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及电热水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及电热水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5
决定日:2012-11-15
委内编号:5W1034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2300.2
申请日:2004-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邹敦妮
授权公告日:2006-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行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周英姿
参审员:滕蕾
国际分类号:A47J27/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20102300.2,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包括容器体(1),其特是在容器体(1)上设有安放测量液体的温度器(3)的通孔(2),所述的温度器(3)有面状结构的温度指示部(4)设置在容器体(1)的外面,所述的温度指示部(4)设有向一侧延伸并可通过通孔(2)的柱状结构的感温部(5),感温部(5)设置在容器体(1)的里面,温度器(3)与容器体(1)之间密封结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温度指示部(4)大于通孔(2),所述的感温部(5)上设有螺纹(6),在螺纹(6)上设有拧紧在容器体(1)内壁面上的螺母(7)。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温度指示部(4〕与容器体(1)外壁面之间设有密封垫圈(8)。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感温部(5)为金属管状结构,在其内设有螺旋式双金属片(10),双金属片(10)一端固定在金属管上,另一端延伸至温度指示部(4)并设有可在温度指示部(4)上摆动的指针(11)。
5.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温度指示部(4)外设有固定在容器体(1)外壁面上的透明罩(12)。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容器体(1)外壁面上设有可容置温度指示部(4)的凹陷部(13)。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透明罩(12)设置在凹陷部(13)中。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温度指示部(4)外设有固定在容器体(1)外壁面上的透明罩(12)。
9.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其特是所述的容器体(1)外壁面上设有可容置温度指示部(4)的凹陷部(13)。
10.一种电热水壶,其特是包括具有权利要求1-9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在所述的容器体(1)上设有与电源线电连接的电加热器(15)。”
请求人于2012年0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特开平9-53995,公开日为1997年02月25日,复印件共6页,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2:CN2235613Y,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8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CN1452933A,公开日为2003年11月05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具有测量液体温度功能的槽20,收纳在槽20的被测定物是液体,在槽20上设有将感温筒2插入20内的安装孔21,温度显示部1的内部设定了刻度板7,上述温度显示部位1,2是螺旋式双金属片3以及将由于该螺旋式双金属片3感温时产生的螺旋方向的膨胀收缩而旋转并在上述温度显示部1内使指针4转动的旋转轴5收容在内部的感温筒,6是设置在感温筒2的底部的被测定物安装用的安装部,从上述槽20的安装孔21将感温筒2插入槽20内,将外螺纹19气密性地拧在安装用内螺纹22(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2)。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采用螺母固定,但采用内外螺纹式固定还是螺母固定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增加了密封垫圈,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对感温部位以及其中的双螺旋片作了限定,但上述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此外,证据2也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8限定了温度指示部外设有透明罩,上述特征被证据1公开,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9限定了容器体上设有凹陷部,但证据3也公开了凹陷部,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限定了透明罩设置在凹陷部中,但证据3也公开了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热水壶,并限定了容器体上设有电加热器,首先上述特征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其次,证据3也公开了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2和公知常识,证据1、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为专利公开文献,由于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及中文译文发表意见,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时间以及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无效宣告的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范围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1+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3+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 公知常识,证据1 2 公知常识,证据1 3 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 2 3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使用了螺旋式双金属片的温度计,该温度计可以应用于锅炉、热水器、冷暖气空调、工业用成套设备、船用发动机等。图1、2公开了温度计的一种实施方式,包括将温度计插入槽20的安装孔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通孔2)中,温度计包括在槽20外部的温度显示部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温度指示部4),温度显示部1与感温筒2是一个整体并将感温筒2深入安装孔21内,使得感温筒2置于槽20的内部,该温度计与槽20通过螺纹气密性结合(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00013段、00021段、附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记载了一种温度计及其应用时局部视图,但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记载的容器体,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温度计的一种应用。然而证据1也公开了该温度计由于其整体拆卸方便,可以应该在多种设备上,例如锅炉、热水器、冷暖气空调等工业设备,船用发动机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1中获得启示,将其应用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上,以得到一种能够显示温度的容器。也就是说,在证据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所述的温度指示部和感温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证据1附图2也可以明显看出温度显示部1大于安装孔21,感温筒2在安装孔部位设有内外螺纹17、18、19、22,分别用于将感温筒固定在槽20的壁上,因此,除了在权利要求1中评述的区别特征外,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2记载了在容器体内壁上的螺母7。然而,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方式还是采用证据1中在槽壁上设置内螺纹的方式与感温部上的外螺纹配合,从而实现安装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温度指示部与容器体外壁之间设有密封垫圈,上述特征构成了与证据1的区别之一。然而,对于盛装液体的容器来说,在密封部位增加垫圈是本领域的常用密封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感温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证据1也公开了感温筒2是一个管状结构,其中设有螺旋式双金属片3,金属片安装在旋转轴5上,双金属片3感温时产生的旋转方向的膨胀收缩带动旋转轴5旋转从而使得上述温度显示部位1内是指针4转动(参见00013段)。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证据1没有公开感温筒是金属的,并且金属片是安装在旋转轴上,而旋转轴安装在感温筒上。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适合的感温材料是容易想到的,而金属片安装方式的不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在温度指示部外设有固定在容器体外壁上的透明罩。然而证据1也公开了温度显示部位1的正面设有玻璃盖片16(参见00015段)。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其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容器体外壁面上设有可容置温度指示部的凹陷部,上述特征也构成了与证据1的区别,但又有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视温度的电热水壶,其壶体外表面设有凹槽,玻璃温度计设置在凹槽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一段)。由此可见,证据3已经给出了在容器表面设置凹槽并且其中放置温度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手段应用到证据1中得到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透明罩置于凹陷部中。然而证据3也公开了凹槽中设有盖住槽口的透明显示件(参见同上)。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电热水壶,其包括具有权利要求1-9所述的具有测量液体温度的容器,在所述的容器体(1)上设有与电源线电连接的电加热器(15)。然而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可视温度的电热水壶,包括壶体1以及设置在壶体1上的电加热器2(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1)。根据针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并结合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其他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据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12010230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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