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4
决定日:2012-11-21
委内编号:5W1032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00160.3
申请日:2008-10-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莉
授权公告日:2009-07-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阮中亮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E04G13/02,E04G9/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名称为“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专利号为200820100160.3,其申请日为2008年10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专利权人为阮中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面板(9)呈圆弧形,在面板(9)的工作表面(3)内设有竖直凸条(2),在面板(9)的背面设有横筋(5)和竖筋(6),面板(9)的四周设有边框,边框由上边框(7)、下边框(12)、左边框(8)、右边框(10)组成,上边框(7)与下边框(12)平行,在左边框(8)上设有外凸的定位条(1),在右边框(10)上设有内凹的定位槽(4)。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9)所对的弧心角为120°或30°、45°、60°、90°、180°。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竖直凸条(2)为1?10条。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板(9)的厚度为3?40mm;所述的横筋(5)的高度为3?100mm,宽度为1?50mm;所述的竖筋(6)高度为3?100mm,宽度为1?50mm;所述上边框(7)、下边框(12)的高度为3?100mm,宽度为5?50mm。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边框(7)上设有定位孔(11),在所述的下边框(12)上设有定位销(13),两块塑料模板上下重叠时,上块塑料模板下边框(12)上的定位销(13)与下块塑料模板上边框(7)的定位孔(11)相吻合。
6、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板(9)的工作表面(3)设为平滑面或凹凸形体、图案。
7、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条(1)为外凸的楔子形或圆弧形、梯形,所述的定位槽(4)为内凹的“V”字型或圆弧形、梯形,定位条(1)的形状与定位槽(4)的形状相吻合,几块塑料模板围成一个罗马柱时,两块相邻塑料模板结合处一块塑料模板的定位条(1)配合在相邻的另一块塑料模板的定位槽(4)内。
8、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在面板(9)的背面的横筋(5)与竖筋(6)构成的框格内设有辅助筋,所述的辅助筋的图案为“米”字形或“十”字形、正多边形、棱形、横直线形、竖直线形、斜直线形。
9、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的罗马柱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边框(7)上设有内凹的圆弧形定位槽,在所述的下边框(12)上设有外凸的圆弧形定位条,两块塑料模板上下重叠时,上块塑料模板下边框(12)上的外凸的圆弧形定位条与下块塑料模板上边框(7)的内凹的圆弧形定位槽相吻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莉(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273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03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89年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0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99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82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6:黄振源主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1年2月第1次印刷的2001年2月第1版《塑料模具工入门》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目录页、第44-55页、第72-73页、第172-175页、第31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和4的结合,或附件3、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附件1还公开了其中的180°弧心角,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附件6佐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附件6佐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1和2结合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4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相对于附件3、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中公知常识使用证据6进行佐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中公知常识使用证据6进行佐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的结合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证据组合方式。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6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附件6与其原件一致。
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为图书,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6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1-4、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文件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附件6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工具书,可以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
2、法律的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用罗马柱塑料模板。附件2公开了一种建筑用扣接塑料模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该塑料模板包括底板模板1(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围板模板2,底板模板1四周围有围板模板2(相当于本专利的边框),围板模板2由上、下、左、右的围板模板组成(相当于本专利的上、下、左、右边框),围板模板2的上围板模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上边框)与下围板模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下边框)平行,围板模板2上设有扣凸3和扣孔4,扣孔4与扣凸3相对应,可相互扣接,底板模板1还设有横向和竖向的加强筋7(相当于本专利的横筋和竖筋)。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面板呈圆弧形;(b)本专利在面板的工作表面内设有竖直凸条;(c)本专利在左边框上设有外凸的定位条,在右边框上设有内凹的定位槽。
对于区别特征(a)和(c),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便于制作圆弧形混凝土建筑物、便于左右相邻模板的拼接。而同属于建筑用模板领域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清水覆膜建筑圆模板(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第4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其由两个半圆形模板1、2组合拼装而成圆柱形模板3(相当于本专利的圆弧形面板),且两个半圆形模板1、2的边棱处分别开有可对插在一起的凹、凸槽6、7(相当于本专利的左边框上的外凸的定位条和右边框上内凹的定位槽)。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和(c)已经被附件1公开,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制作圆弧形建筑物并实现左右相邻模板的拼接;
对于区别特征(b), 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所制作出的混凝土构件的表面更美观。而同属于建筑用模板领域的附件4公开了一种钢塑复合模板(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3-4页实施例2和3,附图3-6),其在钢模板3上复合一层凹凸花纹塑料模板8,在凹凸花纹塑料模板8的正面有竖向凸条,所浇筑的混凝土构件表面呈现一条条凹凸形花纹。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已经被附件4公开,且其在附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所制作的混凝土构件表面呈现美观的凹凸竖条纹。
也就是说,附件1、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附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1和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面板所对的弧心角为120°或30°、45°、60°、90°、180°”。附件1公开了“两个半圆形模板组合拼装成圆柱形模板”,而半圆形模板面板所对的弧心角为180°,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面板所对的弧心角为180°”已经被附件1公开。而不同的弧心角度数对应合围成圆时所需面板的不同块数,根据具体施工、安装、搬运等需求来具体选择模板数量即选择面板所对弧心角度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120°、30°、45°、60°或90°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选择的常规弧心角度数,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竖直凸条为1-10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全可以根据所要浇筑的罗马柱体的外观设计、施工等要求来相应地选择模板工作表面的竖直凸条数量,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面板的厚度为3-40mm;所述的横筋的高度为3-100mm,宽度为1-50mm;所述的竖筋高度为3-100mm,宽度为1-50mm;所述上边框、下边框的高度为3-100mm,宽度为5-50mm”。而附件6第46页表2-1公开了塑料模具的最小壁厚和常用壁厚,第47-48页中“2、筋”一节中还公开了在适当位置设置加强筋能够提高塑料模具刚度,并具体公开了加强筋的形状、尺寸和布置方式(参见其图2-8、2-9),可见,为了保证面板的强度和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面板的材质、具体设计、施工要求来选择面板的厚度以及横筋、竖筋和上下边框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上边框上设有定位孔,在所述的下边框上设有定位销,两块塑料模板上下重叠时,上块塑料模板下边框上的定位销与下块塑料模板上边框的定位孔相吻合”。附件2公开了一种建筑用扣接塑料模板,包括底板模板1、围板模板2,底板模板1四周围有围板模板2,围板模板2上设有扣凸3和扣孔4,扣孔4和扣凸3相对应,可相互扣接,使用时,将不同单元的模板的扣凸3和扣孔4相互扣接成整体,扣接后,各个单元的模板连接紧密,不易错位,根据附图1可见,模板的上围板模板设有扣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孔),下围板模板设有扣凸(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销)(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行-第3页第11行,图1-9)。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简易、可靠的模板连接方式。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模板拼装时采用定位销、定位孔相配合以实现模板的拼装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做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面板的工作表面设为平滑面或凹凸形体、图案”。附件1公开了模板的工作表面为平滑面(参见其说明书第2-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9)。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所需要浇筑的建筑构件表面具有图案或凹凸造型时,在模板的工作表面设置对应的图案或凹凸形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参考附件6第52-54页“六、文字与花纹”一节,其公开了根据需要在塑件上制出的图案花纹、凹凸形状而相应的在塑料模具工作表面上设置图案、凹凸形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做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定位条为外凸的楔子形或圆弧形、梯形,所述的定位槽为内凹的“V”字型或圆弧形、梯形,定位条的形状与定位槽的形状相吻合,几块塑料模板围成一个罗马柱时,两块相邻塑料模板结合处一块塑料模板的定位条配合在相邻的另一块塑料模板的定位槽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形状相吻合的定位条和定位槽互相配合以实现多块模板的拼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定位条设置为外凸的楔子形或圆弧形、梯形,并相应的将定位槽设置为内凹的“V”字型或圆弧形、梯形,定位条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设计、施工等要求来具体选择定位条和定位槽的形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面板的背面的横筋与竖筋构成的框格内设有辅助筋,所述的辅助筋的图案为“米”字形或“十”字形、正多边形、棱形、横直线形、竖直线形、斜直线形”。而同属于建筑用塑料模板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塑料组合模板,并具体公开了模板背面上有主肋1和副肋2,主肋1具有横向主肋和纵向主肋(相当于本专利的横筋和竖筋),在横纵主肋构成的框格内设置有副肋(相当于本专利的辅助筋),副肋为横竖交叉的图案(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6行-第3页最后1行,图1-10)。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在面板的背面的横筋与竖筋构成的框格内设有辅助筋,辅助筋的图案为横竖交叉图案”已经被附件3公开,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模板的强度。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辅助筋的图案设置为“米”字形或“十”字形、正多边形、棱形、横直线形、竖直线形或斜直线形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上边框上设有内凹的圆弧形定位槽,在所述的下边框上设有外凸的圆弧形定位条,两块塑料模板上下重叠时,上块塑料模板下边框上的外凸的圆弧形定位条与下块塑料模板上边框的内凹的圆弧形定位槽相吻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形状相吻合的定位条和定位槽相互配合实现模板拼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需要在上下方向上连接模板时,在模板的上下边框上设置形状相吻合的定位条和定位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具体选择的,而内凹的圆弧形和外凸的圆弧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定位槽和定位条的形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001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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