有的油气分离器与真空泵分离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着眼于各个分离设备的结构一体化的实现。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特征清楚地描述了泵腔的吸气管和排气管与油室、四通阀的关联结构,油气分离室与油室、四通阀的关联结构等一体化结构,以及由相关特征所体现出的油气流向,该一体化结构集吸排气、润滑、油气分离和吸排气转换功能于一体,能够解决设备安装复杂、占用空间大、操作繁琐等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即,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由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可知,油室挡油罩的作用在于改变由排气管排出的气体流向,其与本领域公知的用于改变气体流向的罩子或类似部件并无区别,其具体结构及其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并非实现一体化结构所必须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都记载了同一个部件-挡油罩挡板,其位置不清楚,故权利要求2、3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要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进行把握,虽然权利要求2、3中均出现了特征“挡油罩挡板”,但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油室中排气管上对应油室挡油罩设有挡油罩挡板”清楚限定了权利要求2中“挡油罩挡板”是对应油室挡油罩设置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油气分离大室中进气管上对应分离室挡油罩也设有挡油罩挡板”表明对应分离室挡油罩也同样设有一个挡油罩挡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两个挡油罩挡板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并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机壳、工作腔、控制阀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泵腔和四通阀,证据1没有公开油室、吸气管、排气管、泵腔进油口、油室挡油罩和油气分离室的具体结构、位置关系,但是油室、吸气管、排气管、泵腔进油口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2、3均公开了利用隔板将油气分离室分隔为多个室体的技术手段,仅是隔板的数量和分隔的室体数量与本专利不同,但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级多旋片真空泵,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缩机,两者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压缩机包括机壳1、转子2、定子3、电机、除油芯7、储气堆(图中未画出)和输气管(图中未画出),其中机壳1上部为开口向左的油气分离腔,油气分离腔内设有与油气分离腔螺纹连接的除油芯7,油气分离腔的开口配有内设控制阀99的端盖6;机壳1下部的工作腔的轴线与油气分离腔的轴线平行,转子2和定子3设置在工作腔内,工作腔向左的开口配有内端盖4和外端盖5,压缩机工作过程中,转子2转动,吸气区10的空气经阀口8顶开阀片9进入转子2与定子3之问,被压缩后经喷嘴喷向分离罩12使压缩空气与润滑油在油气粗分离区11进行初步分离后再进入除油芯7进一步分离,然后经控制阀99和出气口14喷出(参见说明书第2-3页,图1)。
对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机壳和工作腔大致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和泵腔,本专利的四通阀上一体设置两个具有不同气体流向的吸气、排气通路,证据1中的控制阀仅具有一个排气通路,故不同于本专利的四通阀。除此之外,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1公开。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的油气分离器,其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是:壳体6的下端设计为漏斗状,漏斗处接进气口10,漏斗锥面上设一可拆卸的下隔离板8,在下隔离板8上开有若干孔或槽,在壳体6的中下部的桶壁上设有可拆卸的上隔离板7,上隔离板7与第一膨胀室1的连通处开有若干孔或槽,在两隔离板7、8之间填充过滤体,两隔离板的孔槽设置在腔体不同侧。在上隔板7的上方固定有挡板,将壳体内上部分分隔为三个室体,分别为第一、二、三膨胀室,第二膨胀室2的体积稍大于第一膨胀室1,第三膨胀室3的体积又大于第二膨胀室2,上隔板与膨胀室挡板形成一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
可见,证据2公开的油气分离器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油气分离器的相关结构并不相同,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亦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用于发动机的迷宫式油气分离装置,其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是:在设于气缸盖罩上的围板内侧设有横隔11和与之相连的纵隔12,纵隔12与横隔11的连接处在靠近横隔11与围板连接处的一侧,其中纵隔12包括竖向弯曲体和与之相连的形状与围板腰部下方相适配的弧体,并在该两部交接处斜设有一个纵隔导向板7,在所述弧体尾部设有一个与横隔11基本平行设置的导板6;在围板内侧还设有一腰隔9,腰隔9与横隔11基本平行;在腰隔9的端部斜设有腰隔导向板8,其端部指向横隔11与纵隔12的交合处或交合处附近,在腰部导向板8末端设有一个圆柱体,这个圆柱体可以使气流在此转弯时能够平稳过渡:而纵隔导向板7的端部指向腰隔9与围板相连处或腰隔的基部附近;在连接横隔11的围板一侧腰部下方设有一个阻隔板10,其与导板6基本平行且交错布置(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附图2)。
可见,证据3公开的油气分离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油气分离器的相关结构并不相同,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亦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2、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较大差别,且彼此之间没有互相结合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真空泵结构紧凑合理、操作简便、使用性能可靠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而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足以令独立权利要求1无效,并且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不适用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进行评价,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22470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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