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芯一次性移液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塞芯一次性移液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2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5W1033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026873.7
申请日:2010-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硕华医用塑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袁建华 袁晔
主审员:李雪霞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李超
国际分类号:B01L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则有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塞芯一次性移液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026873.7,申请日为2010年1月15日,。专利权人是袁建华、袁晔。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塞芯一次性移液管,包括移液管主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液管主体(1)的后端安装有一端塞(2),端塞(2)内设有一疏水性滤芯(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塞芯一次性移液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塞(2)包括嵌入部(20)、肩台(21)和后连接部(22),端塞(2)通过嵌入部(20)嵌接固定在移液管主体(1)的尾部,嵌入部(20)、肩台(21)和后连接部(22)内设有一贯通孔(23),过滤塞芯(3)安装在贯通孔(23)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2年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和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1年4月25日、公开号为CN12927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和2中的“疏水性滤芯”:(1)本专利的有益效果是:由于该一次性移液管的端塞安装有疏水性滤芯,通过该滤芯起到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倒吸或满溢的情况,使用可靠。但是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具体如何实现“疏水性滤芯”以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手段,没有提供何种材料或结构或成份构成疏水性滤芯、什么指标或性能为疏水性、如何实现上述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上述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一个具体实施例来实现“疏水性滤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任何“疏水性滤芯”可以实现上述有益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和2中没有记载如何实现“疏水性滤芯”的技术方案,缺少实现有益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此外,与附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或被公开、或容易想到、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2:公开日为2008年1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130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3页;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疏水性和亲水性是两种常用有限选择,疏水性滤芯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并且附件2已经公开可将特殊的疏水性薄膜用于生物微量溶液移液管中,给出了将疏水性薄膜用于附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附件3也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3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公开充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且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与附件1相比,权利要求1-2所述部件不同、结构不同、功能不同,因此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五份证据用于说明本专利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进一步证明其具备创造性:
证据1: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共1页;
证据2: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4:出口货物发票及报关单,复印件,共13页;
证据5:2010年2月28日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共9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述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于2012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9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释明本案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5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附件3仅作为参考,不用作证据。(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证据1-5的原件,请求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创造性。
2、法律适用
本案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5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依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有益效果是:由于该一次性移液管的端塞安装有疏水性滤芯,通过该滤芯起到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倒吸或满溢的情况,使用可靠。但是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一种“疏水性滤芯”以实现其有益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没有提供何种材料或结构或成份构成疏水性滤芯、什么指标或性能为疏水性、如何实现上述有益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从原理上讲,只有亲水材料做成的滤芯才可以实现发明目的。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疏水性”在本领域中为公知的概念,疏水性又称憎水性,是指非极性分子对水无亲和力的特性。非极性分子物质不溶于水或溶解度极小,所构成的固体表面不易被水所润湿等,都属于疏水性。目前本领域中已知多种疏水性材料,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进行相应的选择。其次,本专利主要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采用棉花在管端作为塞芯容易出现倒吸和满溢问题而作出的改进的塞芯一次性移液管,所述一次性移液管的移液管主体后端安装一个设有疏水性滤芯的端塞,其中疏水性滤芯起到防止倒吸或满溢的作用。根据移液管的常规功能和使用方法可知该作用的实现主要是基于该滤芯的密度、孔隙度等,只要能够阻止液体通过同时保持良好透气性即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中该作用的实现并未表现出对滤芯材料的“疏水性”有其他特殊的要求;最后,请求人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论分析表明实现本申请所述防止倒吸、满溢目的只能采用亲水性材料或者需要特殊种类的疏水性材料,实际上本领域中也可见疏水性材料在移液装置中的应用,如附件1和2中所提及的疏水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没有被说明书充分公开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一个具体实施例来实现“疏水性滤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任何“疏水性滤芯”可以实现上述有益效果。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本专利中的疏水性滤芯起到防止倒吸或满溢的作用,分析可知该作用的实现主要是基于该滤芯的密度、孔隙度等,只要是能够阻止液体通过同时保持良好透气性的疏水性材料即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中该作用的实现并未表现出对滤芯材料的“疏水性”有其他特殊的要求。其次,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理论分析来说明何种疏水性材料不能实现该发明的目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中没有记载如何实现“疏水性滤芯”的技术方案,缺少实现有益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权利要求中的“疏水性滤芯”意指已知疏水材料制成的滤芯,该滤芯防止倒吸和满溢功能的实现主要是基于该滤芯的密度、孔隙度等,只要能够阻止液体通过同时保持良好透气性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中该作用的实现并未表现出对滤芯材料的“疏水性”有其他特殊的要求;同时,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清楚限定了所述移液管的构件以及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和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则有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塞芯一次性移液管。
附件1涉及吸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具有附加的可拆卸的管头的用作吸取装置的移液管1(参见附图1,说明书第4页末段及第5页第1段),它包括壳体部分2和连带的末端部分3。在末端部分3中的筒形气室4中,沿其长度方向,活塞装置5可滑动移动以改变气室4的容积用于抽取试样。末端部分3的端部6提供有开口7,它形成一至样品室9的气体通道,样品室由被附加在末端部分3的移液管管头8限定。活塞装置被密封使得气室除开口7是气密的。图1、2中阻挡器11以筛的形式示出,筛11被安装在末端部分3的气室4中。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吸取装置对应本专利的移液管,附件1的移液管管头8对应本专利的移液管主体,附件1吸取装置的末端部分3对应本专利的端塞,附件1的阻挡器11对应本专利的滤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移液管为“一次性”、滤芯为“疏水性”。“一次性”仅是使用方式不是技术特征,附件1说明书第3页末端提及阻挡器可以是疏水膜,由此容易想到该阻挡器可以是“疏水性滤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第5页也提到制得的薄膜具有超疏水性,可用于生物微量溶液移液管等,从而给出了在附件1中采用疏水性材料的技术启示,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1)本专利主要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采用棉花在管端作为塞芯容易出现倒吸和满溢问题而作出的改进的塞芯一次性移液管。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记载,一次性移液管在使用时能配合各类标准的电动移液器。同时,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说明书的描述并结合附图分析可知:本专利所述的一次性移液管是定量液体的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吸取装置等相配合,即将液体吸入移液管所需要的负压需要通过其他吸取装置如电动移液器、洗耳球等来提供。而附件1中的吸取装置包括壳体和末端部分,作为提供负压的装置,其在使用过程中与管头相配合,实现液体的定量吸取、转移,其中管头作为定量液体的容器,并不属于该吸取装置的组成构件,而是可拆卸地附加安装于吸取装置的末端部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一次性移液管与附件1所述吸取装置的结构、功能和使用方式并不完全对应,也就是说从结构、功能、使用方式来看,本专利的移液管无法如请求人所述与吸取装置相对应。
(2)虽然附件1中公开了吸取装置末端部分安装有对空气可渗透、对液体起阻挡作用的阻挡器,但是该附件还明确记载:阻挡器安装在吸取装置自身中,在其末端部分但不在与吸取装置共同使用的管头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可见附件1中安装有阻挡器的末端部分并非独立设置于管头后端,而是作为吸取装置的一部分与壳体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吸取装置,然后配合管头使用,实现吸取液体并防止液体进入吸取装置上部污染装置的作用。同时,附件1还公开了:阻挡器可拆卸地附加在吸取装置的末端,可不用手触摸地从吸取装置的末端部分直接移入废品箱(参见说明书第3页末行~第4页首行)。可见附件1中所述的吸取装置并非一次性移液装置,仅其中的阻挡器可更换,且从附件1所述吸取装置的结构、功能、成本来看,该吸取装置也不适于作为一次性移液装置。总之,附件1没有给出将其吸取装置中带有阻挡器的末端部分3与壳体部分2相分离,而与管头8相结合构成独立构件一次性使用的技术启示,即附件1没有给出在管头8的后端安装端塞,并在端塞内设置滤芯的技术启示,由此也不能得到在一次性移液管的后端安装塞芯、并在塞芯内设置疏水性滤芯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1吸取装置的末端部分3及其中的阻挡器1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所述端塞和滤芯的主张不能成立。
(3)附件2仅提及一种超疏水薄膜有望用于生物微量溶液移液管等(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3段末)。也没有给出在一次性移液管的后端安装塞芯、并在塞芯内设置疏水性滤芯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02687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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