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6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5W1027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2640.1
申请日:2007-04-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晏杰
国际分类号:C21B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请求人认为某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而该技术特征实际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720142640.1、名称为“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6日,专利权人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秦皇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它包括有由钢构体与表面耐火材料层组成的阀体(1)、阀板(2)、阀盖(3)以及阀杆密封装置(4),其特征在于:在阀体、阀板、阀盖的钢构体与表面耐火材料层之间分别设置有绝热材料层(9)、(14)、(1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阀体(1)的钢构体由单层的钢壳外套(7)与锻件的环形水腔(5)及铸件的圆法兰(6)组焊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阀板(2)的钢构体由整体结构的阀板板芯(11)和两个锻件环形水腔(12)组焊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阀盖(3)的钢构体由单层的钢件外套(15)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密封装置(4)由设置于下部的硬密封和设置于上部的软密封构成,其硬密封由密封箱(18)和与之装配的浮动环(19)组成,软密封由填料盒(20)和与之装配的软填料(21)及内压盖(22)组成,顶部的外压盖(23)与密封箱(18)间采用螺纹连接。”
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微水节能热风阀的设计与试验”,冯力等,炼铁,第25卷第4期,第47-49页的CNKI网络打印件,2006年8月,共3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5月10日,公开号为CN1769501A,申请号为200510119730.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7年1月31日,公开号为CN1904083A,申请号为200610048564.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0014Y,专利号为99237149.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2011年9月21日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就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熟知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熟知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相应不具备创造性。(2)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熟知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熟知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相应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上位概念“绝热材料”,其包含了较宽的、而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技术手段,实施例中又无具体“绝热材料层”的实例,因此,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中“耐火材料与钢构体间增加一层高热阻的绝热材料”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权利要求1,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做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它包括有由钢构体与表面耐火材料层组成的阀体(1)、阀板(2)、阀盖(3)以及阀杆密封装置(4),其特征在于:在阀体、阀板、阀盖的钢构体与表面耐火材料层之间分别设置有绝热材料层(9)、(14)、(17);阀体(1)的钢构体由单层的钢壳外套(7)与锻件的环形水腔(5)及铸件的圆法兰(6)组焊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阀板(2)的钢构体由整体结构的阀板板芯(11)和两个锻件环形水腔(12)组焊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阀盖(3)的钢构体由单层的钢件外套(15)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其特征在于:密封装置(4)由设置于下部的硬密封和设置于上部的软密封构成,其硬密封由密封箱(18)和与之装配的浮动环(19)组成,软密封由填料盒(20)和与之装配的软填料(21)及内压盖(22)组成,顶部的外压盖(23)与密封箱(18)间采用螺纹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3与附件4的结合、或附件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绝热材料层”的描述并不包含任何推测的内容,只要是绝热材料即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说明书中提及的“柔软的绝热材料”是一种更为优选的实施例,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说明书中“高热阻的绝热材料”的描述已经足够,对于热风阀设计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已经能够实施,而具体选择何种耐火材料、隔热材料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和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2年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6:公开日为2001年6月28日、公开号为DE19961739A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就不具备创造性。(2)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公开,或部分被附件6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是附件2隐含公开的内容;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中出现“绝热材料”的上位概念,其包含了较宽的、而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技术手段,实施例中又无具体“绝热材料层”的实例,因此,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中“耐火材料与钢构体间增加一层高热阻的绝热材料”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3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做出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并出示其原件供专利权人核实:
附件7: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出版的、2007年1月25日发布的编号为YB/T4027-2007、名称为“高炉热风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复印件,共7页;
附件8:严允进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年7月第一版、1987年4月第三次印刷的《炼铁机械》,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45、349-353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9:中国冶金设备总公司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现代大型高炉设备及制造技术》,封面页、版权页、目录第II页、第493-500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10: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四版、2006年5月北京第26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3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0-151页,复印件,共4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7-10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核实其原件。
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附件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由于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结合附件7-10对其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对于附件7-10合议组不应予以考虑。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及一份意见陈述形式的证据说明,并出示该证据原件供请求人核实:
证据1:莫理京等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绝热工程技术手册》,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第I-IV页、正文第72、73、76、77、264-267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7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1及证据说明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核实证据原件,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1)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附件7-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放弃附件5作为证据使用。
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
A、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1、3的结合公开、或被附件2、1、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附件2、6、3的结合公开,或者被附件2、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B、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就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
5、鉴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7-10),基于公平原则,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口审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陈述的权利。
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3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进一步陈述了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权利要求1,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做了适应性修改。
请求人对于该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3、关于证据
附件1为公开出版的中国期刊文献,附件2-4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6为德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另外,专利权人对附件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而在本案的审理中,附件6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结合附件7-10对其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应不予考虑。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7-10为国家行业标准、技术手册或教科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并于口审当庭结合该附件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其符合《审查指南》中有关请求人举证期限的相关要求,合议组对其予以采纳。同时专利权人对附件7-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7-10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1为技术手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上位概念“绝热材料”,说明书中仅提到“耐火材料与钢构体间柔软的绝热材料……”,除此之外,再无其它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绝热材料品种繁多,包括多种材质和形态,且阀体、阀盖内部结构复杂,采用硬质绝热纤维板便无法适应并贴近这些复杂内表面,解决不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中“绝热材料”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对于权利要求1-4出现的“绝热材料”,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有具体实例;此外,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描述了该绝热材料为柔软的绝热材料,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及该绝热材料还可以是硬质材料,这导致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1的内容(参见第72、73、76、77、264-267页)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绝热材料具有确切的含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根据其应用场合、实际工况等来选择合适的绝热材料,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记载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达到相应技术效果。另外,虽然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示例性地记载了柔软的绝热材料,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采用绝热材料就是利用其可有效减少热量散失的常规性能,并不依赖于其材质。为使绝热材料与阀盖、阀体等的复杂表面具有较好的贴合性,除采用柔软的绝热材料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该复杂表面的结构与形状,通过对硬质绝热材料进行预成型、拼接等加工方式来使其形状满足该要求。由此,采用硬质绝热材料也可达到绝热目的,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1)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
附件1涉及一种微水节能热风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47-49页、图2)该热风阀的工作原理是采用多种耐火材料、多层结构组成隔热保护层,经过设计、计算、冷却水道采用特殊的结构,以较小流量的冷却水满足冷却要求;所述热风阀包括阀体、阀板、阀盖、以及阀杆全浮动密封装置,其中阀板、阀体具有由各种材料组成的隔热保护层,各层分别为:第1层为绝热层,第2层为隔热层,第3层为保温层,第4层为耐火层,第5层为节能反射层;冷却水在阀体内先冷却密封面部位,再循环冷却圆法兰其他部位。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其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阀盖必然具有隔热保护层,附件1第48页左栏公开了绝热材料层,且阀体的钢构体由单层的钢壳外套与锻件的环形水腔及铸件的圆法兰组焊构成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也是附件1隐含公开和/或图1-2可看出的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参见第48页左栏)中仅记载了阀板和阀体的各层材料组成,并未提及阀盖的各层材料组成,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的文字记载和图示内容无法确定其公开了“阀盖的钢构体与表面耐火材料层之间设置有绝缘材料层”这一技术特征。其次,在传统的热风阀中,主要采用水冷的方式对阀体、阀板等部件进行冷却,故通常在阀体内部都设有水腔以形成冷却水通路。虽然附件1中提到“经过设计、计算,冷却水道采用特殊的结构,以较小流量的冷却水满足冷却要求”,但是该附件中并未明确记载阀体的钢壳外套为单层,且其中图2模糊不清,即使结合附件1的文字说明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钢壳外套必然为单层;此外,由附件1也无法看出阀体的具体结构,即无法确定附件1中的钢壳外套、环形水腔和圆法兰经组焊而成。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阀体的钢构体由单层的钢壳外套与锻件的环形水腔及铸件的圆法兰组焊构成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请求人认为某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而该技术特征实际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节水长寿型热风阀。
A、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前述评述可知,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而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认为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B、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附件2涉及一种微水节能热风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6段、第2页第6段)其包括阀体、阀盖和阀板,阀体及左右大法兰壳体采用分层次耐火材料衬里覆盖层,左右大法兰密封面布置水冷管道;阀盖壳体内也采用分层次耐火材料衬里覆盖层;阀板体外侧对称表面均采用分层次耐火材料衬里覆盖层,内部布设水冷管道;该分层次耐火材料衬里覆盖层包括保温层、隔热层和抗高温层,保温层采用耐火粘,隔热层采用轻质浇注料,抗高温耐火层采用重质浇注料。
请求人认为:由附件2图1可看出阀体的钢壳外套为单层,且由于文字部分未记载其是双层,因而必然是单层的;另外附件2也公开了:其采用微水冷却措施(说明书第1页第3段),内部冷却水管道为埋管铸件或钢板机加工水道件(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这也证明附件2中的钢壳外套为单层。在附件2公开了“阀体的钢壳外套为单层”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尽管附件2中提及“微水冷却措施”,并记载了左右大法兰密封面布置水冷管道,但是由于在传统的热风阀中,主要采用水冷的方式对阀体、阀板等部件进行冷却,通常在阀体内部都设有水腔以形成冷却水通路,而附件2并未明确记载或表明其在解决现有技术水冷方式资源消耗多、风温损失大等问题的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的阀体水冷方式而采用单层钢壳阀体,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附件2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可通过减小冷却水流速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微水节能的目的,故上述记载并非表明其钢壳外套必然为单层;(2)附件2说明书第2页记载的“内部冷却水管道(8)为埋管铸件或钢板机加工水道件”仅涉及法兰和阀板,并不是针对阀体钢壳外套的描述;(3)在附件2图1下方、阀体的钢壳外套处可见有两个进/出水口,由于冷却水要经钢壳外套处流过,因此由附图2的内容也无法看出阀体的钢壳外套为单层。另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特征被附件2隐含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上,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在该特征被附件2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认为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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