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制备大平面复合材料模板的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制备大平面复合材料模板的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5W103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1272.6
申请日:2007-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华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B29C33/42,B29C45/26,B29L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制备大平面复合材料模板的成型模具”的第20072007127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6月19日,专利权人为王建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制备大平面复合材料模板的成型模具,包括阳模和阴模,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模与阴模的工作面板分型面为相互配合的凹、凸球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工作面板长度尺寸的1-3%。”
针对本专利,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71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塑料模具工入门》,黄振源主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2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5页、正文第44-55页、72-73页、172-175页、31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3:《注塑模具设计》,王树勋,朱亚林,梅伶,龙国梁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36-140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4:硕士学位论文:汽车风扇注塑成型及变形预补偿的研究,左大平著,2006年第10期,网络摘要页、封页、摘要页、目录页、论文第四章、第六章、参考文献页、附录页,网络打印件,共40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建筑模板,其可通过模具注射一次成型。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为:①该模具用于制造复合材料模板,②模具包括阳模和阴模,③阳模和阴模的工作面板分型面为相互配合的凹凸球面。区别①、②为公知常识,附件2可证明该区别为公知常识;对于区别③,大平面注塑件在冷却后发生翘曲变形,并会在光滑的平面一侧形成凹陷形弯曲变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3也公开了大平面注塑件在冷却后会发生翘曲变形,附件4公开了可以通过计算收缩变形量来设计模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2)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工作面板长度尺寸的1-3%”无法实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工作面板长度尺寸的1-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工作面板的长度和曲率半径之间的对应关系,即无法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8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以及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附件3、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资料查找复印证明章”红章的附件4,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用附件2、3来证明,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的内容对应权利要求2;
(3)鉴于本案的审查法律适用,故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20条的1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附件2、3为工具书,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附件4为学位论文,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附件1-4均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大平面复合材料模板的成型模具。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建筑模板,并具体公开了:本模板可通过模具注射一次成型(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4行)。从附图1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到该模板为大平面模板。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①该模具用于制造复合材料模板,②模具包括阳模和阴模,③阳模和阴模的工作面板分型面为相互配合的凹凸球面。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①,通过注塑成型模具来制造复合材料模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②,模具包括相互配合的阳模和阴模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可参见附件2第72页,注射成型模的型腔通常包括凹入的一半为凹模,凸出的一半为凸模;对于区别③,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生产能对抗一定收缩率的高质量建筑模板的模具,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用于制备大平面模板的模具的生产中,由于大平面注塑件在冷却后发生翘曲变形,会产生在光滑的平面一侧形成凹陷形弯曲的技术问题(具体可参见附件3第138页图5-38);附件4公开了一种汽车风扇注塑成型及其变形预补偿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通过计算收缩变形量预测注塑成型产品的原始曲线、变形后曲线和预补偿曲线,并将变形结果逆向补偿到CAD模型中,完成注塑模具的设计。由此可见,附件4已经给出了采用反向变形的方法来获得更高质量、更高精度的模具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大平面注塑件由于冷却后翘曲变形而形成凹陷形弯曲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由附件4得到启示,进而采用预补偿的方法来设计模具。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相应的记载的内容为:所述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工作面板长度尺寸的1-3%。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中大平面模板的长度一般为几百毫米到几千毫米不等,假设本专利所述的工作面板长度为1000mm,根据说明书所述的模具的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工作面板长度尺寸的1-3%,则其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10-30mm,根据圆的周长公式为L=2πR,该模板在注塑成型过程中呈球面的状态下其边长最长数值可形成一个环的情况下也只能是62.8mm至188.4mm,不可能达到1000mm,因此由于该曲率半径值太小,在本领域中大平面模板的制作尺寸范围内无论取工作面板长度为多少,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不可能在凹、凸球面的曲率半径为工作面板长度尺寸的1-3%的情况下使该工作面板的边长达到该长度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具体实施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2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7127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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