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发光变换元件的发光半导体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7
决定日:2012-11-23
委内编号:4W101530
优先权日:1996-06-26
申请(专利)号:200610101650.0
申请日:1997-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冬利
授权公告日:2008-1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范胜祥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L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针对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若专利权人所作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且请求人在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则在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10101650.0、名称为“具有发光变换元件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6年06月26日和1996年09月20日,申请日为1997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1),它在所述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出电磁辐射;至少一个第一引线和至少一个第二引线(2、3),它们与所述半导体主体(1)导电连接;以及一个至少含有荧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半导体主体(1)具有一组半导体层(7),它们适于在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出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所述第一波长段包含蓝光光谱范围的波长,
所述荧光材料吸收蓝光光谱范围的波长并发出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其中所述荧光材料在吸收和发出之间将光谱范围偏移了约100nm。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波长段至少部分地含有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λ。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波长段至少部分地处于黄光频谱范围,因此产生白光。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一束由半导体主体(1)发出的第一波长段的辐射和第一波长段辐射转换后产生的可见光产生一个相加的荧光三色组,以至在所述半导体器件工作时从中发出白光。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发出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一个相对的发光强度最大值。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发出的辐射在波长λ在420nm和460nm之间具有一个相对的发光强度最大值。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从半导体器件的主辐射方向来看,所述发光变换元件设置所述半导体主体(1)之后。
8.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含具有不同波长变换特性的多个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4、5)含有至少一种磷族无机荧光材料(6)。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来自一组其中包含掺杂稀土的石榴石、掺杂稀土的碱土金属硫化物、掺杂稀土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杂稀土的铝酸盐以及掺杂稀土的正硅酸盐的材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来自一组掺杂Ce元素的石榴石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是YAG:Ce。
13.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注入到热塑性材料或热固性材料构成的结合料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材料为环氧树脂和丙烯酸酯树脂。
15.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注入到一个由低熔融温度无机玻璃构成的结合料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注入到一个由硅树脂材料构成的结合料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直接涂敷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具有在10μm范围的平均颗粒大小。
19.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多种不同的有机和/或无机荧光材料(6)。
20.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含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无机或有机和无机的色素分子,以及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无机或有机和无机的色素分子。
21.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和/或一个透明包壳(10、15)或者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和一个透明包壳(10、15)具有光散射颗粒。
2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一种或多种发光的4f-金属有机化合物。
23. 根据权利要求1-2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半导体主体(1)上设有至少一个发光变换层(4)。
24. 根据权利要求1-2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设有一个发光变换包壳(5)作为发光变换元件,它围住所述半导体主体(1)的至少一部分和导电引线的部分区域(2、3)。
25. 根据权利要求1-2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设置在底座(8)的缺口(9)中,且其中设有包含发光变换层(4)的覆盖层。
26. 根据权利要求1-2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设置在底座(8)的缺口(9)中,且该缺口(9)至少部分地由发光变换元件填充。
27. 根据权利要求1、9、13和16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和/或一个透明包壳(10、15)含有至少一种发蓝光的荧光材料。
28.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9、13和16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Kfz车内照明装置。
29.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9、13和16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适用于Kfz仪表盘的显示设备。
30. 具有至少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9、13和16之一的发光半导 体器件的液晶显示照明。
31.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9、13和16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全色适用的LED显示装置。
32.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9、13和16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飞机座舱的内部空间照明。”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冬利(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4页;
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具体为:根据本专利在背景技术中指出的缺陷,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半导体器件,能够均匀发出混合色。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1)所述第二波长段至少部分地处于黄光频谱范围,因此产生白光;(2)所述半导体主体(1)发出的辐射在波长λ在420nm和460nm之间具有一个相对的发光强度最大值。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2年06月21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8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和4,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发光半导体器件,包括:
一个半导体主体(1),它在所述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出电磁辐射;至少一个第一引线和至少一个第二引线(2、3),它们与所述半导体主体(1)导电连接;以及一个至少含有荧光材料的发光变换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半导体主体(1)具有一组半导体层(7),它们适于在半导体器件工作时发出第一波长段的电磁辐射,所述第一波长段包含蓝光光谱范围的波长,所述半导体主体(1)发出的辐射在波长λ在420nm和460nm之间具有一个相对的发光强度最大值,
所述荧光材料吸收蓝光光谱范围的波长并发出与第一波长段不同的第二波长段的辐射,所述第二波长段至少部分地含有大于第一波长段的波长λ,所述第二波长段至少部分地处于黄光频谱范围,因此产生白光,其中所述荧光材料在吸收和发出之间将光谱范围偏移了约100nm。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发出的辐射在波长λ≤520nm处具有一个相对的发光强度最大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从半导体器件的主辐射方向来看,所述发光变换元件设置所述半导体主体(1)之后。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含具有不同波长变换特性的多个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权利要求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4、5)含有至少一种磷族无机荧光材料(6)。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 荧光材料来自一组其中包含掺杂稀土的石榴石、掺杂稀土的碱土金属硫化物、掺杂稀土的硫代没食子酸盐、掺杂稀土的铝酸盐以及掺杂稀土的正硅酸盐的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来自一组掺杂Ce元素的石榴石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是YAG:Ce。
9.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注入到热塑性材料或热固性材料构成的结合料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材料为环氧树脂和丙烯酸酯树脂。
11.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注入到一个由低熔融温度无机玻璃构成的结合料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注入到一个由硅树脂材料构成的结合料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被直接涂敷在所述半导体主体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荧光材料具有在10μm范围的平均颗粒大小。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含有多种不同的有机和/或无机荧光材料(6)。
1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包含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无机或有机和无机的色素分子,以及不具有波长变换作用的有机、无机或有机和无机的色素分子。
1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和/或一个透明包壳(10、15)或者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和一个透明包壳(10、15)具有光散射颗粒。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 变换元件含有一种或多种发光的4f-金属有机化合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1-18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半导体主体(1)上设有至少一个发光变换层(4)。
20. 根据权利要求1-18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设有一个发光变换包壳(5)作为发光变换元件,它围住所述半导体主体(1)的至少一部分和导电引线的部分区域(2、3)。
21. 根据权利要求1-18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设置在底座(8)的缺口(9)中,且其中设有包含发光变换层(4)的覆盖层。
22. 根据权利要求1-18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主体(1)设置在底座(8)的缺口(9)中,且该缺口(9)至少部分地由发光变换元件填充。
23. 根据权利要求1、5、9和1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变换元件和/或一个透明包壳(10、15)含有至少一种发蓝光的荧光材料。
24.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5、9和1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Kfz车内照明装置。
25.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5、9和1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适用于Kfz仪表盘的显示设备。
26. 具有至少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5、9和1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液晶显示照明。
27.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5、9和1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全色适用的LED显示装置。
28. 具有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5、9和12之一的发光半导体器件的飞机座舱的内部空间照明。”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如下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构成了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012年07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2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2012年08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0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0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5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原定于2012年10月10日的口头审理取消。
2012年10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无异议;(3)请求人在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撤回本无效宣告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2012年06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2年06月21日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鉴于请求人在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撤回本无效宣告请求,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10101650.0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2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