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7
决定日:2012-11-05
委内编号:5W1034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14626.9
申请日:2010-1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乌斯特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胜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D06H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的20102061462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10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其特征是具有光学组件(1),且该光学组件(1)上制有供被检测纱线通过并作为测量光场的U型检测槽,在光学组件(1)并位于U型检测槽侧面固定有发射光源(2),接收器件(3)位于发射光源(2)下部并连接有有色纤维探测器件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其特征是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并从与被测纱线的侧面照射被测纱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其特征是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其特征是有色纤维探测器件为光电二极管探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其特征是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
针对本专利,乌斯特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2011年12月05日出具的第G114975号检索报告,共7页。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4490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公开号为CN171147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8年02月06日、公开号为CN10112024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6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7年06月04日、公开号为CNll5120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3或证据4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4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到的“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不清楚,使得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接收器件(3)位于发射光源(2)下部并连接有有色纤维探测器件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7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阐述了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理由。请求人认为:可以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常见的LED光源包括绿、红、蓝色。众所周知,光谱是将某光源各个波长强度列在一起的谱图,绿色可见光的波长范围在500-565nm,频率为约600-53OTHz。如果某光源的波长峰值出现在此范围,则为绿光。绿光光谱图近似呈现为延峰值轴对称的曲线,也就是说绿光相对于其他颜色的光,其光谱是对称的。所以,“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实际上为“发绿光的LED”,因为绿光的谱图即为相对于其他颜色的光,光谱对称。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规定,同时也克服了对有关器件限定不清楚的问题;绿色LED、DSP是公知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了解其结构和性能,光学滤镜前面定语用于限定光学滤镜,不属于功能性描述,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6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法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装置,其特征是具有光学组件(1),且该光学组件(1)上制有供被检测纱线通过并作为测量光场的U型检测槽,在光学组件(1)并位于U型检测槽侧面固定有发射光源(2),接收器件(3)位于发射光源(2)下部并连接有有色纤维探测器件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所述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并从与被测纱线的侧面照射被测纱线;同时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所述有色纤维探测器件为光电二极管探头;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7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1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9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9月24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针对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到的“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不清楚,使得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接收器件(3)位于发射光源(2)下部并连接有有色纤维探测器件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口审前尚未收到请求人提交的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明确表示该意见陈述书与之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庭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2)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请求人没有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2012年07月23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书中涉及的附件1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4)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口头审理当庭转送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重审了其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行记载了“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什么是“光谱对称的绿色LED”,且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的文字描述光谱对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光谱对称的含义;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最后一行记载了“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得知高性能的DSP;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每一个LED都有一个中心波长,绿色的中心波长在光谱领域为公知,每一个绿色LED以中心波长为中心都有一个描述相对辐射的光谱宽度,;DSP的应用领域范围很宽,“高性能DSP”是指适合有色纤维采集器高性能的DSP,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色纤维采集的数据处理需要,自然会选择对应的高性能DSP。
对此,合议组认为:“绿色LED”指的是发绿色光的LED,“光谱对称的绿色LED”指的是LED发出的绿光的光谱以中心波长为中心对称,对此请求人在2012年07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也表示认可,也就是说“光谱对称的绿色LED”的含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高性能的DSP”指的是性能较好的数字信号处理器,其含义也是清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即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接收器件(3)位于发射光源(2)下部并连接有有色纤维探测器件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仅仅给出了接收器件、有色纤维探测器件、有色纤维采集器件的名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器件的结构或功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其中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是功能性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 “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接收器、有色纤维探测器件、有色纤维采集器件等名称是本专利中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和产品功能完全清楚上述器件的结构和功能;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对解决技术问题是本专利特有的,光谱对称LED在光谱研究领域是公知的;在接收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的功能描述是本专利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功能性描述,是作为光学滤镜的定语使用的;“高性能的DSP”是指适合有色纤维采集高性能的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选择,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接收器件(3)位于发射光源(2)下部并连接有有色纤维探测器件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中所述的各技术术语含义是清楚的,各技术术语所表示的器件的功能在本申请中也是清楚的;“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的含义是清楚的,“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是对“光学滤镜”作用的限定,其含义是清楚;另外,如前文所述“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和“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含义也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的记载能够清楚了解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至证据4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涉及证据1的证据组合方式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纱线形态及色泽异常在线高速检测装置,通过光电传感器对被检测纱线是否存在形态及色泽疵点进行检测;所述检测单元为对纱线形态疵点和色泽疵点进行实时检测的光电传感器1,所述光电传感器1由壳体5、对被检测纱线7进行垂直照射的发光管6,以及与发光管6相对应的反射路接收管8和透射路接收管9组成,所述反射路接收管8为接收经被检测纱线7反射后的反射光线且相应反映纱线色泽及形态特征的光电接收管,所述壳体5上设置有供被检测纱线7穿过的检测槽12,所述检测槽12为矩形槽,所述发光管6、反射路接收管8和透射路接收管9均设置在壳体5上,同时,所述反射路接收管8和透射路接收管9均接信号处理电路13,并且所述发光管6的发射光源为白色调制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4页最后两段、第5页前两段,和说明书附图1-2)。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光学扫描细长纺织材料的设备和方法,其中公开了“图8所示实施例包括以宽波段方式发射光线的单一光源2,如白光发光二极管。存在两个光接受器31、32,用于探测不同颜色的光线。通过将第一绿色滤光片33放置在第一光接收器31前面,并将第二红色滤光片34放置在第二光接收器32前面。由光源2发射出的光线(包括绿色光分量51和红色光分量52),照射到纺织材料,并至少部分被该纺织材料反射和/或散射到光接收器31、32中”(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8页第2段及附图8)。
证据4公开了一种确定目标物基本参数的方法和设备,其中公开了“光源、滤波器、探测器的包括:三个不同色段的光派(比如红、绿、蓝LED)+3个不同色段的滤波器(红、绿、蓝滤波器)+3个不同的探测器,每个探测器检测一个不同的色段”(参见说明书第10页),还公开了“阵列中的探测元件可以是光电二极管”(参见说明书第12页)。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有色纤维探测器件为光电二极管探头,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
请求人主张:(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证据3中记载了“第一绿色滤光片33放置在第一光接收器31前面”,即公开了“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的技术特征;(3)证据4说明书第10页公开了“在光源和探测器之间设置滤波器”,第12页记载了“所述探测元件可以是光电二极管”,即公开了“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和“有色纤维探测器件为光电二极管探头”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3、4中均未公开使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作为发射光源来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技术内容,也未给出仅使用绿色LED作为发射光源来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的技术启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从与被测纱线的侧面照射被测纱线,保证测试U型光场具有良好的均匀度”,也就是说,通过采用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更为有益的技术效果;请求人主张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作为发射光源来测量纱线中有色纤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请求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进行予以证明,故合议组不予支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涉及证据2的证据组合方式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采用一个光束扫描纱线的装置,该装里具有一个测量缝隙1,一条纱线2在其中沿其纵向移动,一个光束3由一个光源4产生,并对准纱线2;设置接收器5和6,以用于从纱线表面反射的光。光源被设计为一个发光二极管时、例如一个所谓的RGB-LED;可以设置另一个被纱线2遮住的接收器7附加地用于光源;所述接收器5、6、7分别通过一个线路或一个总线8与一个单元9相连,该单元9用于处理来自所述接收器的电信号(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证据2的图2-4还示出了具有三个发光二极管13、14、15的光源4,发光二极管13发出红光,发光二极管14发出红光,发光二极管15发出红光(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6段及附图2-4)。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所述有色纤维探测器件为光电二极管探头;有色纤维采集器件采用高性能的DSP。
请求人主张:(1)证据2记载了“带杂质16的纱线2例如通过由二极管14发出的绿光而被照亮”,即公开了“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的技术特征,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证据3公开了“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的技术特征;(3)证据4公开了“在接受器件的光学系统的接收光路上设置有用于减少外界杂散光进入纱线测量的光学滤镜”和“有色纤维探测器件为光电二极管探头”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公开的光源4是RGB-LED,由红黄蓝三色组成,并不是单一的绿色LED,在检测带杂质的纱线时使用了三个二极管发出的红黄蓝三种光,并不是仅使用单一的LED发出绿色光进行检测,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发射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这一技术特征;如上文所述证据3、4中也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光源采用光谱对称的绿色LED,从与被测纱线的侧面照射被测纱线,保证测试U型光场具有良好的均匀度”,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02061462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2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