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式排气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式排气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6
决定日:2012-11-14
委内编号:4W101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6512.9
申请日:2001-10-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庆杰
授权公告日:2005-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润泉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E04F17/02,E04F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变压式排气道”的ZL01136512.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为林润泉。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压式排气道,包括主管道(1)、变压板(2)、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导向管(3),所述的导向管(3)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1)内并包围主管道(1)的进气口(11)处;所述的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设在主管道(1)的进气口(11)处,该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包括导流阀壳体(41)和阀片(43),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呈管状, 固定于主管道(1)进气口(11)处,该导流阀壳体(41)的出口端面(412)呈斜面状,所述的阀片(43)的下端可转动地设于导流阀壳体(41)底部的顶端,且在阀片(43)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3)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43)最大开启角度(β)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出口端面(412)的顶点(413)大致与主管道(1)内壁平齐,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出口端面(412)的最低点(414)位于主管道(1)内、靠近导向管(3)内壁的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装置(5)的位置使阀片(43)最大开启角度(β)小于90度并大于45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装置(5)是下面结构中的一种:设在导向管(3)内壁上的一限位突起(5’);设在导向管(3)内壁上的顶杆(5”);设在阀片(43)的外侧面底部的限位突起(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主管道(1)的进气口(11)的外侧设有单向排气阀(6),该单向排气阀(6)包括一与主管道(1)的进气口及导流阀壳体(41)连接的单向阀壳体(61)、在所述单向阀壳体(61)内设有阀片框架(62)和阀片(63),所述阀片(63)的顶部的转轴(631)可转动地设于阀片框架(62)内侧的安装孔(621)中;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呈管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孔(621)为扇形、或椭圆形、或圆形、或矩形,且该安装孔(621)与阀片转轴(631)之间为间隙配合。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片框架(62)和阀片(63)自上至下呈向出风口方向倾抖,倾斜角(Y)为50度至80度。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和导流阀壳体(41)可以为一体成型构成复合壳体(101),从而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和单向排气阀(6)构成复合式单向排气阀(10)。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形状为截面呈正方形、长方形、 圆形或椭圆形的空心管状。
10.根据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形状为截面呈正方形、长方形、 圆形或椭圆形的空心管状。
11.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管(3)的法兰(31)为向内翻折或向外翻折的一种。
12.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进口端进一步设有与排风机的排风管相连接的圆形接口(7)。
13.根据权利要求5-7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的进口端进一步设有与排风机的排风管相连接的圆形接口(7)。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壳体(101)的进口端进一步设有与排风机的排风管相连接的圆形接口(7)。”
针对本专利,顾庆杰(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4相对于附件9的权利要求1-14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07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9年6月22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1-166645A的日本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33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82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84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18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7:公告日为1988年9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872106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66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94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10:公开日为2003年4月23日,公开号为CN14124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共13页;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8539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共13页。
其中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附件3、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并用附件4-8来佐证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为常规选择,其余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或被附件2公开或被附件3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4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变压式排气道,包括主管道(1)、变压板(2)、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导向管(3),所述的导向管(3)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1)内并包围主管道(1)的进气口(11)处;所述的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设在主管道(1)的进气口(11)处,该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包括导流阀壳体(41)和阀片(43),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呈管状, 固定于主管道(1)进气口(11)处,该导流阀壳体(41)的出口端面(412)呈斜面状,所述的阀片(43)的下端可转动地设于导流阀壳体(41)底部的顶端,且在阀片(43)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3)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43)最大开启角度(D)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5);
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出口端面(412)的顶点(413)大致与主管道(1)内壁平齐,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出口端面(412)的最低点(414)位于主管道(1)内、靠近导向管(3)内壁的位置;
所述限位装置(5)的位置使阀片(43)最大开启角度(β)小于90度并大于45度;
设在导向管(3)内壁上的一限位突起(5’);设在导向管(3)内壁上的顶杆(5”);设在阀片(43)的外侧面底部的限位突起(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主管道(1)的进气口(11)的外侧设有单向排气阀(6),该单向排气阀(6)包括一与主管道(1)的进气口及导流阀壳体(41)连接的单向阀壳体(61)、在所述单向阀壳体(61)内设有阀片框架(62)和阀片(63),所述阀片(63)的顶部的转轴(631)可转动地设于阀片框架(62)内侧的安装孔(621)中;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呈管状;所述的阀片框架(62)和阀片(63)自上至下呈向出风口方向倾抖,倾斜角(Y)为50度至80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孔(621)为扇形、或椭圆形、或圆形、或矩形,且该安装孔(621)与阀片转轴(631)之间为间隙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和导流阀壳体(41)可以为一体成型构成复合壳体(101),从而导流式止回排气阀(4)和单向排气阀(6)构成复合式单向排气阀(10)。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形状为截面呈正方形、长方形、 圆形或椭圆形的空心管状。
6.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形状为截面呈正方形、长方形、 圆形或椭圆形的空心管状。
7.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管(3)的法兰(31)为向内翻折或向外翻折的一种。
8.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阀壳体(41)的进口端进一步设有与排风机的排风管相连接的圆形接口(7)。
9.根据权利要求2-3中任一项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壳体(61)的进口端进一步设有与排风机的排风管相连接的圆形接口(7)。
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变压式排气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壳体(101)的进口端进一步设有与排风机的排风管相连接的圆形接口(7)。”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或附件3、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已于2004年7月22日提交了放弃附件9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授权的权利要求6的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未将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合并式修改方式的规定,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或附件3、2及公知常识(用附件4?8佐证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分别以附件1和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3、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及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或被附件2公开或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附件1-1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其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缺少了原权利要求4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该修改方式不能被接受。本无效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3、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真实性、公开性,且附件1-8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该译文为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权人曾于2004年7月22日提交了放弃附件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据该声明已于2012年9月19日(总第28卷第38期)公告第ZL01267577.6号(即附件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已被主动放弃,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5、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从本专利的公开文本(附件10)可以看出,为了使安装孔621与转轴631之间消除安装误差等问题,特意把两者限定为“松旷配合”,即“大旷量的配合”(见附件10,第3页第1行、第5页第28行、第6页第22行、第8页第19行等)。专利权人把“松旷配合”修改为“间隙配合”,违反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超范围。“间隙配合”属于机械领域通用术语,根据百科全书的解释,具有间隙的配合,包括最小间隙等于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中安装孔可以是扇形、椭圆形、矩形,而转轴只可能为圆形,二者配合只可能为大旷量的配合,即松旷配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松旷配合”不可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间隙配合”。因此,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行记载了阀片的转轴与安装孔之间的安装关系为松旷配合,第3页倒数第6-8行记载了阀片的转轴与安装孔大旷量的配合,消除了由于加工安装误差而导致的偏差,而致使阀片关闭不严的问题,第5页第3段的具体实施例中进一步记载了为了消除加工误差所造成的转轴与安装孔之间的安装位置误差从而造成阀片密封不严的问题,所述的安装孔为扇形,且该安装孔与阀片的转轴之间为松旷配合。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状如:椭圆形、圆形、矩形、多边形等等。由此可见,本专利中通过将阀片的转轴与安装孔之间的安装关系设置为松旷配合是为了解决加工安装误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当安装孔可以是扇形、椭圆形、圆形或矩形时,转轴与安装孔之间的松旷配合就是保证两者之间存在的一定间隙,从而避免发生阀片密封不严的现象,因此专利权人将松旷配合修改为间隙配合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6、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压式排气道。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变压式排气道(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2页第7行,附图1),其由主管道、变压部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变压板)、导向管和进气口组成,其中导向管是由三个平板和一个弧面板组成的簸箕形部件,且开口向上,进气口设置在设置有导向管的壁板上,其出口处于导向管所包围的空间内。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止回阀(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007]、[第0011]段、附图1、2),该止回阀由阀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流阀壳体)和阀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片)组成,阀箱插入进气管和出气管,进气管具备一端形成了倾斜面的进气口,阀体以前述进气口开口面延长线上的阀杆为支点,开关前述进气口。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式止回排气阀设在主管道的进气口处,该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包括导流阀壳体和阀片,所述的导流阀壳体呈管状, 固定于主管道进气口处,该导流阀壳体的出口端面呈斜面状,所述的阀片的下端可转动地设于导流阀壳体底部的顶端,且在阀片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都是用于排气、止逆的阀门,其构成都包括壳体和阀片,阀体与进气口相连。工作原理都是将阀片倾斜设置于阀体内,排气时由进气冲开阀片,不排气时通过阀片自重关闭,有效防止烟气回流。只是由于本专利是用于住宅排气道,烟气必须是向上排的,因此其阀门的支点是设于阀体底部,而附件2适用于各种配管设备,其实施例给出的是空气水平方向流动,因此开关部分的支点阀杆设置于阀门顶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完成。也正因为支点设置位置的不同,本专利的阀片开启角度必须小于90度才能实现依靠其自重关闭,所以设置了限位装置,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做到的。至于导流阀壳体呈管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附件1、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至少没有公开特征“所述阀片的下端可转动地设于导流阀壳体底部的顶端,且在阀片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附件2中公开的止回阀是通过设置阀体重心位置G与垂线10之间的位置关系来实现阀体依靠自重自动关闭的,而重心位置G可能会随着阀体上附着尘埃、油污而发生偏移,使阀体的关闭受到影响。而本专利通过采用上述结构特征,尤其是通过设置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保证了在排出的空气中含有大量尘埃、油污的条件下,导流止回阀也能够依靠自重自动闭合,具有设计简单、可靠性强的特点,附件2中并没有给出改变阀体的转轴位置和设置限位装置的技术启示。此外,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压式排气道。附件3公开了一种高层楼房共用排气管道防串气装置(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1页第16-18行、第2页,图1-10):该装置由管道壁射流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管)和重锤式单向逆止阀(当于本专利的导流式止回排气阀)组成,射流管开口向上安装于主管道壁上,射流管呈簸箕状并包围主管道,重锤式单向逆止阀位于射流管内,安装于主管道壁上的进气口中。重锤式单向逆止阀(说明书第2页第22-9行,图1-10)由阀体、阀门、重锤组成(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阀壳体和阀片)。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止回阀(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007]、[第0011]段、附图1、2),该止回阀由阀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流阀壳体)和阀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片)组成,阀箱插入进气管和出气管,进气管具备一端形成了倾斜面的进气口,阀体以前述进气口开口面延长线上的阀杆为支点,开关前述进气口。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排气道中设有变压板;(2)该导流阀壳体的出口端面呈斜面状,本专利在阀片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而附件3中的阀片的内侧面设置有重锤。
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附件4-8也可以证明该特征在本领域中已被长期、普遍的应用。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导流阀壳体的出口端面呈斜面状,本专利与附件2都是用于排气、止逆的阀门,其构成都包括壳体和阀片,阀体与进气口相连。工作原理都是将阀片倾斜设置于阀体内,排气时由进气冲开阀片,不排气时通过阀片自重关闭,有效防止烟气回流。只是由于本专利是用于住宅排气道,烟气必须是向上排的,因此其阀门的支点是设于阀体底部,而附件2适用于各种配管设备,其实施例给出的是空气水平方向流动,因此开关部分的支点阀杆设置于阀门顶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完成。也正因为支点设置位置的不同,本专利的阀片开启角度必须小于90度才能实现依靠其自重关闭,所以设置了限位装置,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做到的。至于导流阀壳体呈管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此外附件3中也公开了使用重锤来实现阀门的自动关闭。因此在附件3、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2中没有公开特征“在阀片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附件2中公开的止回阀是通过设置阀体重心位置G与垂线10之间的位置关系来实现阀体依靠自重自动关闭的,而重心位置G可能会随着阀体上附着尘埃、油污而发生偏移,使阀体的关闭受到影响。同样,附件3中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附件3中的阀门的自动关闭是依赖设置在阀门内侧面的重锤,而为了方便阀门开启和自动关闭,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来设计重锤,并且排出的空气中所含有的大量尘埃、油污也会对阀门开关有所影响。而本专利通过设置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保证了在排出的空气中含有大量尘埃、油污的条件下,导流止回阀也能够依靠自重自动闭合,具有设计简单、可靠性强的特点,更容易适用排气道。可见,附件3、2中都没有给出设置限位装置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3651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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