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5
决定日:2012-10-26
委内编号:4W1015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6418.4
申请日:2004-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A47J19/00(2006.01);A47J3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生效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请求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8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清洗的多功能豆浆机”的200410036418.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等于或大于3毫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为15-25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位于距离导流器(8)下边沿的距离H2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导流器(8)上设置的导流孔(9)是分布在导流器(8)的上部距导流器(8)上边沿的距离H3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6、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机头下盖(2)上设置有与导流器(8)内腔连通的导流槽(6),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导流器(8)上还设置有导流孔(9)。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等于或大于3毫米。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为15-25毫米。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位于距离导流器(8)下边沿的即离H2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范围内。”
针对本专利,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3月19日、公告号为CN25401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2日、公开号为CN14267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8月19日、公告号为CN22878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04日、公告号为CN2399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9日、公告号为CN25594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本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6缺少“豆浆机中电加热器或桶内物料温度、压力”和“导流器把手”两项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中的“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诸如物料或桶内浆料的温度、压力是多少,物料在多少温度和压力下能被刀片旋转并在导流器内被提升,物料能随水循环并从导流孔、导流槽喷出回到桶内,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物料在桶内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证据1或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5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只需经过有限次试验便可获得,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评价权利要求1-5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也适于评价权利要求6-10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29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2:盖有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章的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项目在第二届中国山东专利周活动期间获得金奖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6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的修改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10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相对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反证1-2可以用于说明本专利具有积极的效果,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各项理由均不能成立。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04日、公告号为CN26017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1日、公告号为CN27507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及放弃该专利声明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过滤豆渣的相关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将滤网底部敞开属于要素的省略或变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实质审查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缺乏新颖性的审查意见,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中添加了“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说明申请人认同原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而新增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所有豆浆机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曾放弃与本专利同日申请的专利即证据8,该实用新型专利与本专利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相同,说明新增特征并非区别技术特征,而是现有豆浆机中隐含具有的特征。
3)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结构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除易清洗外并无任何新的技术效果,为了易清洗而将网罩下口敞开,网孔扩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证据5与本专利领域相近,都属于工业机械,可以与证据1-3结合,而且证据5中的搅拌器具有粉碎制浆的效果;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导流器,或给出了导流器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证据7结合证据1至证据5中任意一个均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9: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公开号为BE502600A的比利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或相对于证据9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2年06月28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07月06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2012年07月0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于2012年0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2年08月0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针对2012年07月09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反证1、2并不能证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本专利在结构、功能和效果上具有缺陷和不足,在商业上并不成功;(2)在说明书中增加一项必要技术特征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3)坚持认为 “电加热器、导流器、桶内温度、压力、导流器把手”均是实现本发明目的和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内桶的设置和功能”,证据1的名称公开了内桶侧壁上设置有连通孔,料浆在形成压差时,从连通孔注入外桶,因此证据1的内桶和本专利的导流器结构、功能均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5)不认同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2012年07月09日的转文通知书的另一份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该意见陈述书和附件已超过答复期限,请求人表示上述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
(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针对该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3)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提交证据9的中文译文,并且证据9的公开日期无法确定,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提出仅使用证据9的附图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9的公开时间可参见证据9首页上所示的1952年;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2716号、(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2717号公证书(共5页)用于证明反证1-2的真实性,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反证2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人认为反证2中获奖的产品不一定是本专利的豆浆机;专利权人认为反证2中获奖项目的名称与本专利的发明名称相对应,而且也是专利产品,因而可以证明反证2中的产品就是本专利中的豆浆机;
(5)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1、5结合,或证据1、7结合,或证据2、5结合,或证据2、7结合,或证据3、4结合,或证据3、5结合,或证据3、7结合,或证据4、7结合,或证据5、7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9结合,或证据2、9结合,或证据3、9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评价权利要求1-5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
(6)专利权人认为已生效的第13373号无效审查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是否具备新颖性已作出认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不应再对该无效理由进行审理;请求人认为该生效的无效决定仅针对该决定的双方当事人生效,对不同的请求人并无效力。
(7)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当庭针对2012年07月09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经核实,该意见陈述书的提交日期已超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因此,在本案中,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不予考虑。
3、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9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5、7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证据9的公开日为1952年。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9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未在自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提交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合议组仅根据已提交的外文证据本身不能确定证据9的公开时间,故在无相关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9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关于一事不再理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经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5月19日曾就本专利作出过第133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即本案中的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即本案中的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该认定可以确定: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即本案中的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即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由于权利要求4、5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因此该决定实质上也已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理,该决定实质上也已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故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5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属于在上述决定作出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审查指南》中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形,故合议组对上述涉及证据2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5、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诸如物料或桶内浆料的温度、压力是多少,物料在多少温度和压力下能被刀片旋转并在导流器内被提升,物料能随水循环并从导流孔、导流槽喷出回到桶内,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解决家用豆浆机难清洗的问题,提供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1-12行)。为实现该发明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机头下盖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导流器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前端上固定的刀片在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上设置有导流孔,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4-17行);或者在机头下盖上设置有与导流器内腔连通的导流槽,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1-22行),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15行以及第5页第13-18行还对本专利的豆浆机的工作原理、工作方式进行了说明和描述。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至于请求人提出的“物料或桶内浆料的温度、压力是多少,物料在多少温度和压力下能被刀片旋转并在导流器内被提升,物料能随水循环并从导流孔、导流槽喷出回到桶内”,上述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在了解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发明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说明书应该公开充分的规定。
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缺少“豆浆机中电加热器或桶内物料温度、压力”和“导流器把手”两项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少与过滤豆渣相关的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解决家用豆浆机难清洗的问题,提供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为实现该发明目的,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去掉过滤网罩,在机头下盖上固定设置导流器,使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和桶体之间随水反复循环粉碎,为了实现循环粉碎制浆,导流器上设有敞开的下口和导流孔,或者导流器上设有敞开的下口和导流孔或在机头下盖上设置有与导流器内腔连通的导流槽,这些技术特征已经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有明确记载,虽然“豆浆机中电加热器或桶内物料温度、压力”、“导流器把手”及与过滤豆渣相关的内容也与豆浆机的工作、操作相关,然而对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这些特征并非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足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权利要求1、6已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物料在桶内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说明书第2页第5-9行对此有清楚的记载;此外,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解决家用豆浆机难清洗的问题,提供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为实现该发明目的,本专利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此进行了具体说明,例如:实施例一中记载“在制浆过程中,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的刀片11旋转的作用下,桶体10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8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11粉碎并随水从导流孔9由导流器8内喷出回到桶体10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7-10行),实施例二中记载“导流孔9的形状可以为圆形、椭圆形和矩形等形状”和“在制浆过程中,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的刀片11旋转的作用下,桶体10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8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11粉碎并随水由导流槽6、或由导流槽6和导流孔9从导流器8内喷出回到桶体10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6-27行、第5页第14-18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能够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实现“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因此,权利要求1、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中的“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证据6说明书第2页第3-6行的“在制浆过程中,在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的刀片旋转的作用下,桶体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粉碎并随水从导流孔、或从导流槽、或从导流槽和导流孔由导流器内喷出回到桶体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和证据6说明书第2页第13行的记载“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以及附图1-3,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循环粉碎制浆的过程和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中新增的“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可以确定:该修改并非对循环粉碎制浆过程的一种概括,而是根据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直接且毫无疑义得到的,并未超出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即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9、关于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9.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循环煮沸式家用全自动豆浆机,其包括有电机、刀轴、刀片、滤罩、测温装置、加热器、温控装置和豆浆加热装置、电路板、电源及电路控制器件,电机为上置式,电机轴上固定的上联轴器与刀轴上端固定下联轴器相连接,加热器为电热盘,豆浆加热装置置于加热盘上,测温装置测温器与豆浆加热装置外壁相接触,豆浆加热装置有外桶、内筒和桶盖,内筒上端卡装在桶盖内面上,桶盖扣装在外桶上端,内筒侧壁上设置有连通孔,刀轴穿过桶盖深入内筒,刀轴前端固定安装刀片,外罩刀片的滤罩上端卡装在桶盖内面上;泡豆装入滤罩8内,加热装置内加入水,将豆浆加热装置的外桶7置于电热盘16上,当水温达到70℃-86℃范围时,电机1启动刀片9打豆制浆,豆浆加热煮沸时,内筒5上部形成高于大气压10-20前帕的微压,内筒5内豆浆液面升高到内筒5侧壁上的连通孔6处,豆浆液在连通的内外液面差产生的连通器效应下从连通孔6流入外桶7再经相连通的底部回流到内筒5,豆浆液在加热装置内形成循环流动持续加热温度高于100℃,为保证循环更流畅,可在内筒5下部侧壁上设置循环孔11;为防止加热过程中内筒5上部热气压力过大,最好在内筒5侧壁上部还设置有与外桶7相连通的溢气孔14,溢出的热气也有利于推动豆浆液在外桶7与内筒5间循环流动;内筒5卡装在桶盖4上,清洗时可拆下,清洗方便(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19-27行、第2页第18-第3页第3行,附图1)。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制造装置具有机头,机头的桶盖4扣装在外桶7上。
证据1中的豆浆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豆浆机煮沸时产生很多气泡,豆浆体积迅速热膨胀,只得暂停加热避免溢浆,豆浆加热温度限于100℃之内,证据1中的豆浆机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过滤网式豆浆机相同,桶盖上卡装有滤罩,在使用时,泡豆装入滤罩8内。虽然证据1中的豆浆机具有下口敞开的内筒,然而该内筒的作用在于形成内筒和外桶两个空间,利用内筒加热形成的压力差使豆浆循环流动持续加热;而本专利中豆浆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家用豆浆机粉碎制浆装置为一过滤网罩式豆浆机,粉碎刀片位于过滤网罩内,用于制浆的物料装在过滤网罩内,清洗时过滤网罩比较难清洗,尤其是煮浆时若过滤网罩也在浆内熬煮,清洗时过滤网罩更难清洗(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现有豆浆机的滤罩去掉,在机头下盖上固定设置一导流器,导流器下部敞开,其上设置导流孔或导流槽,导流器的作用在于导流,使水和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由此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1中“内筒”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导流器”的工作原理和功能作用完全不同,其“内筒”与本专利中“导流器”并不具有对应关系,即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本专利由于采用“导流器”,省掉了传统的“过滤网罩”,取得了易于清洗的技术效果,而且“本发明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的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尽管设置有导流孔,但与现有技术过滤网罩结构及工作原理有本质区别,导流器内、外壁清洗容易,同时,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不是像现有技术仅仅是在过滤网罩内被粉碎制浆,因而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最后一段),因此证据1无法获得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上均不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9.2 关于权利要求4、5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5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0、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0.1关于权利要求1
10.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与证据2、证据1和证据5、证据1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如上所述。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使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更易清洗。
(1)而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涉及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证据2公开了一种豆浆加热方法及加热装置和在豆浆机上的应用,其包括有电机、刀轴、刀片、滤罩、测温装置、加热器、温控装置、豆浆加热装置、电路板、电源及电路控制器件,豆浆加热装置有外桶、内筒和桶盖,内筒上端卡装在桶盖内面上,桶盖扣装在外桶上端,内筒侧壁上设置有连通孔,刀轴穿过桶盖深入内筒,刀轴前端固定安装刀片,外罩刀片的滤罩上端卡装在桶盖内面上;泡豆装入滤罩8内,加热装置内加入水,将豆浆加热装置的外桶7置于电热盘16上,下联轴器13与上联轴器12相联接;当水温达到70℃-86℃范围时,电机1启动刀片9打豆制浆,豆浆加热煮沸时,内筒5上部形成高于大气压10-20千帕的微压,内筒5内豆浆液面升高到内筒5侧壁上的连通孔6处,豆浆液在连通的内外液面差产生的连通器效应下从连通孔6流入外桶7,再经相连通的底部回流到内筒5,豆浆液在加热装置内形成循环流动持续加热温度高于100℃,为保证循环更流畅,可在内筒5下部侧壁上设置循环孔11;为防止加热过程中内筒5上部热气压力过大,最好在内筒5侧壁上部还设置有与外桶7相连通的溢气孔14,溢出的热气也有利于推动豆浆液在外桶7与内筒5间循环流动;内筒5卡装在桶盖4上,清洗时可拆下,清洗方便(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26-31行、第2页第37至第3页第14行,附图1)。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制造装置具有机头,机头的桶盖4扣装在外桶7上。
证据2的豆浆机与证据1的豆浆机结构相似,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现有豆浆机煮沸时产生很多气泡,豆浆体积迅速热膨胀,只得暂停加热避免溢浆,豆浆加热温度限于100℃之内,该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不同;证据2中“内筒”的作用同样在于形成内筒和外桶两个空间,利用内筒加热形成的压力差使豆浆循环流动持续加热,可见证据2中“内筒”的结构、作用同样与本专利中“导流器”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证据2中的“内筒”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流器”,即证据2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3)证据7公开了一种豆浆机过滤罩,其由过滤筒1和底盖组成,在过滤筒1侧壁上设置有网孔2,在过滤筒上口和下口内壁设置有向内的安装凸点3,底盖4上面的周圈外围5上设置有安装凹槽6;使用时,可先将过滤筒旋装固定在豆浆机的机头上,再将豆子装入过滤筒,最后将底盖旋装固定在过滤筒上,使用方便;清洗时,先将本豆浆机过滤罩从豆浆机机头上旋下,倒掉豆渣,再将底盖从过滤筒上旋下,分别清洗过滤筒和底盖,由于底盖上没有滤孔,极易清洗,过滤筒两头开口,也方便洗刷(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1页第21-25行、第32-34行,附图1-3)。
证据7中的过滤筒为组合式结构,其由过滤筒和底盖组成,虽然仅就过滤筒而言,其下口敞开,侧壁也有孔,然而该过滤筒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与底盖组合使用,豆子需要装入过滤筒内,即证据7中的豆浆机同样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过滤网式豆浆机,其仍然存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即粉碎刀片位于过滤网罩内,用于制浆的物料装在过滤网罩内,清洗时过滤网罩比较难清洗,尤其是煮浆时若过滤网罩也在浆内熬煮,清洗时过滤网罩更难清洗,虽然证据7中过滤罩的底盖可以拆卸,过滤筒和底盖相对于一体式滤网便于清洗,然而其并不能实现本专利中导流器的功能、作用,也不能使水和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从而获得易于清洗、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7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4)证据5公开了一种推进式搅拌器,其包括叶片、传动杆,还包括有导流筒,导流筒下壁上开有上下两层均匀的孔,导流筒下端是开口的,上端与传动杆活动连接,叶片位于导流筒下层孔的下方;当反应器5中充满液体时,启动搅拌器,导流筒2内的液体在叶片1的作用下向下运动,液体从导流筒2下端流出,在反应器5的作用下向上运动,当到达下面一层孔3时,一部分液体通过下面一层孔3进入导流筒2,其余的液体通过上面一层的孔4进入导流筒2,然后向下运动,这样反复循环,从而达到搅拌、混合的目的;当用于含固体颗粒悬浮液搅拌时,当一部分液体通过下层孔3进入导流筒2后,上面液体的流速明显变慢,这样使反应器5内液体流速分为两层,从而使其中的固体颗粒按颗粒大小分为两层(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1页第10-12行、第2页第14-21行,附图1)。
证据5公开的搅拌器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豆浆机应用领域有所不同,前者用于液体或者含固体颗粒悬浮液,利用搅拌叶片和导流筒进行搅拌和混合,其中的搅拌叶片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对食材进行粉碎,而是用于混合,而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豆浆机则涉及物料的粉碎、物料的循环流动和制浆。证据5中“导流筒”的作用在于与搅拌叶片结合后使液体搅拌混合和使固体颗粒按颗粒大小分层,而本专利中设置导流器的目的在于使桶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提升、粉碎并反复循环完成制浆。显然,证据5中“导流筒”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导流器”的功能、作用也不同。因此,证据5同样未公开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由于证据1、2、5、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请求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本专利克服了传统过滤罩或滤网式豆浆机难于清洗的技术缺陷,并产生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易于清洗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1.2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所述,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也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使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更易清洗。
如上所述,证据5和证据7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具有省掉传统的“过滤滤罩”,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易于清洗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1.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证据3与证据5、证据3与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其包括杯体、上盖、下座及安装在下座上与上盖之间的长轴电机、电路板、变压器及固定在下座及网罩下方的电热管,其结构特征为:在上盖5的一侧,设有透过上座4直接进入过滤网罩1上口的加豆通道22,通道22的四周为封闭筒,通道22上口设有一个加豆口盖6;长轴电机10的长轴在过滤网罩1内的端头上固定设有水平的切碎刀片13和螺旋刀片14;过滤网罩1内的下周角作成向内微凸的反射角21;过滤网罩1的上边缘上设有凸销与下座4凹下的外侧边缘上的导向槽相匹配用螺旋定位锁紧(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2页第10行、附图2)。从证据3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豆浆机具有机头,机头的下座4扣装在杯体3上。
经对比,证据3中的“下座”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机头下盖”,证据3中的“杯体”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桶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豆浆机更易清洗,同时,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易于清洗的技术效果。
(1)证据4公开了一种动态式导流筒高效搅拌装置,它由搅拌容器,设于搅拌容器中的导流筒,设于导流筒内的搅拌桨叶构成;导流筒活动设置于搅拌容器内,并随搅拌轴的转动而转动;所述导流筒通过其上的连接件与搅拌轴相连接,以便随搅拌轴同步转动,从而避免搅拌桨叶与导流筒之间的碰撞;搅拌桨叶设于导流筒内,这样当搅拌时即可在导流筒内形成负压,从而把底部的物料抽吸起来,形成激烈的轴向运动,达到提高搅拌效率的目的(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9-11行、第19-22行,附图1)。
证据4公开的搅拌装置用于混合液-固相,或者液-液相,或者气-液相,该搅拌器利用搅拌叶片和导流筒进行搅拌和混合,其中的搅拌叶片的主要功能并不非是对食材进行粉碎,而是主要用于混合,可见证据4并不涉及或解决粉碎制浆的技术问题,而且证据4中“导流筒”的作用在于与搅拌叶片结合后使物质彻底混合,提高搅拌效率,显然,证据4中“导流筒”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导流器”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2)如上所述,证据5和证据7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证据4、证据5和证据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证据3和证据5、证据3和证据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1.4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所述,证据4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是:使豆浆机更易清洗,同时,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省掉了传统的“过滤网罩”,使本专利获得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易于清洗的技术效果。
如上所述,证据7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1.5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所述,证据5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是:使豆浆机更易清洗,同时,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本专利获得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豆浆机易于清洗的技术效果。
如上所述,证据7也未公开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2关于权利要求2-5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3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5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豆浆机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豆浆机相比,区别在于:在机头下盖上设置有与导流器内腔连通的导流槽。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证据1-5、7均未公开与导流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公开与导流槽相关的技术特征,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获得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7-10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7-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第20041003641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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