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
决定日:2012-11-19
委内编号:5W1034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59106.3
申请日:2009-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诺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尹俊亭
国际分类号:C25D7/06,C25D2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的第20092005910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6月24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该制造设备包括:镀液使用的电解液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解液槽(2)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13),该镀液测温探头(13)与电解液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镀液测温探头(13)一端固定在电解液槽(2)的槽口边缘,另一端伸入电解液槽(2)内。”
针对本专利,天诺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309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15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4998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10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365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6月27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12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但其技术特征部分仅描述了“该制造设备包括镀液使用的电解液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与带有内置镀液测温探头的电解槽是否为同一技术主题,或者带有内置镀液测温探头的电解槽是否是一种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于技术主题与技术内容的描述不清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顺序安装的放卷机构1、镀液使用的电解槽2、水洗槽5、烘烤箱6和收卷机构7,导致无法实现屏蔽材料的复合制造。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也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状复合导电材料的制备装置,包括电镀池等相关结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电解液槽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该镀液测温探头与电解液接触,而证据1未提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量镀液温度。证据4公开了一种对车载蓄电池中电解液温度进行在线检测的技术方案,其包括测温探头,该测温探头通过外壳顶部的小孔插入蓄电池内部的电解液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测量铝电解质温度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解槽,滑动换位板……水平的固定在电解槽桁架上,并将……测温热电偶……垂直的吸在滑动换位板两个通孔下面的底面上(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3-15行),测温热电偶必须下到……电解质中合适的深度(证据3说明书第1页)。证据3属于电解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近,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4公开了测温探头固定在蓄电池的外壳顶部,并通过外壳顶部开有的小孔将测温探头插入壳体内部的电解液中。无论是固定在外壳顶部,还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探头一端固定在槽口边缘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由耐蚀耐高温材料制成的套管和固装于测温套管内的热电偶组成的探头,该探头定位套固装在与铝电解槽钢结构框架相连接的支架上(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3-5行)。证据2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固装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将……滑动换位板……水平的固定在电解槽桁架上,并将……测温热电偶……垂直的吸在滑动换位板两个通孔下面的底面上,测温热电偶必须下到打开的电解质中合适的深度。相对于证据3,本专利权利要求2将测温探头一端固定在槽口边缘并无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呈敞口的电解槽,将探头沿电解槽侧壁固定,尤其是固定在槽口边缘是最方便也是最常见的选择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期满,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2年09月2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拟定于2012年10月31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10月3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均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证据1、4和2的结合、证据1、4和3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行隐含了证据1具有测温设备,测温的常规技术手段就是将测温工具直接插入被测介质中,而将测温探头沿电解槽侧壁固定,尤其是固定在槽口边缘是最方便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给出具体的控制温度,以及控制温度的技术方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1-4属于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具有精确测温效果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该制造设备包括:镀液使用的电解液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解液槽(2)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13),该镀液测温探头(13)与电解液接触。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状复合电导材料的制备装置,该装置包括电镀池,电镀池的加热装置是在池内置有电加热棒,控制温度50-60℃(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行,第2页附图说明部分和附图1)。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均涉及屏蔽材料的电镀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的带状复合电导材料的制备装置和电镀池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和电解液槽,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电解液槽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该镀液测温探头与电解液接触,而证据1仅公开了电镀池内置有电加热棒,控制温度50-60℃。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6]段的记载,现有电解设备中的镀液测温探头放置在镀液循环加温的水槽里,通过对热水的温度进行检测,由于探头测试的是加温水的温度,水温作为传热介质与镀液有一个传热过程,所以水温与镀液温度有差别,导致温度测量不准确。本专利在电解液槽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该镀液测温探头与电解液接触,这样可直接测电解液的温度,这样反映出来的温度数据更直接更准确,从而解决生产过程中对镀液测量精确的问题。而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行的记载,在电镀池内置有电加热棒时,为了控制温度50-60℃,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可以确定,证据1使用了测温装置进行测温,以实现对电镀池内的控温,基于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电解液提供一种更准确的测温方式。
证据4公开了一种汽车蓄电池检测系统,根据证据4说明书的记载,安装在汽车发动机舱内的车载蓄电池需要检验隔热罩的保护效果,现有的检测手段往往是对蓄电池的表面温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准确,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蓄电池内电解液的温度。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汽车蓄电池检测系统,包括测温探头,所述蓄电池的外壳顶部开有小孔,测温探头穿过该小孔插入内部的电解液中,直接测量电解液的温度,由于电解液的温度是影响电池寿命的直接因素,因此该检测系统的测量结果更加精确(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9-10段)。可见,证据4同样是为了解决蓄电池内电解液温度检测结果不准确的问题,而将测温探头插入蓄电池的电解液中,直接测量电解液的温度,使得检测系统的测量结果更加精确。因此,证据4给出了在电解液中置有测温探头并使该测温探头与电解液接触,以更准确测量电解液温度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涉及屏蔽材料复合制造设备,证据4涉及汽车蓄电池检测系统,二者技术领域不同,实现的效果也不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将测温探头插入蓄电池的电解液中,直接测量电解液的温度”与本专利中“电解液槽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该镀液测温探头与电解液接触”的作用相同,均是为电解液提供一种更准确的测温方式。因此,为了更准确地测量电解液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同样需要准确测量电解液温度的相关领域寻找启示而将证据1与证据4相结合,从而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电镀池内置有镀液测温探头并使该镀液测温探头与电解液接触,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镀液测温探头一端固定在电解液槽的槽口边缘,另一端伸入电解液槽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的记载,镀液测温探头安装结构为:电解液槽的槽口形成有向内的边缘,在该边缘上开设安装孔,然后将镀液测温探头一端固定在电解液槽槽口边缘的安装孔中,另一端伸入电解液槽内即可。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提供测温探头的具体安装固定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镀液测温探头的安装固定,而将测温探头一端固定在电解液槽的槽口边缘,另一端伸入电解液槽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选择上述安装固定方式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证据结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05910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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