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4
决定日:2012-11-14
委内编号:5W1034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59107.8
申请日:2009-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诺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尹俊亭
国际分类号:D06B23/04,D06B3/10,D06B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如果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清楚地限定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则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第200920059107.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6月24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该制造设备包括:电解液槽(2)和位于电解液槽(2)上方的导电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10)和被动导电轮(11),并且被动、主动导电轮(11、10)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10)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被动导电轮(11)与主动导电轮(10)紧密贴合,用于制造屏蔽材料的织物由被动、主动导电轮(11、10)之间穿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导电轮(10)和被动导电轮(11)竖直分布。”
针对本专利,天诺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02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9年0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309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2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15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①本专利的主题是一种用于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上的导电轮,而技术内容则为一种包含了电解液槽、位于电解液槽上方的导电轮、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等超出导电轮本身结构之外的涉及多个部件及相互位置关系技术内容,这种发明主题与技术内容的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②权利要求1中被动导电轮与主动导电轮紧密贴合的含义是两轮之间没有间隙,这导致无法实现用于制造屏蔽材料的织物由被动、主动导电轮之间穿过,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③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相应地,其也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①证据1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的发明主题实质上均是关于屏蔽布电镀设备的改进,并且所采用的方式都是该导电辊水平排列为竖直排列;证据1中的电镀池就是本专利的电解液槽;证据2为证据1背景技术中提及的文献,属于证据1隐含的技术内容,其附图1公开了导电棒的对辊中左侧的导电棒为主动导电棒,右侧的为被动导电棒,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证据1中的“导电棒是由两个…对辊组成,……导电棒间距通过……螺钉调节”相当于本专利的“被动导电轮与主动导电轮紧密贴合”;并且本专利的导电轮就是现有技术中的导电棒或导电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②证据1还公开了“两根导电棒轴心水平、一上一下竖直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期满,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2年09月2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拟定于2012年10月31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10月3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证据2是证据1背景技术中提及的文献,属于证据1隐含的技术内容;专利权人认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时,不能采取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1-2属于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亦确认其真实性。
证据1的专利权人为东莞市万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因此,证据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如果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清楚地限定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则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该制造设备包括:电解液槽(2)和位于电解液槽(2)上方的导电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10)和被动导电轮(11),并且被动、主动导电轮(11、10)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10)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被动导电轮(11)与主动导电轮(10)紧密贴合,用于制造屏蔽材料的织物由被动、主动导电轮(11、10)之间穿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用于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上的导电轮,而技术内容中的“电解液槽、位于电解液槽上方的导电轮、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等超出导电轮本身结构之外的涉及多个部件及相互位置关系技术内容,这种发明主题与技术内容的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被动导电轮与主动导电轮紧密贴合的含义是两轮之间没有间隙,这导致无法实现用于制造屏蔽材料的织物由被动、主动导电轮之间穿过,导致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清楚地写明了其保护的是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其中“该制造设备包括:电解液槽(2)和位于电解液槽(2)上方的导电轮”的内容通过限定导电轮所属设备-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结构组成,进一步明确了所保护的导电轮在设备中的相对位置关系,因此该前序部分清楚地写明了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本专利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次,“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作为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限定内容,其表示出本专利保护的导电轮自身的结构组成和空间排布以及其在复合制造设备中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该特征部分与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清楚地限定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存在请求人所称的“发明主题与技术内容不一致”的缺陷。
(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2]段的记载,工作时,当织物经过,织物与竖直放置的被动、主动导电轮11、10的接触面积较大,这样当被动、主动导电轮11、10转动时,其滚动运行可推动织物向前运行,即该被动、主动导电轮即可导电作用、又可推动软体织物向前运行。由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紧密贴合”并不是指两轮之间没有间隙,而是指两轮之间的距离紧密,以使软体织物从它们之间穿过时能够与两轮相互紧密接触并籍此而被推动前行。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存在请求人所称的上述缺陷。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所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的新颖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是指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以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导电轮(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带状材料连续电镀作业的改良型电镀装置,包括电镀池、水洗池、烘干装置、收卷装置,电镀池设有钛篮和导电棒,钛篮连接电源正极,导电棒连接电源负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棒有二根,二根导电棒通过支架和轴承绝缘地固设在电镀池上,二根导电棒轴心水平,一上一下竖直设置;所述烘干装置倾斜设置于水洗池和收卷装置之间(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和附图1)。根据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其导电带状材料广泛应用于电磁屏蔽、消除静电等领域,如计算机、通讯产品、平面显示产品的自身屏蔽,因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均涉及屏蔽材料的电镀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中用于带状材料连续电镀作业的改良型电镀装置、电镀池和导电棒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电解液槽和导电轮。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并且被动、主动导电轮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被动导电轮与主动导电轮紧密贴合,而证据1仅公开了二根导电棒轴心水平,一上一下竖直设置。
请求人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4-15行和附图1公开了电机带动导电棒旋转并通过导电棒上的轴和传动带与收卷装置的动力轴连接,所述导电棒是由两个不锈钢材料的对辊组成,带状导电材料从两辊中间穿过,即证据2公开的导电棒中,对辊中左侧的导电棒为主动导电棒,右侧的为被动导电棒;由于证据2为证据1背景技术中提及的文献,而且证据1正是针对证据2进行改进,因此上述内容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主动轮与驱动装置连接、被动导电轮与主动导电轮紧密贴合”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记载,“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530960Y(注,即证据2)公开了夏祥华等人发明的“一种带状复合材料的制备装置”,该技术解决了在线连续电镀作业的问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都有所提高。但上述技术中牵引导电棒与被镀产品之间为线接触及或近似于线接触,导电效果不理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此外,证据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指出,“本实用新型的电镀装置,二根导电棒一上一下竖直设置,被镀产品在二根导电棒上均形成接近90°的包角,形成面接触;改变电镀池内导向辊,和电镀池与水洗池之间导向辊的横向距离,或以控制该包角;一方面改善了被镀产品与导电棒之间的导电效果,接触充分,阻抗小,并且因为接触面积大,轴向范围内电流均匀,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电镀产品的面密度更均匀的优点。同时,因为导电棒与被镀产品的包角增大,磨擦力也得到改善,牵引时,二根导电棒之间不必很大的压力即可实现,与现有技术相比,减少了拉伤、压伤被镀产品的几率。”由此可见,证据1正是对证据2的带状复合材料的制备装置的导电棒和导向辊部分进行改进,以达到增加被镀产品与导电棒之间接触面积的目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导电棒的改进不仅包括两根导电棒位置的改变,还可能包括两根导电棒的传动方式随着位置变化而发生的改变。因此,在证据1没有明确其导电棒传动方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证据1的两根导电棒相对于证据2的改进之处是仅位置关系发生了改变,还是传动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的两根导电棒分别是主动导电棒和被动导电棒。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电轮包括主动导电轮和被动导电轮,并且被动、主动导电轮上、下分布,主动导电轮与驱动装置输出端连接,被动导电轮与主动导电轮紧密贴合”构成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导致二者的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在机械传动过程中,两个导电轮不可能都是主动导电轮,那样会产生传动副,影响正常运行,也不可能都是被动的,这样无法推动织物前行。专利权人认可二者不可能都是主动导电轮,但认为可以不使用驱动装置,如证据1所示,依靠最后的收卷机构就可以带动织物。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证据1和证据2中,都使用了收卷机构,即本专利中的收卷机构27、证据1中的收卷装置104、证据2的收卷辊19,可见,在带状导电材料电镀装置中,在装置末端使用收卷装置将织物收卷起来是一项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想到,末端收卷装置具有带动织物前行的能力;仅依靠末端收卷装置,或者在电镀装置的其他中间部位增加驱动,都能实现上述目的;本专利中将一个导电轮设置为主动轮的方式,可以配合末端收卷装置,使织物更顺畅地前行,但并非必须的设计。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带状织物电镀装置领域,导电轮必须是一主动一被动的运行方式。因此,对请求人上述“二者不可能都是被动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92005910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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