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省料喷漆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型省料喷漆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2
决定日:2012-10-25
委内编号:5W102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2037.1
申请日:2007-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帮法
主审员:郭丽娜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谭颖
国际分类号:B05B7/02(2006.01);B05C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来整体理解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5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环保型省料喷漆枪”的20072015203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7年06月22日,专利权人是林帮法。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包括枪体、设置在枪体内的进气通道、与进气通道相连的气流调节装置和幅度调节装置、板机组件以及喷枪头,喷枪头从内至外依次为内嵌喷头、气流分配环、喷嘴、气流帽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嵌喷头设置为二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喷嘴上设有多个通气孔和挡气环,在喷嘴与气流帽和枪体之间形成有螺旋S形间隙的两个内、外空腔,气流帽上还设有多个不同角度的小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嘴上设有多个通气孔为六个通气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个不同角度的小孔为四个角耳孔。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枪体上还装有气压自动测量气压数据显示装置,所述的气压自动测量气压数据显示装置由微电子处理器、压力传感器、显示屏、电源和开关组成。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压自动测量气压数据显示装置上设置了显示巴和磅力/平方英寸二种压力单位。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压自动测量气压数据显示装置所用电源为扣式电池。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压自动测量气压数据显示装置上设有开关延时关闭设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1997年03月25日,公开号为US561363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47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46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8日,公开号为US7017838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5年07月25日,公开号为US543549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5日,公开号为US7216813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7:登载于《工业仪表与自动化装置》1993年第5期的标题为“压力仪表 -数字压力表”一文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螺旋S形”和“内、外空腔”的具体设置位置不清楚,致使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同样的事实,说明书还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3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4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 证据1、4、5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2月29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补充提交了证据4部分中文译文的替换页及如下证据: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2531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基于请求书中列举的各种证据组合方式并进一步结合证据8公开的内容能够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角耳孔”,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既属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
2012年03月0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4月0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认为:①由说明书附图可知内、外腔的形状呈近似S形的曲折状,权利要求1的形状限定是清楚的; 经气流分配环分配后,位于内部的邻近喷嘴的即为内空腔,而经分配环外侧流向喷嘴外的气流帽的空腔的即为外空腔,权利要求1不存在内、外空腔位置不清楚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的记载可以实现其技术方案;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幅度调节装置”、“内嵌喷头”、“两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气流分配环”未被证据1公开,而证据2、3、4、5也未公开上述特征,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未提供公知常识的相应证据,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6并未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引入证据6之后即用多篇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4、7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未说明证据6与其它证据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2012年04月13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通过本次口头审理,明确了如下重要事项:
①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下列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9: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06月第1次印刷的《汽车涂装修补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4页、正文第60-64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0:计量出版社出版、1982年12月第1次印刷的《计量单位及其换算》一书的封面、前言页、版权页、目录第2-3页、正文第118-119页的复印件(共4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②针对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3日转送的文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为:基于专利权人的解释可以确定内外腔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内外腔实质为环形曲折状的通道;证据1公开了幅度调节装置和内嵌喷头,证据2、4、5公开了气流分配环和两个内嵌喷头,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可于口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③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7的文献复制证明和证据9、10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表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其于2012年02月29日提交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部分中文译文中“停运模式”应当翻译为“闲置模式”,对此,请求人称如果将“闲置模式”理解为“非工作状态”,则认可专利权人的翻译;专利权人对其它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
④请求人当庭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3、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4、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5、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8、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8、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8、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5、8、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价方式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一致。
⑤专利权人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发表意见时辩称:本专利的内嵌喷头是嵌在喷枪头中的具有通道的两个单独零件,其不同于设置在枪头中的通道,本专利针对同样口径的通道采用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可以实现不同的气流分配比,适用范围更广,通用性强。另外,专利权人当庭认可公知常识性证据9公开了气流分配环。
2012年04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且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故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5、8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证据9是印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教科书,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9日提交的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9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5、8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9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首先,说明书未对“螺旋S形”作任何说明,而“螺旋形”和“S形”是两种不同的形状,故“螺旋S形”所指的形状不清楚。其次,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矛盾,内、外空腔的具体设置位置不清楚,不能明了是在喷嘴与气流帽之间还是喷嘴与气流帽和枪体之间,或者喷嘴与枪体之间。基于上述事实,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螺旋S形”是指“呈近似S形的曲折状”,而内、外腔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附图也可得知其具体位置。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2/5页第19-22行、第4/5页第1-6行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主气流808经主气流喷咀803上的六个小孔流入喷咀803和气流帽804组合而形成的内腔806中┅┅;而副气流809经气流分配环分流后进入流帽804与喷咀803组合形成的S形间隙的外腔8010中,再经气流环槽后从气流帽804上的四个角耳孔喷出;进一步结合附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气流帽804的曲折状内壁与喷咀803的曲折状外壁及其翼形部分之间具有近似S形的曲折间隙,该间隙立体构成了非直通的内腔806从而能够降低主气流的压力;气流帽804上两个突出的耳状部分内部存在一具有气流环槽的空腔,喷咀803翼形部分的左端与该空腔的右端部存在重叠配合部分,由此形成呈近似S形的曲折间隙,该间隙立体构成了非直通的外腔8010从而能够降低副气流的压力。换言之,说明书和附图已经明确披露了内、外腔的具体设置位置,及腔体中间隙的具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技术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尽管说明书并未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螺旋S形”给出明确的定义,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得出唯一合理的解释,即指“呈近似S形的曲折状”,权利要求1中关于内、外腔位置的限定也是清楚的;故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保型省料喷漆枪。
请求人主张:证据1是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明确限定了气流分配环;②本专利的两个内嵌喷头设置为不同口径。其中,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8分别公开,公知常识性证据9可以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②中的两个内嵌喷头就是嵌在喷枪头上的两个通道,其被证据2、证据3、证据5分别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油漆喷枪,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而言,证据1中的喷漆枪基本上包括一个上部带吊钩的枪壳30和一个把手45,压缩空气供应管道与把手45的下侧相连;通过操作杆31同时释放压缩空气(通过阀门装置32)和出口3(通过喷针控制装置33)以获得油漆。喷嘴装置1包括油漆喷嘴11,此油漆喷嘴11由外螺纹34拧入喷漆枪2的喷嘴衬套10内,喷嘴上面对外螺纹34的后部有环形凹槽47,六个轴向平行的绕轴4排列的相同孔8通过油漆喷嘴11的中截面35从此凹槽延伸,油漆喷嘴11的前部区域由直径小到足以保持孔8前端清洁的圆柱部件36组成,一空气换向盘9的圆柱区域与该圆柱区域36连接,空气换向盘9的直径必须足够大使得从前部看来完全覆盖孔8。油漆喷嘴11由一气流帽16环绕,气流帽16的内侧基本与轴4对称,该气流帽16有两个在直径方向相对的风帽角21,并朝流向12的方向突出超过环形缝隙5和出口3,两个供应间隙孔19从气流帽16的后部延伸到风帽角21内的输出孔20,每个风帽角21有两个输出孔20,输出孔20按一定方式排列从而指向朝往环形缝隙5流动的气流12方向延伸的轴4,他们可以影响已经从环形缝隙5流出的空气,气流帽16有一个中间区域在环形缝隙5处终止,两个风帽角21之间排列成直线的四个控制间隙孔22通过该中间区域。气流帽16的内壁连续曲折直到与轴4平行为止,因此,不存在锐变。油漆喷嘴11前部区域(与36一起)的外部与气流帽16的内部之间形成环形管6,这种环形管6从间隙孔8的末端开始,并通过空气换向盘9延伸到环形缝隙5,环形管6的外壁15从间隙孔8首先自空气换向盘9的区域连续性渐缩到环形缝隙5,进而在基本与轴4成直角的平面环形表面17上发生不连续跳跃(参见证据1附图1-2,中文译文第1、2页)。
由上文可知,证据1中的枪壳30、压缩空气供应管道、阀门装置32、操作杆31、喷嘴装置1、喷嘴11、气流帽16、孔8、空气换向盘9 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枪体、进气通道、气流调节装置、板机组件、喷枪头、喷嘴、气流帽、通气孔、挡气环;气流帽16上的供应间隙孔19的右端与喷嘴的右端外壁组成具有近似S形曲折状间隙的外腔,喷嘴的孔8以及由喷嘴前部区域和气流帽内部形成的环形管6组成具有近似S形曲折状间隙的内腔;而气流帽上的输出孔20和控制间隙孔22的角度也不相同。
经过上述比较后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具有气流分配环;②本专利具有幅度调节装置;③本专利具有设置为不同口径的两个内嵌喷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获得不同的气流配比调节范围。
如上文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于区别特征②中“内嵌喷头”的含义存在争议。合议组认为,作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体内容以及说明书来理解“内嵌喷头”的具体含义。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喷枪头从内至外依次为内嵌喷头、气流分配环、喷嘴、气流帽相连接”以及“内嵌喷头设置为二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表明:本专利的“内嵌喷头”是具有一定口径的内嵌式部件,其属于位于喷漆枪前部的喷枪头组件的一部分。本专利说明书第3/5页尾段载明“气流从进气接头2处进入后┅在幅度调节6处分成主、副两路气流808、809;两路气流通过不同口径的两个内嵌式喷头801-1和801-2,形成最佳的气流配比后,再流向气流分配环802”,进一步结合附图1可知,幅度调节6处距离喷枪头组件存在一段距离,在这段距离的枪体内必然设有两个主、副气流的通道,由此可进一步证明属于喷枪头组件一部分的内嵌式喷头不同于设置在枪体内的气流通道,而是设置在气流通道端部的独立部件。
证据2公开了一种喷枪喷嘴稳压结构,其中,高压气体经喷枪5内的出风口52及减压孔53导出,进一步结合附图1、3可知,出风口52、减压孔53均是设置在枪体内的气流通道(参见证据2第3/3页第9、10行,附图1、3)。可见,它们与本专利中两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并不相同。
证据3公开了一种喷枪的头部结构,其中,分气头31的表面介于喷嘴312的外围环设有一遮蔽体313,该遮蔽体313的中央恰与喷嘴312的底部周围保持一预定的环形间隙314,在该分气头31的表面对应遮蔽体313的斜角部315处环设有多个相隔一预定距离的气孔316;当该喷枪内部的气体在进入该分气头31内后,可经由各气孔316及环形间隙314喷出(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6页第2段,附图3、4)。可见,气孔316及环形间隙314均不是内嵌于气流通道端部的独立部件,不同于本专利中两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
证据5公开了一种空气混合型喷雾装置,其中,通过管道15、16和17从压缩空气供应源14向本中心空气喷嘴13供应压缩空气;通过管道22和23,从压缩空气供应源21向辅助侧面空气喷嘴19和侧面空气喷嘴20供应压缩空气(参见证据5第8栏第17-20行、第60-63行,附图3)。可见,管道22、15是设置在枪体内的气流通道,而非本专利中的内嵌式喷头。
综上所述,证据2、3、5均未公开“两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见在其他部分结构相同的众多喷漆枪中选择设置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可以获得具有不同气流配比范围的喷漆枪,从而扩展喷漆枪的适用范围。也即,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两个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总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不同口径的内嵌喷头”被证据2、3、5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5203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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