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水田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效水田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3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5W1036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99367.3
申请日:2008-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世杰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谭颖
国际分类号:B60B15/00(2006.01);A01B3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从整体上综合考虑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效水田轮”的200820099367.3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8日,专利权人为郑世杰。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效水田轮,包括前支撑环(1)、中支撑环(2)、后支撑环(3)、叶片(4)、连接轴(5)和连接条(6),所述前支撑环(1)、中支撑环(2)和后支撑环(3)中心分别通过环内的连接条(6)连接在同一连接轴(5)上,两支撑环之间为耕刀区,每一耕刀区的圆周上分布有叶片(4),相邻耕刀区的叶片(4)在轴向上错位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4)外端朝同一方向呈120°~180°的弯折,该叶片(4)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微型耕作机水田耕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土钉(7)由铁片弯折形成三角形凸钉,该三角形凸钉的两底边与叶片(4)焊接,另一顶边向外凸出,该凸出靠叶片(4)外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微型耕作机水田耕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4)内端开有与支撑环相适应的缺口,所述支撑环位于该缺口内与叶片(4)焊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微型耕作机水田耕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4)外端内表面与支撑环之间焊接有加强块(8)。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微型耕作机水田耕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环上的叶片(4)与支撑环焊接处切线之间夹角为60°~170°。”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41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77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36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78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36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34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01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47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10:公开日为1989年05月19日、公开号为FR2623049A1的法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1:公开日为1997年03月25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7480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68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3:公告日为1992年10月07日、公告号为CN211769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9页);
证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669-2008代替GB/T5669-1995的“旋耕机械 刀和刀座”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后支撑环(3)中心通过环内的连接条(6)连接在连接轴(5)上;②所述叶片(4)外端朝同一方向呈120°~180°的弯折;③该叶片(4)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7)。其中区别①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也被证据3公开;区别②为公知常识,即在证据1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使用需要选择向外弯折的刀具以及弯折的角度;区别③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启示下,仅是一种支撑环与叶片连接部位的改变,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13系本领域的背景技术文件,反映了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因此也能够否定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2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证据2没有关于“在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的启示,证据14的国家标准GB5669-2008-T是旋耕机械的刀和刀座,它不能替代微耕机的刀和刀座,更不是耕田的刀具标准(目前微耕机的刀具国家标准还没有颁布),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表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公开的信息不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需要在不断的归纳总结和多次设计中获得,因此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仅是一种支撑环与叶片连接部位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②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14,证据5-证据13是证据4所示的检索报告中所使用过的相关专利文献,均作为本领域的背景技术文件。
③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的组合方式无异议,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
④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⑤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证据14为国家标准,都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和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证据1-3的授权公告日和证据14的发布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①后支撑环中心通过环内的连接条连接在连接轴上;②所述叶片外端朝同一方向呈120°~180°的弯折;③该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其中,区别①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也被证据3公开;区别②为公知常识,即在证据1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使用需要选择向外弯折的刀具以及弯折的角度;区别③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型耕作机水田耕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该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微型耕作机水田耕轮由前支撑环1、中支撑环6、后支撑环2、叶片3和连接轴4构成,连接轴4前端与前支撑环1之间连接有加强板5,前支撑环1与后支撑环2之间由中支撑环6分成2~4个耕刀区,每一耕刀区的圆周上分布有叶片3,并且相邻耕刀区的叶片3在轴向上错位。前支撑环1与后支撑环2之间由中支撑环6分成2个耕刀区,每一耕刀区的圆周上分布有叶片3,第一耕刀区叶片的前后两端分别与前支撑环1和中支撑环6焊接,而第二耕刀区叶片的前后两端分别与中支撑环6和后支撑环2焊接。相邻耕刀区的叶片可以相互平行;相邻耕刀区的叶片之间也可以具有夹角;该夹角大小为60°~170°。所述连接轴前端与前支撑环1之间连接有加强板5,连接轴4的后端与中支撑环6之间焊接有加强筋7”(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2)。
其中,证据1中的加强板5和加强筋7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条。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后支撑环中心通过环内的连接条连接在连接轴上;2)叶片外端朝同一方向呈120°~180°的弯折;3)该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对后支撑环起到进一步的加强作用;2)增大在平整水田过程中的浮力;3)增加破土功能,以便于对较干硬田地的耕作,从而提高耕作效率。

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田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水田轮由带有轮轴1的轮体2上安装6个刀片3组成,由于轮体2的尺寸比较大,轮体2通过轮幅6连接轮轴1连接成一体,即轮轴1、轮辐6和轮体2焊接组成一体以形成比较大的轮体而节省材料;轮体2上设置刀片槽4来固定每一个刀片3,刀片3为宽板式,用来适应水田非常稀烂的泥土;轮轴1通常为空心钢管,将轮轴1安装在耕作机动力传动箱的输出轴上并固定以传递动力,使水田轮随传动箱输出轴产生相对转动,带动板式的刀片3翻动泥土进行耕作;刀片3的端部设置有刃口5,作业中,有稻草或杂草缠绕在水田轮上时,直接通过刃口将其切断,免除人工将这些杂草清除的工作,提高耕作机的水田耕作效率;水田轮刃口5突出于刀片3的侧面、具开设方向与轮体2的转动方向一致,即刃口5与刀片3旋转切线的夹角α为锐角,刃口5与刀片3形成一个夹角,在耕作时可以对泥土产生挖掘的效果,切入泥土省力,提高了耕作效果更好”(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3段及附图2-3)。

证据3公开了一种特别适用于南方各种水田耕耘的旋耕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叶轮由芯轴l、三组辐杆2、三个支撑环3、六块叶片4组合焊接而成。叶片2的一条长边与支撑环3焊在一起,支撑环3再通过辐杆4焊在芯轴l上,形成多叶片周向均布的一叶轮”(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及附图1)。

证据14公开了“旋耕机械 刀和刀座”的国家标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旋耕机械使用的刀(也可称作弯刀)根据其功能分为旋耕刀和灭茬刀;根据其固定型式分为刀座式和刀盘式,根据其弯向分为左弯刀和右弯刀。刀座式旋耕刀的型式根据使用要求分为I型、II型和III型三种。I型主要用于水旱田耕作。II型主要用于水田绿肥、稻茬、麦茬较多的田地作业。III型主要用于浅耕作业。刀座式旋耕刀刀身尺寸也可自行设计。表7中示出I型、II型和III型刀座式旋耕刀的刀身尺寸中的正切面弯折角β为120°”(参见证据14的第2、6-7页及附图8、表7)。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由于叶片与土地为线接触,在遇到田地比较硬时,没有破土平整的功能,效率低下;同时叶片的强度不够,容易变形、断裂,使用寿命较短;而且在平整水田的过程中,因浮力较小使得耕作的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叶片的外端设置为朝同一方向呈120°~180°的弯折,并在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置破土钉,在操作时增大了浮力和破土功能,从而提供了一种具有破土功能,耕作效率高的水田轮(参见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而证据2仅公开了水田轮的宽板式刀片的外端朝同一方向弯折90°~180°,从而形成刃口,达到“可直接切断杂草,在耕作时可以对泥土产生挖掘,切入泥土省力,提高了耕作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其中的刃口并不对应于本专利中在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置的用于破土的破土钉,因此,证据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证据3仅公开了叶轮的三个支撑环3分别通过环内的三组辐杆2连接在同一芯轴1上,没有任何涉及叶片弯折和破土钉的相关记载,因此,证据3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证据14仅公开了刀座式旋耕刀的刀身尺寸中的正切面弯折角β为120°或可自行设计,其中同样没有任何破土钉的相关记载。因此,证据14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有破土钉”。
综上可知,证据2、3和14均未给出为了使得水田轮具有很好的破土功能,在弯折的叶片外端的外表面上设置破土钉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增加破土功能的破土钉应用到证据1公开的叶片中。因此,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3和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4)的结合、或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1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本专利权利要求2-5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9936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