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6
决定日:2012-11-01
委内编号:4W101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42572.3
申请日:2007-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丽娜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B23P23/06(2006.01);B21B1/22(2006.01);B21B45/02(2006.01);;C23G3/02(2006.01);F26B3/00(2006.01);C21D9/52(2006.01);;C21D11/00(2006.01);C25F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一份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明确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预见到该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别,则认为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的200710142572.3号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7年08月29日,其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是烨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依序包含一座解卷电焊设备、一座第一积料调节设备、一座冷轧设备、一座除油设备、一座第二积料调节设备、一座退火酸洗设备、一座第三积料调节设备、一座调质轧延设备、一座张力整平设备、一座第四积料调节设备,以及一裁剪收卷设备;
该座解卷电焊设备,其具有一台将该白皮钢卷解卷成一钢带的解卷装置,及一台在该钢带前端焊接前一钢带尾端的焊接装置;
该座第一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可以相对位移而使该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
该座冷轧设备,具有多数台成串列式设置以冷轧该钢带成预定的体积厚度的冷轧机;
该座除油设备,清除经过冷轧的钢带表面的轧延油;
该座第二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可以相对位移而使除油后的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
该座退火酸洗设备,依序具有一台包括多数温度区间以对除油后的钢带进行温度退火的退火装置,及一台依序以电解及酸洗方式去除退火后的钢带的锈皮的电解酸洗装置;
该座第三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以相对位移而使去除锈皮后的该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
该座调质轧延设备,具有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而可以借轧延转印而赋予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光泽度的轧延装置;
该座张力整平设备,具有一组包括多数间隔排列设置的弯曲辊与一反弯曲辊而可整平调质轧延后的钢带的整平装置;
该座第四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以相对位移而使整平后的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率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
该座裁剪收卷设备具有一裁切掉焊道的剪切装置,及一将裁切后的钢带收卷成该产品钢卷的卷收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且使经过轧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mm。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除油设备依序包括一块可喷出碱液清洗该钢带的碱液喷洗区、一块以水冲洗该钢带的水洗区,及一块以热空气干燥清洗后的该钢带的干燥区。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退火装置包括一个温度在1000℃~1200℃的主加热区、多数块设置在该主加热区之前并利用该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加热该钢带的辐射预热区,及一块设置在该主加热区之后并将该钢带的温度降低至不大于80℃且可除去水份的冷却区。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解卷装置包括两部悬伸心轴解卷机。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焊接装置包括一部用于1.5mm以上的钢带焊接的电弧型焊接机,及一部用于1.5mm以下的薄钢带焊接的电阻型焊接机。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张力整平设备还包括一组可以热水清洗整平后的钢带并烘干的清洗烘干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收录于《2003中国钢铁年会论文集》(第44-48页)的标题为“冷轧不锈钢板卷连续生产线的发展”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1年04月18日,公开号为CN12919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登载于《特殊钢》期刊2005年05月第26卷第3期的标题为“不锈钢冷轧机的选择及应用”一文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登载于《钢铁》期刊2002年11月第37卷第11期的标题为“AVESTA POLARIT厂的轧制、退火、酸洗生产线”一文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5:登载于《上海宝钢工程设计》期刊2003年第3期的标题为“新型冷轧不锈钢生产线 -轧制退火酸洗连续生产线”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请求人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1年07月第1版、1996年05月第6次印刷的《轧钢工艺学》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276、27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7(请求人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91年06月第1版、2005年10月第7次印刷的《轧钢工艺学》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44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8(请求人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4年08月第1版、1987年08月第2次印刷的《板带车间机械设备设计 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9(请求人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09月第1版、2003年09月第1次印刷的《不锈钢实用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964、975、976、977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0(请求人称公知常识性证据5):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79年11月第1版、1979年11月第1次印刷的《钢铁厂工业炉设计参考资料 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116、117、120、121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参见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2、3的结合,或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7),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8、9、10),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总之,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2年0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5月11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0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5月15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特点在于各个设备的排序,不应将各个设备撤离生产线后进行比对;本专利的处理对象是白皮钢卷,有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钢卷的轧下率与表面质量的功效,而证据1、2的处理对象分别为黑皮钢卷、钢液,其生产线具有设备利用率低、稼动率低、产制钢卷的表面质量较低等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6的组合无法轻易得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生产顺序及以白皮钢卷为处理对象的制程;而证据3也未清楚说明详细的制程顺序,不能将证据1、2的处理对象由黑皮钢卷或钢液简单置换成白皮钢卷;证据4的生产工序与权利要求1不同,无法揭示权利要求1界定的详细工序;总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②对于权利要求2而言,证据1中的冷轧机为轧延未经退火的带钢,AISI 304最大压下率仅40%(AISI 409因材料较软且不须经退火处理,最大压下率可达50%),而本专利为轧延经退火处理的带钢(白皮钢卷),AISI 304的最大轧下率可达70%,所以证据1与权利要求2中冷轧机的轧延轧下率并不相同;③即便组合证据5、7-10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④证据2中公开的张力整平设备与清洗烘干装置的顺序与权利要求7不同,证据2没有揭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通过本次口头审理,主要完成了如下事项:
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于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②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10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当庭表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③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范围及其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④双方围绕本专利的创造性发表意见时,专利权人称:证据1和本专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证据1在创新的过程中只是将黑皮钢卷作为处理对象,操作复杂,设备利用率不高,本专利将黑皮到白皮与白皮到不锈钢的过程分开,将白皮钢卷做为处理对象时,设备利用率是高的,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高稼动率及产品的生产质量;国际上定义黑皮一定是要经过退火酸洗才能叫做白皮,也就是NO.1,酸洗退火是在同一条生产线中,没有办法切割,黑皮到白皮必须经过酸洗退火。
2012年07月09日,专利权人补充提交了国家标准“JIS G4304-2005 热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复印件(共30页)。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为:请求书中陈述的比对过程也是整条生产线的对比,证据3给出了在证据1的连续生产线中采用白皮钢卷作为原料的技术启示,证据1中的生产线完全可以以白皮钢卷为原料。鉴于该意见陈述书中的具体意见与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发表过的意见基本一致,故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3、5为期刊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7-10为教科书或技术手册类书籍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5、7-10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5、7-10的真实性及其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5、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证据1-3、5、7-10均为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3、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证据7-10为教科书或技术手册,故其可以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
2、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一种冷轧不锈钢连续生产线,特别是一种LC2i连续生产线,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调质轧延设备是具有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而可以借轧延转印而赋予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光泽度的轧延装置;(2)本专利的处理对象是白皮钢卷,而证据1的处理对象是黑皮钢卷;但上述区别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3公开,证据3给出了“以白皮钢卷作为冷轧连续生产线的处理对象”的技术启示;证据1的处理对象是黑皮钢卷,黑皮钢卷经过机械破鳞机、1号活套、抛丸机、预酸洗段工序后形成白皮钢,如果直接把白皮钢卷作为冷轧不锈钢连续生产线的处理对象,则不需要设置机械破鳞机、1号活套、抛丸机、预酸洗段,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法国Ugine公司Isbergues厂的LC2i冷轧不锈钢连续生产线,其以热轧黑皮卷入料,为了改善因无法除尽氧化铁皮带来的产品表面质量低的问题,LC2i生产线对生产工艺作了较大改进,在破鳞、抛丸后,冷轧前增加预酸洗工序,从根本上改善了带钢的表面状况,经LC2i生产线一个轧程即可生产出2B产品;该生产线上布置两台“Z”型6辊冷连轧机,AISI 409L产品一个轧程最大压下率可达50%,该生产线上各工序通过5个活套来连接,其入口段、工艺段、出口段运行速度分别为110m/min、50m/min、110m/min。如图2所示,该生产线依序包含如下设备:开卷机2、5辊矫直机3、切头机4、焊机5、机械破鳞机6、1号活套7、抛丸机8、预酸洗段9、2号活套10、6辊冷连轧机11、脱脂段12、3号活套13、连续退火炉14、电解酸洗段15、化学酸洗段16、清洗段17、4号活套18、平整机19、拉矫机20、5号活套21、切边机22、检验台23、分卷剪24、卷取机25(参见证据1第2.2、2.3、2.4、3.1、3.2、3.3节,图2、3)。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①开卷机可将原料钢卷解卷成一钢带,焊机可将一钢带的前端焊接前一钢带的尾端,开卷机和焊机对应于本专利的解卷电焊设备;②两台“Z”型冷轧机可冷轧钢带成预定的体积厚度,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冷轧设备;③脱脂段可清除经过冷轧的钢带表面的轧延油,其对应于本专利的除油设备;④连续退火炉包括多数温度区间,以对除油后的钢带进行温度退火,连续退火炉之后依序为分别以电解及酸洗方式去除退火后的钢带的锈皮的电解酸洗段和化学酸洗段,连续退火炉、电解酸洗段、化学酸洗段对应于本专利的退火酸洗设备;⑤平整机可对退火后的钢带进行轧延以达到调质的目的;⑥拉矫机包括多数间隔排列设置的弯曲辊与一反弯曲辊而可整平调质轧延后的钢带,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张力整平设备;⑦分卷剪可裁切掉焊道,卷取机可将裁切后的钢带收卷成产品钢卷,分卷剪和卷取机对应于本专利的裁剪收卷设备;⑧将证据1中的2号活套、3号活套、4号活套、5号活套分别与本专利的第一积料调节设备、第二积料调节设备、第三积料调节设备、第四积料调节设备对应比较后可知,它们的结构及所处工艺位置相同,功能和作用基本对应。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比较后可知,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⑴本专利的调质轧延设备具有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而可以借轧延转印而赋予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光泽度,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平整机的工作辊具有高光泽度;⑵本专利生产线以白皮钢卷入料,而证据1是以黑皮钢卷入料,在冷轧工序之前设置有破鳞机、抛丸机、预酸洗段等用于处理氧化皮的设备。
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下:⑴使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具有一定的光泽度;⑵选择经过预处理的材料作为加工对象,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产品表面质量。
证据2公开了一种冷轧不锈钢生产线,其中,钢液通过连铸机1铸造成带材8,带材8先后进入破鳞机13、喷丸硬化设备14、钢丝刷清理设备15、酸洗槽16、17以除去表面的氧化锈皮,再经冷轧、退火酸洗工序,其后经过清洗设备30和干燥设备31,而后经第四蓄料器32进入光整冷轧机33,“可配置张力平整机34的光整冷轧机33具有给带材赋予其最终的冶金结构和表面状态的传统作用,这与很小地减小带材厚度密切相关。同样地,本发明设备的光整冷轧机与过去用于现有技术的冷轧生产线上的光整轧机没有区别”(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尾段至第8页第18行,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确定,光整冷轧机33采用了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从而借助轧延转印使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具有一定的光泽度,即证据2中公开的光整冷轧机33与本专利中调质轧延设备所要实现的功能和作用相同,也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
证据3第6.1节介绍了不锈钢冷连轧机的在线布置形式,“在线布置的特点是把1架、2架或3架冷轧机与退火酸洗线串联布置在一条生产线上,这种在线直接轧制退火酸洗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目前,全世界大致有3种形式:┅┅(2)RAP线:是白卷(No.1)经在线轧制(3台ZH轧机),退火酸洗生产2B产品,如广州烨联”(参见证据3第6.1节)。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RAP线是一种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入料对象为白卷(No.1),也称白皮钢卷。冷轧不锈钢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应当知晓如下基本概念:黑皮钢卷的表面带有因熔铸、热轧等工艺而形成的黑色氧化皮,酸洗工艺可去除其表层的氧化皮,退火工艺令其内部性能得以软化,白皮钢卷(No.1)是黑皮钢卷经过退火、酸洗后得到的具有更好表面质量和内部性能的钢材;但是也不排除某些型号的黑皮钢卷因其内部结晶结构和化学成份已满足产业上的要求而不须再利用退火工艺对其内部结晶结构或相关性能参数进行改善,而仅需除去其外部的氧化皮即可进入冷轧机进行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以表面无氧化皮的白皮钢卷入料的“RAP线”的冷轧工序之前至少不必再设置用于去除氧化皮的设备,而减少生产线上的设备必然可以提高全线设备的稼动率,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到RAP线可以取得设备稼动率高、产品表面质量好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3给出了“选择白皮钢卷作为冷轧不锈钢生产线的入料对象,可以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产品表面质量”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生产线的入料对象-黑皮钢卷替换为白皮钢卷,并将生产线上用于处理黑皮钢卷表面氧化皮的设备-破鳞机、抛丸机、预酸洗段等移除或省去,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的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且使经过轧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mm”。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使经过轧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mm”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7),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由证据1第2.3节、图3可知,该LC2i生产线上布置两台“Z”型6辊冷连轧机,AISI 409L产品一个轧程最大压下率可达50%,在冷轧工序之前,AISI 409L钢卷表面的氧化皮已被去除,并且AISI 409L钢卷因产品较软而不须经退火处理,因此证据1中冷轧机轧制的AISI 409L型号的无锈皮钢卷已相当于白皮钢卷。至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两者的作用相同。而“使经过轧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对产品应用场合的要求而对其尺寸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参见证据7第449页第二部分之(3)),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除油设备依序包括一块可喷出碱液清洗该钢带的碱液喷洗区、一块以水冲洗该钢带的水洗区,及一块以热空气干燥清洗后的该钢带的干燥区”。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热空气干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冷轧不锈钢生产线,该生产线在轧机之后设置脱脂段,“脱脂段由碱洗、漂洗、干燥设备组成。碱液浓度:20g/l;温度80℃”(参见证据5第2.2节、第3.6节,图1)。由上述内容可以确定,证据5中的碱洗设备可喷出碱液清洗该钢带,其漂洗设备可用水冲洗该钢带,其干燥设备可对清洗后的钢带进行干燥,而利用常温空气或热空气对产品进行干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退火装置包括一个温度在1000℃~1200℃的主加热区、多数块设置在该主加热区之前并利用该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加热该钢带的辐射预热区,及一块设置在该主加热区之后并将该钢带的温度降低至不大于80℃且可除去水份的冷却区”。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利用该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加热该钢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10),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由证据5第3.7节可知,其生产线上的退火炉通常由预热段、3段加热段、3段空气冷却段、雾冷段、干燥段组成,其中预热段用于预热带钢,预热段之后设置加热段,其炉温可依据处理带材的不同而选择设置为1150℃、1080℃,经加热段加热后的带钢经空气冷却段、雾冷段冷却,经雾冷段冷却后的带钢温度达80℃,雾冷段之后设置可除去水份的干燥段,可见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尽管证据5没有公开预热段的热量来源,但是“利用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预热钢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10第116、117、120、121页及图22-32),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解卷装置包括两部悬伸心轴解卷机”。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8),专利权人对此不持异议。
经查,设置两部悬伸心轴解卷机作为冷轧不锈钢生产线的解卷装置确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8第6页),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焊接装置包括一部用于1.5mm以上的钢带焊接的电弧型焊接机,及一部用于1.5mm以下的薄钢带焊接的电阻型焊接机”。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9)。
经查,利用电弧形焊接机焊接厚度在1.5mm以上的钢带,采用电阻型焊接机焊接厚度在1.5mm以下的薄钢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9第964、977页),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张力整平设备还包括一组可以热水清洗整平后的钢带并烘干的清洗烘干装置”。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而“将清洗烘干装置设置在张力整平设备之后”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查,证据2公开了在张力平整机之前设置清洗设备和干燥设备的工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尾段至第8页第18行,图1),而将以热水进行清洗的清洗烘干装置设置在张力整平设备之后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关于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过的上述具体意见,合议组认为:①证据1中图2所示的生产线既示出了生产流程,也标注了各个流程采用的设备,经上述比较可知,证据1既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个设备,也公开了设备之间的排序,证据1与权利要求1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入料对象不同,本专利因采用白皮钢卷入料而取得了全线稼动率高、产品表面质量好的技术效果;因而,即便证据3没有公开RAP线详细的制程顺序,但其明确公开了RAP线是一种冷轧不锈钢生产线,且其入料对象亦为白皮钢卷,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预见RAP线同样具有全线稼动率高、产品表面质量好的技术效果,也即证据3给出了用于解决“选择表面质量更佳的入料对象,提高全线稼动率”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证据1的入料对象替换成白皮钢卷,并移除用以去除氧化皮的设备,并进一步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并未限定其所轧制产品的型号,型号为AISI 304 、AISI 409L的钢卷均有可能作为其轧机的轧制对象,证据1公开了AISI 409L产品一个轧程的最大压下率为50%,而该生产线上冷轧机所轧制的AISI 409L产品的无锈皮钢卷即相当于白皮钢卷,证据1中冷轧机的轧制材料、所需轧程均与本专利等同,证据1中公开的最大压下率50%导致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轧延压下率范围的端点值被公开,故而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有关轧延压下率的技术特征不能使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③对于权利要求7而言,将“清洗烘干装置设置于张力整平设备之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基本工艺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技术特征能够为本专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其不能作为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鉴于基于上述证据和理由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142572.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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